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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 ( 施行日期: 102 年 1 月 1 日起 ). 103 年 4 月北區國稅局製. 綱要 個人課稅規定簡介 股票交易所得課稅方式 課稅範圍 核實課稅方式. 相關法規 : 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2. 個人課稅規定簡介 (1/4).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標的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其餘 註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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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施行日期:102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施行日期:102年1月1日起) 103年4月北區國稅局製
綱要 • 個人課稅規定簡介 • 股票交易所得課稅方式 • 課稅範圍 • 核實課稅方式 相關法規: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2
個人課稅規定簡介(1/4) •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標的 •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註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綜合所得稅 註: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如第二上市(櫃)外國公司之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品等 課稅標的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 利之證書 (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3 3
個人課稅規定簡介(2/4) • 期貨交易所得停徵綜合所得稅 • 私募證券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課徵最低稅負 Q: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是否應課稅? 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自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起,即為我國股票,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的課稅範圍。 4 4
個人課稅規定簡介(3/4)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定義 • 上市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第139條規定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股票 • 上櫃股票: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 • 興櫃股票: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 5
個人課稅規定簡介(4/4) Q:上市(櫃)公司私募之股票,屬上市(櫃)股票或未上市(櫃)股票? 上市、上櫃股票係指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交易的股票,而上市、上櫃公司私募的股票,於補辦公開發行前,尚不得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故屬「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6
股票交易所得課稅方式 7 7
課稅範圍-(1/6) 應核實課稅範圍 •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10萬股以上 • 上市、上櫃股票:上市、上櫃前取得(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排除 1.屬101.12.31以前IPO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IPO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8
課稅範圍-(2/6) 104年起除前述應核實課稅範圍外,當年度出售金額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以上者,設算課稅為主,核實課稅為輔: • 設算課稅: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 • 核實課稅:納稅務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9
課稅範圍-(3/6) 興櫃股票 Q: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應核實課稅,係指僅就超過10萬股以上的部分核實課稅,還是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 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超過10萬股,其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 10
課稅範圍-(4/6) 興櫃股票 Q: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應核實課稅,有關該10萬股的計算,是以「個人」還是「家戶人數」為單位? 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應核實課稅者,係以「個人」為計算單位,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 11
課稅範圍-(5/6) IPO股票交易所得如何認定?何謂承銷取得? IPO股票:指個人持有之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上市、上櫃前取得者。 IPO股票交易所得:指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交易所得。 承銷取得:係指透過公開申購、詢價圈購或競價拍賣等方式取得股票而言;又所得稅法關於個人每年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得免強制核實課稅的規定,其中「承銷取得」係指「初次上市、上櫃前最近一次的承銷」,尚不包括興櫃或未上市未上櫃階段所辦理的承銷。 12 12
課稅範圍-(6/6) Q:個人當年度出售IPO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免核實課稅,但若個人當年度出售IPO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上,是否僅就超過1萬股以上的部分核實課稅,其餘未超過1萬股的股票仍不課稅? 個人承銷取得A公司IPO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自102年起至103年止出售A公司IPO股票時,免課稅,但自104年起,若與其他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在10億元以上者,就設算課稅及核實課稅擇一適用;又其承銷取得B公司IPO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上,以後出售B公司IPO股票時,全部都須核實課稅。 13
