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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計畫,創新推手. 政府資æºï¼Œå…¬é–‹é€æ˜Ž. 申請簡便,審查迅æ·. è°ç¨‹. å ´æ¬¡. 主辦 å–®ä½. 委辦 å–®ä½. 經濟部工æ¥å±€. ä¸åœ‹ç”Ÿç”¢åŠ›ä¸å¿ƒ. å…è²»åƒåŠ è«‹é€Ÿå ±å. ç ”ç™¼è¼”å°Žï¼Œå‰µé€ å„ªå‹¢. 經濟部工æ¥å±€è¨ˆç•«è¾¦å…¬å®¤ ï’ 106 å°åŒ—市大安å€ä¿¡ç¾©è·¯ä¸‰æ®µ 41-2 號 4 樓 電話: 02-2709-0638 分機 210 至 222 傳真: 02-2709-0531. (無法投éžï¼Œè«‹å‹¿é€€å›žï¼‰. 政府補助 計畫說明. 經濟部工æ¥å±€ æ案暨計畫書撰寫說明會. ※ è©³ç´°å ´æ¬¡è³‡è¨Šä»¥ç¶²ç«™å…¬å‘Šå…§å®¹ç‚ºä¸»ï¼Œä¸»è¾¦å–®ä½æœ‰æ›´æ”¹è°ç¨‹ã€å…§å®¹ä¹‹æ¬Šåˆ©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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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計畫,創新推手 政府資源,公開透明 申請簡便,審查迅捷 議程 場次 主辦 單位 委辦 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 中國生產力中心 免費參加 請速報名 研發輔導,創造優勢 經濟部工業局計畫辦公室 106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2號4樓 電話:02-2709-0638 分機210至222 傳真:02-2709-0531 (無法投遞,請勿退回) 政府補助 計畫說明 經濟部工業局 提案暨計畫書撰寫說明會 ※詳細場次資訊以網站公告內容為主,主辦單位有更改議程、內容之權利。 ※說明會當天請提前15分鐘到達,以便辦理報到手續。 ※為響應紙杯減量,請自備環保杯,敬請見諒! ※活動期間如遇颱風,則依各縣市政府公告之停止上班消息為準,擇期辦理。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計畫重點 計畫重點 經濟部工業局為加強新產品開發,以提振傳統產業競爭力,故擬定『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鼓勵企業進行研發工作。本補助計畫,共計三個類別計畫,分別為產品開發、研發聯盟、產品設計,內容詳見如下。 申請方式 補助類別 產品開發 研發聯盟 產品設計 單一年度最高補助上限1,000萬元。(主導業者補助上限250萬元,個別參與者補助上限200萬元)。 最高補 助金額 以6個月為原則,單一年度最高補助金額50萬元。 每個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 。 輔導經費 須具市場性、且為量產前之聯合開發案、須針對共通性、關鍵性及關聯性大之研究開發議題、輔導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強調所生產之新產品於設計美學強化,包括新功能、新造型、新材料 、新色彩計畫之運用, 以產品設計營造創新性及獨特性之競爭優勢。 補助業者新產品開發,期望傳統產業業者自主投入新產品之開發工作,其研發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補助 標的 申請資格 申請資格 1.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不含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2.須為民間傳統產業業者,傳統產業係指「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第1項所指新興重要策略性 產業以外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 3.製造業需有工廠登記。 4.研發聯盟需為3家(含)以上業者聯合提案開發新產品。 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應備文件 1.計畫申請書及相關申請表格(兩份,不需膠裝應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詳見申請須知) 2.計畫書電子檔一份 3.送件地點:160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號 經濟部工業局(親送或郵寄) 4.計畫網站: http://www.citd.moeaidb.gov.tw (本DM內容若有變動,請以CITD網頁公告為主) 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注意事項 老舊工業區產業用水效率提升輔導計畫 為協助老舊工業區產業用水效率提升,工業局透過技術輔導單位,提供業者全方位之技術輔導,提高企業用水回收率,紓解用水需求壓力,增加企業競爭力。 公告期間由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時並載明受輔導業者;若本計畫年度預算用罄,即 停止受理申請補助。 每輔導個案受輔導業者自籌款至少占計畫總經費10%以上;政府輔導經費以90%為限,投入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2.5萬元。 • 輔導單位: • 1.經濟部技術處特殊具時效性法人科專計畫指定之技術財團法人研究機構;通過工業局技 • 術服務能量登錄制度之技術財團法人 。 • 2.通過工業局技術服務能量登錄制度之學校。 • 3.通過工業局技術服務能量登錄制度、與輔導標的相關之技術服務業。 • 受輔導單位:工業局所轄15年以上老舊工業區內具備營利事業登記之製造業或服務業。 1.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表格(兩份,不需膠裝應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詳見申請須知) 2.計畫書電子檔一份 3.送件地點:160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號 經濟部工業局(親送或郵寄) 4.計畫網站: http://oiuwup.ekm.org.tw(本DM內容若有變動,請以計畫網頁公告為主) 1.本辦法僅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開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或生產之產品均不得申請。 2.業者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開發之標的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3.申請業者對本局違約之舊案無財務責任未清情況,每一企業每年度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4.計畫經費僅限定為開發,並依經濟部工業局所訂本計畫「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 則」之規定 ,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業者自籌款二項,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5.業者提出之開發經費,其中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若工業局年度預算 用罄即停止辦理。 6.計畫簽約後,業者請領政府補助款時,需檢附全程計畫政府補助款頭期款等額之銀行履約 保證書,其保證期間至計畫截止日後三個月。 7.計畫執行期間,參與本計畫開發工作之主要人員,應依智慧財產權保護之規定登錄研發記 錄簿。 8.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詳細規範請詳閱本計畫申請須知 • 受輔導業者每年以接受輔導個案1案為限。 • 輔導單位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輔導標的並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 輔導單位對工業局違約之舊案無財務責任未清情況。 • 計畫開始之日期以計畫審議會議通過之次日為準。 • 已接受政府其他類似輔導計畫之業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 • 計畫經費僅限定為技術輔導經費,並依經濟部所訂之「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委辦計畫預算編列基準」規定,區分為政府經費及業者自籌款2項,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 輔導單位需設立專帳記載各項收支。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核定之政府經費及業者自籌款比例核銷。 • 受輔導業者自籌款應直接入帳於輔導單位之專帳帳戶,不得委由第三人代為收受。 • ※詳細規範請詳閱本計畫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