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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主講人:林國全老師. 綜所稅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住所者 ,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者(無戶籍登記),而於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183 天者。 凡屬以上兩者,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應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 所得稅法 第2條及 第 7 條 】. 非屬以上二者,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個人 者,則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所得稅。扣繳後,不再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 【 所得稅法第 73.88 條 】. 如: 非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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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主講人:林國全老師
綜所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者(無戶籍登記),而於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183天者。 凡屬以上兩者,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應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2條及第7條】
非屬以上二者,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個人者,則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所得稅。扣繳後,不再課個人綜合所得稅。非屬以上二者,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個人者,則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所得稅。扣繳後,不再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73.88條】 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 資所得一律按20%扣繳; 盈餘所得按20%或30%扣繳。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股利、盈餘、勞務報酬、利息、租金、權利金、財產交易之增益、中獎獎金及其他收益,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皆須依法繳稅。 【所得稅法第8條】
綜所稅之「申報人」(一) ※本處所稱「申報人」,即為申報書上之「納稅義務人」。 1.夫妻所得必須合併申報,但以薪資所得較高者為「申報人」較有利。 2.年滿20歲、不在學,且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者,必須單獨申報。 3.年滿20歲、在學,若其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則以其本人為「申報人」較有利;反之,則為「受扶養親屬」較有利。
綜所稅之「申報人」(二) 4. 夫妻若於課稅年度中結婚,且雙方皆有所得,則各自為「申報人」較有利。 5.夫妻若於課稅年度中結婚,且一方無所得,則合併申報,並以有所得之一方為「申報人」較有利。 6.夫妻若於課稅年度中離婚,且雙方皆有所得,則各自為「申報人」較有利。
綜所稅之「申報人」(三) 7.夫妻若有一方於課稅年度中死亡,仍須合併申報,且須以另一方為「申報人」。 8.納稅義務人無配偶而於課稅年度中死亡或夫妻雙方皆於同一課稅年度中死亡,則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受扶養親屬 係指申報人及其配偶之 (一)直系尊親屬 (二)子女 (三)同胞兄弟姊妹 (四)其他家屬或親屬
「綜合所得淨額」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各類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人、配偶暨受扶養親屬之下列十類所得總和『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人、配偶暨受扶養親屬之下列十類所得總和 (一)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三)薪資所得 (四)利息所得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九)退職所得 (十)其他所得 【所得稅法第14條】
(一)營利所得 (1)公司股東所取得的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依「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填寫) 。 (2)合作社社員所取得的盈餘或股利(依「股利憑單」填寫) 。 (3)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所取得的盈餘總額,或獨資事業的事業主經營事業所取得的盈餘總額(依「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填寫) 。 (4)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其所得額是按銷貨收入的 6%來計算。
(一)營利所得 (5)合於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面額部分(或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但實際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為轉讓價格(或轉讓價格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 (6)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因直接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產生的利潤。若其 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5萬元,則以全年銷貨額減去全年進貨額後之餘額為營利所得總額。 【所得稅法第14條】
(二)執行業務所得 (1)凡是以技藝自力營生的人,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以及歌唱演藝人員、作曲者、編劇者、漫畫家等都屬於執行業務者,以他的「收入總額」減掉必要費用或成本以後的餘額就是「執行業務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2)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因其下層直銷商之銷售行為而自該事業所取得的各類獎金或補助費之傭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 (3)每人每年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十八萬元以下,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得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三)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 (1)現役軍人的薪餉 及 (2)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可免列入「薪資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4條】
Q:「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Q:「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一)「講演鐘點費」係指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這項所得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一部份。 (二) 「授課鐘點費」係指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部分。
(四)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借貸款項所取得的利息。 【所得稅法第14條】
