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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霄法官與鬼神的關係 — 以《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為例. 發表人: 王兆立. 壹、 前言 與問題意識. 宋代道教教派的特色 1. 自稱法師、法官,少見道士 2. 與地方神祇既合作又矛盾的關係 問題: 1. 以神霄派為例,法官與鬼神的關係是什麼? 2. 法官與鬼神的形象又如何? 材料: 《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 貳、 《 女青詔書天律》的 概要. 1. 作者不明,製作時間推測為南宋 2. 《太上天壇玉格 》: 「諸行法官,斷遣鬼神,並配合女青天律治罪,務在從 輕 。 」 顯示 是 一部規範鬼神的律法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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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霄法官與鬼神的關係—以《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為例神霄法官與鬼神的關係—以《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為例 發表人:王兆立
壹、前言與問題意識 • 宋代道教教派的特色 • 1.自稱法師、法官,少見道士 • 2.與地方神祇既合作又矛盾的關係 • 問題: • 1.以神霄派為例,法官與鬼神的關係是什麼? • 2.法官與鬼神的形象又如何? • 材料:《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詔書天律》
貳、《女青詔書天律》的概要 • 1.作者不明,製作時間推測為南宋 • 2. 《太上天壇玉格》:「諸行法官,斷遣鬼神,並配合女青天律治罪,務在從輕。」顯示是一部規範鬼神的律法書。 • 3.正神、土地、竈神、門丞戶尉、人死鬼、邪神、山神、井神、厠神、六畜神、精怪、山魈木客、水司官、龍王、地司官、天曹案吏、堰堤神、苗稼神、樹木神、碓磑神、守屍神、吊喪神、雷神、風部神、雨師、神吏符使與仙官共二十七種鬼神以及生民與法官兩類生人所應遵守的律法,最後還有一段「五雷使院律」。
貳、《女青詔書天律》的概要 • 律法相當嚴格,動輒處斬、分形,輕者杖責、流放,甚至連閱讀此律時的態度都有嚴格的規定:「看此律時須得遮掩,只留一行檢閱,開兩行者,徒一年。知而故犯者,減壽半紀。如可行數上五行,先滅一身,後殃九祖,風刀萬劫不原」 • 六朝《女青鬼律》VS南宋《女青詔書天律》從鬼律的傳統擴大為天地間一切鬼神,從「鬼律」發展成「天律」。 • 鄭志明:體例上明顯傳承了《上清骨髓靈文鬼律》。
參、《天律》中的刑罰類型 • 宋代的律法以五刑,即死、流、徒、杖、笞五刑 •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刑罰類型的刑罰類型主要有:1.徒刑 2.流刑 3.杖刑 4.針決 5.充替 6.死刑(處死、處斬、滅形、分形),除了笞刑,大部分都直接承襲宋刑。其他懲罰尚有:「送至某處收管」、「付逆鱗將軍」以及「降職」。 • 對於生民與法官則另外有:1.滅身 2.減壽 3.殃祖,對法官還特別有「奪養道之資」。 • 仙官有「責下凡世」與「永不朝見上帝」。
參、《天律》中的刑罰類型 • 在《天律》中較特別的刑罰是「針決」,在古籍中「針決」主要是一種醫術,如唐代孫思邈的《急備千金要方》,又或者像《晉書•陶侃傳》所記載的一則故事。 • 《天律》中「針決」作為一種懲罰,疑為是「針刑」 • 「針決」常與「充替」、「流刑」合用的狀況來看,有可能是宋代一種流行的刑罰「刺配」 ,例: 「諸地司官妄滅亡人功德者,針決充替,流五千里」(411b)
