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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政 士 制 度

地 政 士 制 度. 王 進 祥. 地 政 士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估價師. 1. 大 綱. 一、 地 政 士 之 沿 革 二、 台 灣 土 地 登 記 制 度 沿 革 三、 原 土 地 代 書 制 度 之 盲 點 四、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之 管 理 法 規 五、 地 政 士 法 之 立 法 六、 政 士 業 之 過 去 與 現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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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政 士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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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地 政 士 制 度 王 進 祥 地 政 士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估價師 1

  2. 大 綱 一、 地 政 士 之 沿 革 二、 台 灣 土 地 登 記 制 度 沿 革 三、 原 土 地 代 書 制 度 之 盲 點 四、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之 管 理 法 規 五、 地 政 士 法 之 立 法 六、 政 士 業 之 過 去 與 現 在 七、 台 灣 地 區 之 登 記 案 件 量 八、 歷 年 地 政 士 國 家 考 試 統 計 九、 地 政 士 執 業 十、 地 政 士 業 務 範 圍 十一、 地 政 士 業 務 責 任 十二、 地 政 士 之 專 業 領 域 十三、 地 政 士 之 未 來 走 向 十四、 地 政 士 之 心 態 革 命 十五、 地 政 士 之 世 代 交 替

  3. 一、地 政 士 之 沿 革 (一)司 法 書 士( 日 據 時 期 ) (二)代 書(人)( 台 灣 光 復 後 )( 1945年 --1981年 ): 1. 台灣省土地代書人管理規則 2. 領有代書執照者有 1,027 人 (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1981年 -- 2002年 ): 1. 2002 年 4月 止,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有 24,578 人 2. 2002 年 4月 止,各縣市政府開業執照核發 15,833 人 (四)地 政 士( 2002 年 4月 24日 施行 --) 1. 2006 年 12月 止,領 有 地 政 士 證 書 (含 原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 有 25,698 人 2. 2006 年 12月 止,各縣市政府 開業執照 核發 11,341 人

  4. 地政士之過去 沿 革 (社會地位) (名稱) 1 日據時期之司 法 書 士 ≒ 律 師 ≒ 律 師 2 40年代~50年代之 土 地 代 書 人 < 3 60年代~80年代之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 < 4 90年代~地 政 士 ? (五) 社 會 地 位: ? 4

  5. 地政士之過去 專 業 人 數 (六) 地 政 士 人 數: (未 加 入 公 會586 人) (有證照未開業14,357 人) (2006.12.31) 5

  6. 二、台 灣 土 地 登 記 制 度 沿 革 (一)清 光 緒 11 年 建 省( 西 元 1885 年、民 前 26 年) 1 2 年 設 清 賦 總 局 清 丈 土 地     發 給「丈 單」、「清 賦 驗 証」 (二)1922 年 日 據 時 期,依 日 本 民 法 制 定 1. 台 灣 不 動 產 登 記 規 則 2. 土 地 登 錄 稅 規 則 3. 契 據 制

  7. (三)1945 年 台灣光復,回歸土地法 1. 德 國 權 利 登 記 制( 土 地 ) 2. 澳 洲 拖 倫 斯 制( 建 物 ) 3.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 1946 年 地 政 署 訂定發佈 ) ( 修正 10次- -其中 修正 全文 3 次 ) 4. 1996年 1月 26日 公布施行 信 託 法 5. 2000年 7月 19日 公佈施行 信託業法 6. 2003年 7月 23日 公布施行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8. 7. 兼 採 契 據 制 A原 權 利 登 記 制 度 發 生 競 合 B 造 成 土 地 登 記 實 務 之 衝 擊 8. 地 政 機 關 創 設 第 二 類 * 登 記 簿 * A 信 託 專 簿 (公 示 對 抗 主義) B 土 地 登 記 簿 (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9. 三、原土地代書制度之盲點 (一)業 不 歸 會,欠 缺 團 結 專 業 無 從 提 昇 (二)求 知 慾 未 激 發 導 致 惡 性 競 爭 (三)業 務 扭 曲、欠 缺 定 位 (四)欠 缺自 信 迷 信關 係 (五)忽 略 專 業 缺 乏 自 律

