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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與海域執法. 主講人 : 魏靜芬. 何謂海洋法 ?. 海洋佔地球表面的百分之七十二 維護 世界海洋 秩序 , 國家 間 所 形成的國際法 規範 國際海洋法 包括條約與國際 習慣 經過 多次的國際海洋法會議而確立 形成 對非締約國之拘束力 ? 國際 海洋法、國內 海洋法 1996 年 10 月,國際海洋法 法庭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成立,總部 設在德國的漢堡。. 海洋法的起源 -- 領海、公海的確立. 羅馬時代與海洋自由 古羅馬 -- 海是公有的,任何人不得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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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與海域執法 主講人:魏靜芬
何謂海洋法? • 海洋佔地球表面的百分之七十二 • 維護世界海洋秩序,國家間所形成的國際法規範 • 國際海洋法包括條約與國際習慣 • 經過多次的國際海洋法會議而確立形成 • 對非締約國之拘束力? • 國際海洋法、國內海洋法 • 1996年10月,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成立,總部設在德國的漢堡。
海洋法的起源--領海、公海的確立 • 羅馬時代與海洋自由 • 古羅馬--海是公有的,任何人不得佔有 • 希臘和義大利半島上的城邦國家 • 斯堪地那維亞國家 • 商船、海軍、海盜三位一體
大航海時代--海洋二分法 • 中世紀西班牙和葡萄牙 • 1493年,教皇亞歷山大六世曾頒發教諭,把世界海洋分給西、葡兩國。大西洋的子午線為兩國行使海洋權利的分界線,以西歸西班牙控制,以東歸葡萄牙控制。 • 麥哲倫發現太平洋後,兩國於1529年訂立《薩拉戈薩條約》,在太平洋中再劃一線,將全球海域劃分為二,分屬西葡兩國所有 • 這種海上割據和壟斷的局勢,是和新興的資本主義經濟發展不相容的,引起了許多新興國家的反對。
自由海論與閉鎖海論 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於1609年發表了《自由海論》--他認為,海洋是自由的,不能成為財產權的客體。主張海洋是可以自由航行的,為荷蘭突破西班牙和英國對海權的壟斷提供理論基礎。但格勞秀斯的觀點,也遭到葡萄牙、西班牙、英國的攻擊。 1618年塞爾登(Selden, John 1584~1654)《閉鎖海論》--主張海洋是可以占有
公海與領海二分概念的形成 • 在18世紀初英國取得海上霸權以後,公海自由轉而對它有利,便放棄“海上控制論”的主張 • 開始傾向把海洋劃分為屬於沿海國主權範圍的領海與不屬任何國家的公海。 • 自此公海的概念逐漸普遍被接受。
領海、公海、鄰接區、大陸礁層、專屬經濟海域的形成領海、公海、鄰接區、大陸礁層、專屬經濟海域的形成 • 領海的範圍 • 荷蘭學者賓刻雪克認為:“武器的力量終止之處,即為陸地權力終止之處。” • 大砲射程距離說-義大利學者F·加利亞尼提出 • 3海浬、6海浬、12海浬 • 海域範圍的再分配 • 1958年領海與鄰接區公約、公海公約、大陸礁層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公海、海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沿海國的權利: 1.十二浬領海 2.二十四浬鄰接區 3.二百浬專屬經濟海域 4.大陸礁層權利~~三百五十浬 不僅牽涉到海域中生物和非生物資源,還牽涉到深入海床底下數千公尺的各類油氣資源相關的領土主權、海域劃界、資源分配、安全維護等問題
各海域的法律性質 • 1.基線 • 測定領海範圍的基準線稱為領海基線—正常基線、直線基線、群島基線 • 2.內水--港、灣、河川、湖沼 • 3.領海-無害通過權(外國船舶得主張的權利、沿海國所負之義務) • 鄰接區--在領海之外的12海浬,也就是在領海基線以外24海浬到領海之間的海域。在本區中,沿岸國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 • 範圍-最大不得逾領海基線起算向外200浬的距離 • 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海水及其下的海底 • 沿海國對專屬經濟海域享有對生物•非生物天然資源的探勘、開發、養護、管理的主權權利及對資源、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人工島、設施、結構的設置與利用享有管轄權 • 沿海國對於大陸礁層享有探勘、開發天然資源的主權權利
公海 • 公海自由原則 • 「歸屬的自由」,亦即公海不屬任何國家所領有; • 「使用的自由」,亦即公海既不置於任何國家主權之下,所有國家即得自由使用公海 • 維持公海秩序之方式--船旗國主義 • 船旗國主義之例外—海盜等犯罪
我國海域之法律主張 1999年2月公布「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限」 主張領海、鄰接區的範圍--台灣、澎湖、綠島、蘭嶼、小琉球、七星岩及東沙等地區 金門、東碇、烏坵、馬祖、亮島及東引等離島的領海基線則尚未公布 專屬經濟海域的外界線尚未公布
