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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核電廠因應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 總體檢初步結果. 報告人 :陳宜彬 核能學會第 28 屆第 9 次理監事會議 民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1. 日本福島事故概述. 女川電廠. 女川電廠. 影響範圍. 影響範圍. 震央. 震央. 福島一廠. 福島一廠. 福島二廠. 福島二廠. 東海電廠. 東海電廠. 311 日本東北大地震影響範圍. 資料來源:日本 JAIF. 共 14 部機組受到地震 / 海嘯影響 女川 / 福島二廠 / 東海電廠最後皆安全冷停機. 日本福島一廠海嘯前後照片. 海嘯前. 海嘯後. 資料來源:日本 NISA 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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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核電廠因應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總體檢初步結果我國核電廠因應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總體檢初步結果 報告人:陳宜彬 核能學會第28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 民國100年6月27日 1
女川電廠 女川電廠 影響範圍 影響範圍 震央 震央 福島一廠 福島一廠 福島二廠 福島二廠 東海電廠 東海電廠 311日本東北大地震影響範圍 資料來源:日本JAIF 共14部機組受到地震/海嘯影響 女川/福島二廠/東海電廠最後皆安全冷停機
日本福島一廠海嘯前後照片 海嘯前 海嘯後 資料來源:日本NISA簡報
日本福島一廠事故 • 為什麼會發生事故 • 電廠防海嘯設計不足,造成廠區嚴重淹水,安全冷卻/補水系統喪失(最終熱沉)與電力系統失效(電廠全黑),核子燃料持續產生的熱量無法有效移除為主因 • 後續救災應變不及,造成事故擴大 • 目前尚無人因輻射傷害而死亡 • 放射性物質外釋造成鄰近海陸區域汙染,20公里半徑範圍內約8萬居民疏散 • 目前事故已緩和,但仍需採取封閉式爐心冷卻循環與裝置圍阻體外蓋防止放射性物質外釋等措施
海嘯高度超出設計 地震導致喪失廠外電源 反應器廠房 海嘯高度估計14~15公尺 汽機廠房 防波堤 高度約5.4~5.7公尺 緊急柴油發電機在地下層 廠區高度約10公尺 冷卻海水泵(在室外) 資料來源:日本NISA
福島第一、二廠海嘯淹沒、上溯高度 資料來源:日本東京電力公司簡報
我國核電廠 安全全面體檢方案
核能安全防護全面體檢規劃 • 總統在國家安全會議311專案第五次會議裁示:「三座運轉中核電廠及一座興建中核電廠,應再予以總體檢」。 • 行政院核定我國核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分近期(100年6月底前完成)與中程(提前執行10年整體評估,100年12月底完成)兩階段,以及興建中電廠之特性,要求台電公司檢討各核能電廠安全有關事項。 • 我國採行之11大項56小項檢討措施與國際核能國家做法初步比較,我國針對機組斷然處置程序、精進人力/組織運作及強化核安文化之考量,較目前國際間之作法更為嚴謹。 • 除了這11大項之外,全面體檢還包含輻射防護及緊急應變機制共3大項11小項的檢討。
我國採行檢討措施與國際核能國家做法之比較 備註: 1. 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2. 美國核能協會(Nuclear Energy Institute) 3. 歐洲核能安全管制者組織(European Nuclear Safety Regulators Group) 4. 世界核能發電者協會(World Association of Nuclear Operators) 5. 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安院(Nuclear and Industrial Safety Agency)
執行核能安全防護總體檢評估準則 • 對運轉中電廠檢視並確認與現行設計基準(FSAR)的符合性。 • 對運轉中電廠檢討並評估超過設計基準的因應和縱深防禦的強化措施。 • 興建中之核四廠因尚未裝填核子燃料,暫不會對民眾造成安全影響。 • 檢討項目原則上與運轉中電廠相同 • 因部份項目如程序書等尚未完全建立,故時間上可稍微延後 • 相關檢討項目原則上須於核子燃料裝填前完成,目前已列在核四廠燃料裝填前應完成之管制事項 • 核四廠另須在運轉執照核發前或102年6月底前(以時間先到者為準),完成兩部廠內氣渦輪發電機之安裝(或裝設類似功能設備),以確保爾後運轉安全 • 不論運轉中或興建中之電廠,對超過設計基準的評估準則將視國際間主要核電國家之檢討標準而調整,以使我國核電廠之設計能達到國際水準。
目前初步結論與要求事項-1 • 針對設計基準事故,電廠已建立相關應變程序,並定期演練,應已具備適當之能力。 • 對於超出設計基準之狀況,需假設現有設備可能受損,故需採取加強措施,例如 • 電源強化:增購移動式電源車/發電機、提高直流電源使用時間 • 添購水泵、消防車、輸送水帶、空壓機等 • 強化重要廠房開口(如出入門) 之防水淹能力 • 強化部分非耐震一級設備之耐震能力,如氣渦輪發電機 • 強化相關應變程序書與應變能力,包括必要時執行電廠不再使用之斷然處置措施,與人員演練。 設備陸續於今年6月至年底前添購完成
