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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道.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保险系主任:刘紫云教授. 一、保险基础知识 二、保险保障与理财 三、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保险基础知识. 1 、风险与商业保险 2 、 保险基本原则 3 、保险期限. 保险的约束条件. 1 、风险与商业保险. 浙江 5 名遇难儿童死因今将公布 家属拟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 年 02 月 24 日 02:11 扬子晚报. 这是天台县下路王村蔡姓兄弟一家五名孩子在 2007 年正月初一拍摄的一张合影照片 ( 2 月 22 日翻拍)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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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道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保险系主任:刘紫云教授
一、保险基础知识 • 二、保险保障与理财 • 三、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保险基础知识 • 1、风险与商业保险 • 2、保险基本原则 • 3、保险期限 保险的约束条件
浙江5名遇难儿童死因今将公布 家属拟追究责任http://www.sina.com.cn2010年02月24日02:11扬子晚报 这是天台县下路王村蔡姓兄弟一家五名孩子在2007年正月初一拍摄的一张合影照片 (2月22日翻拍)新华社发
北京时间2月27日14:34,智利发生里氏8.8级特大地震,震中位于智利首都圣地亚哥西南339公里。目前已造成750人死亡……北京时间2月27日14:34,智利发生里氏8.8级特大地震,震中位于智利首都圣地亚哥西南339公里。目前已造成750人死亡…… 1.1至3.8日全球发生六级以上地震七次,全球处于“震动”状态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基本原则(保险的约束条件) • (1)近因原则 • (2)保险利益原则 • (3)最大诚信原则 • (4)损失赔偿原则 • (5)代位求偿原则
(1)近因原则 是判断发生的事故是不是保险人应该承担赔付责任的原则。(约定事故) 案例一 • 某人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一天,他驾车外出遭遇车祸,住院2个月,身体完全康复出院。事后,他拿着住院发票,要求保险公司保销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应该给他报销吗? • 不行。因为意外伤害保险只承担死亡、残疾责任,而不承担医疗费责任。某人要想获得这笔医疗费的赔偿,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案例二 • 王女士2005年1月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 王家人索赔理由:如果不是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推卸责任。 • 保险公司: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日本经典案例:交通事故后被害者自杀 • 受害者A乘坐丈夫X驾驶的私家车去购物。当车辆在商场交管人员引导下,打开转向灯,准备进入商场的停车场时,突然被从前面疾驶而来的加害者Y1所驾驶的卡车撞击,致使A头部、颈椎和背部不同程度受伤,且头部的外伤引起视神经也受到损伤。 • 交警现场勘察,认定X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这起事故完全是Y1的过错。因此,Y1和Y2(Y1投保的保险公司)向A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费。
A伤后无法忍受头部外伤的疼痛,精神上也受到很大的打击,于交通事故发生1年后悬梁自尽。X向Y1和Y2请求对A的死亡进行损害赔偿。Y1和Y2以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X向法院提起诉讼。A伤后无法忍受头部外伤的疼痛,精神上也受到很大的打击,于交通事故发生1年后悬梁自尽。X向Y1和Y2请求对A的死亡进行损害赔偿。Y1和Y2以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X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判Y1和Y2承担赔偿A死亡所带来的损失。 日本非英美法系的国家,隶属于大陆法系,在因果关系上的主要理论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
(2)保险利益原则 判断什么人买的保险合同有效 •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反之有赡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反之有赡养义务。 儿媳对儿子已经死亡的公婆或女婿对女儿已经死亡的岳父母也有可能尽主要的赡养义务。
案例四 • 4岁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外公为芳芳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半年以后,芳芳因意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芳芳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外公认为保险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而芳芳的父母却坚持他们才是女儿的合法抚养人和合法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休。 保险金应归谁所有?
拥有财产保险利益的各类人员: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债权人、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承运人、承包人、承租人、受押人的保险利益 案例五 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财产保险一年。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保险期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案例六 被保险人李正,投保木质机动船一艘,从事专业运输。保险金额7万元,按重置价值投保,保险期限自某年三月十五日二十四时起。次年元月十五日,李正驾驶保险船舶运输时,发生触礁事故,出险后,李正用去施救费、维修费共计5400元,他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全部给予经济补偿。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调查,确定补偿依据,调查中发现,船舶投保时属于李正一人所有,他在经营中感到风险太大,便邀请堂兄李军、李华合伙,船分四股:李正2股;李军、李华各一股。他们于投保当年7月办理了船、款股份结算,签订了合伙经营合同,但没有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此案如何赔偿?
(3)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在买保险时,无论过失、还是故意不如实告诉保险公司有关情况,视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是受“不可抗辩条款”制约。 1)投保时履行诚信原则要求: (如实申报) ①产险:投保人在买保险时,如实告诉保险公司关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坐落地点等有关风险情况。 ②人身保险:投保人在买保险时必须讲清楚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 ③有无拒保历史、赔付历史、重复保险?