核實課稅方式(1/7) (一)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同一申報戶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者,應分別依個人之實際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其證券交易所得,應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所得計算 證券交易所得額=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14 14
核實課稅方式(2/7) (三)長期持有優惠 1.所有股票:持有滿1年以上,以半數為所得 ※持有期間計算:自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 2.IPO股票: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以1/4為所得 ※持有期間計算:自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日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 ◎104年起選擇設算課稅者,則不適用長期持有優惠。 15
核實課稅方式(3/7) (四)盈虧互抵 1.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應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合於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採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者,應分別依個人之實際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3.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數者,其證券交易所得以0計算 16
核實課稅方式(4/7) 4.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出售上市(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IPO股票之證 券交易淨損益 B:出售持有滿1年以上股票之證券交易淨損益 C:出售持有未滿1年股票之證券交易淨損益 T=A+B+C Y:課稅所得 T<0 => Y=0無需課稅 T>0 => 1.T於A正數餘額範圍內,以1/4作為所得額 2.T超過A餘額(餘額為負,以0計算)部分,於B正數餘額範圍內,以1/2作為所得額 3.T超過(A+B)餘額(餘額為負,以0計算)部分,以全數作為所得額 4.Y=1+2+3 17
核實課稅方式(5/7) 20萬元 ×1 50萬元 ×1/2 100萬元 100萬元 70萬元 ×1/4 50萬元 20萬元 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Y) = 70 = (100 ×1/4) + (50 ×1/2) +20 18
核實課稅方式(6/7) 300萬元 150萬元 ×1 0萬元 ×1/2 50萬元 50萬元 162.5萬元 ×1/4 -150萬元 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Y) = 162.5 = (50 ×1/4) +150 19
核實課稅方式(7/7) (五)成本計算方法 損益計算:採年加權平均法 (六)適用長期持有優惠之期間及出售之上市、上櫃股票是否屬IPO股票之認定:採先進先出法 20
取得之日(1/2) • 因購買而取得 • 經由證券經紀商:買賣成交日 • 非經由證券經紀商:買賣交割日 • 因公司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除權基準日 • 因公司現金增資而取得:股款繳納日 • 因股票公開承銷而取得:股款繳納日 • 因公司設立發起或募集而取得:股款繳納日 • 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繼承開始日或受贈日 (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且符合8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或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該有價證券第1次贈與前 之取得日) • 因員工分紅配股或受讓公司庫藏股而取得者:交付 股票日 • 因行使認股權而取得:執行權利日 21
取得之日(2/2) • 經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而取得:向發行公司提出轉換日 • 因技術作價投資而取得 • 93.1.1以後,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而取得:作價抵繳認股股款日 • 92.12.31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而取得:交付股票日 • 因公司併購而取得:併購基準日 • 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之外國公司股票 • 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前一日以前取得:申報生效日 • 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以後取得:視其取得證券事由分別認定 • 經由其他方式取得:實際交易發生日 22
轉讓之日(1/2) • 現券賣出證券 • 經由證券經紀商:買賣成交日 • 非經由證券經紀商:買賣交割日 • 融券賣出證券 • 買進證券償還:買進之日 • 現券償還:現券償還之日 • 借券人賣出證券 • 買進證券償還:買進之日 • 現券償還:現券償還之日 • 出借人收取有價證券權益補償屬出售證券部分:收取權益補償之日 23
轉讓之日(2/2) • 借券人違約,出借人取得現金返還或自行處分擔保品,視同出借人出售借貸標的證券 • 借貸交易採定價及競價交易:借券人發生違規事件第3個營業日 • 借貸交易採議借交易:違規事由發生日之次1營業日 • 借券人之股票擔保品因違約而遭處分:擔保品被處分之日 • 因所投資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之收購行為,而以原持有股份進行轉換:收購基準日 • 經由其他方式轉讓:實際交易發生日 24
所得所屬年度 • 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轉讓之日所屬年度依法課稅 • 過渡期間規定 •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轉讓之日於102.1.1以後,得不課徵所得稅情形 • 融券或借券賣出之日在101.12.31以前 • 能證明實際買賣交易日在101.12.31以前 •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轉讓之日於102.1.1以後,能證明實際買賣交易 日在101.12.31以前,得課徵最低稅負 25
持有期間之計算(1/5) • 適用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3款及第14條之2第9項長期持有優惠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持有期間 • 以自證券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但適用本法第14條之2第9項規定者,以自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日之日起算 • 證券取得之日,視所轉讓證券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規定認定 26
持有期間之計算(2/5) • 證券轉讓之日 • 視其轉讓證券之事由,分別依規定認定 • 其屬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者,以融券或借券賣出前已取得現券並以該現券償還之情形為限;該現券轉讓之日,分別以原融券賣出之日或原借券賣出之日為準 • 信託財產發生之股票交易所得,適用長期持有優惠規定時,其持有期間之計算,以下列日期(自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日之日)起算至受託人轉讓該證券之日或轉為受託人自有證券之日止 27
