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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兒少保護法應有之認識與作為

教師對兒少保護法應有之認識與作為. 講師: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 卓雅苹 博士生 日期: 100/07/15. 講師專業背景. 卓雅苹 67 年次 〈34 歲囉! 〉 學歷: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生 靜宜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 經歷:「張老師」基金會社工督導 社工經歷 5-6 年. 你 / 妳的需要 = 我的服務. 請接受我誠摯的邀請 …. 誰來提供社會福利服務?. 【1】 靠自己最好 【2】 有「家」的人比較牢靠 【3】 「福利社區化」 -- 社區照顧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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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兒少保護法應有之認識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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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教師對兒少保護法應有之認識與作為 講師: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 卓雅苹 博士生 日期:100/07/15

  2. 講師專業背景 • 卓雅苹 67年次〈34歲囉!〉 • 學歷: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生 靜宜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 • 經歷:「張老師」基金會社工督導 社工經歷5-6年

  3. 你/妳的需要=我的服務 請接受我誠摯的邀請…

  4. 誰來提供社會福利服務? 【1】靠自己最好 【2】有「家」的人比較牢靠 【3】「福利社區化」--社區照顧很重要! 【4】志工和社福機構GO! GO! GO! 【5】營利單位come on 【6】員工福利粉重要 【7】找錢 v.s 福利 資料改編自:萬育維〈2007〉社會福利服務理論與實踐(修訂二版)

  5. 經濟安全 貧窮.社會救助 就業安全 【1】中途輟學 青少年福利服務 【2】兒童保護服務 【3】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服務 【4】身心障礙服務 個人福利服務 失業.未充分就業 醫療照護 住宅 老人.健保.醫療 住屋.遊民 資料改編自:萬育維〈2007〉社會福利服務理論與實踐(修訂二版)

  6. 家暴→兒少虐待.性侵害 類型1. 家庭暴力〈配偶暴力、家屬暴力、同居人/男友暴力〉 —110、113婦幼保護專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類型2. 兒童虐待、少年虐待 —110、113婦幼保護專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類型3. 性侵害〈亂倫、約會強暴、意外事件〉 —110、113婦幼保護專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縣府社會處 類型4. 高風險家庭〈有兒虐之虞→針對兒童少年部分〉 —填寫高風險家庭通報單→縣府社會處

  7. 哪些屬於家庭暴力通報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 •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 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三條 •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同居〉、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8. 哪些屬於兒少虐待通報範圍? • 兒童少年有下列情況緊急者,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防治中心社工員評估處理: • 兒童、少年受不當照顧或遭受嚴重疏忽、虐待及家庭內性侵害。 • 兒童、少年遭受監護權人疏忽或虐待,對無監護權之父母或其他親戚願出面協助照顧者,需社工員評估是否適合託付照顧。 • 兒童、少年遭受嚴重身體虐待甚已致死,須社工員評估家中是否有其他兒童少年可能受虐。 • 兒童、少年遭受性侵害,須陪同偵訊。 • 兒童、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須陪同偵訊。 • 兒童、少年因家庭暴力或與父母發生口角、爭執等,不敢回家,無其他支持網絡可立即協助。 • 接獲三歲以下或無法明確表意之無依兒童通報,立即派案社工員評估處理,並請員警協尋;其餘無依兒童經員警協尋無人出面指認。 • 兒童、少年夜間在外遊蕩,無法聯絡到家屬或聯絡後家屬不願領回。 • 兒童、少年於街頭行乞。 • 兒童、少年之父母或照顧者表示有照顧困難。 • 其他經評估需要社工員出勤協助或評估後續處理方式之案件。

  9. 哪些屬於性侵害通報範圍? • 刑法第10條第5款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1.違反性自主權 2.未成年人無性自主權