Q:在郵局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是否要列入「利息所得」課徵綜所稅?Q:在郵局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是否要列入「利息所得」課徵綜所稅? • A:依照郵政儲金法的規定,在郵局的存簿儲金所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稅。
(五)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 財產出租收到的租金和押金,或運用財產的典價而產生的收入就是「租賃收入」。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就是「權利金收入總額」。 把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掉必要損耗費用後的餘額就是「租賃所得」或「權利金所得」。 【所得稅法第14條】
土地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一)房屋租賃所得,是將全年租金收入,減掉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租賃所得。 損耗和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和附加稅捐、財產保險費,和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以供出租而支付的利息等。 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申報上述損耗或費用,則以租金收入的43%為房屋租用的必要費用。
土地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二)土地租賃所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掉這塊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或田賦後的餘額當作租賃所得。 (三)出租土地、房屋,若有收取押金或類似押金之任何款項,則該筆款項應按年息1.4% (92年度)計算利息,而將此利息也列入「租賃收入」。
Q:將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所稅?Q:將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所稅? • (一)把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來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所稅。 • 「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 (二)把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且該契約必須有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見證署名並經法院公證,否則仍須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所稅。
(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本項所得是指個人或家庭,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種、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七)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財產或權利所獲得的所得。其計算方式分項說明如下: (一)出價所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二)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或受贈時的時價及繼承後或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作為「財產交易所得」。 例如張三出售高爾夫球証一張,售價500萬元,並付出佣金20萬元,當初購入球證的成本是200萬元,那麼張三的「財產交易所得」就是280萬元。
2.出售或購入房屋價款計算公式: 房屋評定現值 房屋及土地總價 ×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財產交易所得」中個人出售或購入房屋價款之計算要點 1.此處所稱之「房屋」係指建物本身,不包括與其連結之土地。計算本項所得時,僅需計算房屋價款,而不需計算土地價款。
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 (1)取得房屋的價金。 (2)取得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在未辦妥過戶登記前,為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5)為出售房屋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註: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Q:個人出售記名股票、記名公司債、政府發行的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的開發債券,其交易所得是否要列入「財產交易所得」?Q:個人出售記名股票、記名公司債、政府發行的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的開發債券,其交易所得是否要列入「財產交易所得」? • A:不要。從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故證券交易不論是獲利或損失,皆不需於綜所稅中列報。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凡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例如: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等活動;各機關、團體在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所得稅法第14條】
Q: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的獎金,是否要扣繳綜所稅?Q: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的獎金,是否要扣繳綜所稅? • A:政府舉辦之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退抵。
(九)退職所得 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 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部分及其孳息,不列入「退職所得」計算。
「退職所得」領取方式 甲:「一次領取」 乙 :「分期領取」 丙:「兼領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 依以上方式可各依下列計算方式而算出其「退職所得」。
(甲) 一次領取 (甲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A (15.6萬×服務年資)之計算方式 步驟: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A,則該「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 例題:某人一次領取退職所得150萬元,服務年資15年,則應申報之「退職所得」為若干? 解答: 因一次領取之(150萬元)<A(234萬元) ,則該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
解答: A =234萬 B = 468萬 因250萬> A 且 <B ,故 一次領取之退職收入(250萬) - A(234萬)=16萬(餘額) 16萬(餘額) × =8萬(列入退職所得總額) 1 2 (甲) 一次領取 (甲2) 一次領取「退職收入總額」> A (15.6萬×服務年資)且<B(31.2萬×服務年資)之「退職所得總額」計算方式 步驟.一次領取之「退職收入總額」 - A =餘額 將餘額的半數列入「退職所得總額」。 例題:某人一次領取退職收入250萬元,服務年資15年,則應申報之「退職所得總額」為若干?
解答: A = 312萬 B =624萬 B - A =312萬 因800萬 > B ,故 (624萬 -312萬 ) × =156萬,列入退職所得 (800萬 -624萬 ) =176萬,列入退職所得 退職所得:156萬 + 176萬 = 332萬 1 2 (甲) 一次領取 (甲3)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 > B (31.2萬×服務年資) 之「退職所得」計算方式 步驟:將( B - A )之半數列入「退職所得」 A = (15萬×服務年資) 再將(退職所得總額- B )之全數列入「退職所得」 將+ ,即為「退職所得」 例題:退職所得總額800萬元,服務20年,退職所得為若干?
