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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採購法和 WTO 政府採購協定. 靖心慈副研究員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報告大綱. 政府採購協定起源 我國政府採購法和 WTO 政府採購協定比較 GPA 適用範圍 我國簽署 WTO 政府採購協定承諾開放清單 GPA 締約會員開放政府採購服務之情況 GPA 締約會員政府採購市場相關規範及資訊 我國政府協助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之具體 措施. 政府採購協定起源. 1979 年: 12 締約國簽署成立政府採購協定( GPA ) 不適用於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規章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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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採購法和WTO政府採購協定 靖心慈副研究員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報告大綱 • 政府採購協定起源 • 我國政府採購法和WTO政府採購協定比較 • GPA適用範圍 • 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承諾開放清單 • GPA締約會員開放政府採購服務之情況 • GPA締約會員政府採購市場相關規範及資訊 • 我國政府協助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之具體措施
政府採購協定起源 • 1979年:12締約國簽署成立政府採購協定(GPA) • 不適用於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規章或細則 • 購買產品為政府目的而非以商業再銷售 • 排除促進貿易自由之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對於政府採購商品行為的適用性 • 1993年:GATT議定GPA為非強制性協定,由各會員國意願選擇加入 • 1995年:WTO成立 • 1996至1997年:共27個國家簽署WTO之GPA • 包括美、加、歐盟(含15個會員國)、挪威、瑞士、荷屬阿魯巴、列支登斯敦大公國、日、韓、新、港與以色列 • 2001年:冰島加入 • 2004年: 歐盟東擴10國加入 • 2007年:歐盟東擴,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加入,共40個會員國 • 2009年:我國於7月15日正式成為第41個會員國
我國政府採購法和WTO政府採購協定比較 • 我國政府採購法已將WTO GPA之主要規定納入 • 我國政府採購法之配套措施已配合WTO GPA需要 • 招標決標資訊之公開事項及途徑、等標期、異議申訴制度 •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22條可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較WTO GPA第15條為多 • 採購法22-I-9專業、技術或資訊/11房地產/13研究發展/14文藝/15轉售/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GPA適用範圍 • 適用於GPA特定採購 • GPA之簽署國 • GPA範圍內之採購機關、項目 • 採購金額在適用門檻以上 • GPA並非適用所有承諾項目之政府採購,而是根據不同的適用機關有不同的適用採購門檻金額,該門檻金額是以國際貨幣基金記帳單位-特別提款權(SDR)來計算 • 中央政府機關採購財貨和服務門檻金額13萬SDR,工程門檻金額500萬SDR • 次級政府機關採購財貨和服務門檻金額20萬SDR(美加為35.5萬SDR),工程門檻金額500萬SDR(日韓為1500萬SDR) • 其他政府事業機關採購財貨和服務門檻金額40萬SDR(美國聯邦公用事業為25萬SDR、以色列和加拿大為35.5萬SDR),工程門檻金額500萬SDR(日韓為1500萬SDR)
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承諾開放清單(續) 資料來源:整理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資料。
GPA適用範圍 • GPA公告系統排除項目:38項 • GPA適用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事項:13項 • 對待非GPA會員國廠商 • 由機關決定允許非GPA會員國廠商或產品參與投標 • 可不適用平等受邀及廠商資格、協商之平等對待 • 得給予GPA優惠:針對低度開發國家廠商 • 得要求得標廠商採購一定比例或項目之我國貨,或辦理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 • 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 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 對國內產製加值達50%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GPA締約會員開放政府採購服務之情況 • GPA 簽署會員對於政府採購服務對外承諾開放之項目數 • 開放項目最多:美國 • 依次: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冰島、歐盟和27成員、南韓、日、加、荷屬阿魯巴、港、新、以色列 • 較多會員做出承諾的服務子行業開放項目: • 電腦及其相關服務、其他商業服務、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會計-審計及簿計服務、建築服務、工程服務、綜合工程服務、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服務、快遞服務、加值電信、環境服務、路運 • 較少會員做出承諾的子行業: • 醫療和牙醫服務、獸醫服務、護士心理師等服務、研究與發展服務、郵政服務、配銷服務、教育服務、健康及社會服務、其他服務 • 外國進入他國政府採購市場之得標比率不高原因: • 語文障礙(外文招標須附譯文及備有翻譯員) • 資訊障礙(招標資訊掌握不易) • 時空障礙(兩地相隔往來不易、人文水土環境不同) • 資金障礙(國際間資金調度) • 費用障礙(人員、運輸、保險、關稅、膳宿、聯繫費用) • 風險之不確定性(政治風險及匯率風險)