持有期間之計算(3/5) • 證券為信託財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受益人如為委託人,為委託人取得該證券之日 • 受益人如為非委託人或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為訂定信託契約之日;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證券為信託財產者,為追加申請日 • 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有變更受益人情事,為變更受益人之日;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為確定者,為確定受益人之日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取得之證券,為受託人取得該證券之日;該證券持有期間內,如有變更受益人情事,為變更受益人之日;如有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為確定,為確定受益人之日 28
持有期間之計算(4/5) • 信託關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予受益人,該信託財產中如有股票,受益人出售該股票之交易所得適用長期持有優惠規定時,其持有期間之計算,以下列日期(自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日之日)起算,至受益人轉讓該證券之日止 29
持有期間之計算(5/5) • 受託人交付之證券為原信託財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受益人如為委託人,為委託人取得該證券之日 • 受益人如為非委託人,為訂定信託契約之日;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證券為信託財產者,為追加申請日 • 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為變更受益人之日;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為確定者,為確定受益人之日 • 受託人交付之證券為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取得之證券,為受託人取得該證券之日;該證券持有期間內,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為變更受益人之日;如有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為確定,為確定受益人之日 30
成交價格如何認定 (一)原則:實際成交價格。 (二)例外: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股票實際成交價格者,除稽徵機關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以該價格計算外,應依下列方式認定其收入: • 上市股票:成交日之收盤價格(無價格以開盤競價基準) • 上櫃股票:成交日之收盤價格(無價格以開始交易基準價) • 興櫃股票:成交日(該日後第1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買賣交割日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公司資產每股淨值) 31
成本如何認定(1/4) • 因購買而取得:成交價格 • 因公司盈餘轉增資而取得:股票面額 • 因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0 • 因公司現金增資而取得:發行價格 • 因股票公開承銷而取得:取得價格 • 因公司設立發起或募集而取得:發行價格 • 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以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第1次贈與前之成本) • 因員工分紅配股、受讓公司庫藏股或參與現金增資而取得: • 原則:可處分日之時價 • 98年12月31日以前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除已將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與股票面額之差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並課徵基本稅額者,以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為準外,以股票面額為準 • 因行使認股權而取得:執行權利日之時價 32
成本如何認定(2/4) • 因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而取得股票股利 • 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者:股票面額 •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信託財產取得股票日之時價 • 經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而取得:約定之轉換價格(無價格以轉換日之股票時價) • 因技術作價或投資而取得 • 93.1.1以後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作價抵繳認股股款而取得: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 • 92.12.31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而取得:股票面額 33
成本如何認定(3/4) • 非屬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規定之緩課股票:股票面額(低於面額以實際轉讓價格) • 融券或借券賣出 • 買進證券償還:買進價格 • 現券償還:取得成本 • 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之外國公司股票 • 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前一日以前取得:申報生效日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 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以後取得:取得成本 • 因公司併購而取得:併購基準日股份對價之金額 34
成本如何認定(4/4) • 經由其他方式取得:實際成交價格 ※時價 • 上市、上櫃股票:收盤價格 • 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公司資產每股淨值) 35
必要費用認定 •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證交稅、手續費、支付證券金融事業之融資利息、融券費用及借券費用 •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證交稅、手續費 36
應檢附文件 • 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者: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 • 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者: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 37
未依法申報或未提供證明文件適用 之推計純益率 原則 • 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 • 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之50%計算 • 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5%計算 •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 38
