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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楊燦能 (02-29320212 轉 304) 100 年 9 月. 一、前言. ( 一 ) 採購整體:機關、採購單位及業務科室 1. 態度 2. 操守 3. 專業 ( 二 ) 著重招標、決標的發包階段 ( 三 ) 最有利標的運用.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可 搭 配 複 數 決 標. 公開招標 ( 採 19).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選擇性招標 ( 採 20,21). 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 ( 採 22). 最有利標決標 ( 適用 , 準用 , 參考 ). 公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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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楊燦能(02-29320212轉304) 100年9月
一、前言 • (一)採購整體:機關、採購單位及業務科室 • 1.態度 • 2.操守 • 3.專業 • (二)著重招標、決標的發包階段 • (三)最有利標的運用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可 搭 配 複 數 決 標 公開招標 (採19) 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 選擇性招標 (採20,21) 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 (採22) 最有利標決標 (適用,準用,參考) 公開取得 (採49)
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圖 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同質採購 公開招標 同質最低標 公告金額以上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1.異質最低標 2.適用最有利標 異 質 採 購 比價 公開 公開 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 報價單 取最有利標精神 參考最有利標 企劃書
同質/異質 採購 決定決標方式之原則: 依採購標的之異質情形評估之 採購 異質 同質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1.1.2.政府採購決標方式及原則 採購 異質採購 同質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擇符合需要者議比價 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 大 小 差異性 最低標決標 異質項目 多 少 公開取得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1款 參考 採購標的物明確者,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公開評選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限制性招標 準用 1.1.4. 標價偏低依採58程序處理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 最低標作業須知
1.1.3.異質採購認定原則 • 評估採購標的異質性之法規依據: 同 質 採 購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 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 施行細則第66條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異 質 採 購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技術 品質 功能 管理 商業條款 履約績效 價格 財務計畫 其他 95.10.23 工程企字09500409890號函 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函頒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函頒 • 壹、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 • 一、定義: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 二、異質之判定原則: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可就下列事項判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 •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 (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 (三)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 (四)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 (五)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 (七)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 (八)財務計畫。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 (九)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 貳、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 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 叁、同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 招標機關採購之標的物明確,例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應以最低標決標。 8 2.1
1.1.4.常見規劃採購方式階段錯誤態樣 一.同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如設計內容簡單之建築物整修工程。 二.異質情形小之採購,未評估採用最低標或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之可行性,逕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三.異質情形大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勞務服務工作,逕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98.7.9工程管字第09800303520號函) 四.辦理統包工程,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或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五.財物採購,誤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lO款規定辦理。 六.原採行最有利標決標者,為避免上級機關之核准,轉採行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辨理。
稽查意見 案例1.1 1.1.5.案例說明-C1.1.誤用最有利標 • ○機關辦理「MP3數位隨身聽(碟)2,792台」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 ○機關辦理「購置96年度端午節及中秋節禮盒」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電磁爐) • 台北市審計處96.11.26審北五字第0960001237號函:「…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前題乃為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且不宜以最低標辦理之案件,查本案既已限定採購標的為MP3,且該產品均屬現貨供應,採購規格訂定並無困難,尚難謂具異質性之採購,來函所稱MP3種類繁多,容量、品牌、功能等差異,當屬規格訂定之範疇,貴局未能妥適規畫採購策略,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案,核有欠妥,仍請查明妥處。」
