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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 注冊商標賦予的權益 及 法律專業服務 演講者: 張呂寶兒律師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香港分會委員 香港商標師公會前任主席及現任委員. 香港商標師 公 會 • 1988年成立 • 會員約100人 • 目的: 保障在香港特區從事商標專業人員的利益 保障商標擁有人的利益 維持本專業的崇高名譽. 作為立法機構及其他有關團體與商標師的橋樑 對有關條例、規則和措施提供意見 發起和推行改進商標和其他有關本專業的法律 提 升公司和商標擁有人對商標的認識 積極培訓本會的會員 . •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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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 • 注冊商標賦予的權益 • 及 • 法律專業服務 • 演講者: 張呂寶兒律師 •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香港分會委員 • 香港商標師公會前任主席及現任委員
香港商標師公會 • 1988年成立 • 會員約100人 • 目的: 保障在香港特區從事商標專業人員的利益 保障商標擁有人的利益 維持本專業的崇高名譽
作為立法機構及其他有關團體與商標師的橋樑 對有關條例、規則和措施提供意見 發起和推行改進商標和其他有關本專業的法律 提升公司和商標擁有人對商標的認識 積極培訓本會的會員
• 活動: • 與香港特區知識產權署舉行定期會議,對有關措施交換意見和構思 • 接收知識產權署關於未來發展(如電腦化、講座、新法律)的最新資料。這些會議非常有建設性,並可保持公會與知識產權署的緊密伙伴關係
曾與香港律師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團體就所有在1997年6月實施的知識產權條例的草案(包括專利權、外觀設計和版權)提出意見曾與香港律師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團體就所有在1997年6月實施的知識產權條例的草案(包括專利權、外觀設計和版權)提出意見 就新商標條例(於2000年5月通過,2003年4月4日實施)提出意見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香港分會 (APAA) • 非政府組織 • 成員包括從事知識產權行業的專業人士,如亞洲地區的專利法律代理人或律師 • 1969年成立 • 現在擁有超過1700名成員及15個認可分會,分別是澳洲、香港、孟加拉、印度、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紐西蘭、巴基斯坦、菲律賓、新加坡、台灣、泰國和越南
•APAA成員也有來自汶萊、尼泊爾和斯里蘭卡,但這些司法管轄區則仍未成立其個別的認可分會•APAA成員也有來自汶萊、尼泊爾和斯里蘭卡,但這些司法管轄區則仍未成立其個別的認可分會
APAA的香港分會於1974年成立為認可分會 • 現在擁有超過100名成員,他們包括在香港被認定為從事知識產權實務的事務律師、大律師和註冊專業代理人 • 目的:促進從事知識及工業產權法律的人士之間的友誼及認識,並透過此關係推廣香港及亞洲地區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
•活動: • 出席和參與由APAA舉辦的地區性會議 • 為香港的成員舉辦聯絡友誼和推廣專業知識的會議 • 為了促進會員互相交流資訊,香港分會於APAA地區性會議上每年提出報告,並刊登於APAA通訊中,以分發予所有APAA成員
我們的5個常務委員會是APAA中相應委員會的香港代表,他們分別是專利、版權、外觀設計、商標、和反偽造委員會。他們對現行的法律及實務作出研究及評論我們的5個常務委員會是APAA中相應委員會的香港代表,他們分別是專利、版權、外觀設計、商標、和反偽造委員會。他們對現行的法律及實務作出研究及評論 • 與關注知識產權的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建立及保持緊密聯繫 • 就香港和亞洲地區新擬訂的法例作研究及提出意見
香港特區 • 注冊商標賦予的權益 • 及 • 法律專業服務
商標 • 根據香港新『商標條例』(第559章),『商標』是指任何能夠將企業的貨品或服務與其它企業的貨品或服務作識別,並能夠用書寫或繪圖方式來表述 • 文字,個人姓名,設計式樣,字母,數字,圖形, 顏色(聲音,氣味,貨品形狀或包裝)
商標 • 防禦商標 –“SONY”
不可註冊的商標 絕對理由 1. 除非能夠通過使用而獲得顯著性的商標,以下的不能註冊為商標: 1.1 欠缺顯著特性的商標 1.2 純粹由用作指明貨品或服務的種類,質素, 用途,數量,價值,生產地等標誌構成的商標 1.3 純粹由在有關業務常用標誌構成的商標 2. 代表貨品本身的形狀 3. 違反道德原則或可能欺騙公眾 4. 違反香港法例 5. 國旗、區旗、國徽,區徽
不可註冊的商標 相對理由 • 如果在先商標是『巴黎公約』的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申請商標不能夠就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註冊 • 因為曾經被長期使用而享有聲譽而受普通法假冒訴訟保護的商標相同和相近 • 如果申請商標曾與在先商標在申請日期五年內同時使用,申請商標可以註冊
注冊商標賦予甚麼權利? 根據『商標條例』: • 專有權 • 任何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香港就相同或相似的貨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屬侵權行為 • 專有權期限:10年(續期:10年,次數不限) • 私人財產:能夠轉讓,特許使用,轉讓,特許使用需要登記註冊
(1)禁止假冒或仿效你的商標 • 可禁止他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香港相同或相似商標使用於相同或相似的貨品或服務 • 馳名商標 : 可禁止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使用於非相同或非相似的貨品或服務
(2)禁止其他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註冊 • 對商標註冊申請提出異議: • 申請理由包括: 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 • 申請宣佈已註冊的商標無效: • 申請理由包括: 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不誠實註冊、不符合註冊要求 • 申請撤銷已註冊商標: • 申請理由包括:連續3年未被使用、變成通用名稱、使用該商標易於誤導公衆
(3) 禁止他人用與你的商標相似或相同的名字作為企業名稱 • 民事訴訟:假冒行為 • 須證明: • 原告人的商譽 • 使用企業名稱構成失實的陳述 • 對原告人造成損害
(4)禁止他人註冊與你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互聯網域名(4)禁止他人註冊與你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互聯網域名 • 通過仲裁提出域名爭議申訴 • 須證明: • 與申訴人的商標相似 • 域名註冊人不享有合法利益 • 惡意註冊 www.域名.com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 •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規定,任何人以欺詐方式使用商標,包括售賣和進口載有冒牌商標的貨品,或藏有或使用設備作上述用途,均屬刑事罪行 • 『商品說明條例』賦予香港海關的執法權利十分之廣
提供法律意見: • 檢索相似的在先商標 • 註冊類別 • 註冊應包括的貨品或服務 • 商標的顯著性 • 國家/地區 • 侵權行為 • 商標註冊 (多類別、多國家)
商標監視服務 • 申請提出商標異議、撤銷及宣佈無效之法律程序 • 進行訴訟(民事或刑事) • 企業名稱檢索 • 域名檢索 • 建議應註冊的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