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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今天需要讨论的内容. 什么是增值税 改革的背景 必要性 工作回顾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主要政策介绍. 什么是增值税. 税收: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必要手段,唯一来源只能是社会居民所创造或者拥有的物质财富。 直接税: 以收入(所得)或财产为税基,不可转嫁,纳税人 = 负税人 间接税: 以支出或消费为税基,可以转嫁,纳税人≠负税人 传统销售税 增值税. 什么是增值税. 传统销售税 计税依据:货物和劳务的全部流转额 征收环节:覆盖货物和劳务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 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弊端: 严重的重复征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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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需要讨论的内容 • 什么是增值税 • 改革的背景 • 必要性 • 工作回顾 • 下一步工作安排 • 主要政策介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什么是增值税 • 税收: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必要手段,唯一来源只能是社会居民所创造或者拥有的物质财富。 • 直接税:以收入(所得)或财产为税基,不可转嫁,纳税人=负税人 • 间接税:以支出或消费为税基,可以转嫁,纳税人≠负税人 • 传统销售税 • 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什么是增值税 • 传统销售税 • 计税依据:货物和劳务的全部流转额 • 征收环节:覆盖货物和劳务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 • 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 弊端: 严重的重复征税 30% 20% 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什么是增值税 • 增值税 • 计税依据:增值税 • 征收环节:覆盖货物和劳务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 • 税率: 比例税率 • 优势: 可以消除重复征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什么是增值税 •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商品和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 • 增值税对消费行为征收 • 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 增值税和传统销售税的区别——消除重复征税 • 传统销售税:专业分工税负重,全能厂税负轻 • 增值税:税负一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什么是增值税 • 增值税的税基 • C:不变资本(生产资料) • V:可变资本(工资) • M:剩余价值 • C+V+m:商品总价值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增值税制度在实践中的主要模式 • 欧洲模式 • 新西兰模式 • 日本模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欧洲模式(增值税) • 特点 • 普遍征收 • 税率档次较少 • 进项税额扣除充分 • 出口统一适用零税率 • 基本制度统一,具体处理上存在国别差异 • 结论 • 现代意义上比较成熟的增值税体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新西兰模式(商品和服务税) • 特点 • 普遍征收 • 单一税率(12.5%) • 进项税额扣除充分 • 出口统一适用零税率 • 极少的减免 • 结论 • 与理想的增值税非常接近,是“完美”的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日本模式(消费税) • 特点 • 普遍征收 • 单一税率(5%) • 进项税额扣除充分 • 账簿法(实耗法) • 结论 • 一种较为特殊的增值税模式,很难适用于其他国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增值税在我国的实践历程 • 试行阶段(1979年-1984年) • 部分地区试行 • 1979年下半年开始 • 襄樊、上海、柳州、长沙、株洲、青岛、沈阳、西安 • 机器机械、农业机具、部分日用机械产品,个别地区还选择了钢铁冶炼业和制伞工业 • 全国统一试行 • 1982年出台《增值税暂行办法》,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 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和电风扇五个税目 • 按照购进扣除的原则,分别试行“扣额法”和“扣税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增值税在我国的实践历程 • 推广阶段(1984年-1993年) • 1984年10月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 •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 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机动船舶、轴承、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等产品 • “扣额法”和“扣税法”并存 • 1990年,部分地区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 • 1993年7月,全国全面推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增值税在我国的实践历程 • 全面覆盖生产流通领域阶段(1994年至今) •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在货物生产流通领域实现了普遍征收 • 简化了税率档次 • 确立了增值税发票的法律地位 • 统一了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 实行按不含税价计税的方法 • 2009年初步完成了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 三次产业之间的税制不统一 • 营业税存在“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环节越多税负越重 • 服务贸易出口无法实现退税 • 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基础上叠加了跨税种的重复征税。 • 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 影响经济发展 • 影响了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制约了三次产业之间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 • 影响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客观上产生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 • 影响了我国国际竞争力,导致无论是货物出口还是劳务出口,均难以实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 影响了税收负担的合理安排,造成商品和服务消费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脱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过程 • 积累 • 理论界、税务系统工作层面开展了大量的研究 • 在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改革的呼声最高 • 契机 • 2008年经济危机,中央提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 • 2009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5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增值税立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过程 • 启动 • 2010年3月,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增值税立法工作组,增值税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 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 推进 • 2010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过程 • 推进 • 201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增值税立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预备项目,要求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1年或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2010年12月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正式部署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工作任务,要求“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 •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在“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税制改革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再次提出,2011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过程 • 公布 • 在测算的基础上,起草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试点方案 》 •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2011年11月17日,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一步工作安排 • 改革推进的路径 • 2012年7月25日上午,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含深圳)等8个省市。 • 2013年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 • “十二五”期间完成 • 改革 • 立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 • 1个《方案》 • 1个《办法》 • 2个《规定》 • 若干补充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 财税【2011】110号印发 • 《方案》是纲领,适用于任何地区、任何行业试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 •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1】111号印发 •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 • 两项规定 • 财税【2011】111号印发 •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是《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架构 • 若干补充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 •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方案》 • 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 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 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 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方案》 • 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方案》 •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 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 •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第二章 应税服务 •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 第六章 税收减免 • 第七章 征收管理 • 第八章 附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为什么要扣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集团纳税制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 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 转让无形资中(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方:属人原则 接受方:收入来源地原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为什么没有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