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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路下載談 著作權法之新興問題. 主講人:林昱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英典 v. 蕭平治 原告主張被告於「還我台灣鳥仔的本名」網站上使用系爭圖像 2 次 ,侵害 : 重製權 公開傳輸權 姓名表示權. 被告主張 承認系爭圖像從鳳凰谷鳥園編製之 「台灣鄉土鳥誌」重製 該網站是小眾網站,教育目的之合理使用. 松雀鷹的糾紛. 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因有 教育目的,僅 1 張照片,占網頁小部分,與原書之尺寸顯不相當,表明來源,堪可認為係為教學上所必要而為合理之使用 ( 95 年度智上字第 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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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路下載談著作權法之新興問題 主講人:林昱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英典 v. 蕭平治 原告主張被告於「還我台灣鳥仔的本名」網站上使用系爭圖像2次,侵害: 重製權 公開傳輸權 姓名表示權 被告主張 承認系爭圖像從鳳凰谷鳥園編製之「台灣鄉土鳥誌」重製 該網站是小眾網站,教育目的之合理使用 松雀鷹的糾紛
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因有教育目的,僅1張照片,占網頁小部分,與原書之尺寸顯不相當,表明來源,堪可認為係為教學上所必要而為合理之使用( 95年度智上字第6號) 惟被告省略原告姓名之行為,難認未違反社會使用慣例,侵害姓名表示權 被告應該給付 財產上損害2000元 精神上損害20000元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
光碟月刊案--BBS站下載 (台北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2341號刑事判決) • 被告由臺灣學術網路之電子佈告欄下載原告著作 • 擅自委由不知情之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量燒錄在凱訊公司發行之「凱訊光碟月刊」第七期及第九期隨書販售之光碟片內 • 交付不特定之買受人購後使用。
成大MP3事件 • 記者吳明良、吳振福( 2001.4.12聯合報)http://issue.udn.com/520/s5-1.htm •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方到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搜索 • 查扣十四台擅自下載國內版權流行音樂的個人電腦。 • 檢方表示,擅自下載有版權的流行音樂,違反著作權法的重製罪,如果著作權人提出告訴,將傳訊涉案學生依法究辦。
Kuro案—從網路下載歌曲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 刑事判決 • 辛○○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錄音或音樂著作…,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 竟…連續在前揭上班處所,…使用不知情之僱主…所申請之ADSL寬頻數據帳號,利用飛行網公司所提供之伺服器及Kuro軟體之媒介,透過網路下載重製……MP3 檔案共有九百七十個至其所使用之前揭電腦,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
著作權之由來與目的 • 英國之安妮法(Statute of Anne, 1710) • 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1886) • 我國著作權法§ 1 • 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 •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 不包括著作權法第九條所規定之標的。
著作權保護之要件—創作 • 原創性(原始性、創造性) • 人類精神之產物 • 一定之表達形式 • 作者之個別性或獨特性
思想與表達之區分 • 著作權法僅保護著作之表達(expression)部分,不保護著作之思想(idea) • 例一:廣告 • 例二:龜兔賽跑 • 例三:達文西密碼的爭議
佳作之「龜兔新傳」 •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 比賽開始,阿朵拉聽見槍聲響,立刻沒命似的,拼命向前衝呀衝。當阿朵拉一口氣衝到終點線時,烏龜早已經到達了。阿朵拉百思不解。烏龜笑著說:「用跑的,實在太慢了!看我從那山坡上,一路翻滾下來,用不到一分鐘哪!」原來烏龜縮著頭,用翻滾的方式贏得了比賽。」
龜兔賽跑 • 瑪麗看著他跑了一會兒,然後她把頭、尾和腳縮進殼中,接著滾下懸崖。當她停止滾動時,她正好就在那棵樹那裡。…當約翰到達這棵樹時,他沒看到瑪麗。他以為他是勝利者。就大叫:「我是勝利者,我是勝利者……」他的叫聲喚醒了瑪麗,而她說:「不,你不是勝利者,我才是勝利者,我比你早大約一小時到達這裡。」約翰知道瑪麗說的話是真的,但他不想承認他是失敗者。」
著作之種類 • 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 • 衍生著作 • 編輯著作 • 表演
著作權之取得 • 創作保護主義 • 著作權法 § 10: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 著作人:創作著作之人(著§ 3 I 2)
著作權之內容—著作人格權 • 公開發表權 § 15 • 姓名表示權 § 16 • 禁止不當變更權 § 17
重製權 § 22 公開口述權 § 23 公開播送權 § 24 公開上映權 § 25 公開演出權 § 26 公開傳輸權 § 26-1 公開展示權 § 27 改作權 § 28 編輯權 § 28 散布權 § 28-1 出租權 § 29 著作權之內容-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之歸屬 • 自行創作 § 10 • 僱用 § 11 • 聘用 § 12
著作權之存續期間 • 著作人格權 § 18 • 著作財產權 • 自然人 (§ 30 I) • 法人 (§ 33)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34 I)
著作之利用 • 不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屬公共領域之著作,任何人得利用之。 • 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除經著作權人同意或合理使用外,不得擅自利用之。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保護期限屆滿之著作。 •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著作之合理使用(一) • 合理使用為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合理使用之各種目的 政府機關運作 教育 研究或保存資料 提昇藝文 資訊流通 公益目的 個人非營利目 的之使用 重製物所有人之使用(權利耗盡原則) 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概括條款) 著作之合理使用(二)
