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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概述. 主講人 翁 培 祐. 簡介內容. 加值稅制度簡介 我國營業稅制度簡介 課稅原則 課稅範圍(客體) 納稅義務人(主體) 加值稅之減免 加值稅之稅率、稅額計算申報繳納及溢付稅額之處理 憑證及統一發票制度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臺灣地區課徵加值稅問題及防範措施. 加值稅制度之起源. 1919 年德國學者 W.Von Siemens 1968 在德國、英國、巴西、日本、新加坡、韓國等陸續實施 加值稅制優點 避免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情形 租稅中立性 提昇國際競爭力 鼓勵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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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概述 主講人 翁 培 祐
簡介內容 • 加值稅制度簡介 • 我國營業稅制度簡介 • 課稅原則 • 課稅範圍(客體) • 納稅義務人(主體) • 加值稅之減免 • 加值稅之稅率、稅額計算申報繳納及溢付稅額之處理 • 憑證及統一發票制度 •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臺灣地區課徵加值稅問題及防範措施
加值稅制度之起源 • 1919年德國學者W.Von Siemens • 1968在德國、英國、巴西、日本、新加坡、韓國等陸續實施 • 加值稅制優點 • 避免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情形 • 租稅中立性 • 提昇國際競爭力 • 鼓勵投資 • 進、銷自動勾稽功能
我國營業稅制度簡介 • 1986年4月1日實施新制營業稅 • 1988年7月1日修正銷售與非營業人採稅額內含、申報期改為2個月為原則 • 1993年7月1日修正由主管稽徵機關裁罰 • 1995年3月1日農產品對物免稅 • 1995年9月1日第51條漏稅罰改為1倍至10倍
我國營業稅制度簡介 • 1997年7月1日第52條漏稅罰改為1倍至10倍 • 1997年12月1日純金金飾免徵營業稅 • 1998年7月10日裁罰從新從輕(第53條之1) • 1999年7月1日金融業調降本業部分稅率 • 2001年7月1日信託財產不適為銷售 • 2002年1月1日菸酒稅列入稅基
我國營業稅制度簡介 • 2002年1月1日修正稅法名稱、進口海關代徵、金融業本業自2006年起免稅 • 2003年7月1日金融業降稅需沖銷呆帳 • 2005年6月22日刪除金融業本業自2006年起免稅之規定 • 2007年12月12日增訂中古車擬制進項稅額制度 • 2008年3月10日增訂大宗物資機動免稅制度 • 2010年5月5日增訂外國來臺商展退稅機制
臺灣地區加值稅之課稅原則 • 採屬地主義。 • 就租稅之歸屬而言加值稅屬消費稅性質。 • 就稽徵技術而言則為多階段之銷售稅。 • 以加值型為主毛額型為輔。 • 運用統一發票達到自動勾稽效果及追補作用。 • 溢付稅額以留抵為原則。
課稅範圍(客體) • 臺灣地區銷售 • 貨物 • 須移運者:起運地在臺灣地區境內。 • 無須移運者:所在地在臺灣地區境內。 • 勞務 • 銷售之勞務係在臺灣地區提供或使用者。 • 國際運輸事業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出境。 • 外國保險業自臺灣地區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課稅範圍(客體) • 視為銷售貨物 • 自我消費及無償移轉與他人。 • 歇業時所餘貨物、將貨物抵債、將貨物分配股東或出資人。 • 代購貨物。 • 委託代銷貨物。 • 受託代銷貨物。 • 視為銷售勞務:準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 信託行為有關委託人、受託人間信託財產之移轉不視為銷售貨物。 • 進口貨物 •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內。 • 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納稅義務人(主體) •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 境外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臺灣地區之固定營業場所。 •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 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
營業稅之減免 • 銷售部分 • 零稅率:適用範圍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共有七種情形。 • 免稅:共有三十一種情形。得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但三年內不得變更。 •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標售、義賣貨物或義演免稅。
稅率 • 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VAT體系):稅率5%~10 %,徵收率5%。 •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 金融業(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典當業) • 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2%(以銷售額之3%沖銷呆帳或提列備抵呆帳) • 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5% •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1% • 特種飲食業: • 有娛樂節目者:15% • 有女性陪侍者:25% •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機關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1% •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0.1%
稅額計算 • VAT體系營業人 •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 應納(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稅額相減法) • 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合法憑證 •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及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及勞務。 •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及勞務。 • 自用乘人小汽車。
稅額計算 •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 • 金融業 •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得申請核准按第四章一節計算稅額。 • 免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 應納稅額=查定銷售額×稅率(1%,0.1%)-進項稅額×10% • 進口貨物 • 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稅)×徵收率 • 購買國外勞務 • 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5%)或稅率(1%)
