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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构成 第三节 现行投资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四节 投资费用分摊方法小结. 第一节 概述. 一、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特点 1. 两个以上 部门服务,两个以上较明显的综合利用效益; 2. 主要部门: 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 等部门; 3. 各部门对工程的规模都有一定的要求,且各自 效益 在时间、 数量上不同 ; 4. 在总投资中,有的是为某个部门服务的 专用工程投资 ,有的是为几个部门服务的 共用工程投资 。. 如果 不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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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构成 第三节 现行投资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四节 投资费用分摊方法小结
第一节 概述 一、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特点 1. 两个以上部门服务,两个以上较明显的综合利用效益; 2. 主要部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部门; 3. 各部门对工程的规模都有一定的要求,且各自效益在时间、数量上不同; 4. 在总投资中,有的是为某个部门服务的专用工程投资,有的是为几个部门服务的共用工程投资。
如果不分摊 • 负担全部投资的部门认为,本部门的效益有限,而需投资却较大,迟迟不下决心,浪费水资源。 • 受投资额的限制,开发规模偏小,综合利用效益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 部门较多,有些不承担投资的部门提出过高的设计标准或设计要求,投资不合理增加,工期被迫拖延。
(1)合理分配国家资金,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有计划按比例协调发展。(1)合理分配国家资金,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有计划按比例协调发展。 (2)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各种能源,在满足各部门要求的条件下,使总投资和运行费用最少; (3)协调各部门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要求,选择经济合理的开发方式和发展规模; (4)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果,加强经济核算,制订各种合理价格 。 二、进行投资分摊的主要目的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费用分摊包括: 固定资产投资分摊 + 年运行费分摊。
第二节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构成及其特点 一、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划分方法 专用工程费用 共用工程费用 按费用的 服务性质分 可分离费用 剩余费用 按费用的 可分性质分
二、专用工程费用与共用工程费用的划分 专用工程费用 共用工程费用 按费用的 服务性质分 参与综合利用的某一部门为自身目的而兴建的工程的总投入,包括投资、年运行费用和设备更新费,该费用由各部门自行承担。
二、专用工程费用与共用工程费用的划分 专用工程费用 共用工程费用 按费用的 服务性质分 为各受益部门共同使用的工程设施投入的投资、年运行费用和更新费等,该费用应由各受益部门分摊。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构成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总投资费用; ——各受益部门共用工程的投资费用; ——第个受益部门的专用工程投资费用; n——从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获得效益的部门数。
各部门投入专用和配套工程费用在数量和时间上都有差别:各部门投入专用和配套工程费用在数量和时间上都有差别: 水库防洪的专用工程费用小,基本上没有配套工程; 发电部门的专用工程费用和配套工程费用都比较多; 航运部门的专用工程费用比发电部门少,但配套设施的费用很大; 灌溉部门的专用工程(主要是引水渠首工程)费用很小,配套工程费用大。
共用工程费用:大坝工程投资、水库淹没处理费用,与地质、地形条件和水库淹没区社会经济条件 有关。 共用工程费用全部或绝大部分要在水库蓄水前投入。 在工程的投资概(估)算时,专用工程投资和共用工程投资是统一计算的。在一定原则下进行分离
