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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 KFC V.S. 快樂雞 KLG 商標侵權案. 指導老師: 李振宇 報告組員: 黃文彥 49554067 陳冠豪 49554074 莊宇軒 49554086 李典鴻 49554089 張俊鑫 49554093. 肯德基KFC. 肯德基炸雞店( Kentucky Fried Chicken )是來自美國的著名炸雞快餐連鎖企業,遍佈於世界各地 80 多個國家,擁有超過 14,000 家的餐廳。主要出售炸雞等食品,隸屬於全球百勝餐飲集團 (YUM! Brands l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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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KFC V.S. 快樂雞KLG商標侵權案 指導老師: 李振宇 報告組員: 黃文彥 49554067 陳冠豪 49554074 莊宇軒 49554086 李典鴻 49554089 張俊鑫 49554093
肯德基KFC • 肯德基炸雞店(Kentucky Fried Chicken)是來自美國的著名炸雞快餐連鎖企業,遍佈於世界各地80多個國家,擁有超過14,000家的餐廳。主要出售炸雞等食品,隸屬於全球百勝餐飲集團(YUM! Brands lnc)。
1930年肯德基的創始人哈蘭‧桑德斯在家鄉美國肯德基州開了一家餐廳,其炸雞獨特的口味深受顧客歡迎。1930年肯德基的創始人哈蘭‧桑德斯在家鄉美國肯德基州開了一家餐廳,其炸雞獨特的口味深受顧客歡迎。 • 1952年首家被授權的肯德基餐廳在鹽湖城成立,短短五年內,在美國及加拿大已拓展了四百家店。
2006年11月在美國內華達州的沙漠地帶做出8129平方米的巨幅標誌,成為全球第一個從外太空可以直視的品牌2006年11月在美國內華達州的沙漠地帶做出8129平方米的巨幅標誌,成為全球第一個從外太空可以直視的品牌
台灣肯德基 • 1984年7月1日進入台灣市場,最初由統一企業公司與日本三荾株式會社及三和株式會社共同出資,並於 1985年4月16日在台北市西門町成立了台灣的第一家肯德基門市部。 • 販售食品除了原有的炸雞、漢堡、蛋塔等速食產品外,於2008年3月推出 『不一樣的早餐』 。 (鮮熬粥、蛋餅捲與歐式燒餅三種)
台灣肯德基歷年經典標語 • 您真內行! • 這不是肯德基~這不是肯德基~ • 爺爺,您回來啦~ • 享受肯德基,不該少了你! • 燒餅~俺好想你!
快樂雞KLG • KLG快樂雞為台灣本土速食品牌,有別兩大速食店龍頭,走的是物美價廉路線。 • KLG快樂雞積極進軍全球,拓展世界各國的加盟體系,目前在中國大陸、馬來西亞、南非、馬紹爾等國家都有連鎖加盟店 。
2003年由蔡蒼朝創立台灣第一家KLG,隸屬卡拉商行,主打產品為炸雞、漢堡等速食食品。2003年由蔡蒼朝創立台灣第一家KLG,隸屬卡拉商行,主打產品為炸雞、漢堡等速食食品。 • KLG快樂雞連鎖店自創立以來,產品開發緊跟著肯德基的腳步,炸雞套餐售價卻只有肯德基的一半,靠著借力使力策略,KLG品牌迅速拓展連鎖加盟店,目前在台灣有130多家分店。
KLG炸雞於2003年10月6日,以由K、L、G字母及卡通化廚師小雞圖案組成的「KLG及雞圖」,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經審查許可後得到註冊証,專利權期間為2004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KLG炸雞於2003年10月6日,以由K、L、G字母及卡通化廚師小雞圖案組成的「KLG及雞圖」,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經審查許可後得到註冊証,專利權期間為2004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
戰爭開始…… • 2005年1月31日,KFC肯德基因不滿智慧財產局通過對KLG快樂雞商標註冊許可,向智財局提出異議和訴願,不過皆遭到駁回,而後轉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展開了一條商標訴訟的漫漫長路…。