1998年公布「領海及鄰接區法」及「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998年公布「領海及鄰接區法」及「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藍色國土廣闊: 一、内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 二、限制水域、禁止水域 三、U型線 四、暫定執法線 五、海峽中線 藍色國土多重的海洋界限
限制、禁止水域規定 1 概述 2 限制、禁止水域與領海、鄰接區範圍之關聯性 (1)範圍相同 臺灣、澎湖、綠島、蘭嶼、彭佳嶼、小琉球、七星岩及東沙等地區 (2)範圍未定 金門、東碇、烏坵、馬祖、亮島及東引(未主張領海、鄰接區)—4000~6000公尺 臺、澎及東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
民國81年公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用來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而排除現行相關法規之適用。民國81年公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用來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而排除現行相關法規之適用。 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所謂不得進入亦即指完全禁止進入、逗留及進行其他任何活動。 限制及禁止水域範圍自低潮現起算24浬及12浬之水域。 本條例所稱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指在大陸地區登記之船舶、航空器,但不包括軍用船舶、航空器;
U 型線水域 • 1947年12月1日,我國政府在「南海諸島位置圖」中劃定一條U型線作為海域的界線,主張該線所圍繞的水域為台灣的「歷史性水域」,為我國的管轄水域。當時主張的目的,主要是著眼於線內島嶼的主權歸屬、並未有水域主權主張的聲明。 • 在1999年2月公布「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限」,U型線內南海諸島全部島礁為は台灣的領土。
南沙(太平島)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 資料來源: 國防部 2004 年 6月7 日(93)猛獅字第 0930001493 號公告 禁止水域範圍:太平島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 4000 公尺以內海域,如附圖紅色實線以內部分。 限制水域範圍:太平島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 4000 至 6000 公尺以內海域,如附圖紫色實線以內部分。
暫定執法線 •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條既已明訂「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 • 行政院於92年11月7日同意「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作為海域執法之依據。 • 暫定執法線既非國際法規定下之界線,也不是我國未來談判之界線,該線對外並不具特別意義,充其量僅為對內的國內法上意義。 • 目前行政院已劃定暫定執法線之情形下,姑不論行政機關自我設限放棄國家權力於法理上可能之疑慮,至少在此執法線之範圍內,有關單位應確實執行管轄權限。
日本與臺灣間海洋爭端 • 釣魚台主權 • 東海油氣田 • 漁業權糾紛 • 沖之鳥礁
釣魚台主權 • 1996年隨著日本設定專屬經濟海域而產生對漁業活動的不滿,以及日本在釣魚台列嶼的北小島上設置燈塔的抗議,臺灣、香港等進行「保釣活動」主張領土主權,並進入釣魚台列嶼之領海内進行抗議活動,至今已有5次之多。
東海油氣田爭端 • 東海最寬部分僅360浬,日本與中國各自劃定200浬專屬經濟海域,因此在東海中日兩國專屬經濟海域是重疊。 • 兩國目前暫以「中間線」作為界線劃分。中國自2003年開始在東海-春曉油田(日本命名白樺)-進行鑽探開採。 • 我國早在1970年代,即在臺灣北部的東海海域劃設第2至第5共4個礦區,(其中春曉油田即位於第3礦區內),並與美國海灣石油公司合作在東海包括釣魚台附近海域進行探勘 • 中國東海「平湖」及「春曉」兩油氣田,經內政部查證,均位於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以內,該區海域係中、日、台三方主張的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的重疊區域。 • 2008年6月中旬中國大陸與日本達成共識,將共同開發位於東海油田,中日合作一旦成真,未來可能連釣魚台附近的油田,都將成為中日兩大國的囊中物。
海峽中線 • 海峽中線係美國協防臺灣之年代中,基於臺海防衛作戰之需要,衡量海峽甚為狹窄,作戰縱深不足,乃在其主導下所推出的一條「假想界線」,實際上並未有任何明定其位址之法律文件。 • 依據我國「要塞堡壘地帶法」,明訂台澎金馬東南沙某些陸地及海面為要塞堡壘禁制區,空域也劃分若干禁航區。外國飛機無論軍用或民用機,如無我國政府之允許,不得飛越禁航區 。 • 因此想定中之海峽中線應位於上述禁航區之西邊。 • 2004年5月26日國防部李傑部長在答覆立法委員有關戰機飛越海峽中線之質詢時,首度對外明確公布海峽中線之地理座標:北緯26度30分、東經121度23分、北緯24度50分、東經119度59分至北緯23度17分、東經117度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