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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2013 年 3 月 28. 工伤保险费用报销需携带的材料. 参保单位请于每月 1—20 日报送工伤医疗费用单据 。 工伤报销需要携带的材料: 1 、证明材料 ⑴、 工伤证复印件(首次申报带工伤证原件)、诊断证明。 (2) 、门诊:收据、药品处方(加盖工伤章)、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CT 、核磁、照相、超声费用要提供报告;口腔科所有收费需要附明细。 (3) 、住院:费用清单、收据、诊断证明。发生在外埠的医疗费用要提供病历复印件。 (4) 、申报工伤康复费用 : 费用清单、收据、诊断证明、 《 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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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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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工伤保险 2013年3月28

  2. 工伤保险费用报销需携带的材料

  3. 参保单位请于每月1—20日报送工伤医疗费用单据。参保单位请于每月1—20日报送工伤医疗费用单据。 工伤报销需要携带的材料: 1、证明材料 ⑴、 工伤证复印件(首次申报带工伤证原件)、诊断证明。 (2)、门诊:收据、药品处方(加盖工伤章)、检查、治疗费用明细。CT、核磁、照相、超声费用要提供报告;口腔科所有收费需要附明细。 (3)、住院:费用清单、收据、诊断证明。发生在外埠的医疗费用要提供病历复印件。 (4)、申报工伤康复费用:费用清单、收据、诊断证明、《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

  4. 2、门诊、住院单据分开填写申报(如:同时申报同一个工伤病人的医疗费用时,要求门诊、住院单据必须分开填写申报)。认真填写除*项外各项2、门诊、住院单据分开填写申报(如:同时申报同一个工伤病人的医疗费用时,要求门诊、住院单据必须分开填写申报)。认真填写除*项外各项 另:总额五万元以上填写表七(一式三联),《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3、收据及底方按费用发生日期整理好(底方与收据一一对应)后左上角装订。

  5. 工伤保险费用报销的注意事项

  6. 注意事项: 1、首次报销必须先到社保支付部(二层西大 厅)窗口做工伤登记。 2、调动工作或单位减员之前务必先申请报销工伤费用。 3、单位工伤人员15名以上按照要求(工伤登记表:要求A4纸打印)可自行打印申报。 4、工伤报销须知、大额表格、申报表格及工伤定点医院名称可到咨询台拷贝。 5、领取工伤退单,请于每周五到二层东大厅14号窗口领取。

  7. 6、 工伤人员认定工伤之后,到北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共80家医院)就医时请全额垫付(不可持卡结算),交单位整理后手工申报,否则工伤基金不予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6、 工伤人员认定工伤之后,到北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共80家医院)就医时请全额垫付(不可持卡结算),交单位整理后手工申报,否则工伤基金不予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 单位领取工伤职工工伤证后要及时交给工伤职工本人,至发证后门诊持卡结算或住院全额垫付的工伤费用不予支付。

  8. 7、已取得工伤证的工伤职工到工伤定点医院住院时持工伤证记帐结算,否则工伤基金不予支付。7、已取得工伤证的工伤职工到工伤定点医院住院时持工伤证记帐结算,否则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8、因工伤导致精神疾患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治疗精神疾患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

  9. 9、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是与工伤认定部位有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审核遵循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使用药品有适应症限制的,严格按照适应症要求支付。9、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是与工伤认定部位有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审核遵循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使用药品有适应症限制的,严格按照适应症要求支付。 10、工伤人员发病当天乘坐救护车,入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费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转运或其他交通费不予支付。

  10. 11、丢失票据次年4月1日开始申报。要携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证明》(在医院领取)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在区县医保中心咨询台领取)11、丢失票据次年4月1日开始申报。要携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证明》(在医院领取)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在区县医保中心咨询台领取) 12、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先由经法院判决的,不赔偿部分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差额报销。(要携带判决书、调解书或保险公司赔付证明)

  11. 13、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13、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14、工伤保险对于特需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5、自2012年1月1日后,伙食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目前伙食费的支付要依照出入院时间支付,但因住院结算周期问题,伙食费的支付应在出院结算后20个工作日以上。

  12. 16、工伤人员符合出院标准拒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16、工伤人员符合出院标准拒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17、工伤职工门(急)诊开药或出院带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18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工伤基金不支付。

  13. 19、工伤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定点药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19、工伤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定点药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 20、职工被派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工作, 发生工伤后在国外或者港、澳、台抢救 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回国后需要 继续治疗的,应到本市工伤医疗机构就 医,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

  14.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办理 1、退休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可以选择当地一家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一试4联,经当地医保部门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单位。 2、用人单位将职工《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在区县社保工伤科备案。 3、异地就医费用,由用人单位整理后到医保中心申报,每次申报时需复印异地就医备案表。

  15. 补充: 1、工伤职工(退休和在职)报销费用打到本人单位。 2、工伤职工支付明细同对账单一起交到单位开户银行,医保中心不予补打。 3、工伤职工如果有商保,请在报销申请之前自行复印好。 4、工伤职工如有疑问,请单位专职或兼职人员咨询后反馈,医保中心原则上不接待个人。

  16. 5、工伤职工费用及时申报,不可一年申报一次。5、工伤职工费用及时申报,不可一年申报一次。 6、需要配置工伤辅助器具,请到社保支付部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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