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 likes | 465 Views
常見的財務報表舞弊. 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 會計專題研究 2014/10/21. 一 、 舞弊與錯誤 二 、 舞弊的型態 ( 一 ) 財務報表造假 ( 二 ) 盜用資產 三 、 舞弊風險因子 四 、 實際案例. 大 綱. 舞弊與錯誤. 一、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源自於舞弊與錯誤,二者之差別在於 “ 意圖 ” 。 二、舞弊 舞弊係 “ 蓄意 ” 的,涉及管理階層的舞弊可能為整套作假,舞弊的偵測遠較錯誤困難。 三、錯誤 錯誤係 “ 無心 ” 的,通常可藉由文件與紀錄的不一致被偵查並糾正。. 舞弊的型態. 一、財務報表造假
E N D
常見的財務報表舞弊 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 會計專題研究 2014/10/21
一、舞弊與錯誤 二、舞弊的型態 (一)財務報表造假 (二)盜用資產 三、舞弊風險因子 四、實際案例 大 綱
舞弊與錯誤 一、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源自於舞弊與錯誤,二者之差別在於“意圖”。 二、舞弊 舞弊係“蓄意”的,涉及管理階層的舞弊可能為整套作假,舞弊的偵測遠較錯誤困難。 三、錯誤 錯誤係“無心”的,通常可藉由文件與紀錄的不一致被偵查並糾正。
舞弊的型態 一、財務報表造假 1.操縱、偽造、變造會計分錄或相關 單據。 2.財報中蓄意忽略或錯誤表達特定事 件、交易或重大訊息。 3.故意用錯準則,導致金額錯、歸類 錯或表達揭露方式錯。
舞弊的型態 二、盜用資產 常見者為挪用或偷竊現金、侵吞應收票據(帳款) 、存貨與設備、溢付貨款(或過早支付)、低賣或高買資產等。
舞弊風險因子 心理學對於犯罪成因之理論,定義發生舞弊的三大要件: 1.誘因或壓力:誘因或壓力提供了舞弊的動機。 2.機會:存在造假的機會。 3.態度與合理化:具備能夠合理化自身不法行為的態度,才能安於舞弊。
實際案例---博達科技 公司背景: 1.設立時間:1991年,主要從事電腦週邊產品之 進出口貿易。 2.1995年,轉型為生產製造商,主要生產音效卡 及MPEG卡。 3.1996年,開始製造及銷售主機板,籌設竹科分 公司-光電事業處,12月購入首套化合 物半導體設備,朝微波通訊科技進軍
博達公司背景(續) 4.1997年,股票公開發行 。 5.1998年,電腦事業處購置淡水廠土地、廠房。 6.1999年,獲頒國家磐石獎(進行虛偽交易) 7.1999年,財政部證期會核淮股票上市,12月股 票正式掛牌交易 8.2000年,現金增資募集43.2億元,4月股價飆漲 至368元,登上股王寶座
博達公司背景(續) 9.2001年現金增資募集16.25億元現金增資募集16.25億元 10.2003年,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ECB)五千萬美元 (以海外人頭公司來虛偽認購ECB) 11.2004.6.15,無法償還6.17到期之公司債29.8億,向士 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 12.2004.06.17,列為全額交割股 13.2004.12.31,葉素菲遭判刑14年,併科罰金1.8億 14.2005.03.23,撤銷公開發行
操作手法-銷貨 博達 A公司 (89-93 11.16E) A公司 A公司 甲公司 (88-90 49.82E) 博達 博達 B公司 B公司 B公司 乙公司 博達 博達
操作手法-應收帳款 博達本票-建X 建X海外子公司 (融資/存貨售後買回) A公司 博達於建X銀行帳戶 (不得動用)
操作手法-應收帳款 以A 公司名義向建X租賃股份有限公之海外子公司G公司辦理融資借款或存貨售後買回,同時亦由葉素菲代表博達公司簽立同額美金之本票交由G公司供作保證,並在建X租賃公司之關係企業建X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之外幣存款帳戶將博達公司資金美金1,000萬,葉素菲並代表博達公司與建X銀行松山分行約定於A 公司還款予G 公司前,博達公司不得動用該美金1,000萬元存款,葉素菲復代表博達公司簽立保證書、承諾書、扣款同意書及止扣同意書予G公司、建X銀行松山分行,除承諾博達公司擔保A 公司向G公司融資之美金1,000萬元債務外,若A 公司未還款予G公司或博達公司本身發生信用事件時,博達公司即授權(此授權不得撤回或撤銷)建X銀行松山分行得隨時依G公司之指示,扣取博達公司於建X銀行松山分行之存款餘額予G公司,替A公司償還債務予G公司,且若該帳戶內之餘額不足償還,應由博達公司補足。
操作手法-應收帳款 C公司信用連結債券 新加坡Z銀行 (博達開戶) 博達應收帳款
操作手法-應收帳款 以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方式,將博達公司因假銷貨而虛增之應收帳款收回變成首都銀行存款,將博達公司帳面上製造虛偽之首都銀行存款,指定購買法國興業銀行為C公司發行之信用聯結債券(CLN)。91.10.15日由葉素菲代表博達公司,在首都銀行開立帳戶,再以博達公司偽稱收到C公司等支付貨款之方式,於首都銀行上開帳號陸續製造虛偽之存款,而為掩飾上揭存款並非實際存在,復由葉素菲代表博達公司與首都銀行於91.12.10簽立存款合約,同意以博達公司在首都銀行上開帳戶之全部存款餘額,指示首都銀行購買指定資產即法國興業銀行發行之連結C公司信用之CLN ,當首都銀行購買CLN 後,博達公司即無權向首都銀行要求提領上開帳戶存款,且事後若C公司或博達公司發生信用事件時,首都銀行即得以交付該CLN 予博達公司之方式,清償其對博達公司之存款債務。葉素菲即以上開方式,陸續虛增首都銀行前揭帳戶有美金85,000,000元存款。
操作手法-ECB 海外銀行Z 人頭公司 A 博達公司 博達購買A公司 信用連結存款
操作手法-ECB 先由人頭公司偽向銀行貸得資金,而認購博達公司發行之ECB ,博達公司將發行ECB 而虛增之銀行存款,指定購買銀行為人頭公司發行之信用聯結存款(CLD)。葉素菲代表博達公司與Z銀行簽立存款契約,內容略為同意以博達公司在Z銀行帳戶之全部存款餘額,指示Z銀行購買指定資產即Z銀行發行之連結A公司信用之CLD ,當羅伯銀行購買CLD 後,博達公司即無權向Z銀行要求提領上開帳戶存款,且事後若公司或博達公司發生信用事件時,Z銀行即得以交付該CLD予博達公司之方式,清償其對博達公司之存款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