2.1.3 稽查意見 案例1.2 C1.2.誤用準用最有利標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資訊服務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建置○資訊系統計畫」採購,惟設備費遠高於資訊系統有關勞務服務費用。 1.依採購法第7條:「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2.本採購兼具財物及勞務性質,其勞務金額遠低於財物金額,應歸屬財務採購。倘本採購確異質性高,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時,則應採最有利標決標,卻援引委託專業服務方式辨理,核有規避上級機關之核准,轉採行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之情事。
參考見解 案例1.3 C1.3.規劃採購方式缺失案例-統包 •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廁所整修工程,並採最有利標決標。 1.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統包作業須知5) 2.補強或整修工程,招標前如未經詳實調查、設計或招標機關履約管理能力不足者,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工程會96.10.15工程企字第09600413940號函) 3.採購案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統包作業須知6) 4.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應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工程會95.6.20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函頒「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案例1.4 C1.4.規格明確 1.本案制服之款式設計及質料等,業以小額採購逕洽○廠商設計完畢。 2.機關再以採購法22-I-9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制服之採購。 3.本案制服之採購應屬財物採購,無採購法22-I-9之適用。 4.另本案規格明確,僅布料織部分規格開放設計,屬異質程度小者,應無最有利標之適用,建議得依異質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案例1.6 C1.6.兼有二種以上性質 • 有一採購案,必須以統包方式辦理,費用預估為財物3000萬元、工程500萬元、勞務1200萬元,如何認定採購性質之歸屬?需否報請上級機關監辦? 參考見解 1.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7) 2.本案可歸屬財物採購,總金額為4700萬元,未達查核金額,免報上級機關監辦。(88.8.24.工程企字第8811508號函)。
案例1.7 C1.7.兼有二種以上性質 • ○機關辦理○年度○勤務輔助派遣系統(含裝修工程、資訊硬體、軟體) • 採購總經費為74,877,470元,其中工程為10,497,660元,勞務為22,076,010元,財物為42,303,800元。 參考見解 1.本採購以財物所佔比例最高,故機關認定歸屬為財務採購辦理,並以財物採購未達一億元認定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 2.惟查其中勞務部分已逾二千萬元,本應以巨額採購認定之,今因合併招標致歸屬後重新認定而改變。 3.本案合併招標是否適宜,宜審慎評估。
案例1.14 C1.14: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 • ○機關辦理○運動會接駁用車採購,簽辦時逕簽註「擬請准予比賽期間大會用車分別向○○客運、○○公車船管理處及○○客運分別議價辦理」。 參考見解 1.按上述行為係屬限制性招標,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簽文內未見任何法令依據,核未符採購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一規定。 2.另本三件採購標的名稱及性質均相同,且於同一日決標,各案採購金額併計後達160萬餘元,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是否屬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得分別辦理之情形,該機關並未詳加檢討,是以尚難謂無採購法第14條所稱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情形之虞。(採14、細則13)
案例1.15 C1.15: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該案之法定預算書標示「分批辦理採購」,總工程費55,000,000元;惟「採購金額」以該次採購案之預算額度1,738,829元認定,未報上級機關監辦。 參考見解 1.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2.採購金額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規定,等標期應為21日,且依採購法第12條規定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12、細則6)
案例1.17A C1.17:公告金額以下採購之分批 • ○機關於92.7.18~92.12.25期間辦理各里辦公室至○名湯研習會,共辦理21梯次,每案皆為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活動地點皆位於烏來地區,承作廠商中某甲旅行社承攬18件。
案例2.2 C2.2.工程採購工程管理費用 • 工程採購標的施工費預算95萬元,如加計機關自行留用之工程管理費用、空氣污染防制費…部分,則逾100萬元。本採購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參考見解 • 「預算金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一項規定,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 工程採購標的之預算既為95萬元,如無後續擴充情形者,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包括機關自行留用之工程管理費用部分。(93.9.23工程企字第09300370160號函)
案例2.3 C2.3.預算編列後控留不用 • 電腦財物採購預算編列100萬元,經市場詢價後只需80萬元,本採購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參考見解 • 該採購之預算金額仍應為100萬元,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惟如機關決定控留20萬元繳庫不支用,得以可支用上限80萬元認定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93.9.23.工程企字第09300370160號函)
案例2.4 C2.4.預算編列後控留不用 機關未支付價金之採購,有相關法令規定者,從其規定,未有規定者,應以是否存有「對價」之本質為判斷原則: • 案例:捷運公司辦理「臺北捷運指南手冊」印製雖未動支機關經費,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利金及廣告收入抵付,二者之間確存有「對價關係」,適用採購法。 • 案例:[○土地合建開發],如採一般民間合建分屋模式,由機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乙案,係以提供土地供興建做為所分得房屋之對價,應適用採購法。 • 案例:[委託廠商拖吊並處理廢棄車],廠商雖付款予機關,不影響其存有拖吊費、處理費之對價本質,仍應適用採購法;如[變賣廢棄車],由廠商自行前往拖吊者,則不適用 • 案例:[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不適用採購法;如[資源回收場委託管理],機關不支付價金,以資源回收物為其對價,則適用採購法。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一】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以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勞務採購,第1、2招標均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爰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邀○廠商辦理議價,惟機關配合廠商之意見,修正預算金額、履約期限、採購標的之實施計劃、契約之約定等條件,並與該廠商議價後決標。