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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吳孝芸技士. 相關法規. 飼料管理法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飼料定義. 飼料管理法 §3︰ 飼料-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 康成長之食料 類別 植物性飼料 ︰ 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動物性飼料 ︰ 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補助飼料 ︰ 礦物質、維生素、氨基酸或其 加工品 配合飼料 ︰ 2 種以上飼料調配製成品. 製造、輸入、販賣資格需求. 製造 — 製造登記證 ; 4 年 輸入 — 輸入登記證 ; 4 年 販賣業 —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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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吳孝芸技士
相關法規 • 飼料管理法 •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飼料定義 • 飼料管理法§3︰ • 飼料-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 康成長之食料 • 類別 植物性飼料︰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動物性飼料︰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補助飼料︰礦物質、維生素、氨基酸或其 加工品 配合飼料︰2種以上飼料調配製成品
製造、輸入、販賣資格需求 • 製造—製造登記證;4年 • 輸入—輸入登記證;4年 • 販賣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登記,經核發販賣登記證,始 得營業
飼料製造、輸入登記證相關業務 • 水產配合飼料製造登記證申請 • 水產配合飼料輸入登記證申請 • 水產配合飼料製造(輸入)登記證變更申請 • 水產配合飼料製造(輸入)登記證展延申 資料查詢︰ 漁業署官網/便民服務/各項業務申請/養殖業 務/
監督檢查及取締-1 飼料管理法§20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 ㄧ,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入、 使用 1.所含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 2.未取得製造或輸入登記證 3.將他人合法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之產品抽換或摻雜 4.霉爛變質或含有足以損害家畜、家禽、水產類健康之物質 5.未依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使用添加物 6.所含成分與登記不符者 7.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
罰則 製造、加工、分裝、輸入 • 違反飼料管理法§20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得廢止登記證( §25)。 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萬以下罰金( §26)。 未遂犯罰之( §26)。 • 違反飼料管理法§20 第四款至第七款 得廢止登記證( §25)。 處6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29)。
罰則 販賣、輸出、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 • 違反飼料管理法§20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萬以下罰金( §27)。 過失犯,科3千元以下罰金( §27)。 • 違反飼料管理法§20 第四款至第七款 處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30)。 • 違反各款 處罰後再違反,得廢止登記證。
監督檢查及取締-2 • 飼料管理法§21 ︰飼料製造或販賣業者, 對其生產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不得超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之宣 傳廣告。 • 違反者 處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監督檢查及取締-3 • 飼料管理法§22: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及其設備、貯藏場所與有關資料,並得抽樣查驗。必要時,亦得在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檢查及抽驗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為前項查驗所抽取之樣品,以足供檢驗為限。 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檢查及抽樣,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不得拒絕。
罰則-3 • 違反飼料管理法§22 第四項 • 處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監督檢查及取締-4 • 飼料管理法§23 • 查獲涉嫌§20條各款情形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或使用戶出具切結保管。 前項抽取樣品,應儘速送請檢驗鑑定;主管機關對涉嫌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處理期間,自經鑑定之日起,至多不得超過15日。
監督檢查及取締-5 • 飼料管理法§24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依前條抽樣檢驗鑑定者,主管機關應檢驗結果,為下列處分︰ • 1.有§20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 沒入或銷毀。 • 2.有§20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 認為可改製仍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或做其他 用途者,監督限期改製;其無使用價值者, 廢棄。 • 3.有§20第七款情形,監督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