參、《天律》中的刑罰類型 • 死刑宋代:斬首、絞殺、凌遲、杖殺與腰斬天律:處斬、處死、分形、滅形 • 送至某處管收:「東嶽」、「酆都」與「鬼谷關」 • 與付逆鱗將軍,令萬死萬生受罪 • 針對生人:減壽(法官減壽半紀)、殃祖(七或九) • 針對法官:天司奪仰道之資,令使見身窮窘」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鬼神形象 • 中所記載的鬼神數量眾多,從正神、土地到神符吏使與仙官總共有二十七種鬼神。 • 從其中所載如此繁複的律令與懲處來看,這些鬼神不但不是高高在上的神明,而是動輒得咎、一不小心就會犯罪的。 • 祂們不只與凡人無異,甚至受到的懲罰比凡人還要嚴重許多,處死與滅形簡直可說是家常便飯。 • 這些鬼神律令,正好反映出當時在神霄派法師的觀念裡,這些鬼神所呈現的形象。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鬼神形象 • 「正神」,其地位不高,祂們不能私自接受民間詞訟、禱祝,享祭要等天地八節,一旦無法完成守護境土導致鬼神危害時,必須受懲罰。諸正神不但必須聽從神霄法官們的命令,見到法官出入還必須迎送。 • 土地神和正神一樣,看見神霄法官必須禮敬,否則便會受到處罰。 • 諸正神會在邊境上相互推託責任,土地神也會和家神不合,神祇彼此之間的關係並不和諧。 • 正神和土地還有一條相同的禁令是「婬亂生民男女者,分形」,表示祂們可能性侵生民。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鬼神形象 • 山神所管理的山中產出仙藥,就可以提昇入仙班,同時山神也有負責守護山中修真生民與保護山中法寶的任務。 • 針對精怪,律中強調「諸精怪輕者處斬,重者分形,不得輕恕」;對於山魈木客,也說:「諸山魈木客至法壇者,須得處斬或分形,絕其黨伍,不得流徒針決疏放」又說「天赦日亦許追捉斷罪」。 • 水司官配合法官興雲雨或抓惡龍,不得和地司官不合,否則一起懲罰;龍王的部份則特別強調要按指揮行雲興雨,並且守護好法寶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鬼神形象 • 人死鬼和邪神在《天律》被列屬為不祥之物,祂們犯罪的懲處不是處斬就是分形,不然就是送下地獄或交給逆鱗將軍。 • 人們主要怕人死鬼會往來陽界侵害生民,或者是復連生人,枉死欲找生人充替。人死鬼無故往生人親戚家或託夢,也被明文禁止。當人死鬼有冤而受陰司決斷後,要送上「南昌鍊魂」托生 • 邪神被抓到大多是處斬、分形,或送下鑊湯、刀山鐵網等地獄。但邪神也有悔改的機會,可以藉由「大赦」具狀申訴乞入正神部下或嶽吏兵行伍,亦即由邪神轉正神。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鬼神形象 • 地司官主要任務為追攝亡者;天曹案吏的任務是替法官傳遞文牒、章表,並且隨時紀錄法官的功勞,而七品的法官還不能紀錄。 • 堰提神的任務是守護堰提,如果堰提被水神損壞,堰提神必須告狀到東嶽或行司申論。 • 雷、風、雨三種神祇的行動都必須配合勑命行事。 • 法官出入時風伯要放風清塵,否則處斬。民間的香火烟氣,風伯還須將之吹入北中昊天收管。 • 當法官出入,雨師也要掃灑,當法官申章進表時,若降大雨,要被處斬。
《女青詔書天律》中的鬼神形象 • 神吏符使是一種完全受法官驅使的一種神祇,懲處中的流刑與徒刑相對較少,反而出現了降職類的懲罰,主要降職位置有「降入北院卑下窠坐差役╱卑小差使」與「降入吏兵行伍窠坐」。 • 仙官是屬於高階的神祇,仙官也要配合法官的驅使。祂們特有的懲罰是「責凡」以及「責受陰鬼官,永不朝見上帝」 • 總觀《天律》中對諸鬼神的規範,最高的層級只到「仙官」,高階神明如神霄玉清真王,或是梵炁主法斗母紫光天后摩利支天大聖,都未見於規範中,顯示此律法頗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概念。
