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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學校兒童少年保護機制. 講 師:魯和鳳. 一、家暴法立法背景. ★ 緣 起:民國 82 年 10 月 17 日鄧如雯殺夫案 ★ 過 程: 1. 民 83 年由內政部委託婦女新知基金會統籌 進行婚姻暴力防治的研究,本法開始醞釀 2. 民 87 年 5 月 28 日三讀通過。 3. 民 87 年 6 月 24 日總統公佈施行. 二、家暴迷思. 1.( ) 受虐婦女在受暴後可以一走了之,應 該不是什麼難事 2.( ) 暴力行為往往在婚後更是變本加厲 3.( ) 聲請保護令需提供: A. 驗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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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學校兒童少年保護機制 講 師:魯和鳳
一、家暴法立法背景 ★ 緣 起:民國82年10月17日鄧如雯殺夫案 ★ 過 程: 1.民83年由內政部委託婦女新知基金會統籌 進行婚姻暴力防治的研究,本法開始醞釀 2.民87年5月28日三讀通過。 3.民87年6月24日總統公佈施行
二、家暴迷思 1.( ) 受虐婦女在受暴後可以一走了之,應 該不是什麼難事 2.( ) 暴力行為往往在婚後更是變本加厲 3.( ) 聲請保護令需提供: A. 驗傷單 B. 至派出所作筆錄 C. 戶籍謄本 D. 事先蒐證的資料(精神暴力)
4.( ) 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而且 缺乏信心、長相凶暴的人 5.( ) 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會自 動終止,更會越演越烈,需要專業人員 的介入,和長期的努力才能改善 6.( ) 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 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7.( )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以下,最 長有效時間為1年,並可以無限次延長, 自核發時起生效
8.( ) 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9.( ) 保護令種類: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10.( ) 如何使用保護令? A. 影印一張隨身攜帶 B. 也影印給警衛、學校老師及親友 C. 發現違反保護令條款立報警
三、家庭暴力防制法的內涵 ★ 對家庭暴力行為明確定義與犯罪化 ★ 擴大保護對象:納入同居關係、前配偶、 現為或曾為的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或曾 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等 ★ 採總合性立法:涵蓋民事、刑事、家事、 行政法等相關法域,也涵括司法、警政、 社政、醫療、教育、就業、獄政等不同服 務部門
★ 引進英、美、法系保護令制度,依被害人 狀況分別聲請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 通常保護令 ★ 建立加害人處遇計畫(輔導與治療的制度) A.「認知輔導教育」:掌握、尊重、學習 B.「戒癮治療」:酒癮 (24週) C.「精神治療」:長庚、署基 D.「心理輔導」:長庚、署基
★ 預防與治療並重的防治網絡:結合處遇、 通報、宣導與教育等功能,回應三級預 防的模式
四、家暴法所保護的成員定義 ★ 有婚姻關係、無婚姻關係而結合的家庭 成員,亦包含同居之同性戀 A. 配偶或前配偶 B. 現為或曾是同居男女朋友 C. 現有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 者:同居人的父母或小孩
D.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祖父母、父母、子女、或岳祖父母、 岳父母、公婆 E.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旁 系姻親: 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姪子女、 舅舅、舅媽、伯父母、堂哥姊弟妹或 表哥姐弟妹等
五、家庭暴力的定義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A.肢體暴力: 打耳光、捏掐、腳踢、用力推、拉扯 頭髮、妨害自由等 B.精神暴力: 恐嚇威脅、駡三字經、限制對方的行為、 虐待動物、傷害自己、威脅同歸於盡...
C.經濟暴力: 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等 D.性暴力: 強迫看色情影片、婚外性行為、嫖妓等
六、民事保護令 ★ 限制令:禁止相對人再度施暴(警察送案) ★ 禁止接觸令: 禁止相對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 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遷出令: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 (通報家防官、違反不能撤銷) ★ 遠離令:命令相對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 或保持特定距離(通報警察)
★ 暫時使用權: 命令相對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 必須用品 ★ 暫時監護令: 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法院通常會依子 女安全狀況審查 ★ 暫時探視令: 規定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
★ 給付令: 命令相對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 醫療費、輔導費、律師費等費用 ★ 防治令: 命令相對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 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 禁止查閱令: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知 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及所得來源相關 資訊戶籍及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申請後自行送戶政事務所)
七、違反保護令的刑罰 ★ 屬於公訴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 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 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八、預防及處遇 ★ 責任通報: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 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 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 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 遲不得逾24 小時,違反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 下罰鍰
★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于保密 ★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4小時以上之家 庭暴力防治課程
九、家庭暴力的動力 ★ 家庭暴力的循環歷程 壓力期 婚姻暴力 蜜月期 爭執期 暴力期
★ 家庭暴力的本質 — 權力與控制 所以暴力是一種故意的行為、是選擇性、 施暴者並非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藥、 酒癮非暴力主因、是學習而來的,也是 可以藉由再學習而產生改變
十、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象 ★ 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 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 ★ 適用對象: 幼稚園、小學、國中、高中之學生均為 其適用對象
十一、何謂目睹家暴之兒少 ★ 廣義:目睹家人間暴力行為,包含單純 目睹暴力及本身同時直接受暴 ★ 狹義:指目睹父母間暴力行為,包含 A. 親眼目睹且被波及 B. 直接目睹但並未被暴力波及 C. 躲在房間內聽到爭吵聲響 D. 暴力完畢後看到結果
十二、受害指標 (一) 當下反應: 害怕哭泣、逃離暴力現場、捲入暴力 事件(保護受虐者或自己也遭受暴力)、 假裝暴力不存在,自我隔離、黏著覺 得可以保護他的家人....