個人非營利目的之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引用之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轉載之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61條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合理使用之判斷要素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 • 管理影印機之影印 • 不論如何收費,學術論著、非學術書籍、長篇小說及長篇劇本等四類著作,每次影印不得逾著作內容之20%。
著作權之侵害判斷 • 確定被利用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 • 被指控侵權作品之利用是否屬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具體指出哪一種著作財產權) • 重製權與改作權:接觸+實質相似 • 利用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
著作權之侵害救濟 • 民事(侵害防止,侵害排除,損害賠償) • 刑事(擅自重製罪等) • 行政 • 著作權人申請海關查扣 • 海關之暫不放行措施
原著 王度盧 臥虎藏龍 鐵騎銀瓶 獲判賠償10萬元及書面道歉 聶云嵐改編 湖北人民出版社 玉嬌龍、春雪瓶 編後記:根據原著改編,由著明影星周潤發,楊紫瓊,章子怡主演的武俠巨片《臥虎藏龍》》成功再現了《玉嬌龍》的俠義人物形象 臥虎藏龍小說
臥虎藏龍電影配樂絲路駝鈴原作 • 寧勇(華南師範大學副教授) • 1982創作,1988年發表絲路駝鈴(中國彈播樂器十大名曲) • 長—短短短短長—長 • 新疆民間樂曲的原始素材創作而成 • 2000.5.19放映後寧勇收到200美元匯票(臥虎藏龍香港製片公司寄送) • 中唱上海公司未經同意授權臥片劇組 • 海外版銘謝字幕:絲路駝鈴,新疆民歌,編曲寧勇
臥虎藏龍判決 •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 • 侵犯寧勇署名權 • 中唱公司侵害寧勇獲得報酬權 • 放映臥虎藏龍的廣東省電影公司不構成侵權 • 製片方三被告應向寧勇理賠道歉,賠償3萬元,再次發行時應將寧勇編曲改為寧勇作曲。
網路對著作權保護之衝擊 • 數位技術造成著作快速與大量之重製 • 網路造成著作流通迅速 • 著作權保護措施易被破解
網路世界之著作權利用態樣 • 上傳 • 下載(MP3) • 轉寄 • 轉貼 • 網頁利用 • 鏈結 • P2P
著作權法之因應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公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公約 • 公開傳輸權 • 防盜拷措施 (科技保護措施) • 著作權權利管理資訊
公開傳輸權 •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一) •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 •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二) •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一 •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二 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三) •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一 •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防盜拷措施(一) •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 • 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防盜拷措施(二) •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防盜拷措施(三)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網頁製作之著作權糾紛 • 網頁製作 • 新浪網與搜弧 • 蕃薯藤與雅虎 • 中時電子報與鉅亨網
部落格或音樂網的著作權問題 • 部落格版主放置他人文章或歌曲? • 架設音樂網免費供下載? • 網路販賣盜版光碟? • You Tube? • Viacom指出YouTube網站上有超過15萬支未經授權的影片剪輯片段曾經被閱15億次
光碟月刊案高院判決(1) •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4501號 • 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定義重製為:「以印刷、複印、錄音、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之有形重複製作」。 • 自電子佈告欄(BBS )截錄會員發表之著作或通訊內容並重製成光碟,乃將以電子形式儲存之著作由網路下載(DOWNLOAD),使其內容再現於另不同之儲存媒介,自應認為構成重製。
光碟月刊案高院判決(2) • 本件被告三人自學術網路之電子佈告欄上截錄他人之著作,並未加篩選或處理,竟全盤移植至以增加販售雜誌附加價值而製作之光碟片中, • 乃利用該等著作銷售圖利,純係商業營利目的,初無因報導之必要或合理範圍內利用之問題,亦無以所謂「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之可言, • 縱依著作權第64條之規定明示其出處,亦無解於彼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事實。
光碟月刊案高院判決(3) • 以此網路連通方式流通於電子佈告欄上之著作,並不應即推定著作權已有完全拋棄著作權之意思; • 如謂凡藉由網路發表之著作無法受到現行著作權之保護,必將導致原無意完全放棄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人,因欠缺將著作發表於網路之意願,而使得藉網路促進資訊流通之目的難以達成。
光碟月刊案高院判決(4) • 被告三人意圖營利,擅自於台灣學術網路截錄(亦係重製)告訴人擁有著作權之前述著作,並重製於光碟片中, • 未用於學術研究,而附於前述各月刊內隨同販售予不特定人之行為,顯違告訴人等於台灣學術網路發表著作之本意暨該網路設立之目的, • 彼等有侵害著作權之犯行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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