問:王先生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650萬,則應套用 (甲1)、 (甲2) 或 (甲3) 中那一個「退職所得總額」計算公式? 答 : A =15.6萬×20年=312萬 B =31.2萬×20年=624萬 (甲1 )不適合,因退職所得總額( 650萬)> A( 312萬 ) ,不符合(甲1 )退職所得總額必須 <A 的規定 (甲2 )不適合,因退職所得總額( 650萬)> A( 312萬 ) ,但未<B (624萬),不符合(甲2 )須 > A 且又<B的規定 (甲3 )適合,因退職所得總額( 650萬)> B ( 624萬 ),符合(甲3 )退職所得總額必須 > B的規定
(乙) 分期領取 (乙1)分期領取的全年「退職所得總額」<C (C= 67.6萬) 之「退職所得」計算方式 步驟:若分期領取全年「退職所得總額」<C (C= 67.6萬) ,則「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 例題:分期領取之全年「退職所得總額」為50萬元,則該「退職所得總額」是否須列入「退職所得」? 解答: 分期領取之全年「退職所得總額」(50萬)<C (67.6萬) ,則該「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
(乙) 分期領取 (乙2 ) 分期領取的全年「退職所得總額」 > C (C= 67.6萬) 之「退職所得」計算方式 步驟.分期領取的全年「退職所得總額」 - C =餘額 將餘額列入「退職所得」 例題:分期領取的全年「退職所得總額」為80萬元,則應申報之「退職所得」為若干? 解答: 分期領取之全年「退職所得總額」(80萬) - C (67.6萬) =12.4萬 將12.4萬(餘額)列入「退職所得」
(丙) 兼領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退職所得總額」 係指應領取之全部「退職所得總額」按兩階段領取: 退休當年度先按「一次領取」方式領取部分「退職所得總額」。 爾後年度再按「分期領取」方式領取其餘「退職所得總額」。
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X=15.6萬×服務年資× 應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Y=31.2萬×服務年資× 應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退休當年度先按「一次領取」方式領取部分「退職所得總額」之「退職所得」計算方式 1.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X,則該「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 2.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X且< Y,則以( 退職所得總額- X ) 的半數列入「退職所得」 3.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 Y ,則 將( Y - X )之半數列入「退職所得」 再將( 退職所得總額- Y )之全數列入「退職所得」 將+ ,即為「退職所得」
爾後年度再按「分期領取」方式領取其餘「退職所得總額」之「退職所得」計算方式爾後年度再按「分期領取」方式領取其餘「退職所得總額」之「退職所得」計算方式 分期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Z=67.6萬× 應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1.若分期領取之全年「退職所得總額」<Z ,則該「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 2.若分期領取之全年「退職所得總額」> Z ,則將該「退職所得總額」扣除 Z 後之餘額列入「退職所得」。
兼領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退職所得總額」練習題兼領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退職所得總額」練習題 李大明在94年退休,服務年資15年,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為500萬,其中250萬採一次領取,餘額250萬則採每年24萬分期領取,則李大明應申報94年之「退職所得」為多少?李大明自95年起每年應申報之「退職所得」為多少?
因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250萬 ) >Y (234萬) ,故 ( 234萬 - 117萬 ) × =58.5萬,列入退職所得 (250萬 - 234萬 ) =16萬,列入退職所得 「一次領取部分」退職所得:58.5萬 + 16萬 = 74.5萬 故:94年應申報之「退職所得」為74.5萬 1 2 「兼領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退職所得總額」練習題解答 計算94年「一次領取」250萬「退職所得總額」之「退職所得」 250萬 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X=15.6萬×服務年資×15.6萬 ×15年×=117萬 Y=31.2萬×服務年資×31.2萬 ×15年×=234萬 500萬 應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250萬 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500萬 應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計算94年起每年「分期領取」24萬「退職所得總額」之「退職所得總額」計算94年起每年「分期領取」24萬「退職所得總額」之「退職所得總額」 分期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250萬) Z= (67.6萬× ) = 33.8萬 應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500萬) 因分期領取之全年退職所得總額(24萬)<Z (33.8萬) ,故該「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亦即「退職所得」為 0。 故:94年起每年應申報之「退職所得」為 0
(十)其他所得 申報人、配偶暨受扶養親屬的「綜合所得總額」中,除了上述九項外,其餘所得都應屬於「其他所得」。申報人要以這項收入總額減除它的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其他所得」。
Q:贍養費是否要課徵「綜所稅」? (一)夫妻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而且判決一方應該要給予他方贍養費,這項贍養費的性質是屬於扶養請求,視為所得人的其他收益,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總額申報課徵綜所稅,而免課徵贈與稅。但是如果所得人是公教、軍、警人員、勞工、殘廢者和沒有謀生能力的人,則可以免納綜所稅。 (二)夫妻如果是兩願離婚,則一方給予他方之贍養費屬於贈與行為,不需列入綜合所得總額。 (三)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均不課徴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71.8.26.台財稅第三六三七五號函) (87.6.20修正前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84.1.13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 (財政部91.4.24.台財稅第○九一○四五一二五三號函)
「綜合所得總額」各欄填寫要點(一) 1.申報人、配偶、受扶養親屬之任一方有所得時,其姓名必須逐一登載於姓名欄中。 2.若有多處所得來源,皆須一一列出。 3.「扣繳稅額」欄內應填的金額,就是指扣繳義務人(如公司)於給付該項所得時,已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而預先代納稅義務人(如員工)繳納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