案例七 梅艳芳生前瞒报病情 保险公司拒赔巨额保金http://www.scol.com.cn2004.1.12 梅艳芳2002年得知患病后,为母亲的生活打算,在已有一份2千万保险的情况下,又买了一份保额为1千万的保险。 阿梅鉴于巨星身份,一直不敢公开病情,治病也在高度秘密下进行。2002年她再买一份新保险时,也是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所以,不敢在保单上申报病情。结果阿梅这份供了一年多的保单,保险公司以漏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千万保金,但退还了所交保险费。 梅妈最终只获得2千万元的赔偿。
(4)损失补偿原则: ★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充分补偿。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不能超过其保险利益—即不能通过赔付而获利。 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根据保险金额确定。 寿险、意外险、医疗险(区别对待)赔偿处理方式不同。
★全损补偿(不定值保险)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 (超额保险 ) 例题:某台机器投保当时,其实际价值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五个月后,因意外灾害造成全损,此时,机器的市场价值跌为9000元,如何补偿?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不足额保险 ) 例题:某房产投保当时,其实际价值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五个月后,因意外灾害造成全损,此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上涨为22万元,如何补偿? ③以保险利益为限 ★定值保险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就低不就高”原则
(5)代位求偿原则(人身保险不适用) • 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例八 近日,中国联通的通信电缆,价值3500元,已全额投保,被农民王某不慎挖断。 联通分公司和王某达成协议(无力赔偿),王某为公司做7个月的巡线员,名义月付工资500元,共计3500元。 保险公司得此消息后,认为联通公司的损失通过协议的履行弥补了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当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果给付联通分公司赔偿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代位行使向王某的追偿权。 联通公司不同意,认为协议履行一个月后,自己现在尚有3000元损失,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双方形成争议。此案如何处理?
3、保险期限约束 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保险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只有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 例如:某女士在2008年11月1日购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观察期为90天,2009年1月10日,女士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属于重大疾病保单的保险责任。2006年1月20日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决定。为什么?
为了防止带病投保,国际、国内保险公司都在重疾险合同中设置了等待期条款。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天,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180天。为了防止带病投保,国际、国内保险公司都在重疾险合同中设置了等待期条款。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天,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180天。 • 该案中,许女士从买单到查出病情在40天之内,没有达到等待期规定,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但保险责任还没有正式开始,许女士当然也就无法得到赔偿。
二、保险保障与理财 • 1、保险保障产品简介 • 2、保险理财产品简介
1、保险保障产品简介 产险 • 主要险种: 定期寿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费用保险 • 保障产品主要特征:费率低,保障程度高, “四两拨千斤”,是一种对价交换活动。 • 例如: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费率8‰ •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费20元,保险金额40万元,0.05‰
定期寿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或全残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定期寿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或全残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投保太平盛世·长安定期寿险A条款 女性,24岁投保,保障10年,保险金额1万元 24岁,趸交59元,年交8元 年交费率0.8‰ 女性,24岁投保,保到55岁,保险金额1万元 24岁,趸交368元,年交20元 年交费率2‰
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日内因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缴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180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2、保险理财产品简介 终身寿险 • (1)储蓄型产品 定期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 两全保险 (2)分红产品 投连产品 • (3)投资型产品 万能保险 变额万能保险 • (4)银行保险产品
(1)储蓄型产品终身寿险保险责任 1)养老金给付 2)意外伤害保障 ①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②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③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 3)疾病身故保障 4)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5)保险费豁免
承担责任期限长,且有现金价值,费率高一些。承担责任期限长,且有现金价值,费率高一些。
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当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五、第十、 第十五周年生效对应日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二十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7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分红产品 • 特色:设定预定(保证、基础)利率,视企业经营状况确定是否额外派发红利(保户参与企业利润分红或保户是企业的微型股东)。
拥有如下利益: 固定收益:每两年领取9000元,直到终身,到88岁,共领取189000元 累积生存金:如果没有领取固定收益,放在公司累积生息,到88岁,高达374559元 分红收益:到88岁,按中档分红演示,累积红利可达491751元 现金价值:88岁时,现金价值为261630元 合计生存利益:到88岁,累积生存金、分红收益、现金价值合计1127940元(3.14。08; 5.85。10;3.87) 本公司声明:以上举例仅为理解条款所用,并不代表本产品实际分红及生存金累积生息情况,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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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险一般是与生存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障型产品连在一起,而且分红险的投资收益不确定,如果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投资收益率会低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分红险一般是与生存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障型产品连在一起,而且分红险的投资收益不确定,如果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投资收益率会低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
两类家庭慎买分红险: • 一是分红险变现能力较差,短期内有大笔开支的家庭应慎购分红险;如果中途退保,投保人只能按保单的“现金价值”退钱,可能连本金都难保。 • 二是收入不稳定的家庭,不宜购买分红保险。
(3)投资型产品 • 投资型产品特征是保险的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相结合的产品。 • 投资型产品=保险+基金
产品介绍 主险 投资连结险,不分红 投保年龄:60天-69周岁 该投连可附加附加险 缴费方式:期缴/可随时额外缴纳现金,无最高限制 缴费期: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 保障期: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或保单终止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未成年人按比例给付)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体全残,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按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费与基本保险金额 保单年度 3千元保费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5千元保费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首年 30000元 50000元 次年及以后 3000元 5000元 基本保费 不论年龄、性别,可选择年交3000元或5000元两种方式。 基本保险金额 在投保人对基本保险金额不作任何变更的前提下,基本保险金额等于年交保费,即3000元保费对应3000元基本保险金额,5000元保费对应5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但在投保第一年,客户无需支付风险保险费,即可享有高达10倍基本保费的基本保险金额(公司赠送)。 基本保费在各保单年度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国寿瑞安两全保险 (万能型) • 全面保障:29种重大疾病保障,更多健康呵护。 • 高额理赔: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将获得高额保险金。 • 终身受益:一生保障、后顾无忧。 • 保单借款: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向保险公司借款。 •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王先生,30周岁,投保10万保额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6,500元,可获得如下收益:王先生,30周岁,投保10万保额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6,500元,可获得如下收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