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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惠政策讲义 —— 高新企业. 优惠政策 —— 高新企业. 应税货物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应税服务 —— “四技服务”. 应税货物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文件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 2011[100] 号 )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的通知 》 ( 京财税 [2011]232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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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高新企业 • 应税货物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 应税服务 ——“四技服务”
文件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 • 《关于公布2014年度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名单的通知》(京京信委发[2014]34号)
注意事项——退税审批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三份(含产品清单)
注意事项——会计核算 • 一般货物项目与即征即退项目必须分别核算 • 享受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与一般货物进项税额必须按文件规定划分
文件依据 • 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4号
免税内容 • 技术转让 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 技术开发 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免税内容 •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审批规定 •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备案资料 •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 表》 • 2、 技术市场备案通过的合同 • 3、《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 4、《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四技服务”免税项目 ——注意事项 • (一)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必须分别核算 • (二)享受免税政策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享受免税政策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四)“一个合同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