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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 子公司 員工 費用認列問題探討

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 子公司 員工 費用認列問題探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陳惠明會計師. 簡報大綱. 現行員工獎酬制度規定 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會計處理 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 員工 之 稅務 規定 關於稅務規定宜思考之問題. 一、現行 員工獎酬制度規定. 員工分紅入股 現金紅利:本公司員工 股票紅利:本公司員工;章程得訂定分配與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限制型股票 公開發行公司 本公司員工適用. 員工庫藏股票 未上市上櫃公司: 本公司員工 上市上櫃公司: 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 員工認股權憑證 未公開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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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 子公司 員工 費用認列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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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費用認列問題探討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費用認列問題探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陳惠明會計師

  2. 簡報大綱 • 現行員工獎酬制度規定 • 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會計處理 • 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稅務規定 • 關於稅務規定宜思考之問題

  3. 一、現行員工獎酬制度規定 員工分紅入股 現金紅利:本公司員工 股票紅利:本公司員工;章程得訂定分配與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限制型股票 公開發行公司 本公司員工適用 員工庫藏股票 未上市上櫃公司: 本公司員工 上市上櫃公司: 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 員工認股權憑證 未公開發行公司: 本公司員工 公開發行公司: 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 員工獎酬制度 員工範圍 現金增資員工認股 本公司員工 得限制兩年內不得轉讓 (100年6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得限制兩年內不得轉讓 • 上述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持股超過50%之國內、國外公司。 • 「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持股超過50%之國內、國外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4. 二、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會計處理二、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會計處理 金控公司 • 視為母公司投資之增加,認列薪資費用及 • 權益科目 • 薪資費用 XXX • 資本公積 XXX 子公司 • 註:相關會計處理請參(97)基秘字第017號 • 視為對子公司投資之增加,認列長期投資及權益科目 • 長期股權投資 XXX • 股本 (或資本公積、庫藏股等)XXX

  5. 三、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稅務規定三、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稅務規定 金控公司 • 財政部100.4.20函— • 相關權益商品係由金控公司而非子公司實際給付,公司依財務會計認列之薪資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費用 子公司 • 財政部97.7.10解釋令— • 按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作為個人之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子公司員工 • 財政部93年4月30日解釋令— • 發放對象為國內外子公司員工者,其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6. 三、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稅務規定(續)三、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稅務規定(續) • 財政部93.4.30台財稅第0930451437號函釋規定摘要說明 •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對象為本公司員工者,自93年1月1日起,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年3月17日及8月4日發布「員工認股權證之會計處理」函釋規定,採用公平價值法或內含價值法計算及於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 • 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放對象為國內外子公司員工者,其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之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7. 三、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稅務規定(續)三、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稅務規定(續) • 財政部100.4.20台財稅第10000050280號函釋規定摘要說明 • 按財政部97.9.10台財稅第09704543830號函規定,公司之股東以其持有公司股份辦理信託,所產生之孳息轉讓予公司員工,公司依財務會計認列之薪資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認列為費用 • 準此,金控公司分配從屬公司員工紅利、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之股份及庫藏股係由金控公司而非從屬公司實際給付,金控公司或其從屬公司薪資費用之認列,仍應參照上開令釋規定辦理

  8. 三、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稅務規定(續)三、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稅務規定(續) • 財政部97.9.10台財稅第09704543830號函釋規定摘要說明 • 公司之股東以其持有公司股份辦理信託,所產生之孳息轉讓予公司員工,該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公司之股東,並非公司,故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97年1月18日(97)基秘字第021號函規定計算認列之薪資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費用

  9. 三、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稅務規定(續)三、金控公司給付權益商品予子公司員工之稅務規定(續) • 財政部93.4.30台財稅第0930451436號函釋規定摘要說明 • 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 財政部97.7.10台財稅第09704515241號函釋規定摘要說明 •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10. 四、關於稅務規定宜思考之問題 1. 是否符合金控集團同一實體之實質課稅原則? 2. 員工須繳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源自何處? 對支付者是否為經營所必要? 3. 從屬公司究有無負擔是項員工酬勞成本? 又如從屬公司實際給付該成本予金控公司, 其為金控公司之課稅或免稅所得? • 4. 現行函釋架構下,員工所得扣(免)繳憑單填 • 報義務應由誰來擔當?

  11. 1. 是否符合金控集團同一實體之實質課稅原則? • 給付金融控股公司權益商品予員工方有實益,如因金控法採分設子公司模式而致是項費用稅上無法認列,增加其租稅負擔,應非立法本意 • 金控法第49條連結稅制立法意旨 • --由於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持有百分之九十股份之子公司,已為經濟上之同一實體,與公司內部部門無異,尚不宜因分設子公司而增加其租稅負擔,以維租稅中立原則

  12. 2. 員工須繳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源自何處? 對支付者是否為經營所必要? • 財政部如認為子公司員工仍應按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作為個人所得課稅,則是項員工所得源自於何處?又對負擔者是否為經營所必要之支出,宜一併釐清 • 金控公司給予子公司員工權益商品,財政部認定其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殊值探討

  13. 3. 從屬公司究有無負擔是項員工酬勞成本? 又如從屬公司實際給付該成本予金控公司, • 其為金控公司之課稅或免稅所得? • 金控公司現金增資子公司用於支付其員工薪資,該薪資費用究為誰負擔? • 如認定從屬公司未實際負擔員工酬勞成本,該成本是否即歸屬金控公司負擔? • 子公司所認列之資本公積是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之資本公積,金控公司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 • 如從屬公司支付相關酬勞成本予金控公司方可認列費用前提下,由金控公司增資從屬公司再由從屬公司向金控公司買入其權益商品,是否即符合認列費用之要件?是否有以形式害實質之虞?

  14. 4. 現行函釋架構下,員工所得扣(免)繳憑單填 • 報義務應由誰來擔當? • 財政部93.4.30台財稅第0930451436號 •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 財政部94.5.17台財稅字第09404527550號 • 外國公司派駐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員工及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取得並執行該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我國境內之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依限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由金控公司 申報 由子公司 申報

  15. Our advice, comments, analysis  or other work product in this mail and attachments (“Deloitte Information”)   was made based on the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ings in effect and public available as of the date of this review and the facts and assumption given by the Client. The authorities are subject to change, which may be retroactive in their effect. We undertake no obligation to advise the Client of any changes or the developments that may affect Deloitte Information in the review or any matters set forth herein.  Any changes to the authorities subsequent to the date of this review may affect the validity of the Deloitte Information. All Services rendered by Deloitte are only intended for the benefit of the Client but not for any third parties’ reference.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Deloitte, Deloitte Information in this mail and attachments shall not be used by any third parties for business decision or other purposes. The mere receipt of any Deloitte Information in this mail and attachments by any persons other than the Client is not intended to create any duty of care, 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 or any present or future liability between those persons and Deloitte.  As a consequence, if copies of any Deloitte Information  (or any information derived therefrom) in this mail and attachments are provided to others by the Client, it is on the basis that Deloitte owes no duty of care or liability to them, or any other persons who subsequently receive the same. 本事務所於本函及附件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及貴公司/客戶提供之事實或假設為前提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除貴公司另行書面委任外,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事務所並無義務通知貴公司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 本事務所提出之服務僅供貴公司/客戶基於本委託目的使用,並不適用於任何貴公司/客戶以外之人。貴公司/客戶以外之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本函及附件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貴公司/客戶以外之任何第三人亦不得以曾閱覽本函及附件為由,向本事務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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