  10. 四、相 關 專 業 人 士 之 管 理 法 規 (一)土 地 法 第 三十七 條 之 一 規 定(1975年--) (二)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 人 管 理 辦 法(1981年-2003年)(已經廢止) (三)地 政 士 法(2002年--) (四)台灣地區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法 規 立 法 時 間: 1. 律 師 法(30.01.11) 2. 律 師 職 前 訓 練 規 則(82.02.12) 3. 會 計 師 法(34.06.30) 4. 技 師 法(36.10.27) 5. 建 築 師 法(60.12.27) 6.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88.02.03) 7.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89.10.04) 8. 地 政 士 法(90.10.24公佈)(91.04.24施行)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70.06.22) (已廢止)

  11. (五)相 關 專 業 人 士:

  12. 五、地 政 士 法 之 立 法 (一)行政院 版 「土地登記士法」 為 藍 圖 (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 全國 聯合會 積極介入並提出「地政士法」草案 (三)2001 年 10 月 4 日 經 立法院三讀通過 (四)2001 年 10 月 24日 公 佈 自 公 佈 後 六 個 月 (五)2002 年 4 月 24 日 起 施 行

  13. (六)2002年 以後因「業必歸會」,至 2006年 12月, 已 加入 直轄市 或 各縣市 地政士公會 者, 10,755 人,其中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人數 最 多 近 2,000人 苗栗縣 嘉義縣 花蓮縣 台東縣 澎湖縣 台北市 台北縣 高雄市 桃園縣 台中市 台中縣 台南市 彰化縣 高雄縣 屏東縣 雲林縣 南投縣 嘉義市 台南縣 宜蘭縣 新竹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公會別) 各縣市地政士公會會員人數總計:10,755人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2006.12.31)

  14. (七)地政士證書 男女 統計圖 :

  15. (八)換照 與 教育訓練 之 提升專業素質: 1. 地政士 開業執照 有效期限 為 4 年 2. 4 年內 完成 專業訓練 30 個 小時 以上 或與 專業訓練 相當 之 證明 辦理換照 3. 屆期 未換照 者,重行 申領 開業執照

  16. 六、 地 政 士 業 之 過 去 與 現 在

  17. (一)地 政 士 業 之 經 營 現 況: 1.個 體 戶(一般登記案件) (1) 獨 資 經 營 (2) 合 夥 經 營 (3) 依 附 仲 介 公 司 經 營 2.聯 合 事 務 所(整批 或 新建 工地案件) (1)二位以上 地政士合夥 經營 (2) 聯合 估價師、建築師、律師 合作經營 3.不 動 產 顧問公司(節稅 規劃 與 信託登記) 4. 兼 營 仲 介 業 5. 兼 營 保 險 業 6. 兼 營 投 資 房 地 產

  18. (二)地政士業 之 內 憂 外 患:

  19. (三)地 政 士 業 之 S W O T分 析:

  20. 七、 台灣地區之登記案件量

  21. (一) 95年度 台灣地區不動產登記 地區 原因

  22. (二) 95年度 台灣地區不動產登記 地區 原因

  23. (三)95年度 台北市不動產登記 地區 原因

  24. (四)買 賣、贈 與、繼 承 登 記 地政士之現在 登 記 案 件 24

  25. 地政士之現在 登 記 案 件 (五) 台北市(2005年)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25

  26. 地政士之現在 登 記 案 件 (六) 日本、台灣土地登記數比較 26

  27. 八、歷年地政士國家考試統計 (一) 1991年 開始考試,至今 已考 18次 (二) 報名人數 1. 1991-1997年 每年,約 12,000~19,000人 2. 1998-2006年 每年,約 4,000~8,000人 (三) 到考率60%~70% 之間 (四) 及格率 1. 最低 2.87 % 2. 最高 30.54 % (五) 總報名人數 150,713人 (六) 及格人數 14,336人 (至2005年)