未依法申報或未提供證明文件適用 之推計純益率 • 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者 • IPO股票:以成交日之收盤價格(上市股票開盤競價基準、上櫃股票開始交易基準價)之50%計算 • 其餘上市、上櫃股票:以成交日之收盤價格(上市開盤競價基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之15%計算 • 興櫃股票:以成交日(該日第1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之15%計算 •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買賣交割日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公司資產每股淨值)之75%計算 39
未依法申報或未提供證明文件適用 之推計純益率 例外 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所得額較依前開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 40
核實課稅-Q&A Q:配偶相互贈與之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次贈與前如屬IPO股票,則受贈配偶出售該股票時,其股票性質應如何認定? 該股票應以第1次贈與前之性質認定,即認定屬IPO股票。 Q:陳先生於101年取得甲公司的未上市未上櫃股票30張,嗣甲公司於102年5月上市後,陳先生於102年6月將該股票全數贈與給配偶李小姐,李小姐並於同年8月出售該股票20張,則李小姐102年出售該股票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是否應課稅? 雖然陳先生是在甲公司股票上市後,才將股票贈與給配偶李小姐,但該股票在陳先生贈與給李小姐前是屬IPO股票,所以李小姐出售該股票時,仍認定係出售IPO股票,李小姐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納稅。 41
核實課稅-Q&A Q:趙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2年3月6日在B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2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1)趙先生於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 (2)證券交易所得額=(12元×20張×1,000股)-(10元×20張×1,000股)-(720元+627元)=38,653元。 (3)應納稅額=38,653元×15%=5,797元。 42
核實課稅-Q&A Q:邱小姐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2年度出售的股票均已持有滿1年以上,惟於103年5月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時,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證明文件,而依推計純益率方式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則邱小姐是否可適用所得按半數課稅的優惠? 可以,邱小姐102年出售的股票雖持有滿1年以上,然其雖採推計純益率方式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仍可適用所得按半數課稅的優惠。 43
核實課稅-Q&A Q:A公司於102年3月1日初次上櫃,陸先生於該公司初次上櫃當日購買該公司股票且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陸先生105年5月1日賣出該部分股票時,可否適用所得按1/4課稅的優惠? 不可以,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然陸先生購買A公司股票係於其初次上櫃當日,而非上櫃前,因此非屬IPO股票,縱使陸先生繼續持有該部分股票滿3年以上,仍無法適用所得按1/4課稅的優惠。 44
核實課稅-Q&A A:楊小姐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B公司興櫃階段(100年12月1日)取得該公司股票100張,嗣B公司於101年3月1日初次上櫃,且其亦繼續持有該100張股票滿3年以上,則楊小姐104年12月20日賣出該100張股票時,出售金額11億元,可否適用所得按1/4課稅的優惠? 楊小姐取得B公司該100張股票雖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櫃的股票,但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應課稅,若楊小姐選擇核實課稅,且該100張股票亦可辨認確屬IPO股票,則可適用所得按1/4課稅的優惠。 45
核實課稅-Q&A Q:杜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若其於101年8月1日及10月1日分別取得C公司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張及3張,102年4月1日再取得C公司未上市未上櫃股票5張,嗣於102年11月1日賣出該公司股票8張,杜先生有幾張股票可適用所得按半數課稅的優惠? 長期持有優惠期間採「先進先出法」計算,因此,杜先生賣出的8張C公司股票中,有5張得適用所得按半數課稅的優惠(詳下表)。 。 46
核實課稅-Q&A Q:個人於所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後出售剩餘持股,每股成本應如何計算? 個人於所投資公司發生虧損而減資時,其投資損失即 已實現,嗣後出售減資後剩餘持股,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上開投資損失後的金額,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 47
設算課稅 • 稅率為20%。 • 所得計算方式:當年度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者,就超過10億之金額部分,依5‰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20%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即就超過10億元部分,課徵1‰綜合所得稅。 48
設算課稅 Q:個人當年度出售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金額超過10億元,選擇適用設算課稅,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還需申報已設算的證券交易所得嗎? 答:國稅局將於每年4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Q:個人當年度出售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金額超過10億元,選擇適用設算課稅,其股票交易所得可否適用「盈虧互抵」或「長期持有優惠」? 不可以,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有關「盈虧互抵」及「長期持有優惠」的規定,並不適用於設算課稅制。 49
設算課稅 Q:張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4年出售興櫃股票50,000股及上市、上櫃股票(非IPO股票)1,000,000股,出售金額總計5億元,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1)張先生出售興櫃股票未達10萬股,無須核實課稅。 (2)張先生104年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未超過10億元,因此證券交易所得額為0元,無應納稅額。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