因為KFC認為KLG與本身同屬速食餐飲業,且紅、白、藍三色商標過於相似,易使消費者誤認兩者有所關聯。 • KFC也認為KLG販售的產品內容物與本身相似,因而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KLG快樂雞表示兩家速食店的Logo分別是公雞和上校爺爺,人和動物不能相提並論,所以也對KFC提出模仿的控訴。KLG快樂雞表示兩家速食店的Logo分別是公雞和上校爺爺,人和動物不能相提並論,所以也對KFC提出模仿的控訴。 • KLG對KFC私下寄發警告函給底下加盟主的行為感到不滿,除了解釋旗下產品與KFC的差別,最後也向公平會提出檢舉對方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KFC向台北高院提出訴訟 • KFC起訴主張:查系爭「KLG及雞圖」商標係由三個外文字母K、L、G及雞圖所構成,與據以異議商標KFC上校圖相較,其外文部份均由三個正楷大寫字母所組成,且其予人寓目印象之起首字母均為「K」,而第三個字母「G」與「C」之設計亦極相彷彿;另就圖形部分,無論雞圖或上校人物圖均有完全相同之領結設計,而雞圖嘴巴下方雞顎與上校人物圖之鬍鬚,在外觀上亦有異曲同工之妙,且均置於三個外文字母之左半部。
易使商品消費者或一般接受服務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易使商品消費者或一般接受服務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 • 次查,據以異議商標既經KFC於國內外長期廣泛使用,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不僅成為上訴人之表徵並已為一著名商標,
KLG又同屬速食餐飲之同業,更易知悉據以異議商標及標章之存在。快樂雞未經肯德基公司之同意,竟以極近似之系爭商標向智財局申請註冊於前揭服務,其使用已造成消費者之混淆,甚而誤認兩者為同一品牌,或與KFC為關係企業,進而發生誤購之情事,實有礙商場之秩序等語,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KLG又同屬速食餐飲之同業,更易知悉據以異議商標及標章之存在。快樂雞未經肯德基公司之同意,竟以極近似之系爭商標向智財局申請註冊於前揭服務,其使用已造成消費者之混淆,甚而誤認兩者為同一品牌,或與KFC為關係企業,進而發生誤購之情事,實有礙商場之秩序等語,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公平會的判決… • 公平會表示: 「全家餐399元」是KFC之商品名稱,而KLG所推出的商品名稱則是把「全家餐399元」上畫了個「X」,然後寫「199元」,但其實KLG根本未販售399元全家餐。 • KLG的「墨西哥雞肉捲」與KFC商品名稱完全相同。
KLG的「口卡拉雞腿堡」,與KFC不但形狀很像,連發音都相似。 • 最後公平會於2005年5月17日認定KLG炸雞加盟店其整體之造型、設色、意匠,雖不致造成與KFC之營業與服務混淆,但卻因部分產品內容物及名稱完全與KFC相同,所以已違反公平法第24條造成攀附KFC商譽之實,判罰35萬元罰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 2006年12月7日,台北高院做出裁定: KFC敗訴! KLG勝訴! • 原因:台北高院當時採納前一個商標侵權案(DFC V.S KFC)-註1之結果作為判決基礎,所以判定商標有差別,KFC敗訴。 • KFC無法接受兩個不同的商標訴訟案,同時相提並論導致敗訴,因而再向台北高院上訴。
2007年1月23日更正裁定理由:KLG及KFC,二者之外文除首字母相同,第二個字母「L」及「F」不同,第三字母「G」及「C」亦非相同,在外觀及讀音上迥然不同;況爭商標之「公雞圖」部分與肯德基商標之「上校人物圖」相較,雖有相似之領結,惟其僅占構圖中之極小部分,二者之構思予人印象有異,在外觀及觀念上仍有顯著差異,因此仍維持KFC敗訴的原判。2007年1月23日更正裁定理由:KLG及KFC,二者之外文除首字母相同,第二個字母「L」及「F」不同,第三字母「G」及「C」亦非相同,在外觀及讀音上迥然不同;況爭商標之「公雞圖」部分與肯德基商標之「上校人物圖」相較,雖有相似之領結,惟其僅占構圖中之極小部分,二者之構思予人印象有異,在外觀及觀念上仍有顯著差異,因此仍維持KFC敗訴的原判。 • KFC依舊不服更正理由,認為此審仍依照原判決原因去裁定,因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註1. DFC達客利 V.S KFC肯德基 • 台中休閒小站在2002年10月18日以「DFC雞圖」為服務標章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 2003年11月14日,KFC認為,智慧局核准給台中休閒小站的服務標章,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商標不得註冊登記的規定,對商標DFC提起異議。
