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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近期影響台商 的重大法規. 漢邦管理顧問公司的營業據點 台灣 : 台北市 105 民權東路 3 段 142 號 16 樓 TEL :(02)8712-6660 FAX:(02)8712-6670 昆山: 前進中路 180 號創業大廈 11 樓 TEL : (0512)5737-6040 FAX : (0512)5737-6461 上海 : 長寧區延安西路 2077 號金橋大廈 705 室 TEL : (0512)5737-6040 FAX : (0512)5737-6461 東莞 : 南城新城市中心區元美東路第一國際 F 座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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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近期影響台商 的重大法規
漢邦管理顧問公司的營業據點 台灣:台北市105民權東路3段142號16樓 TEL :(02)8712-6660 FAX:(02)8712-6670 昆山:前進中路180號創業大廈11樓 TEL:(0512)5737-6040 FAX:(0512)5737-6461 上海:長寧區延安西路2077號金橋大廈705室 TEL:(0512)5737-6040 FAX:(0512)5737-6461 東莞:南城新城市中心區元美東路第一國際F座2115 TEL:(0769)2285-6790 FAX:(0769)2285-6793
漢邦管理顧問公司營業範圍 1.中國投資之投資架構、投資條件之諮詢服務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之一條龍服務; 2.外資企業內部稽核專案輔導及顧問業務; 3.外資企業會計報表審閱及稅務規劃顧問業務; 4.銷售中國海關保稅作業管理系統軟體、UBS財務核算軟體及各類專業書籍; 5.大陸上市及資本市場規劃; 6.中國外資企業會計記帳服務及專案輔導; 7.定期舉辦外資企業之中國投資、法律、會計、稅務、外匯、海關等專業培訓課程; 8.針對客戶需要代辦境外公司設立及設立後之管理與服務.
目 錄 一、大陸近期的重大外匯法規 二、大陸近期的重大稅務法規 三、台灣對大陸投資申報的規定 四、Q & A
第一單元 大陸近期的重大外匯法規
一、關於出口收結匯的管理 自2008年7月14日起,為進一步防範套利資金通過貿易渠道進行跨境轉移,外匯局規定,所有的出口收匯金額須全部先存入銀行為企業開立的「待核查帳戶」,待核查帳戶的支出(結匯或劃出)須經銀行聯網核查後方可辦理。 所謂聯網核查,是指通過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查詢企業的出口可收匯額,確保出口收結匯具有合法、真實的交易背景。
1.出口收匯款項暫存「待核查帳戶」 2.企業填寫《出口收匯說明》並提供 相關單證,向銀行申請結匯或劃出 3.銀行進入核查系統進行聯網核查,在企業 出口可收匯額內為其辦理結匯或劃出,同 時在核查系統中核減其出口可收匯額 4.結匯-進入企業人民幣帳戶 劃出-進入企業外匯結算帳戶
出口可收匯額,指依據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預收貨款登記數據及非經報關出口收匯數據,結合企業貿易類別及行業特點等,所產生的企業與出口對應的可收匯額。出口可收匯額,指依據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預收貨款登記數據及非經報關出口收匯數據,結合企業貿易類別及行業特點等,所產生的企業與出口對應的可收匯額。
預收貨款的登記和註銷手續 出口企業應通過互聯網登錄外匯局網上服務平台上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預收貨款的逐筆登記和註銷手續。
企業超過預收貨款項下登記的貨物出口時間90天(含),仍然沒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並根據外債管理規定被認定為違規對外借款的,由外匯局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責令預收貨款原路退回,並按規定辦理預收貨款註銷登記手續。企業超過預收貨款項下登記的貨物出口時間90天(含),仍然沒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並根據外債管理規定被認定為違規對外借款的,由外匯局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責令預收貨款原路退回,並按規定辦理預收貨款註銷登記手續。 同時適用于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和保稅監管區域內從事非保稅貨物貿易的企業。
二、關於延期付匯的管理 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業新簽約進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條款和新實際發生延期付款的,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或在海關簽發進口貨物報關單後90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延期付款登記手續。 企業登記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計發生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企業上年度進口付匯總額的10%。(2008年7月2日《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未在額度內、未經登記或未補辦登記的延期付款,銀行不得為企業辦理購付匯手續。未在額度內、未經登記或未補辦登記的延期付款,銀行不得為企業辦理購付匯手續。 未按照規定辦理延期付款登記的,接受處罰並經核准後,可辦理延期付款補登記手續 《外匯管理條例》第43條規定,有擅自對外借款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關簽發進口報關單的對外付匯,企業無需辦理延期付款登記手續,可在銀行直接辦理對外付匯手續。匯綜發[2008]157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下發《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關簽發進口報關單的對外付匯,企業無需辦理延期付款登記手續,可在銀行直接辦理對外付匯手續。匯綜發[2008]157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下發《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一) 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業新簽約進口合同中含預付貨款條款的,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付貨款合同登記。企業應在實際發生預付貨款前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付貨款付匯登記。合同中未約定而實際發生預付貨款的,企業應在實際發生預付貨款前15個工作日內同時辦理預付貨款合同登記和付匯登記。 三、關於預付貨款和延期收款的管理
