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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總論 偵 查的「意義」、「目的」與「原則」. 偵查於刑訴程序中之定位. 現行法架構:以法院為中心之立法體例 亦即,未依照刑事程序流程而設規範。 偵查的性格: 為確保審判公平採當事人主義,故偵查與審判應分別以觀。並且,應認知偵查乃與第一審有所區隔,而具備「獨立」性質之審判預備程序。. 偵查的意義. 偵查: 偵查機關認有犯罪發生時,為提起、遂行追訴程序,所為確保犯人到案,及蒐集保全證據之活動。 性質: 限偵查機關所為。故,私人,或犯嫌所為準備活動,非屬之。 特定行政機關所為調查,亦非屬之。但仍有等同刑訴機制適用之必要。釋字 588 (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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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總論 偵查的「意義」、「目的」與「原則」
偵查於刑訴程序中之定位 • 現行法架構:以法院為中心之立法體例 • 亦即,未依照刑事程序流程而設規範。 • 偵查的性格: 為確保審判公平採當事人主義,故偵查與審判應分別以觀。並且,應認知偵查乃與第一審有所區隔,而具備「獨立」性質之審判預備程序。
偵查的意義 • 偵查: 偵查機關認有犯罪發生時,為提起、遂行追訴程序,所為確保犯人到案,及蒐集保全證據之活動。 • 性質: • 限偵查機關所為。故,私人,或犯嫌所為準備活動,非屬之。 • 特定行政機關所為調查,亦非屬之。但仍有等同刑訴機制適用之必要。釋字588(如後) • 偵查通常並無如審判之連續程序。
例示:釋字588(正當程序、令狀) • 「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 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此項程 序固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 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自非均須同一不可。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 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其於決定管收之前,自應踐行必要之程序、即由中立、公正第 三者之法院審問,並使法定義務人到場為程序之參與,除藉之以明管收之是否合乎法定要件 暨有無管收之必要外,並使法定義務人得有防禦之機會,提出有利之相關抗辯以供法院調查 ,期以實現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
偵查的目的 • 目的 • 「確保人犯到案」、「證據蒐集、保全」 • 人犯到案: • 281:被告到庭義務 • 76等:避免逃亡、湮滅證據情事 • 證據保全 • 154:證據裁判主義
偵查彷如《雙刃劍》 • 犯罪偵查乃逮捕犯人追訴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但若有不甚往往造成權利傷害、人民負擔。 • 另外,偵查對象的心理負擔 大四生涉嫌連續強吻國中女,遭檢起訴後又媒體將姓名及犯案錄影畫面公布,上吊自殺。中時06.01.15 因師生戀遭台中地檢署起訴,媒體公開姓名照片,涉案人自殺 。 2006/03/03 聯合報南迴案 李雙全以死明志 檢調違反偵查不公開 批聲四起2006.03.24 中國時報
偵查活動之原理原則 • 1、強制處分法定主義(釋字384) • 「依法定程序」(憲§8Ⅰ),「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因此,驗尿?排出物的取得? • 2、令狀主義:強制處分應由法官事先審核 • 憲法第八條制定之目的既在保障人身自由,則就其規定之整體予以觀察,當以由法官構成之法院決定羈押與否,較能達成此一目的。(釋字392) • 「人民有犯罪嫌疑而需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為原則」(釋字535)
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之」:245 Ⅰ • 規範目的:主要考量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因偵查實施引發未審先判的誤解,造成嫌疑人或訴訟關係人名譽難以彌補傷害。並且,著眼偵查方針策略張揚外洩,犯人或有所防備影響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 • 適用對象? • 記者追蹤報導(人民知的權利) ? • 偵查不公開≠偵查全機密 • 與刑法132Ⅰ、Ⅱ之關係
例示:偵查不公開 • 新竹地檢署要求臨檢太陽神遊樂場有無賭博情事,自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被告身為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對此應秘密之事項,自應嚴守秘密,竟於通話中將之透露予前開不詳男子,顯已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85年度上易字第52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