智慧局認為台中休閒小站申請的是聯合服務標章,為獨立商標所以逕予註冊,並沒有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對肯德基炸雞公司商標異議,審定為「異議不成立」。智慧局認為台中休閒小站申請的是聯合服務標章,為獨立商標所以逕予註冊,並沒有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對肯德基炸雞公司商標異議,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 異議不成立後,KFC改向台北高院提告。
2006年10月18日台北高院做出裁定 裁定內容: • 達客利商標由外文「DFC」及卡通化廚師小雞圖共置於一圓內所構成,與肯德基異議之商標圖樣上之外文「KFC」相較,固均有外文字母「FC」,但是根據智財局所頒行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5.2.6.5
「拼音性之外文,其起首字母在外觀與讀音上,對於整體字詞給予消費者之印象有極重要之影響」「拼音性之外文,其起首字母在外觀與讀音上,對於整體字詞給予消費者之印象有極重要之影響」 • 而本件二者起首字母「D」與「K」不同,在外觀及讀音上亦然不同。 • 況且「FC」為外文FRIED CHICKEN(炸雞)之縮寫,為一般人可能思及之文字組合。
DFC雞圖與KFC上訴雞圖,二者在整體構圖意匠上有別,一為超脫寫實之卡通化公雞圖,另一為擬人化之公雞圖,其整體予人寓目印象有別,非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亦無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因此判決KFC敗訴!
KFC不服台北高院之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KFC不服台北高院之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 2008年12月2日最高行政法院判定台北高院之判決無誤,以「上訴不合法」駁回KFC的上訴,敗訴定讞,歷經五年多的DK戰,全案終結。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 • 台北高院之判決進而以該他商標(DFC)之特徵與據以異議商標(KFC)進行比對,而謂不構成近似;卻未以本件系爭商標(KLG)與據以異議商標(KFC)進行比對以認定是否構成近似,其比對及論述之客體均非本件商標異議事件所應比對及論述之客體,則誠難認其非判決不備理由,自難以令KFC折服。
原審雖以2007年1月23日更正裁定論述理由,惟裁定更正之事項,必須於更正前及更正後均維持行政法院審判客體具有同一性。 • 況原審為更正裁定後,上訴理由仍一再指原判決理由完全以他商標做為與據以異議商標比對是否近似之依據,而未以本件系爭商標予以比對等情。
所以是否以裁定更正而除去,仍有商榷之餘地,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則誠難謂不影響其審級利益,應認本件上訴為有理由。所以是否以裁定更正而除去,仍有商榷之餘地,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則誠難謂不影響其審級利益,應認本件上訴為有理由。 • 另外,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即無不合,所以(最高行政法院)將原判決予以廢棄,依法發交智慧財產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
最終最高行政法院於2009年10月22日判定KFC上訴成功,原台北高院之KLG炸雞的商標判定仍有商榷餘地,因而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智慧財產法院重審!最終最高行政法院於2009年10月22日判定KFC上訴成功,原台北高院之KLG炸雞的商標判定仍有商榷餘地,因而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智慧財產法院重審! • KFC與KLG的商標戰爭歷經5年多尚未結束,雙方依舊為了自身權益持續努力著……
結論 • KFC vs. KLG案已纏訟多年,在現行的行政救濟體制下,進行商標的侵害訴訟是件曠日費時的事,在判決未確定前,KLG依然可以營業,還好KFC資本強大,不會因此而倒閉。 • 因KLG可以繼續營業,所以其目前全球加盟店約200家,並且逐步轉型為以蔬菜、貝果等健康食材取向的西式速食店。
當初本案KFC曾向公平會控訴KLG搭順風車,有不公平競爭之嫌,而KLG也因此遭到罸款,這也是另一種阻止侵害的方法。當初本案KFC曾向公平會控訴KLG搭順風車,有不公平競爭之嫌,而KLG也因此遭到罸款,這也是另一種阻止侵害的方法。 • 從本案我們可以發現:智慧財產不盡然只用一種權利保護,阻止侵害不只有一種方法,司法救濟是其中一條走的比較久的路,而另外行政救濟也是一條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