根据水利工程投资估算方法和特点,分两步进行:根据水利工程投资估算方法和特点,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按投资估算的原则,将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按大坝、电站、通航建筑物、灌溉渠首工程及其他共用工程进行初步划分。 原则和方法是:按工程量计算出的各建筑物直接投资并按此投资比例算出相应于该建筑物的临时工程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二步:在第一步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各建筑物的投资根据其性质和作用分为专用和共用两部分。
专用和共用工程投资划分原则和方法: (1)坝后式、河床式电站厂房。 (2)灌溉部门的渠首建筑物、控制设备都明显属于灌溉部门的专用工程费用。 (3)通航建筑物(如船闸、升船机等)的投资费用,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原不通航与通航规模变化 (4)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大坝工程 (5)开发性移民的水库移民费用 (6)供水部门,其取水口和引水建筑物的投资费用应列入供水部门的专用工程投资费用 (7)对于渔业、旅游、卫生部门而言,都需要额外的投资费用
表6-1 某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投资估算表 单位:万元 【例6-1’】
初步求得大坝、电站、船闸工程投资如表6-2所示。初步求得大坝、电站、船闸工程投资如表6-2所示。 表大坝、电站、船闸工程投资单位:万元
(1)水库及其他共用工程费用 298 280-(27 418+89 153+28 300)=153 409(万元) (2)进一步划分专用工程投资和共用工程投资: ①发电:电站全部为发电部门使用,因此其专用工程投资为89 153万元。 ②航运:本工程航运专用工程投资为:(1-430/500)×28 300=3962(万元)。 ③防洪:这里按防洪不参加综合利用时所减少的投资作为防洪专用投资,据计算其值为18 760万元。 ④共用工程投资:等于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总投资减发电、防洪、航运三部门专用工程投资之和,即: 298 280—(89 153+3 962+18 760)=186 405(万元)
二、可分离费用与剩余费用的划分 可分离费用 剩余费用 按费用的 可分性质分 指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中包括该部门与不包括该部门总费用之差(其他部门效益不变)
二、可分离费用与剩余费用的划分 可分离费用 剩余费用 按费用的 可分性质分 指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总费用减去各部门可分离费用之和的差额。
此法把各部门的专用投资费用最大限度地划分出来由各部门自行承担,从而减少了由于分摊比例不精确而造成的误差,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法。此法把各部门的专用投资费用最大限度地划分出来由各部门自行承担,从而减少了由于分摊比例不精确而造成的误差,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法。 < 剩余费用 共用工程费用 可分离费用和剩余费用的划分一般在专用工程费用与共用工程费用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三节 现行投资费用分摊方法 • 常用的费用分摊方法有: • 按各部门利用建设项目的某些指标(用水量、库容等)的比例分摊 • 按各部门可获得效益现值的比例分摊 • 按各部门“最优等效替代方案”费用现值的比例分摊 • 按“可分离费用——剩余效益”比例分摊 总的原则:公平合理; 谁受益,谁分摊;多受益,多分摊。
1. 主次地位分摊法 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中各受益部门所处地位不同,主次关系明显,往往某一部门占主导地位,要求水库的运行方式服从它的要求,其他次要部门的用水量及用水时间则处在从属的地位,其主要功能可获得的效益占枢纽总效益的比例很大 这种方法适用于主导部门地位十分明确,工程的主要任务是满足该部门所提出的防洪或兴利要求
2. 枢纽指标(用水量、库容等)系数分摊法 按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各功能的某些指标(如利用的水量、库容、可发展的灌溉面积等)的比例进行共用投资费用分摊的方法。
3、按各部门最优等效替代方案费用现值的比例分摊法3、按各部门最优等效替代方案费用现值的比例分摊法 此法的基本设想是:如果不兴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则参与综合利用的各部门为满足自身的需要,就得举办可以获得同等效益的工程,其所需投资费用反映了各部门为满足自身需要付出代价的大小。 按此比例来分摊综合利用工程的投资费用。
此法的优点是不需要计算工程经济效益,比较适合于效益不易计算的综合利用工程。缺点是计算工作量很大。此法的优点是不需要计算工程经济效益,比较适合于效益不易计算的综合利用工程。缺点是计算工作量很大。 采用此法时,一般应按替代方案在经济分析期内的总费用折现总值的比例,分摊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总费用。 其分摊比例表达式如下: 第i部门分摊比例
4、效益现值比例分摊法 1. 原理:按各部门获得经济效益的大小来分摊综合利用工程的费用。 2. 特点:该方法反映了多受益,多分摊费用的原则。 3. 计算:按各部门效益现值占各部门效益现值总和的比例计算。 公用工程 专用工程 配套工程 费用 效益