申報繳納 • 申報繳納方式及時間 • 一般:一、三、五、七、九、十一等月十五日以前。 • 例外:每月十五日以前(限適用零稅率者) • 營業稅稅收統計
溢付稅額之處理 溢付稅額之處理 • 原則:留抵應納營業稅額。 • 例外:退還稅款 • 零稅率銷售額按徵收率計算之稅額。 • 購買固定資產支付之進項稅額。 • 註銷登記時之溢付稅額。
憑證 • 憑證種類 • 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機器開立統一發票 •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收銀機統一發票 • 二聯式 • 三聯式 • 手開統一發票 • 財政機關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 金融業、公用事業等得免用統一發票 • 普通收據
統一發票制度 • 1951年1月1日實施 • 效果: • 勾稽功能 • 進、銷項建檔 • 統一編號(BAN)歸戶勾稽 • 追補作用 • 漏開發票 • 中間階段免稅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100年1月26日 總統公布 • 增訂6條、修正14條、共20條條文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修法重點 • 為防杜將免徵營業稅之農業用油或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以謀取不法利益,增訂非法流用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者應補繳營業稅及其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以維公允。(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八條之三)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10004514060號令 • 訂定「農業用油及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補徵營業稅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為配合實施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及第八條之三規定,特訂定本須知。一、為配合實施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及第八條之三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法第八條之三所稱農業用油及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以不實證件或紀錄購買農業用油、漁業用油,且未供農業、漁業使用。 • (二)將購買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借、轉存他處、販賣、改變品質,且未供農業、漁業使用。 • (三)將購買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移作非農業、漁業使用。 • 三、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指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所有人或漁船主。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該農業用油或漁業用油之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四、稽徵機關自行查獲或接獲查緝機關等相關機關通報農業用油或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事證資料後,應於三十日內填發「營業稅隨課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轉讓、移作他用之人或持有人補徵之,如有滯欠未繳納者,應依欠稅程序處理。應納營業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四、稽徵機關自行查獲或接獲查緝機關等相關機關通報農業用油或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事證資料後,應於三十日內填發「營業稅隨課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轉讓、移作他用之人或持有人補徵之,如有滯欠未繳納者,應依欠稅程序處理。應納營業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 應納營業稅額=查獲油量 × 購油日油品牌告價 ÷(1+徵收率)× 徵收率 • 備註:購油日油品牌告價應含營業稅及貨物稅 • 五、前點所稱查緝機關等相關機關通報事證資料,包含農業機械使用證或漁業執照、談話筆錄、移送書、起訴書、處分書、判決書及其他違規具體事證資料等。 • 六、稽徵機關自行查獲或接獲查緝機關等相關機關通報資料如涉案關係人有違法販售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情事,除依規定補徵原免徵之營業稅外,應就其銷售行為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為避免重複課稅,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明定不適用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二)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目前保稅區已不限於免稅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尚有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物流中心等。為符實情,自國外進入前揭保稅區之保稅貨物,爰予明定不包括在「進口貨物」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五條)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界定保稅區、保稅區營業人及課稅區營業人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為使各保稅區營業人享有同等租稅待遇,爰明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另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特定保稅區以供外銷之貨物,其營業稅稅率亦為零。(修正條文第七條)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免徵營業稅。(修正條文第八條)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配合菸品另徵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規定,修正營業稅稅基應加計菸品健康福利捐在內。(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衡酌營業人申請營業地址變更,尚無稅捐保全之虞,爰將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排除於應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之範疇。(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為期明確並利管理,爰授權財政部訂定營業登記事項、申請營業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之程序與撤銷或廢止登記之事由等相關事項之規則。