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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局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什么权利? 当事人如何寻求国家赔偿? 本案中的赔偿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2001 年元月 8 日晚, 19 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理发店看电视,突然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他们轮流对她审讯了一整夜,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认定麻旦旦为 “ 男性 ” 并且有 “ 嫖娼 ” 行为。在麻旦旦申请复议后,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 “ 处女膜完整 ” 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这件事传得沸沸扬扬,成为街头巷尾议论的 “ 大笑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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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局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什么权利? 当事人如何寻求国家赔偿? 本案中的赔偿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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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2001年元月8日晚,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理发店看电视,突然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他们轮流对她审讯了一整夜,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在麻旦旦申请复议后,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这件事传得沸沸扬扬,成为街头巷尾议论的“大笑话”。

  2.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麻旦旦决定状告咸阳市公安局和泾阳县公安局。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处罚裁决书、强制传唤和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违法、强迫原告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对原告的讯问程序实体内容违法、对原告在审讯时使用械器和械具等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费用500.956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万元。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麻旦旦决定状告咸阳市公安局和泾阳县公安局。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处罚裁决书、强制传唤和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违法、强迫原告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对原告的讯问程序实体内容违法、对原告在审讯时使用械器和械具等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费用500.956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3.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在3月20日对此案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迫原告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10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误工费按每日25.67元至2001年1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在3月20日对此案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迫原告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10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误工费按每日25.67元至2001年1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4. 二审判决结果仍然令人失望:二审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讯问时使用械具、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麻旦旦做处女膜完整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二审判决结果仍然令人失望:二审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讯问时使用械具、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麻旦旦做处女膜完整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5. 问题: 公安局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什么权利? 当事人如何寻求国家赔偿? 本案中的赔偿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6. 国家统计局此前公布200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是37.33元,麻旦旦被限制人身自由23小时,虽然不满一整天,但横跨两天,因此按两天赔偿,共74.66元。 参照200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371元,按每年365天计算其每日误工损失。本案还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34元。

  7. 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由于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8.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9.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1)违法拘留  (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1)违法拘留  (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10.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1.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四、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13. (二)赔偿义务机关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二)赔偿义务机关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4. 3.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15. 五、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行政先行程序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6.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1.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申请的期限《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与不赔偿的决定。2.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的内容3.赔偿处理不成 处理不成,自两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17. 六、行政追偿1.定义: 追偿又称为求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18. 2.追偿的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 (2)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19. 七、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一)赔偿方式 (一)金钱赔偿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

  20. (二)赔偿计算标准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200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63.83元人民币,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8405元,日平均工资为73.3元。

  21.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2. 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或辐)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被抚养(或扶养)人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为止。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或辐)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被抚养(或扶养)人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为止。

  23. 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处罚款、追缴、没收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

  24. (三)赔偿费用 我国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赔偿请求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25. 案例一:1997年3月18日,某区派出所的警察王某因调休没有上班。当日,王某骑车上街买东西,行至市二环路某道口,与迎面驶来的骑车人李某相撞(王某 系逆行)因王某出言不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动手殴打李某,后被人劝开。李某回家后,经诊断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900元。后来,李某经钓打听,得知王某系某区派出所的警察。李某遂要求该派出所解决,但该派出所不予理睬,李某便到某区人民法院以派出所 警察执行公务期间殴打他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派出所赔偿其损失。法院经与该派出所核实,得知王某当天调休未上班。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例一:1997年3月18日,某区派出所的警察王某因调休没有上班。当日,王某骑车上街买东西,行至市二环路某道口,与迎面驶来的骑车人李某相撞(王某 系逆行)因王某出言不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动手殴打李某,后被人劝开。李某回家后,经诊断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900元。后来,李某经钓打听,得知王某系某区派出所的警察。李某遂要求该派出所解决,但该派出所不予理睬,李某便到某区人民法院以派出所 警察执行公务期间殴打他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派出所赔偿其损失。法院经与该派出所核实,得知王某当天调休未上班。法院应如何处理?

  26. 2.原告某乡农民陈某和其儿子陈兵拉了一车西瓜去县城卖。走到县城南关大街时,碰到一群年轻人要买西瓜,他们将车围住后你挑我捡,有的人未等称重量就往袋子里装。后来,人越来越多,陈某及其儿子无法控制局面,这伙人便开始哄抢西瓜。情急之中,原告叫儿子到不远处的该县城关镇派出所报案,让派出所来人制止哄抢行为。当陈兵跑到派出所时,值班民警王某正要下班,听了陈兵的报案,王某说:“现在已经下班了,下午再说吧。”遂锁上门扬长而去。不久,原告的西瓜被抢光,损失700元。原告陈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派出所赔偿其所受损失。

  27. 3.个体户李某在东城区工商局办理了经营冷饮的营业执照,确定其经营地点为某市场的第一个摊位。1997年2月20日,在此市场的第二个摊位经营书刊的个体户王某侵占了李某的摊位,双方发生争吵。同日上午,东城区工商局所属的向阳路工商所在解决此纠纷时,责令王某和李某停止营业,并扣缴了双方的营业执照。3月8日,在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向阳路工商所发还了王某的营业执照,却仍将李某的营业执照扣留。李某多次要求解决纠纷,但均没有结果。遂向东城区工商局请求解决。

  28. 4月1日,东城区工商局召集李某王某调解达成协议,即市场的第一个摊位由李某和王某每个月轮流经营,4月先由王某经营,到了5月,王某却拒不让出第一个摊位。李某再找工商局解决,该工商局决定将李某的经营地点调到另一处,李某不服该处理决定,工商局也未归还其营业执照。1997年5月20日,李某以东城区工商局违法扣缴其营业执照为由,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发回其营业执照,并赔偿其因停止营业3个月的营业利润损失3600元、摊位租赁费300元及停业使已经制好的冷饮不能售出而造成的损失60元。 问:李某可得到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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