(二) 事後反應: ★ 情緒方面: A.恐懼、焦慮 (擔心暴力再度發生、害 怕失去父母、不敢表達憤怒的情緒) B.羞恥 (認為只有我家有家庭暴力,覺 得丟臉) C.罪惡感 (認為暴力會發生是我的責任) D.悲傷 (看到家人互相傷害)
E.無力、無助 (我無法改變、阻止暴力 的發生;沒有人能幫我) F.困惑、忠誠度問題 (我該愛施虐者還 是恨他?我要站在哪一邊?) G.壓抑、隔絕自己的情緒 H.自我貶低、難以信任別人
★ 生理方面: A.身心症狀:頭痛、胃痛 B.常感到疲倦、想睡、嗜睡 C.抵抗力弱,容易生病 D.注意力不易集中 E.厭食或惡夢 F.個人衛生不良
★ 行為方面: A.退縮 (因擔心暴露家庭暴力的祕密, 因為自我價值感低) B.退化(包括: 分離焦慮、尿床、吸手 指、用小小孩的口吻) C.過度表現(希望自己什麼都是最好的) D.過度討好、照顧他人(害怕衝突、希 望獲得他人的肯定) ..
E.攻擊、破壞行為(情緒的宣洩、自我 放棄、過度自我保護) F.自我傷害 G.逃學、逃家
(三)長期的影響: A.自我價值感低 B.人際關係不佳,社交功能低落 C.學習以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或處理壓力 D.錯誤而僵化的兩性互動態度,不平等的 兩性關係 E.可能成為另一位施暴者或受暴者
十三、問與答 ★ 通報流程─我該如何通報? 發現疑似兒少虐待、性侵害、性交易等 保護案件時,依法,教育人員具有職務 上的義務與責任通報主管機關(社會處/ 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依 據各類保護法令規定,如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等,通報人的身份是保密的
★ 當學生告訴老師他/她受到家暴/性侵害/ 被疏忽等對待時,老師該如何處理? A.應立即安排可保護個人隱私的空間深 入瞭解。 B.詢問時首重給予他/她充分的安全感 C.試圖解釋相關法令的保護內容、可能 的處理流程,增加學生的心理準備 D.評估是否需要與學生家長討論,蒐集 更多具體資訊
★ 當學生希望保密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A.老師瞭解想保密原因 B.討論可以因應的方法,解釋法令的規定、 可能的處理流程 C.學生依舊希望保密的意願,應同理學生 的心情,尊重學生的想法,告訴學生您 會隨時留意、關心,但發生急迫的情況 時,您仍會作適當的處理
★ 老師如何蒐集資訊? A.需在保護隱私的空間進行,避免讓兒 少感到不自在或害怕B.使用簡短、單純、一般性的問句,以 減少兒少誤解語意的情況發生C.問題內容若較符合他們的知識與經驗, 有助於提升陳述的正確性
D.面對猶豫不決的兒少時,除了盡量給 予安全感外,千萬不要有施加壓力情 形,如果學生顯得支支吾吾、面透難 色,建議可以先讓學生離開,老師再 與家長聯絡,有助於瞭解事件的樣貌
★ 要不要通報? 身為責任通報人,法律賦予教師的角色 是「通報」,因此只要發現疑似家庭暴 力、性侵害、需國家保護的學生,且符 法條或相關規定之指標,就應通報,交 由社政單位判斷是否開案或轉介相關單 位協助
★ 通報後,家長會不會遷怒到學生身上? 通報後,或許家長(加害人)會暴跳如 雷,甚至有非理性行為出現,但當保護 機制啟動,加害人可能會面臨司法的刑 罰、被害人便會得到適當的協助。同時 教導學生自保的方法,學校評估可能有 危急狀況發生,可於通報社政單位時特 別說明,並與警政、鄰里等相關單位隨 時保持聯繫
★ 通報時的注意事項為何? 由於通報後,社會工作者仍需訪視、評 估,因此不論以電話、書面傳真、或e- mail等方式通報,資料盡可能完整,將 節省社政單位再次查證的時間與人力, 資料應包括兒少的基本資料 、受傷情形、 受虐史、家庭狀況、生活照顧情形等
★ 我要通報到哪個單位? 教育人員係屬責任通報人員,應於知悉 24小時內傳真通報單至各縣市政府社會 處/局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若 需回復處理情形可於通報單上勾選須回 復。非上班時間可撥24小時婦幼保護專 線113諮詢。惟發生立即性危險時,請 打110,由警察先行處理
★ 如果沒有通報,會受到何種處罰? 若無正當理由不通報者,將面臨以下裁罰:A.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依法應處新 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B.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C.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處 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十四、通報專線 ★ 基隆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 2434-0458 傳真: 2427-2620
您的一份關心, 就能解救一個孩子遠離家暴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