(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定明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增訂違反者之處罰規定,以杜取巧。(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004516230號令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部分修正規定 •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含營業稅 • 一、一年內經第一次通知未依限改正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 二、一年內經第二次通知未依限改正者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 三、一年內經第三次及以後通知未依限改正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依據現行規定,我國買受人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金融勞務,其勞務給付額,除屬外國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適用百分之一之營業稅稅率外,一律需課徵百分之五營業稅。惟基於租稅公平考量,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之專屬金融本業勞務,允應修正比照我國金融業本業適用百分之二營業稅稅率。另參照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增訂購買國外勞務之單筆給付額在一定限額以下者,勞務買受人免繳納營業稅,並授權由財政部公告免稅之限額。(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 自100年4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參照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主管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案件之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以利認定申報案件之核課狀態,減少徵納雙方爭議。(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2400號令訂定「營業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2400號令訂定「營業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 營業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 一、為辦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主管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 三、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係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含無需加徵滯報金)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自各該期(月)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經依其申報數核定且無應補繳稅額、無應退稅額或其應補、應退稅額符合免徵、免退規定者,應於核定期限屆滿前三日內以公告方式告知營業人,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之送達。
四、依前點規定公告核定之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聯合於同日在其公告欄黏貼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登載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四、依前點規定公告核定之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聯合於同日在其公告欄黏貼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登載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 五、公告內容: •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 (二)營業人申報○年○期(月)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含無需加徵滯報金)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於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經依申報數核定且無應補繳稅額、無應退稅額或其應補、應退稅額符合免徵、免退規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 (三)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四)營業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四)營業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六)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營業人可向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 gov.tw)查詢。 • 六、聯合公告事宜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輪流辦理,並以辦理公告之年度為基準每年輪流主辦。
營業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 納稅義務人有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臺灣地區課徵營業稅問題(一) • 虛設行號 • 虛設公司行號,虛開統一發票。 • 目的 • 販售虛開統一發票,獲取不法利益。 • 供營業人作為進項稅額,冒退營業稅款或扣抵銷項稅額。
臺灣地區課徵營業稅問題(一) • 虛設行號防範措施 • 縮短進、銷項憑證建檔交查時程 • 自2006年1月起營業稅進、銷項憑證建檔交查時程由4個月縮短為2個月 • 加強統一發票事前管理與事後查核 • 事前管理:由國稅局建制「配售發票管制檔」管理 • 事後查核:建制「當期申報書資料與前三期同欄資料平均數比較機制」 • 檢討稅籍異動代號 • 增訂「42:部分虛進虛銷」稅籍代號 • 落實虛設行號聯合查緝工作 • 由各地區國稅局設立「聯合查緝虛設行號小組」
臺灣地區課徵營業稅問題(二) • 假出口冒退營業稅 • 假出口或虛報出口貨物價值,虛增零稅率銷售額, 冒退營業稅。 • 防範措施 • 建立關稅與內地稅聯合查緝機制。 • 納入年度遏止逃漏專案。
臺灣地區課徵營業稅問題(二) • 關稅與內地稅聯合查緝專案 • 財政機關於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成立「關稅與內地稅聯合查緝冒退營業稅專案小組」。 • 成效:計查獲違章營業人116家,補稅新臺幣(以下同)3億3千餘萬元,預估裁處罰鍰14億7千6百餘萬元,移送檢調機關偵辦計40家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