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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社会学的历史发展及主要代表人物. 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 西方法社会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第一节 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 一、法社会学与社会法学. 两个渊源:社会学和法学. 法社会学的侧重点:运用社会学理论阐述法律问题。. 社会学法学的侧重点: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来检验某项法律或判决的效果。. 不过,两者越来越相互渗透, “ 表现出观点和方法的基本统一 ” 。. 二、西方法社会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法社会学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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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社会学的历史发展及主要代表人物 • 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 • 西方法社会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 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第一节 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 一、法社会学与社会法学 两个渊源:社会学和法学 • 法社会学的侧重点:运用社会学理论阐述法律问题。 • 社会学法学的侧重点: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来检验某项法律或判决的效果。 • 不过,两者越来越相互渗透,“表现出观点和方法的基本统一”。
二、西方法社会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法社会学的产生 • 1892年,意大利学者安齐洛迪(Dionisio Anzilotti)在其所著的《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法社会学”这一概念,这标志着法社会学的诞生。 • 法社会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经济方面:垄断制度 政治方面:劳工运动 法律方面:“法律社会化”运动
法社会学初创时期的特点 • 强调法学研究的重点不在立法和司法,而在社会本身。 • 强调社会利益,社会连带性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 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其目的在于平衡不同的利益。 • 强调对法律判决的社会效果研究。 • 强调对“活法”、“行动中的法”,对法院实际发生的情况的研究。 • 注重基本理论,特别表现在迪尔凯姆和韦伯的著作中对法律及法律思想类型及其进化的研究。
(二)当代西方法社会学 • 二战后法律制度发生的变化 • 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 • 法典作用下降,特殊法规重要性上升。 • 议会立法作用下降,行政立法作用加强。 • 司法程序简化。 • 法官和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 • 严格责任原则代替过失责任原则。
法社会学发展时期的特点 • 强调具体的经验研究:将法社会学初创时期所提出的以及后来在新的条件下所发展的各种不同的法社会学理论在经验研究的层次上具体化。
第二节 西方法社会学的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中把握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 1689-1755 • 萨维尼:法律与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性,是“民族精神”的重要表达形式之一;反对法律法典化。 1779-1861
反对法律一元论,主张法律多元论。 • “活法”是最基本的法的形式。 • 所谓“活法”就是人类组织(商会、教会、工会、学校等)的内在秩序,它们支配着实际的社会生活,是人类行为的真正决定因素。 • 法分为正式法和自由法。自由法包括习惯、法律解释、判例理由、法学家的权威论述等,自由法也是法的渊源。 埃利希 E. Ehrich 1862-1922 《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1913),欧洲法律社会学之父,自由法学的创始人。
法律是一项社会工程,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是其社会效果。法律是一项社会工程,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是其社会效果。 • 法社会学的基本纲领 • 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 • 结合社会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为立法作准备。 • 研究使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 • 对法制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 • 研究如何使各个案件能合理地和公正地得到解决。 罗科斯•庞德 Roscoe Pound 1870-1973 • 研究如何使法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 《社会法理学德范围和目的》(1911-1912)、《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
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 • 压制性法律与复原性法律。 • 犯罪是社会的常态而非病态。 • 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使集体情感得到满足。 埃米尔•迪尔凯姆 Emile Durkheim 1858-1917 《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研究方法论》(1895))
法律的四种理想类型:非理性的形式法;非理性的实质法;理性的实质法;理性的形式法。法律的四种理想类型:非理性的形式法;非理性的实质法;理性的实质法;理性的形式法。 《经济与社会》(1922) • 西方法律发展的四阶段:神谕法阶段;圣法阶段;世俗法编纂阶段;法律系统化和专业化阶段。 • 法律与政治统治的关系:传统型统治;个人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统治。 马克斯·韦伯 Max Weber 1864-1920
第三节 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 • 早期萌芽阶段(20世纪前20年):对欧洲法社会学著作的初译和法社会学观念的传播。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 • 初兴与自觉阶段(20世纪20年代):社会法学概念开始在法学领域中出现;开始较大规模地译介欧美法社会学思潮和论著;认识到了法律本位的变化;开始用法社会学的观念来审视和思考中国的法律现实和法学本身。 • 短暂繁荣(20世纪30-40年代):对法律本位和社会法的研究;对本土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研究。 • 沉寂与复苏(20世纪50-80年代):1987年9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首次法社会学理论研讨会,标志着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再次起步。 • 勃兴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首先是以一大批国外法社会学著作的集中翻译出版为标志;田野调查和实证分析;部门法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