  10. 【1】申請人需設籍本縣一個月以上【2】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4】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三)家庭暴力受害。(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七)其他經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5】前項各款扶助對象因情形特殊,經本府社工員調查屬實有補助必要者,俟本府核准後,得不受設籍本縣之限制。【1】申請人需設籍本縣一個月以上【2】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4】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三)家庭暴力受害。(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七)其他經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5】前項各款扶助對象因情形特殊,經本府社工員調查屬實有補助必要者,俟本府核准後,得不受設籍本縣之限制。 【特殊境遇家庭:離婚.家暴.未婚懷孕】

  11. 哪些屬於高風險家庭通報範圍? 一、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頻換同居人,或同居人有從事特種行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 二、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三、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四、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五、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六、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遭暴力或非法手段討債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七、其他╴╴╴╴╴╴╴╴ 針對兒童少年

  12. 試試看: 高風險通報單

  13. 逃家逃學〈中輟〉.吸毒.幫派.性交易 類型1. 中輟生〈國小、國中〉 —由學校通報縣府教育局「中輟系統」.輔導室.校外會. 認輔志工、秀才國中、生命之鴿中輟輔導班 類型2. 逃家逃學兒少—少年隊、少輔會、縣府社會處〈高關懷少年〉 類型3. 吸毒兒少—少年隊、少輔會、縣府社會處〈高關懷少年〉 類型4. 參與幫派兒少—少年隊、少輔會、縣府社會處〈高關懷少年〉 類型5. 性交易兒少 —警察單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14. 哪些算是少年偏差行為?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第3條 少年: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少年刑事案件: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少年虞犯: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年隊3472-011

  15. 哪些算是兒少性交易行為? 未成年人無性自主權 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 ◎ 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十八歲以上之人,如遭他人以強暴、脅迫、略誘、買賣、或其他違反本人 意願之方法而與他人為性交易者,得請求依本條例安置保護。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6. 毒品防治資源單位

  17. 窮困/經濟弱勢/急難救助 類型1. 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分類/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類型2. 中低收入—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類型3. 急難救助〈家中負擔家計者過世、卡債、失業等〉 —鄉鎮市公所社會課、縣政府社會處、慈善及社福等民間單位 類型4. 單親家庭〈單親媽媽、單親爸爸〉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單親家庭中心 類型5. 未婚懷孕 類型6. 自立生活少年

  18. 家訪.電訪時觀察評估 請教鄰長.里長.村長.各區社福中心 慈善及社福機構 不需要經濟補助 需要經濟補助 協助申請者: 1.案家本身 2.村長.里長 3.各區社福中心 1.填寫紀錄 2.定期訪視關懷 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縣府社會救助科

  19. 桃園縣政府社會處

  20. 【物資:安家實物銀行】

  21. 【健保欠費補助:健保局】

  22. 桃園縣政府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本縣縣民-以戶籍所在地為依據;非本縣縣民-以現居地為依據)

  23.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24. 單親、外籍配偶、特殊族群 類型1. 單親家庭〈單親爸爸、單親媽媽〉 —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類型2. 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外籍配偶服務中心 類型3. 遊民—縣府社會處〈遊民承辦人〉、人安基金會 類型4. 更生人、受刑人子女—更生保護會 類型5. 自殺—0800788995.自殺防治中心.1995.1980 類型6. 原住民〈?〉—縣府原民局、縣府社會處

  25. 心理諮商服務 • 桃園縣南區學校心理衛生諮詢服務中心 03-428-7288#613 • 心寧診所03-392-0522 •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03-332-588 • 張老師心理諮商中心 1980助人專線或03-491-6999分機17 • 生命線1995 • 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26. 自殺防治通報

  27. 遊民服務

  28. 老人福利/長期照護 類型1. 老人年金—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類型2. 榮民—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類型3. 長期照護中心 —鄉鎮市公所社會課、縣政府社會處老人課、民間單位

  29. 老年縣民三節獎勵金 •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 服務內容符合資格者,每人每節(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發放新台幣二千元整。 • 服務對象凡年滿六十五歲之縣民(原住民滿五十五歲),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且有居住事實者。 • 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身分證影本或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乙份 3、郵局或農會帳戶影本(須配合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作業) 4、申請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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