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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答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一、请问 “ 文化企业 ” 、 “ 重点文化企业 ” 、 “ 服务型文化企业 ” 、 “ 中小文化企业 ” 能享受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 : 文化企业能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一) 根据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9〕31 号)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文化企业享受下列营业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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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答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一、请问“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服务型文化企业”、“中小文化企业” 能享受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文化企业能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 (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享受下列营业税优惠政策: • 1、经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 深圳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为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明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 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请问动漫企业适用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 优惠 政策 动漫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 2012 年12月31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2011年1月1日至 2012 年12月31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请问广告行业适用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三、请问广告行业适用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明确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请问软件行业有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 •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为了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税财[2010]64号)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业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业务; •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 •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业务。
五、请问我市会展业有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 • 答:为支持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会展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237号)规定,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交通费和食宿费是指统一代理支付的团体费用。
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相关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账,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相关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账,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 上述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