(二) 除大型成套設備進口企業外,原則上企業的預付貨款額度不得超過該企業前12個月進口付匯額的10%。 (三) 出口延期收匯的登記管理自2008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延期收匯是指貨物出口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晚于合同約定出口日期或實際收匯日期晚於實際出口報關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收匯。 (四) 同時適用于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和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
四、關於外匯資本金結匯的管理 依據《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匯綜發[2008]142號)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事 先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資本金驗資。 2.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 (1)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2)不得購買非自用房地產。
3.向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應當提交: (1)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 (2)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 (3)前一筆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相關憑證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 (等值5萬美元以下企業備用金結匯的,無需提交第(2)、(3)項文件)
第二單元 大陸近期的重大稅務法規
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試行) (徵求意見稿) (2008年4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
大陸台商關聯交易流程圖(1) 1.接單 外部客戶 台灣公司 10.研發服務 9.行銷服務 2.轉訂單 6.原料 訂單 7.原料 訂單 海外 經銷商 研發 中心 境外 控股公司 境 外 貿易公司 4.成品交貨 3.轉訂單 投資流程 交易流程 貨物流程 外部原料 供應商 大陸工廠 5.原料訂單 8.原料交貨
大陸台商關聯交易流程圖(2) 外部客戶 台灣個人 7.管理服務 1.接單 台灣公司 境外 控股公司 境 外 貿易公司 3.成品交貨 5.原料訂單 2.轉訂單 投資流程 交易流程 貨物流程 外部原料 供應商 大陸工廠 4.原料訂單 6.原料交貨
一、申報關聯交易的規定 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構成關聯關係的,應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下列「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管理規程#9) 1.關聯關係; 2.關聯交易匯總;
3.購銷交易金額; 4.勞務交易金額; 5.融通資金交易金額; 6.資產轉讓交易金額; 7.資本弱化; 8.向境外支付款項; 9.企業年度對外投資情況報告表; 10.受控外國企業年度報告表。
二、準備轉讓定價文件的規定 年度關聯交易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應自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止準備完畢轉讓定價文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15日內提供。並自企業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管理規程#15、20)
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試行)(徵求意見稿)對同期資料的準備繁簡要求不同 : (一)年度關聯交易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應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提供以下完整版同期資料報告 ;
1.組織結構(管理規程#11、12) (1).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全球組織結構; (2).企業關聯關係的發展變化情況; (3).與企業發生交易的關聯方、關聯方適用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及稅率; (4).對企業關聯交易定價具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關聯方。
2.生產經營情況 (1).企業的業務概況; (2).企業的主營業務構成; (3).企業的經營策略及其預期收益分析; (4).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及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分析;
(5).企業內部組織結構情況,企業及其關聯方在關聯交易中所發揮的功能、使用的資產以及承擔的風險等相關信息,並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5).企業內部組織結構情況,企業及其關聯方在關聯交易中所發揮的功能、使用的資產以及承擔的風險等相關信息,並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 (6).企業年度財務報告,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稅務檢查結論等資料的副本;
(7).關聯方的財務報告,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企業集團合併財務報表等;(7).關聯方的財務報告,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企業集團合併財務報表等; (8).對企業融資的說明,包括債權性融資與權益性融資的數額及其來源等; (9).關聯交易所採用的貿易方式、變化及其理由。