  28. 九、地政士執業 (一) 積極資格→國家 考試及格 →申領 地政士證書 (二) 向 縣市政府 申請 開業登記 (三)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 4 年 (四) 4 年內 應完成 30 小時以上 專業訓練 (五) 應設立 事務所 或 組聯合事務所,並以 一處 為限,不得 設立 分事務所

  29. 十、地政士業務範圍 (一)不 動 產 登 記 (二)不 動 產 測 量 (三)不 動 產 稅 務 (四)不動產有關公證、認證之申請 (五)提 存 (六) 撰 擬 不 動 產 契 約 或 協 議 (七) 不 動 產 契 約 或 協 議 之 簽 證 (八)其 他 與 地 政 業 務 有 關 事 項

  30. 十一、地政士業務責任 (一)親 自 處 理 業 務 (二)查 明 委 託 人 身 分 (三)收 費 標 準 之 明 示 (四) 接 收 文 件 之 給 據 (五) 非 有 正 當 理 由,不 得 終 止 委 託 (六)應 置 業 務 紀 錄 簿 (至少保存 15 年) (七)違 反 規 定 之 負 賠 償 責 任 (八) 不 得 允 諾 他 人 借 牌 執 業 (九)不得為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十) 接 受 行 政 檢 查 (十一) 加 入 公 會,始 得 執 業

  31. A 產權報告與分析. B契約保證. C 協同交屋 D 媒介裝潢. E 稅務規劃. F 財產管理. G 信託登記. H 住戶規約分析. I 管委會備查 J房稅、地稅減免. k 土地值稅退稅. L共有地處理M糾紛調處. N 繼承規劃 O 公共設施比重分析P 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釐清. Q防患限制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 R反設定 十二、地 政 士 之 專 業 領 域

  32. 十三、地政士之未來走向 (一) 收 費價 值 化(品質提昇) (二) 收 費比 例 化(比例收費) (三) 競 爭合 作 化(雙代書) (四) 簡 單複 雜 化(創造專業) (五) 代 書仲 介 化(仲介高專)

  33. (六)其 他: 1.獨 資 合 夥 化 ( 有 限 合 夥) 2.資 訊 電 腦 化 (加 強 競 爭 力) 3.學 習 多 元 化 (兼 營 或 轉 型) 4.專 業 區 分 化 (區 隔 市 場) 5.經 營 複 合 化 (建 構 通 路) 6.事 務 所 店 面 化 (學 習 仲 介) 7.社 區 發 展 化 (物 業 管 理) 8.無 形 服 務 有 形 化 (創 造 被 利 用) 9.有 形 服 務 價 值 化(雙 照、三 照 同 步 服 務)

  34. 十四、地政士之心態革命 1. 市 場 永 遠 存 在,市 場 不 會 錯 2. 機 會 不 等 人,機 會 更 是 創 造 出 來 的 3. 掌 控 交 易 價 格 卻 無 所 用 4. 用 心 思 維,電 腦 化 跟 上 時 代 5. 有 能 力,也 需 要 能 努 力 6. 沒 有 不 景 氣,只 有 不 爭 氣

  35. 7. 無 所 不 能,有 所 不 為 8. 沒 有 不 可 能,只 怕 不 行 銷 9. 勇 於 提 升 收 費 標 準 10. 不 要 怕 繳 稅 11. 披 袍 上 地 政 所、稅 捐 機 關 12. 專 業 競 爭 ≠ 價 格 競 爭,價值 ≠ 價格 13. 自 己 的 價 值,自 己 創 造 14. 自 己 的 未 來,自 己 把 握

  36. 1. 聯 合、結 盟 2. 產 權 分 析 報 告 3. 主 動 行 銷 4. 異 業 聯 盟 5. 網 路 取 代 馬 路 6. 投 資 理 財 與 稅 務 規 劃 7. 有 限 合 夥 8. 教 育 訓 練 十五、地政士之世代交替

  37. 9. 12,000 個通 路 點 優 勢 10. 聯 合 事 務 所 或 法 人 化 之 企 業 經 營 11. 介 入 產 權 規 劃信 託 管 理 節 稅 策 略公 寓 大 廈 樓 管 轉 型 仲 介 都 市 更 新 容 積 移 轉權 利 變 換

  38. 謝 謝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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