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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欢迎 参加系统培训. 新舱单及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介绍. 合肥分中心. 目录. 第一部分 项目背景 第二部分 数据传输主体和数据传输类型 第三部分 业务流程 第四部分 前期准备 第五部分 预录入操作 第六部分 相关说明. 项目背景. 第一部分 项目背景 总署规定 相关文件 系统开发. 项目背景 — 总署规定. 总署规定.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第 172 号令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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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欢迎 参加系统培训
新舱单及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介绍 合肥分中心
目录 第一部分 项目背景 第二部分 数据传输主体和数据传输类型 第三部分 业务流程 第四部分 前期准备 第五部分 预录入操作 第六部分 相关说明
项目背景 第一部分 项目背景 • 总署规定 • 相关文件 • 系统开发
项目背景—总署规定 总署规定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第172号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第196号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 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项目背景—相关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 (舱单数据的必、选填项)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1号 (舱单报文结构定义)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 (海运有关事项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1号 (空运有关事项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 (运输工具数据的格式及必、选填项)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5号 (运输工具报文结构定义)
项目背景—系统开发 船舶公司 电子口岸 地方海关 新舱单及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 监管场所 无船承运 经营人
项目背景—系统开发 通关舱单为主线 放行 进出卡口 舱单核注核销 分流、分拨 运输工具动态申报 货物堆存、移动
数据传输主体和数据传输类型 第二部分 数据传输主体和数据传输类型 • 数据传输主体 • 数据传输类型
数据传输主体 船舶运输企业 船舶代理企业 无船承运经营人 理货部门 监管场所
数据传输类型 船舶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备案、进出境动态预报、确报、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 船舶代理企业:运输工具备案、进出境动态预报、确报、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 无船承运经营人:预配舱单、分拨申请、进口分拨运抵报告 理货部门:进口理货报告、出口理货报告 监管场所:进口分拨运抵报告、出口运抵报告
业务流程 第三部分 业务流程 • 海运进口流程 • 海运出口流程
1、进口传输数据时限 业务流程—海运进口 • 原始舱单 • 主要数据 •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 • 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前 • 其他数据 •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业务流程—海运进口 • 进境理货报告 • 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完毕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提示理货报告。 • 分流申请 • 进境货物需要分流的,向海关提交分流申请 • 分流运抵 • 分流完毕后,向海关提交分流运抵报告
业务流程—海运进口 • 分拨申请 • 进境货物需要分拨的,向海关提交分拨申请 • 分拨运抵 • 分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向海关提交分拨运抵报告 • 分拨理货 • 在分拨货物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二次理货报告
2、传输数据次序要求 业务流程—海运进口 总提单主要数据申报后,方可接受总单其他数据和分提单主要数据的传输。 分运单主要数据申报后,方可接受分提单其他数据传输。 总提单的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可以一并传输,但传输时间应当符合原始舱单的主要数据传输要求。 分提单的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可以一并传输,但传输时间应当符合原始舱单的主要数据传输要求。
3、海关审批反馈 业务流程—海运进口 海关对接收到的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其他数据进行审核,并以电子数据方式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审核结果,反馈结果包括:接受传输、不接受传输及原因、请等待海关人工审核等信息。 海关以提单为单位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其他数据的逻辑审核信息。
进口总结 业务流程—海运进口
1、出口传输数据时限 业务流程—海运出口 • 预配舱单 • 主要数据 •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 其他数据 •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 • 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业务流程—海运出口 • 出口运抵报告 • 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 装载舱单 •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 • 出口货物理货报告 • 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2、出口通关关联 业务流程—海运出口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传输后,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行方可办理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 海关接受运抵报告传输后,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行方可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出口总结 业务流程—海运出口
前期准备 第四部分 前期准备 • 企业注册备案 • 操作权限控制 • 系统安装和卸载
前期准备—注册备案 企业备案流程: • 企业备案申请 企业向业务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递交相关备案资料。 • 海关备案审批 现场海关经办关员审核企业递交资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备案意见; 现场海关进行内部备案复核。
前期准备—注册备案 • 海关系统备案 • 同意备案 • 现场海关经办关员进行舱单管理系统企业备案,如该企业对应组织机构号码已经备案,则需修改企业备案信息及重新勾选报文类型和适用范围,并进行分支机构信息登记。 • 在《备案登记表》、《舱单传输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上记录备案登记号码等信息,复印所有材料,《备案登记表》和《舱单传输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复印件签章后返回申请企业,其他资料存档。 • 不同意备案 • 相关资料退回企业。
前期准备—注册备案 如:3300L12345888 当海关系统中备案完成后会生成一个13位舱单传输人海关备案号。 格式:关区号4位+组织机构代码
前期准备—系统安装和卸载 预录入4.0升级版,是在原有预录入4.0的基础上开发的,完全兼容之前客户端的功能,并有做了一些扩展。 安装方式包括了光盘安装和网络安装。由于容量的原因,网络安装不可能涵盖所有插件的安装程序,所以,用户首次安装建议采用光盘安装的方式。
前期准备—系统安装和卸载 预录入4.0升级版网络安装地址: http://update.chinaport.gov.cn/Update/NSPC/default.htm
预录入操作 第五部分 预录入操作 • 新舱单系统 • 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