目前初步結論與要求事項-2 • 強化耐震能力 • 要求台電公司規劃將核一廠耐震基準由0.3g強化為0.4g之後續補強作業。 • 台電公司已委託學者針對山腳斷層及恆春斷層新事證進行初步估算,結果尚在各廠耐震基準以下。但仍待去年已開始進行之海陸域地質調查,預定明年6月完成調查後,可根據調查結果評估目前耐震設計是否需進一步補強。 • 提昇抗海嘯能力 • 將依據國科會委請學者執行台灣最大海嘯威脅模擬評估計畫調查結果檢討強化防海嘯設計基準(核電廠部分預定於今年10月底完成)。
480V移動式柴油發電機 天然硼酸、硼砂: 核一廠58噸 核二廠93噸 核三廠50噸 柴油引擎 消防水泵 直流電池 二次圍阻體 消防車 用過燃料池 生水池 爐心 蒸汽泵 一次圍阻體 RHR水泵 超出設計基準的因應與強化措施 • 反應爐、圍阻體冷卻緊急補水指引 16
超出設計基準的因應與強化措施 • 用過燃料池緊急補水指引 優先選擇2 優先選擇1 消防車 優先選擇3 柴油引擎 消防水泵 17
超出設計基準的因應與強化措施 • 圍阻體氫氣監控及緊急排放指引 18
超出設計基準的因應與強化措施 • 最終熱沉強化及防洪排洪措施 緊要海水泵備品 防潮壁 防潮堤 排水沉水泵(可移動120V柴油發電機供電) 水密門 視國科會海嘯評估結果 19
後續措施-1 • 各階段評估結果將公布於原能會網站「核能電廠總體檢專區」,並召開記者會說明。 • 初步安全評估報告已於5月30日、31日分別召開記者會、核能安全公聽會做完整的說明 • 總體檢的結果將由專家學者進一步檢視。 • 所有須改善加強項目,原能會將列入管制追蹤。 • 原能會規劃於6月底前執行各核能電廠之現場視察,視察結果將併入第ㄧ階段之安全評估報告中。視察內容包括: • USNRC TI 2515/183 • USNRC TI 2515/184 • 本會初步安全評估報告要求項目執行方向與進度之檢視確認
後續措施-2 • 原能會針對福島事故的檢討,會參照國際間的做法而調整,以確保電廠的安全性能達到國際標準。 • 預計於7月底完成總體檢第一階段的安全評估,屆時亦會上網公佈並召開記者會說明 • 福島事故國際間的檢討結果預計到今年底才會較明朗,而我國總體檢第二階段的安全評估則預計於明年1月底完成 • 原能會將密切注意國際間對福島事件之後續檢討與建議措施,並將參照國際間的做法,以及未來國內耐震餘裕檢討、海嘯威脅分析結果及後續資訊的澄清,而調整國內之管制因應措施,以確保電廠的強化措施之完整性與安全性。
結 語 • 核能發電的安全性是原能會及營運單位所要堅持的基本原則,只有確保安全,才能放心使用核能。 • 日本福島一廠事故對核能界為一重大經驗,將本著嚴肅審慎的態度,對既有核能電廠確實檢視,採取必要之強化措施。 • 民眾對核安的關心是督促原能會做好安全監督作業的原動力,評估結果已公佈於原能會網站,歡迎各界人士能廣提建言。 • 原能會將密切注意國際間對福島事故之後續檢討與作法,以及未來國內耐震、海嘯評估及後續資訊的澄清,而調整國內之因應管制措施,以確保核能電廠安全性。
國際原子能總署 福島事故初步評估結果
IAEA於5月24日~6月1日派遣專家團赴日本調查福島事故情形,並於6月20日IAEA總部舉行之部長級會議中提出初步評估報告。IAEA於5月24日~6月1日派遣專家團赴日本調查福島事故情形,並於6月20日IAEA總部舉行之部長級會議中提出初步評估報告。 • 專家團設定之目標包含:瞭解事實真相、發現問題與經驗回饋 • 專家團前往地點包括福島第一核電廠、福島第二核電廠、東海第二核電廠,並向日本首相辦公室報告初步評估結果與交換意見。 • 專家團做出15項結論(Conclusions)、16項經驗回饋(Lessons),並提出加強核電廠安全建議。
歐盟核電廠壓力測試 (Stress Tests)
歐盟壓力測試現況(1/4) • WENRA於3月23日發行First proposal about European stress tests on nuclear power plants。 • 歐洲議會(European Council) 3月25日宣布所有歐盟核電廠安全必須再次檢視。 •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及ENSREG (European Nuclear Safety Regulator’s Group)於5月13日共同發行歐盟壓力測試項目與時程,要求歐盟14國共計143部核電機組進行壓力測試。
歐盟壓力測試現況(2/4) • 壓力測試定義為:極端自然事件發生並危及電廠安全功能導致嚴重事故時,再次評估電廠之安全餘裕(Safety Margins)。 • 壓力測試包含各國管制機關之獨立審查及跨國同儕互審(Peer Review)兩部分。 • 評估項目包含電廠遭遇極端情況下(地震、海嘯、淹水等造成SBO、喪失UHS及兩者同時發生)的應變方式,並評估電廠防範與處理能力(喪失爐心冷卻、用過燃料池冷卻、圍阻體完整等)。 • 由各持照電廠執行並提出報告,結果由各國管制機關審查(Review)
歐盟壓力測試現況(3/4) • 各國管制機關與核電廠最晚需於6月1日開始執行,並依下列時程完成。各國完成之最終版國家報告需提供跨國Peer Review團隊審查,Peer Review完成期限為2012年4月底。 • 歐盟執委會將於2011年12月9日向歐洲議會提出進度報告,完整之報告將於2012年6月提出。
歐盟壓力測試現況(4/4) • 各國完成之評估報告將依據ENSREG 2011年2月之資訊公開原則公佈,並於各國或歐盟辦理之研討會(Seminar)中公開討論。 • 非歐盟之鄰近國家有俄羅斯(32)、烏克蘭(15)、瑞士(5)及亞美尼亞(1)亦加入歐盟國家壓力測試計畫 • 本會將持續蒐集歐盟國家壓力測試後續進度及發展,做為加強我國核電廠安全總體檢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