3.關聯交易情況 (1).關聯交易類型、參與方、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等; (2).關聯交易的業務流程(包括各個環節的物流和資金流),與非關聯交易業務流程的異同; (3).關聯交易中所涉及的無形資產及其對定價的影響;
(4).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協定)副本及其履行情況的說明;(4).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協定)副本及其履行情況的說明; (5).對影響關聯交易定價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6).按照合理比例劃分關聯和非關聯交易收入、費用和利潤情況,並填寫〈企業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
4.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交易中資產或勞務的特性、發揮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使用的資產、合同條款、經營策略、經濟環境等; (2).可比信息選擇條件及理由; (3).可比資料的差異調整及理由;
(4).可比交易的說明,如:有形資產的物理特性、品質、及其效用;融資業務的正常利率水準、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勞務的性質與程度;無形資產的類型,無形資產交易的形式,通過交易獲得的使用無形資產的權利,使用無形資產獲得的收益。(4).可比交易的說明,如:有形資產的物理特性、品質、及其效用;融資業務的正常利率水準、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勞務的性質與程度;無形資產的類型,無形資產交易的形式,通過交易獲得的使用無形資產的權利,使用無形資產獲得的收益。
5.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1).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 (2).可比信息是否支援所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 (3).確定獨立交易價格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 (4).對企業集團整體利潤或剩餘利潤水準所做貢獻的說明; (5).運用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信息,確定獨立交易價格或利潤。
(二)、年度關聯交易金額在2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的企業,可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提供以下簡易版同期資料 ; 1.企業組織結構; 2.企業定價政策、有關市場情況及各方利潤分配情況; 3.企業功能風險分析; 4.主要關聯交易事項的說明; 5.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和可比信息的選擇; 6.影響企業獨立交易價格、利潤的因素分析。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于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1)年度關聯交易金額在2000萬元以下; (2)在預約定價安排有效期內; (3)僅與境內(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大陸國務院正式通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及營業稅改革大陸國務院正式通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及營業稅改革
主要調整內容為: ■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 購買方對於設備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政策享受的稅收優惠計算: 1.假定設備購買含稅價爲M; 2.企業所得稅稅率爲25%; 3.設備殘值率10%; 4.設備折舊年限10年; 5.不考慮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增值稅額部分抵扣企業所得稅部分的時間價值
企業可以享受到設備增值稅進項可以抵扣的同時,也喪失增值稅進項稅額部分抵減的企業所得稅,所以,增值稅轉型,設備進項稅可以抵扣。企業可以享受到設備增值稅進項可以抵扣的同時,也喪失增值稅進項稅額部分抵減的企業所得稅,所以,增值稅轉型,設備進項稅可以抵扣。 可以降低稅收負擔=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額部分抵減的企業所得稅 =(M/1.17)*17% - [M/1.17]*17%*(1-10%)]*25% =14.5299%*M - 3.2692%*M =11.2607%*M
■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 ■取消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 ■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由4%、6%統一調降至3% 小規模納稅人的適用範圍 設企業的不含稅銷售額爲S,增值率爲D,則
1.原工業企業適用6%徵收率 設17%D=6%S D=35.29%S 當工業企業的增值率大於或等於35.29%時,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2.原商業企業適用4%徵收率, 設17%D=4%S D=23.53%S 當商業企業的增值率大於或等於23.53%時,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3.增值稅轉型,從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統一調整爲3% 3.增值稅轉型,從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統一調整爲3% 設17%D=3%S D=17.65% 當企業的增值率大於或等於17.65%時,企業則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免徵營業稅。
第三單元 台灣對大陸投資 申報的規定
臺灣行政院在2008年3月5日通過大赦台商措施。 對違規登陸金額在2000萬美元以下者,只罰新臺幣5萬元;2000萬美元以上一億美元以下者,罰10萬元;一億美元以上或涉及核心産業科技有關業者,由主管機關個案處理。原則上禁止類不在開放補辦許可之列。 三、臺灣政府對大陸投資補報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