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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 一、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 (一)民事争议 毛泽东: “ 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 ” 概念:也叫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特征: 1 、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 、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 、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4 、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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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 • 一、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 • (一)民事争议 毛泽东:“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 • 概念:也叫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 特征: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3、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 分类:1、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2、人身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
(二)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 • 1.自决与和解 (自力救济) • 2.仲裁与调解 (社会救济) • 3.诉讼 (公力救济)
ADR的涵义 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意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当前世界各国通用的ADR直译),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强调其区别于诉讼的功能和性质),源于美国30年代劳动争议的解决,原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 ADR的主要形式: • 第一,谈判(交涉 Negotiation) • 第二,调解(Mediation Conciliation) • 第三,仲裁(Arbitration) • 第四,其他形式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 • (一)诉讼的定义和本质 • 诉讼一词,通常的理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 • (二)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 • 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 特点:1.它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2.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的动因,但性质和作用不同;3.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4.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 • (一)民事诉讼的目的 两大法系国家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观点: • 1、 私权保护说 • 2、私法秩序维护说 • 3、纠纷解决说 • 4、程序保障说 • 5、多元说
我国学者对民事诉讼目的问题的主要观点: • 1、解决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 相关论文: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 • 2、解决民事纠纷 相关论文:刘荣军《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 • 3、程序保障 相关论文: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 4、利益保障 相关论文:李祖军、田毅平《民事诉讼目的论纲》,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 公正: 是指社会主流对利益分配关系公认合理的价值标准。诉讼的公正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 • 效益: 是指纠纷当事人和国家在民事诉讼中,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
四、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成因及意义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及其根据 • 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 • 划分根据:在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的对象、证据资料的来源等三个方面,是尊重和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还是尊重和强调法院的职权作用。 •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当事人主义的强化和职权主义的弱化
五、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 •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涵义和特点 • 所谓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操作规程。 • (二)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结构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 (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 • (二)民事诉讼法的多重性法律特征 • 部门法特征 • 程序法特征 • 基本法特征 • 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 •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 • (一)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 • 法典式立法:大陆法系国家 • 判例式立法:英美法系国家 • (二)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 • 集权式立法:民诉法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 分权式立法:中央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法 • (三)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 • 审执合一:法国、联邦德国、前苏联 • 审执分离:中国、日本 • (四)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 • 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前苏联 • 程序和实体不同步立法:绝大多数国家
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况 • 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 • 2.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民事诉讼立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民事诉讼立法 •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4.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法 • 5.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其他法律 • 6.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 7.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 1.以宪法为根据 • 2.总结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 • 3.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任务 • 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 1.对人的效力 • 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 2.对事的效力 • 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 3.空间效力 • 民事诉讼法第4条 • 4、时间效力
(六)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的体系结构编制的,共四编29章270条。 • 第一编总则; • 第二编审判程序; • 第三编执行程序; •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 一、民事诉讼法学概说 •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 •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 •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 •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 (二)个性与共性相结合的方法 •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的方法 • (四)比较分析的方法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历史回顾 • (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起步和探索阶段 •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得到较快发展和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阶段 • (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学科体系构建日趋完善和成熟阶段 • 五、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向和当前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向 • (二)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说 •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 四层含义: 1、它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2、它存在于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3、它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4、它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三个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法院为主导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离,又统一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于多种原因发生,以同一原因而消灭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1.诉讼法律关系说 2.诉讼法律状态说 3.新诉讼法律关系说 (三)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 1.一面关系说 原告 被告 2.二面关系说 法院 原告 被告 3.三面关系说 法院 原告 被告
常怡主编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提出的新观点: “多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一种多面社会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 l.人民法院 • 2.人民检察院 • 3.当事人 • 4.其他诉讼参与人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有两种观点: 1、等同说。认为诉讼主体就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2、区别说。认为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区别: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反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未必是诉讼主体。区别说已经为大多数学者接受,并成为通说。 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关系示意图 诉讼主体 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和协助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 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 (一)诉讼事件 • (二)诉讼行为 • 四、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一)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 • (二)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人民法院尊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履行职责 • (三)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引导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自觉履行诉讼义务
本章参考书目 • 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 • 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思考题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与诉讼标的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