5、按“可分离费用一剩余效益法”分摊 Separable Cost-Remaining Benefit Method,简称SCRB法 1. 原理: 各部门的效益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本部门的直接收益;另一种是最优替代方案的费用。 则某部门的剩余效益PSj为上述两者之中的较小值减去该部门的可分离费用的差值。 然后按各部门剩余效益占各部门剩余效益总和的比例计算其分摊比例。计算表达式如下: 第 j部门分摊比例:
为了发挥此法的优点,克服其不足,有的学者和专家在SCRB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正SCRB法”和“可分离费用—某某法”。“可分离费用—某某法”主要是考虑分离费用这一思路的合理性,近年来国内外开始把这一思路推广应用于按库容(或用水量)比例、按分离费用比例、按净效益比例、接替代方案费用比例、按优先使用权等方法分摊剩余共用费用。为了发挥此法的优点,克服其不足,有的学者和专家在SCRB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正SCRB法”和“可分离费用—某某法”。“可分离费用—某某法”主要是考虑分离费用这一思路的合理性,近年来国内外开始把这一思路推广应用于按库容(或用水量)比例、按分离费用比例、按净效益比例、接替代方案费用比例、按优先使用权等方法分摊剩余共用费用。
【例8-1】某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具有发电、防洪、航运、以及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效益。枢纽工程由大坝、电站、船闸等组成,概算静态总投资876629.23万元,其中工程投资792337.33万元,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84292万元,详细概算资料见表 8-1,枢纽总库容为45.80亿m3,根据所在流域规划,要求该枢纽6、7月份预留5亿m3防洪库容,试进行投资分摊。
解:(1)根据该枢纽具体情况,确定发电、防洪和航运部门参与投资分摊。解:(1)根据该枢纽具体情况,确定发电、防洪和航运部门参与投资分摊。 • (2)共用工程和专用工程投资、可分投资和剩余投资计算 • ①共用工程和专用工程投资划分:从枢纽工程概算表中,能够直接分离出来的水电站专项工程投资见表8-2。
除了能够直接分离出来的水电站专用投资外,施工辅助工程中有部分投资也是水电站专用的,这部分投资可按照建筑工程中已经分离出来的水电站专用投资与建筑工程的比例来计算,结果为35104.14(万元)。除了能够直接分离出来的水电站专用投资外,施工辅助工程中有部分投资也是水电站专用的,这部分投资可按照建筑工程中已经分离出来的水电站专用投资与建筑工程的比例来计算,结果为35104.14(万元)。 • 此外,其他费用中也有部分费用是水电站专用的,这部分投资可按已直接分离出来的发电专用投资与概算表中一至四部分之和的投资比例来计算,结果为: 29810.66(万元) • 以上三项投资之和为: 275108.24(万元) • 这部分投资的基本预备费为: 275108.24×8%=22008.66(万元) • 因此,发电专用静态投资为: 275108.24+22008.66=297116.90(万元), 发电、防洪和航运共用投资为:876629.23-297116.90=579512.33(万元) • ②可分投资和剩余投资划分: • 枢纽的静态总投资为876629.23万元,如果不考虑防洪开发任务,即6、7月份水库不预留5亿m3,仅考虑发电任务,电站在达到同等发电效益的条件下,枢纽大坝高度可降低约2m,相应工程的静态投资(即发电部门的替代投资)为867011.23万元,即防洪部门的可分投资为: • = 876629.23 – 867011.23 = 9618万元。
如不考虑发电开发任务,仅考虑防洪任务,仅需修建一座能够拦蓄5亿m3洪水的水库,大坝高度约为100m,相应的静态投资(即替代投资)约为84700万元,即发电部门的可分投资为: • =876629.23 –84700 = 791929.23万元。 • 则枢纽的剩余投资为: =876629.23 – 9618 – 791929.23 =75082万元。 • 因通航建筑物投资在概算表中没有体现,整个工程也没有因有通航要求而改变工程规模,没有增加其他投资,因此,航运部门的可分投资为零。
(1)枢纽指标系数法 • 枢纽总库容为45.80亿m3,其中预留5亿m3防洪库容主要是为防洪服务的,考虑防洪使得汛后水库蓄满的可能性由83.3%降低为70%,对发电效益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可按发电、防洪占用库容的比例分摊共用工程投资。 • 正常蓄水位以上库容主要为防火防洪部门所用,相应投资由防洪部门承担。正常蓄水位400m以下的库容为43.12亿m3,可分为三部分:a.死水位350m以下的死库容19.29亿m3;b.防洪限制水位391.8m至死水位350m之间的部分兴利库容18.83亿m3;c.正常蓄水位400m至防洪限制水位391.8m之间的5亿m3防洪库容。 • 经分析,防洪限制水位以下的库容主要由发电部门承担,考虑航运将会给当地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综合其他方面考虑航运承担3.5亿m3的库容。预留的5亿m3防洪库容仅限制在6、7月份内,其余月份发电部门仍可以使用。因此,5亿m3防洪库容应由防洪、发电部门按各自利用的时间共同承担。统计分析结果表明,防洪占用的时间比例为0.213,发电占用的时间比例为0.787。