GPA簽署會員政府採購服務所承諾之開放項目 註:冰島、列支敦士登、荷屬阿魯巴、香港、新加坡是用年度政府採購總金額1/3來估算符合GPA門檻之金額。 資料來源:整理自WTO GPA和Trade Policy Review文件。
GPA締約會員政府採購市場相關規範及資訊 • 香港 • 採購網址:www.fstb.gov.hk/tb/chinese/procurement/tender04.html • 主管機關:財政司 • 政府採購程序法規:《公共財政條例》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 • 中國 • 採購網址:中國政府採購網http://www.ccgp.gov.cn中央政府採購網-電子化政府採購平台http://www.zycg.gov.cn中國政府採購招標網- www.chinabidding.org.cn各省級中國湖北政府採購網-例www.ccgp-hubei.gov.cn • 主管機關:中央財政部 • 五級預算、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方式 • 政府採購程序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
GPA締約會員政府採購市場相關規範及資訊(續) • 美國 • 「聯邦採購法」(FAR):須先申請「D&B環球辨別碼」及「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商業暨政府機構代碼」並向「美國中央承包商系統」登記後,始能參與採購交易投標及簽約等作業 • 加拿大 • 當各政府部門/辦事處遞送採購申請書至PWGSC,PWGSC會根據貨品/服務要求內容的不同,視情況分發處理採購事宜 • 歐洲 • 歐盟27會員、歐盟執委會及非歐盟會員皆為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 • 使用歐洲地區國際組織之政府採購融資方案(如俄羅斯、烏克蘭、土耳其等),根據提供融資者的採購政策與規章,也適用採購協定 • 國際機構採購等同於政府採購,而國際組織提供資金協助的採購案,縱使採購國不是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只要提供融資的國際組織指定,也可適用政府採購協定 • 法令規章:國際條約或協定、政府採購協定、歐盟有關內部市場與基本原則的基本法規、歐盟執委會及歐洲經濟區頒布的採購指令(Procurement Directives)、各國制定之採購法
我國政府協助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之具體措施我國政府協助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之具體措施 • 開辦全球政府採購專班 • 課程內容將包含國外政府採購法規介紹、標案資訊蒐集運用、國際契約訂定方式、標案準備程序及標案財務規劃等 • 建置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網 • gpa.taiwantrade.com.tw:隨時將標案資訊公告於網站供廠商查詢 • 申請會員將採免費登錄 • 網站亦設立政府採購專業顧問資料庫,供廠商參與國際投標諮詢 • 專家群涵蓋:政府採購、工程、法律、國際金融、保險、契約、產業及地區等各領域 • 辦理多元化宣導活動 • 邀請目標市場國採購專責官員,辦理政府採購專案座談會,使廠商更了解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之政府採購需求、法規及流程。另外辦理商機研討會,提供經驗分享與投標教戰守則 • 洽邀外國得標商來台採購及尋找合作廠商 • 篩選出具競爭力產業之外國得標商名單,洽邀其來台辦理統包分標或徵選供應商洽談會
我國政府協助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之具體措施(續)我國政府協助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之具體措施(續) • 增強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網站功能及資訊 • 維護專業顧問資料庫及編印「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教戰手冊」 • 強化標案能力團隊 • 建構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標案團隊輔導平台 • 推介「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專案」服務,洽邀重點產業加入「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網」網站會員或標案團隊,擴大廠商參與成效 • 篩選7項優勢產業/領域:太陽能光電產業、LED照明產業、軍警用品產業、資通訊產業、安全監控產業、醫療器材產業、工具機產業 • 建立100家潛力廠商資料庫 • 主動參展或參加國際政府採購相關展會爭取商機 • 積極洽邀國外政府標案得標廠商來台採購及尋找合作廠商 • 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多元化宣導,舉辦國外政府採購專案座談會、舉辦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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