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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与对策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人事争议处理. 龚钰淋. 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1.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 人事争议常见类型. 3. 人事争议的处理. 4. “ 事业单位”词源探析. 事业单位: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 最早使用. 1955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 关于 1954 年国家决算和 1955 年国家预算报告 》 中。. 1963 年 《 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 》 ,从经费来源和编制管理的角度将国家机构分为 行政、事业、企业 三类。. 三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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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与对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人事争议处理困惑与对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人事争议处理 龚钰淋
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1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 人事争议常见类型 3 人事争议的处理 4
“事业单位”词源探析 事业单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 最早使用 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报告》中。 1963年《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从经费来源和编制管理的角度将国家机构分为行政、事业、企业三类。 三分法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将法人组织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四类法人。 四分法
事业单位的界定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11号令)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的界定 2007年原人事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特征 • 公益性或非营利性 • 独立的事业法人 • 人才知识密集型的社会组织 • 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 经费主要来自于公共财政或国家资产 • 涉及行业广、门类繁多、情况复杂
事业单位的分类 按经费来源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 自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分类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 • 承担行政职能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从事公益服务 行政机构 企业 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 公益一类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区别 • 职能不同 • 目标不同 • 机制不同 • 监督不同
事业单位人事关系与企业劳动关系 1、主体不同 2、签订合同的类型不同 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不同 5、争议处理的不同
计划经济时代下的“人事关系” 强烈的行政色彩,具有计划性、终身制、单一性和行政性 产生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用人体制,用以区分工人与干部的身份差别,表现为一种行政化的社会关系。 主体: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干部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管理方式:行政化
市场经济时代的“人事关系” 分类管理——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 国家机关: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企业: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的关系已从原 “人事关系”中剥离出来,成为《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和事业单位用人方式的多样化,使原来“单一”的人事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人事关系调整方式的转变 单一的行政调节转变为双重调节 开始引入劳动法进行调节 用人方式的多样化和人事管理的社会化 • 聘用制成为事业单位基本的用人制度,聘用合同成为人事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和依据; • 岗位管理成为事业单位基本的管理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 管理方式社会化: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发展阶段 1979- 1987 1987-1993 1993-1998 1998-2007 2007-现在 初步探索 深入探索 全面探索 逐步深入 全面深化
北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情况 机构情况 北京市事业单位9800个 (按拨款方式) 财政全额拨款6195个,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436个,纳入工资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251个。 差额拨款1501个, 自收自支2104个。
北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情况 机构情况 北京市事业单位9800个 (按单位性质) 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辅助性质的事业单位1720个,其他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卫生医疗机构、中小学等共计8080个。 教育及医疗卫生机构是事业单位的主力军,占82%
北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情况 人员情况 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50万人,实有人数46万人。主要集中在:教育系统24.2万人、卫生系统10.5万人、科研系统0.5万人、文化系统1.4万人、新闻出版系统0.8万人、广电系统0.9万人、体育系统0.7万人、农业系统1.9万人、其它5万人。
北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情况 推行了三项制度 • 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逐步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 • 推行岗位设置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 稳步推行公开招聘制度,逐步实现人员录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 功能定位不准,政事和事企不分 • 结构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和短缺并存 • 社会化程度比较低,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 • 内部运行机制不活,自身发展活力不足 • 编制管理相对滞后,编外用人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 事业单位人事法规缺失较多
北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发展方向及主要措施 • 大力推行聘用制度 • 进一步健全岗位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分类考核制度及奖惩制度 • 完善人员合理流动机制 •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服务机构,其人事政策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 加强人事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 加强人事监督管理管理和服务 • 配合编制、文化、卫生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中,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2011年新政策 2011年3月制定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1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1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 人事争议常见类型 3 人事争议的处理 4
聘用制的核心——聘用合同 按岗聘用、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 1、由固定用人制度向合同用人制度转变 2、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3、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 4、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 5、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5个转变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人部发[2003]61号)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范围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都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但以下人员除外: 1、聘用具有外国国籍人员 2、与其它用人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 京人发[2003]32号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 原签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续定劳动合同,也可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 《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 ( 京人发[2003]32号)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做好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7]116号)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用工,由各单位根据现行管理模式和实际情况,签订聘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人员类型及合同的签订 编内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编外人员: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 特殊的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借鉴劳动合同相关制度 具有自身特点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订立——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纪律;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订立——合同期限 1、短期合同:3年(含)以下 2、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 3、长期合同:签订至退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无固定期限合同? 应当签订长期合同 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 “双十人员” 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案例分析 申请人,薛某,男,51岁,因要求与被申请人订立长期合同,2003年9月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本人系被申请人处职工,并签有两年期聘用合同,2004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在合同期未满前30日时,以通知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不再续聘,并告知申请人于2004年8月26日起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人认为聘任合同到期前本人已满51岁,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 0年,且连续工龄已满10年,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书》第二十三条规定,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甲方不得依据合同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终止、解除合同,本人符合该条件。同时《北京市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文件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人符合“双十”规定,如果本人提出续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被申请人认为: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受聘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 申请人属于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类型,合同即行终止。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订立——试用期 • 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不适用:事业单位接收的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的复员、转业军人 • 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自行择业择业期——试行聘用制 1、开始试行聘用合同制时,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情形的,聘用单位应为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 2、待遇:不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自行择业择业期——解除聘用合同 • 用人单位提前30天解除的,要为拟解聘人员提供不少 于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 • 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订立——试用期 • 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不适用:事业单位接收的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的复员、转业军人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订立——不得拒签合同 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合同制时,未经单位同意,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 (一)国家和市、区、县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担任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 (二)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三)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工龄从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即时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 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 例 分 析 申请人高某,男,28岁,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决定,2005年6月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诉称:本人于2001年与被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从事后勤服务工作,聘期5年。其女友与被申请人单位职工刘某同为口腔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刘某曾多次对其女友有猥亵行为。2005年4月,本人找其女友借钱,遇到刘某后进行沟通,刘某却对申请人行凶,本人采取正当防卫,双方均负轻伤。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向本人下达解聘《通知》。本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违背事实真相,偏袒刘某,对本人的善意劝告和正当防卫以“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为名擅自解除聘用合同。因此要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被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恢复申请人的工作并补发工资。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在工作时间擅离本职岗位,到刘某所在科室打人致伤,其他工作人员都停止了自己的工作,当时情景一片混乱,影响极其恶劣。2、事后申请人提供的检查中,明确承认了自己的责任。同时此事经公安机关调解,申请人与刘某达成协议,由申请人赔偿刘某损失数万元,刘某不再追究申请人责任。因此,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被申请人处《规章制度与岗位职责》的规定,同时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符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第十三条的规定,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单位可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 不得解除的情形: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解除——受聘人员即时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解除——受聘人员提前30天解除 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如何处理? 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终止及续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 (四)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出具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