伍、法官與鬼神的關係 • 松本浩一:神霄派透過《天律》的制定,把各種神鬼精靈置入自己的統治建立了自己的冥界體系。而他們使用的「雷法」有著討伐邪廟和淫祀的使命。 • 鄭志明:此傳統源自早期道教在祭祀上主張祭神,反對祭鬼的傳統,道教企圖與民間傳統祭祀做區別,在祭祀活動中嚴格禁止祭拜邪神的行為,以彰顯其神聖性。 • 從律中的鬼神形象來看,其實會發現正神與邪神的形象相去不遠,祂們會犯的罪行大致上相同,差別僅僅在於邪神的懲罰更加嚴厲。
(一)神霄法官的形象 • 法官的地位是高於大部分鬼神的,就算是仙官如果不配合法官的驅使,也要治罪。一般的正神看見法官出入要迎送,而風伯和雨師在法官出入時還要幫忙清塵、掃灑。 • 法官升遷的方法在《太上天壇玉格》中有詳細的規定,法官的系統分為四類:天樞院、北極驅邪院、玉府與神霄,每一類又分為正從各九品。其中特別提到:「自三品以上,係極品,非可輕受。自是宮高位極,天詔降臨,非品格所可具述。」
(一)神霄法官的形象 • 法官的特權: • 《天律》記載七品的法官得以「錄功不書過」,又說:「諸法官道士受三洞大經籙者,不論天下極品仙官及鬼神,並可指揮驅使。」 • 法官的禁忌: • 《天律》:「諸法官不得私祀神鬼,惟二月八日祭竈。」 • 《玉格》也提到:「諸行法官,不得兼祀巫鬼五通等神,喫菜事魔。」可見神霄法官被嚴格規定不能隨意地私自祭祀鬼神,再度反映了神霄派反對民間祭祀的特色。
(二)雷法與鬼神的關係 • 神霄五雷:天雷、龍雷、神雷、水雷與社令雷---《玉格》&《玉樞靈文》 • 最特別的是「社令雷」,根據《玉樞靈文》描述:「社令雷者,乃一郡一邑之中,有忠義報國之士,孝勇猛烈之人,報君落陣,居家憤死,英靈之性,聚為此雷。」又說:「今世人一州一土,或有神廟,祈求感應,因而封祀者,乃此類也。」 • 可見「社令雷」就是一般所謂的「功國神靈」 ,而這樣的神靈竟被當作是雷法的一種,其實是一件很奇怪的事,反映「社令雷」的設置,其實是一種要將地方信仰收編於神霄雷法體系下的手段。
(三)雷法法律的執行情況—以薩守堅與王靈官的傳說為例(三)雷法法律的執行情況—以薩守堅與王靈官的傳說為例 • 《女青詔書天律》與《太上天壇玉格》對於執行律法的不同態度:「只得失入,不得從輕」vs「配合女青天律治罪,務在從輕」。 • 實際上神霄法官在給鬼神斷罪時,是什麼樣的情形呢?在神霄派中最著名的例子,當屬於薩守堅與王靈官的故事。(薩以持戒聞名) • 《搜神記》版本:王靈官為地方淫祀,用童男女 • 趙道一《歷世真仙體道通鑑》版:為城隍,趕薩出廟
(三)雷法法律的執行情況—以薩守堅與王靈官的傳說為例(三)雷法法律的執行情況—以薩守堅與王靈官的傳說為例 • 李豐楙教授:薩守堅在趙版中的行為,既不符合雷法精神而且顯得器量狹小 • 以《天律》的角度:有問題的反而是《搜神記》版本。1. 「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不迎送者,徒九年」、「諸正神見法官出入而迎送當前唱諾者,為之犯節。違者處死。」 • 2.淫祀的邪神不只要伐廟,還應該要處死、分形,還讓這種廟神跟隨自己一十二載,可見就是薩守堅身為法官執法不嚴,或功力不足。
陸、結論 • 1.神霄派為了樹立教派的權威,對民間的地方神祇信仰自然是一面吸收又一面打壓,呈現了矛盾的狀況。 • 2.在律中所不載的部份,法官經常需要「原情定罪」,顯示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卻很大,神霄法官的權威之崇高,已經不能被視為凡人,而儼然是地上的神仙。 • 3.雷法傳承的過程中,神霄派內部對於執法觀念有所改變,這樣的改變可能與教派本身仍不斷吸收、改進民間的地方信仰有關,而神霄派的雷法也會衍生出新的教派,或被其他教派吸收使用。例如《天律》也見於《清微治顛邪文檢品》中,呈現宋代道教教派充滿活力的多元性樣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