(2)效益比例分摊法 • 采用效益比例法进行投资分摊,应该先计算枢纽工程的发电效益和防洪效益,再计算发电部门、防洪部门分摊的投资。折算时取生产期为50年,社会折现率10%,以开始正常发挥效益年份为基准年(基准点在年初),发电效益按工程增加的有效电量和电量影子价格计算,防洪效益采用有无综合利用工程时减少的洪灾损失值表示,航运效益按修建完工以后的多年平均年效益计算效益现值。按求得的分摊比例分摊共用工程投资,计算结果见表8-4。
(3)最优替代方案费用现值比例分摊法 • 拟定各受益部门的替代方案,计算其投资和年运行费用并折算成现值,经反复研究比较,确定本综合利用工程各部门的替代方案如下: • 发电:采用凝气式火电站替代。经计算该替代方案的费用现值为86.7亿元。 • 防洪: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是在其下游枢纽原预留5亿m3防洪库容的基础上,再预留5亿m3防洪库容,经计算枢纽防洪部门的最优替代方案的费用现值为8.47亿元。 • 航运:其替代投资以淹没损失8.43亿元表示。根据各部门最优等效替代方案投资比例分摊工程总投资,计算结果见表8-5
(4)可分费用—剩余效益法 • 采用可分费用—剩余效益法对水利枢纽的投资进行分摊,需要先分析各部门的计算效益现值,然后计算各部门可分离和配套工程费用现值,计算各部门的剩余效益现值,再根据剩余效益的比例分摊枢纽的剩余投资。计算结果见表8-6
第四节 费用分摊方法小结 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分摊的研究,一般可按以下的步骤进行: 1.确定参加费用分摊的部门 不一定所有参加综合利用的部门都要参与费用分摊,应根据参加综合利用各部门在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中的地位和效益情况,分析确定参加费用分摊的部门。
2.划分费用和进行费用的折现计算 根据费用分摊的需要,将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费用(包括投资和年运行费)划分为专用工程费用与共用工程费用,或可分离费用与剩余共用费用,并进行折现计算。 3.研究确定工程采用的费用分摊方法 需根据设计阶段的要求和设计工程的具体条件(包括资料条件),选择适当的费用分摊方法。有条件时,可由各受益部门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共同协商本工程采用的费用分摊方法。对特别重要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应同时选用2~3种费用分摊方法进行计算,选取较合理的分摊成果。
4.进行费用分摊比例的计算 根据选用的费用分摊方法,计算分析采用的分摊指标,如各部门的经济效益、各部门等效替代工程的费用、各部门利用的水库库容、水量等实物指标等;再计算各部门分摊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的比例和份额。 5.对费用分摊的比例和份额进行合理性检查 费用分摊是否合理,不同于方案优选中的总效益最大或总费用最小,关键在于是否“公平”,即应遵守若于公平性原则,其细则如下:
(1)各部门自身需要的专用工程费用和配套工程费用,应由相应部门承担。(1)各部门自身需要的专用工程费用和配套工程费用,应由相应部门承担。 (2)某个部门的效能因兴建本项目而受到影响时,为恢复其原有效能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原有效能而增加的工程费用,应由该部门承担。 (3)各部门共同需要的共用工程的费用,应由各部门分摊 。其费用分摊应体现综合利用任务主次和效益大小,各受益部门分摊的费用,应具有合理的经济效果。
(4)各受益部门分摊的总费用,应不小于该部门的专用工程费用和配套工程费用;如果使用可分离费用一剩余效益法分摊时 ,各部门分摊的费用应不小于其可分离费用 。同时,各部门分摊的费用,也不能大于相应部门替代方案的费用。 (5)各受益部门分摊的总费用,应小于该部门的效益。 鉴于综合利用水利工程中有些部门没有直接财务效益或其财务效益不能反映其真实效益,应采用其国民经济效益。 (6)任意若干部门分摊的费用之和都应小于或等于这几个部门联合兴建这项综合利用工程的费用。
(7)计算费用分摊比例和数额时所采用的费用和经济效益指标要口径一致。(7)计算费用分摊比例和数额时所采用的费用和经济效益指标要口径一致。 (8)鉴于费用分摊问题的复杂性和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部门的效益具有不确定性,对重要工程,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计算,分析各部门费用分摊比例和数额的变化范围,再由各部门协商确定。 (9)由于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各部门效益的稳定程度不同,财务效益不同,在确定各部门分摊费用的比例和数额时,还应考虑各部门的经济承受能力。
6.分析确定各部门分摊的费用在建设期内年度分配数额6.分析确定各部门分摊的费用在建设期内年度分配数额 为了满足动态经济分析的需要,费用分摊时除研究各部门分摊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费用总的数额外,还应研究各部门分摊费用在建设期内的年度分配数额,即费用流程。 由于共用工程费用与各部门专用工程费用和配套工程费用的投入时间和年度分配情况都不相同。因此,不能按同一分摊比例估算各部门在建设期内各年度的费用,而应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