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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替代糾紛處理機制. Chapter 11. 授課教師 : 鄭先祐 教授 簡報人 : 生旅碩一 王筌宥. 化解衝突,有那四種途徑?請扼要說明其內涵。 「 Alternate dispute resolution 」 (ADR) 有那四種類型?請扼要說明其內涵。 「 Alternate dispute resolution 」 (ADR) 的有原則的途徑,有何特質? ( 四項特質 ) 請扼要說明其內涵。. 化解衝突,有那四種途徑?請扼要說明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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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糾紛處理機制 Chapter 11 授課教師:鄭先祐 教授 簡報人:生旅碩一 王筌宥
化解衝突,有那四種途徑?請扼要說明其內涵。 • 「Alternate dispute resolution」(ADR)有那四種類型?請扼要說明其內涵。 • 「Alternate dispute resolution」(ADR) 的有原則的途徑,有何特質?(四項特質) 請扼要說明其內涵。
化解衝突,有那四種途徑?請扼要說明其內涵。 • 當資源或環境方面的發生不同利益分配的衝突時,至少有四種方法可以化解衝突,這些方法不一定是各自獨立的,有些可以一起使用。 • 分別為: (1)政治(2)行政(3)司法(4)替代糾紛處理機制。
政治:決策者評估競爭價值與利益的多寡,然後作出決定。他們通常不擅於資源和環境管理,但他們在行政上確實吸收來自技術專家的意見。此外,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決策者負責所有民生,通過各種參與機制,他們可以直接聽取民眾的需求、希望和喜好。政治:決策者評估競爭價值與利益的多寡,然後作出決定。他們通常不擅於資源和環境管理,但他們在行政上確實吸收來自技術專家的意見。此外,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決策者負責所有民生,通過各種參與機制,他們可以直接聽取民眾的需求、希望和喜好。 • 行政:建立在資源和環境管理機構,並允許官員對一些類型的糾紛作出決定。因此,一個地區與區域負責單位的權力可能是互相衝突的,應大家一起傾聽彼此的意見,由技術專家提供的資訊評估,然後做出一個決定
司法:涉及司法訴訟和法院的方式。這種方法非常適合在當事人堅持自己的立場,不願主動與其他各方會面,試圖達成一項決議,且讓其他與會者感到憤怒。一旦作出決定司法有權力(通過警察)執行施加制裁(罰款,監禁)。司法:涉及司法訴訟和法院的方式。這種方法非常適合在當事人堅持自己的立場,不願主動與其他各方會面,試圖達成一項決議,且讓其他與會者感到憤怒。一旦作出決定司法有權力(通過警察)執行施加制裁(罰款,監禁)。 • ADR:主要特徵包括(1)注意論點對案例的需要和利益(2)說服而不是強迫(3)承諾聯合協議,而不是強加解決方案(4)重視建設性的利益溝通和理解改進,而不是消極的辯解或批評(5)共同承諾實現目標,因為這將是長久的(6)有效地分享和利用資訊(7)更大的靈活性。
「Alternate dispute resolution」(ADR)有那四種類型?請扼要說明其內涵。 • 四種類型:(1)公眾諮詢(2)協商(3)調解(4)仲裁。
公眾諮詢:公眾諮詢是一種替代司法、行政和政治的途徑。然而,公眾諮詢也很容易成為行政和政治途徑中一個組成部分,任命或選舉產生時,決策者在作出決定之前尋求諮詢,或允許一些是由公眾與市民決定。公眾諮詢:公眾諮詢是一種替代司法、行政和政治的途徑。然而,公眾諮詢也很容易成為行政和政治途徑中一個組成部分,任命或選舉產生時,決策者在作出決定之前尋求諮詢,或允許一些是由公眾與市民決定。 • 協商:談判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團體共同探討一個問題的情況下,這是造成他們之間的衝突。各方必須願意與對方研究這個問題,沒有個人或團體提供援助及爭議,以達成共識。
調解:調解談判的所有人,再加上參與一個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第三方無權制定或實施一項協定,在這種情況下,調解員可以是單獨的群體,幫助他們找出主要的爭點,然後作為一個使者,促進各方之間的對話。調解:調解談判的所有人,再加上參與一個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第三方無權制定或實施一項協定,在這種情況下,調解員可以是單獨的群體,幫助他們找出主要的爭點,然後作為一個使者,促進各方之間的對話。 • 仲裁:不同於調解,第三人擔任仲裁員有權作出決定,這可以具有約束力。如果它是有約束力,那麼爭議各方已同意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尊重的仲裁員結論。
「Alternate dispute resolution」(ADR) 的有原則的途徑,有何特質?(四項特質) 請扼要說明其內涵。 (1)區分人和問題。 (2)注重利益,而不是立場。 (3)發明選項,互惠互利。 (4)堅持明確的“客觀“準則指導決策。
(1)區分人和問題:我們的目標應該是超越參與的人的特質,各方彼此是朋友而不是對手。(1)區分人和問題:我們的目標應該是超越參與的人的特質,各方彼此是朋友而不是對手。 • (2)注重利益,而不是立場:兩個對立雙方可能會發現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興趣,如果他們專注於他們的共同興趣,並探討其他方法,會產生更富有成效的討論。
(3)發明選項相互增益:不是每一種解決方案,都只考慮到能為自身提供福利,它是尋找更具建設性的解決方案,為所有各方帶來好處。(3)發明選項相互增益:不是每一種解決方案,都只考慮到能為自身提供福利,它是尋找更具建設性的解決方案,為所有各方帶來好處。 • (4)堅持明確“客觀“準則:如果要發展相互增益選項,那麼在使用這些標準應允許當事人雙方要公開有關的鑑定與評價方案在衝突中使用的原因和理由。然後將成為確定一個或多個解決方案,而不是為任何集團的立場提供最大的利益。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