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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法规简介. 一、林业立法与依法治林 二、林业法律法规与林政稽查工作. 第一部分 林业立法与依法治林. 一、林业法律法规的概念和特点 (一)林业法律法规的概念 林业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机关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林业各项活动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林业法律法规的任务就是保障我国林业发展基本目标的实现,为国家规范和促进林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 林业法律法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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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立法与依法治林 • 二、林业法律法规与林政稽查工作
第一部分 林业立法与依法治林 • 一、林业法律法规的概念和特点 (一)林业法律法规的概念 • 林业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机关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林业各项活动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 林业法律法规的任务就是保障我国林业发展基本目标的实现,为国家规范和促进林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林业法律法规的特点 • 林业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林业经济关系,是林业经济领域的各项经济活动。林业法律法规是为了实现党和国家的林业经济政策,针对林业经济领域中的一定的经济现象、经济关系和经济问题而制定的。
二、我国森林立法的历史发展 • 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国土辽阔,地大物博。山林作为古代的一种及其重要的自然资源,无论生产还是生活都离不开对木材的依赖。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对森林的管制和利用都非常严格,以法治林的萌芽出现甚早。 • “帝尧命益作虞,使掌山林薮泽之政”
《孟子》记载了“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管子》记载了“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孟子》记载了“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管子》记载了“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 • 汉律规定“汉诸陵皆属太常,人有盗柏,弃市”。 • 魏、晋至唐、宋时期,专门掌管山林的官员通过各种禁令加强森林管理,且能注意植树造林。 • 元、明以后,直至清朝律法更是增加了对护林、造林的奖励措施,并下令对山泽开放。
中国最早的森林法始于1912年,当时北洋政府拟定了《林政纲领》11条,1914年正式颁布了《森林法》,1932年国民党政府修改后重新颁布中国最早的森林法始于1912年,当时北洋政府拟定了《林政纲领》11条,1914年正式颁布了《森林法》,1932年国民党政府修改后重新颁布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对山林管理曾作过许多重要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对山林管理曾作过许多重要规定。
1928年12月《井风山土地法》规定“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许可后,得享用竹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土地法》规定,森林、大山林一律由苏维埃管理。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专门公布了《保护山林条例》。1947年 9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进一步明确将大森林、大荒地收归政府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立法情况 • 五十年代,发布了《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通知》、《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市场管理的指示》、《国有林采伐试行规程》、《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国营林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经济法,也是我国林业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经济法,也是我国林业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并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建国后我国第一步正式的林业法律。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并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建国后我国第一步正式的林业法律。
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主体的林业法规体系;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主体的林业法规体系; • 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为主体的法规体系; • 在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方面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为主体的法规体系; • 在防治沙漠化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的法规体系;
在林木种苗管理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主体的法规体系;在林木种苗管理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主体的法规体系; • 在林业新品种保护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主体的法规体系; • 在惩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有关刑法修正案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我省先后颁布实施了《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湖北林业管理办法》等11部法规和规章。我省先后颁布实施了《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湖北林业管理办法》等11部法规和规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森林法是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为目的,调整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立法目的 • 1.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 2.加快国土绿化。 • 3.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 • 4.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 1.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 • 2.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 • 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 • 4.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原则。 • 5.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 • 6.依法治林的原则。 • 7.保护林农、承包造林者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部分 林业法律法规与林政稽查 • 一、林政稽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 林政执法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必要手段。林政稽查组织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在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林业行政执法和森林资源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林政稽查室的建立及主要职能 • 根据湖北省林业局鄂林策[2002]56号文件规定,省林政稽查总队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林业行政监督、检查、管理和执法的职能;
根据省林业厅的委托或委派,直接查处或者督促查处乱砍滥伐、乱采滥挖林木,乱征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毁林烧炭、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等林业行政案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省林业厅的委托或委派,直接查处或者督促查处乱砍滥伐、乱采滥挖林木,乱征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毁林烧炭、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等林业行政案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除鄂林策[2002]56号文件规定职责外,还包括:核查及协助处理重大林权争议、纠纷,指导全省林权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承担全省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管理;承担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资源处安排协助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及开展森林资源管理方面其他相关工作。除鄂林策[2002]56号文件规定职责外,还包括:核查及协助处理重大林权争议、纠纷,指导全省林权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承担全省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管理;承担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资源处安排协助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及开展森林资源管理方面其他相关工作。
三、林政稽查工作取得的实效 • (一)案件查处、督办方面: • 十年来,湖北省林政稽查总队共督办、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200余起,其中直接由总队(室)查处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群众举报的各类林政违法案件400余起
(二)全省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方面: • 自2003年总队(室)开始承担全省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管理工作以来,总队(室)每年定期收集汇总我省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情况,及时向国家林业局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多次在全国林政案件统计分析会上受到国家林业局的表扬,其中2007年被国家林业局评为“全国案件林政案件管理先进单位”。
(三)稽查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 全队现行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共25项,其中国家林业局7项,省政府省林业局9项,林政稽查总队制定规章制度9项。《湖北省林政稽查总队管理办法》、《林政稽查队长岗位职责》、《林政稽查队员岗位职责》、《湖北省林业行政案件首问责任制》、《湖北省林政稽查总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湖北省林政稽查总队保密工作制度》、《学习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案件集中会审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根据省林业厅安排,由稽查室草拟制定了《湖北省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湖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湖北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省级林政稽查工作管理办法,根据省林业厅安排,由稽查室草拟制定了《湖北省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湖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湖北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省级林政稽查工作管理办法,
(四)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和内容 • 林业行政执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之分。广义的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为。狭义的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处罚。因为行政执法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所以行政执法的水平、质量关系到政府形象。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为。狭义的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处罚。因为行政执法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所以行政执法的水平、质量关系到政府形象。 • 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程序分三大阶段,即:林业行政案件的调查、林业行政案件处罚的决定、林业行政案件处罚的执行。
1.行政案件的调查 • 林业行政案件的调查,是指林业行政案件立案后,执法人员为了证实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和查明违法行为人,依据法定程序所展开的收集和固定能够印证违法事实是否存在的各种证据的活动。
2.林业行政案件调查的原则 • (1)全面原则。 • (2)公正原则。 • (3)客观原则。 • (4)合法原则。
3.林业行政案件调查的内容 • (1)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 (2)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 (3)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是否为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 • (4)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对象、手段、后果和影响等情节; • (5)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 (6)与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相关的其他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