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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管理

测绘成果管理. 提 要. 一. 二. 一.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 —— 有关法律法规. 《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 《 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 《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下放部分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事权的通知 》 (浙测 [2012]7 号)和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办理细则.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 —— 审批流程及要求.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 —— 审批流程及要求.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 —— 审批流程及要求. 市、县受理、审批的条件: 范 围 —— 面积小于(含)一个县级行政区域 成果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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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测绘成果管理

  2. 提 要 一 二

  3.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有关法律法规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下放部分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事权的通知》(浙测[2012]7号)和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办理细则

  4.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批流程及要求

  5.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批流程及要求

  6.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批流程及要求 市、县受理、审批的条件: 范 围——面积小于(含)一个县级行政区域 成果种类—— 1.1:5000、1:10000地形图、影像图(包括数字化产品,不包含其他衍生产品); 2.一、二等水准、三角测量标志成果。

  7.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批流程及要求 (一)涉及测绘成果使用费减免事宜的,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审定。 (二)省外单位、驻杭央企、驻杭省级单位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受理审批;其他央企、省级单位,可以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或者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受理审批。 (三)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跨县且少于(含)35幅的,由市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批;跨县且大于35幅或者跨市的,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受理审批。 (四)申请使用C级以上GPS控制成果的,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受理审批。 (五)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申请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受理审批。

  8.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批流程及要求

  9.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批流程及要求

  10.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批流程及要求

  11.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批流程及要求 《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由所在地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则可以不提供; 辖区外单位申请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单位所在地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出具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12.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批流程及要求 为提高审批效率,在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当面提交材料之前,可把材料扫描件发至邮箱(cggl@zjch.gov.cn)并电话告知,确认材料齐全后再来办理。 联系人:陈卫青 0571-88826293

  13.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批流程及要求 关于减免费用 减免条件——1.用于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2.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等。 减免审批程序——申请人填写《无偿/减免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市、县(市、区)签署意见——省局成果处审批 材料——1.市、县(市、区)受理、审批,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无偿/减免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减免的证明材料 2.省局受理、审批的情况:流程图中的“申请材料(二)”

  14. 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审批流程及要求 非涉密测绘成果的提供

  15. 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产生的新问题

  16. 如何做?

  17. 明确涉密范围 秘密范围确定依据: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发〔2013〕17号) 附件:“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18. 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测绘成果:

  19. 保密要求——抓好真正涉密的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保密要求——抓好真正涉密的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 1:500、1:2000超过6平方公里的,提供出去的时候一定要标上密级!

  20. 制度建设

  21. 加强人员管理

  22. 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存要求

  23. 涉密测绘成果的归档 • 涉密测绘成果应先归档后使用

  24. 使用成果前办理借用手续 涉密测绘成果的借用 领导审批 办理续借手续 • 登记借用人、借用内容、出借人、日期等 • 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归还 • 领导审核 • 借用>3个月 办理借用手续 使 用

  25. 涉密测绘成果的复制 不得擅自复制涉密测绘成果 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复制的成果按原密级保存

  26. 涉密测绘成果的移交 规划、设计等以涉密测绘成果为载体的项目,需上交或移交其成果时,将涉密测绘成果清点、登记、造册,办理移交手续。

  27. 涉密测绘成果的销毁 • 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销毁。 • 使用目的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销毁。确需保存的重新办理手续。

  28. 涉密测绘成果的销毁程序

  29. 航摄影像提供使用规定 必须经省军区审查,进行涉军要素处理

  30.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存储、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禁止使用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

  31. 非涉密机不得处理涉密测绘成果 密与非密要分开,禁止交叉使用, 不要使用个人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32. 涉密笔记本电脑的使用管理 必须拆除无线上网设备; 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外出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涉密笔记本电脑等处于监控状态。

  33.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的管理

  34. 涉密存储移动介质和便携机要有标识

  35. 涉密计算机和移动介质销毁 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交保密管理部门销毁

  36. 涉密计算机相连的打印机等按涉密管理 涉密计算机相连的打印机、绘图仪等按涉密设备进行管理

  37. 测绘成果应用中必须注意的事项 保密与应用的关系如何处理(同等重要!) 全要素 互联网应用 政务外网

  38. 测绘成果应用中必须注意的事项 脱密处理的要求: 要素处理 变形处理

  39. 可公开的要求 1.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国测法字〔2003〕1号)——主要针对纸质图 2.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国测图字〔2009〕2号)——增加了对电子图的规定:位置精度不高于5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开本不受限制。 3.《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国测成发〔2010〕8号) 4.内容方面——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有关文件 5.《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国测成发〔2011〕9号):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影像地面分辨率不优于0.5米,不标注涉密信息、不处理构建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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