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不當採用) 1.已逾天然災害1年以上,仍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2.因機關行政作業辦理不及,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不當採用) 1.○機關辦理松山機場停車場改建工程之規劃設計案,以捷運隧道通過松山機場設站影響為由,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以變更設計方式,交原廠商(○工程顧問公司)辦理。 2.審計處稽查結果:該立體停車場之興建與捷運潛盾隧道工程施作,無必然關聯,非屬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擴充,核不符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又因原廠商未具建築師資格,無法申請建照,又將該案交由○建築師辦理,認有不當轉包之嫌。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不當採用) ○公共建築工程經檢討需辦理後續擴充,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將該部分規劃設計,以限制性招標交由原廠商辦理。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不當採用) 1.○機關招標文件訂定:「合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本合約繼續有效,每期一年,如有異議應於合約屆滿前二個月通知對方不再續約。」 2.本案因未敘明續約期間之上限,不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工程會88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8807837號函示:「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行,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不得依該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不當採用) ○機關於原有採購案係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亦於原契約中規定:「甲方得視實際需求於契約屆滿前,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辦理續租…」
限制性招標相關作業不當: • 未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簽辦時未敘明: • 須採限制性招標之事實理由 • 其法令依據、 • 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理由、 • 邀標對象及其獲邀緣由 • 部分案件於簽辦過程中未提及邀標對象,於簽准後逕邀特定對象議、比價。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一】 • (一)採購招標、決標流程(參考範例) • 業務單位: • 提出採購需求、招標方式及預算,簽報機關首長。 • 總務單位(秘書室): • 採購需求核可後,準備招標文件並簽報機關首長。 • 招標文件核可後,上網公告。 • 廠商領標時應告知詳細清點招標文件及自赴施工地點勘查。 • 廠商之疑義依採購法第41條及細則第43條規定辦理。 • 廠商之異義依採購法第75條及細則第102~105之1條規定辦理。
(一)採購招標、決標流程(參考範例) 6.招標期間招標文件之變更或修正,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但涉及價金或廠商資格屬重大變更,應自修正日起延長原等標期天數。 7.採購案如委託設計,專業之疑義應請受委託者做妥適之釋疑。 8.核對收件處所時鐘,做為確切截止投標時間。 9.截止投標至開標時間承辦員應上網查詢「拒絕往來廠商名單」 • 採購審查小組: •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所提擬訂有底價之採購或變更設計新增單價預估金額及分析資料,研提建議金額,供首長或其授權人參核。 • 開會審議業務單位預估金額,核定建議金額。 • 底價表務必請首長或其授權人填寫簽核時間。
(一)採購招標、決標流程(參考範例) • 開標主持人、監辦、記錄、業務單位: • 依投標須知第34點主持應詢問投標廠商有無提出繳納押標金之憑證(收據聯或憑據)。 • 已逾開標時間,廠商仍可依規定核對證件後進場。 • 開啟證件封審查資格。 • 押標金以支票方式之審查。 • 檢查招標文件廠商全名、印章印文,避免有「張冠李戴」之情事。 • 是否訂定「規格標」應加以審慎考量。 • 廠商資格審查全部審核完畢後,再依投標須知第39點之規定,告知不合格廠商無效之處。 • 宣佈決標或無法決標,並做成紀錄。 • 填具「押標金審核登記暨廠商簽收開標紀錄」並請廠商蓋章。 • 依限完成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公告。
(一)採購招標、決標流程(參考範例) • 總務單位(秘書室): • 得標廠商應於得標次日起十日內至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 • 得標廠商應於得標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本機關簽訂契約。
(二)開標結果: 1.不予開標:本法48條第1項 2.流標:家數不足 3.廢標:未進入底價 4.保留決標: (1)低於底價8折(本法58條及細則79、80條) (2)超底價決標(本法53條第2項) 5.決標 (三)94年正本專案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1. 88.09.27 8814175 • 二、 機關依本法第42條規定採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採購,第一階段資格標只要有3家以上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之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本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4項)。三、 來函說明二所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辦理者,為開標之要件,不視為「階段」。四、 來函說明三所述情形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開標後審查結果,縱使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之情形,仍屬適法。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2. 88.08.27 08072 • 依政府採購法第13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其(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及「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辦法」第3條規定意旨,監辦人員針對採購負有監督之職責,本案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之委員辦理之事務,將涉及採購案之資格、規格、商業條款或評選等採購實質事項,如監辦人員為其委員,恐將喪失客觀監督立場,故採購委員會或興建委員會之委員不宜由監辦人員擔任。至有關底價之訂定,應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辦理,無需監辦人員參與底價之訂定。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4. 89.03.08 89004694 • 來函所附之規格書雖不在洽詢範圍,惟查部分規定與本法規定不符:(一)領標方式僅限「自行領取」一種,違反本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二)「資本額」及「實績」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之「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始得訂定。依等標期推測,本案並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三)授權經銷證明及生產廠商所承諾負責維護證明,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條至第5條規定。(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其期間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5款規定。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5. 95.07.25 09500256920 •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二、招標方式及決標之探討【五】 • (四)工程會解釋函 • 6. 94.10.18 09400380130 • 二、有關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乙節,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 三、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一】 • (一)規格訂定案例討論 • 1.優美桌椅案 • 2.運動健身器材採購案 • 3.床舖案
