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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並處理負向人際關係. 霸凌篇. 你們的經驗. 請問妳 / 你從 國小 到 現在 ,在 學校 有沒有 看過 或 聽過 影片中的人際互動?. 故事. 故事中的主角們發生什麼事? 他們的反應是什麼? 他們的心情會怎麼樣? 如果你的心情不好,你會怎麼做? 該事件對雙方的影響是什麼?. 問題解決. 如果這件事發生在你/妳身上,你/妳會怎麼處理? 優缺點各為何?. 故事裡的其他人. 除了雙方主角之外,還有誰在故事裡?都在做什麼。 旁觀的同學觀看衝突時的反應有那些? 為什麼會採取該反應? 旁觀的同學的反應又怎麼影響這個負向的人際互動事件?. 其他的問題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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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並處理負向人際關係 霸凌篇
你們的經驗 • 請問妳/你從國小到現在,在學校有沒有看過或聽過影片中的人際互動?
故事 • 故事中的主角們發生什麼事? • 他們的反應是什麼? • 他們的心情會怎麼樣? • 如果你的心情不好,你會怎麼做? • 該事件對雙方的影響是什麼?
問題解決 • 如果這件事發生在你/妳身上,你/妳會怎麼處理? • 優缺點各為何?
故事裡的其他人 • 除了雙方主角之外,還有誰在故事裡?都在做什麼。 • 旁觀的同學觀看衝突時的反應有那些? • 為什麼會採取該反應? • 旁觀的同學的反應又怎麼影響這個負向的人際互動事件?
你被嘲笑..忽略他 當他是空氣。看你的書或自己的事情。不要生氣、臉紅或顯出難過的樣子。 還是被嘲笑........ 離開現場 走開而不是跑掉。抬頭挺胸,以平常的走路速度離開。不要頭低低的、表情難過的樣子。 他們跟在你後面… 去有大人的地方 不要跑。仔細聽他們的腳步聲,自然的走到有大人的地方,不可以走到廁所或沒有人的地方。 丟東西到你身上… 堅定的告訴他 『停,不要來煩我!』 如果你被欺負…..請這麼做
眼睛 身體 說 直視他,如果不敢看眼睛,你看他的雙眼中間、眉間、眉毛或鼻子。 保持45度,稍微傾斜,保持冷靜放鬆、手自然放下不放口袋。 冷靜 不要用叫的、吼的、說太快或太小聲。 如何說…
NO YES 他一直在取笑我! 他不應該這樣叫我,我不喜歡,像他這樣的人根本不應該在學校,他真的是應該被抓到訓導處。 我試各種方法避免跟他吵起來,我試著忽略他、不理他、走開,我也跟他說:「不要來煩我」,但他還是來煩我,我試過各種方法,但他還是來煩我。 你要怎麼跟大人說這件事?
什麼是霸凌? • 一個人或一群人打、罵、故意不理、排擠等欺負比自己弱的人。 • 別人不喜歡這麼玩,但因自己比較強就強迫他玩或戲弄他。 • 但是,當兩個學生用差不多相等的實力互吵或互打時,就不算欺凌行為。
「霸凌」須負什麼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制、恐嚇、悔辱、悔謗。 2.民事責任:ㄧ般侵權行為、侵害人格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3.行政責任:身心虐待罪。
刑事責任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 ◎強制 •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刑事責任 ◎恐嚇 •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 •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身心虐待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家長與教師之法律責任 ◎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 教育人員負有通報義務,知悉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未通報者,處新台幣6千~3萬元罰鍰。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得記大過。
霸凌投訴專線 • 學校學務處、輔導處電話。 • 學校投訴信箱、校園生活問卷。 • 教育部反霸凌24小時專線投訴 「 0800-200-885 」 • 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 • 台北巿02-2725-2751(軍訓室) • 1999服務專線 • 新北市 0800-580-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