3.2.4.案例說明:訂定技術規格不當限制競爭 案例3.7 • 美國軍用標準Military Standards 810_f • 美國國家電工法規(NEC…) • 非屬國際標準,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7辦理
不當限制競爭-技術規格 44 案例3.8 • PANASONIC攝影機CP480 • 提及特定商名者應註明「或同等品」,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8、§10~12辦理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二】 • (三)工程會解釋函 • 1. 88.10.27 8816968 • 二、 有關「投標廠商應具有昇降設備及停車設備ISO-9001認證通過之證明文件」乙節,查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並不適當,並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 • 三、 至於「決標後核對其資格不符可否註銷其得標資格,改由其他符合資格廠商得標」乙節,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機關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又其原係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決標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三】 • (三)工程會解釋函 • 2. 88.10.07 8814235 • 二、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須為機關因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始得於招標文件中提及廠牌,並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三、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充份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家數,以確保競爭性,但並無廠商家數之規定,亦難謂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四】 • (三)工程會解釋函 • 3. 88.08.17 8811886 • 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第一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第二項〕。‧‧‧」機關邀請之專家學者參與評估所訂定之規格,為機關之利害關係人,可要求參與者書面切結保證遵守本法保密規定。若參與者不慎將規格資料外洩,應由洩密者自行負責。為避免發生洩密事件,宜預先告知參與者前揭規定及應保密之文件。
三、規格或需求書之訂定【五】 • (三)工程會解釋函 • 5. 87.12.18 8716377 • 主旨:關於省立醫療院所委託 貴處標購醫療器材指定三種(含以下)廠牌為規格及不接受非指定廠牌之情形,如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則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至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同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 另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鑒於同等品之使用爭議,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及市場競爭,曾就有關指定廠牌或參考廠牌及同等品使用時機訂有處理原則,該會八十七年二月九日<公貳字第八六O五二二五-OO七函略以:「招標單位在現行法令允以同等品替代狀況下,拒絕得標廠商以同等品替代,即有明顯阻礙其他替代產品之交易機會,影響廠商履約權益,應屬對相關產品市場廠商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一】 • (一)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標及同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之差異性分析 • (二)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 1.前置作業: • (1)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 • (2)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 (3)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二】 • (二)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 2.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 (1)於擬定招標文件時即成立評選委員會,以便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為之,但該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 (2)工作小組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 (3)由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三】 • (二)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 3.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評選 • (1)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由機關人員先審查招標文件所訂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資格以外之其他必須符合之招標文件規定,亦同。 • (2)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 (4)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5)機關對於評選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 (6)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並應妥善利用本法第56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四】 • (二)異質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 4.最有利標決標-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 5.履約管理及驗收-機關對於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應審察是否有違§1: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四、異質採購之探討【五】 • (三)異質最低標作業流程: • 1.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 • (1)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 • (2)得成立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