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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理念, 推进依法治校 —— 兼及校园常见法律问题的解析与处理.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陈彤. 法治理念的提出. 我国在法制建设上既有深刻的教训,又有独特的经验;在经历了我国法制发展的几个阶段后,及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以往的治国理念和方略进行了深刻反思,石破天惊地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 1981 年审判林彪和四人帮反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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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理念,推进依法治校——兼及校园常见法律问题的解析与处理弘扬法治理念,推进依法治校——兼及校园常见法律问题的解析与处理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陈彤
法治理念的提出 我国在法制建设上既有深刻的教训,又有独特的经验;在经历了我国法制发展的几个阶段后,及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 •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以往的治国理念和方略进行了深刻反思,石破天惊地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 1981年审判林彪和四人帮反党集团; • 1993年,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 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 2004年宪法修正案:“保障人权”。 • 2005年提出年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由“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法治理念的伟大跃升。
(一)、法治(rule by law)的涵义 一、法治理念解析 •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持续状态。
立 法 方 面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 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 研究国家的 情况 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 • 国家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详尽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守法思想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
法律借助规范形式 具有明确性 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 具有公正性 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 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 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 人那样信口开河 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不能实行人治 法治的优越性 (三)、法治的优越性 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 慎考虑的产物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人治而言的主要体现在:
法制: 静态 注重文本 人治工具 法治: 动态 追求价值 反对人治 (四)、法治理念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 1、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 • 2、法治反对人治,法制则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 • 3、法制的文本与法治的价值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 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 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实现和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 法治的主体要素 法治的关键要素 法治的核心要素 法治的目的要素 (五)、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核心要义
(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整体,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法治理念必须面对的问题 •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拆迁、行政性立法) • 行政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如对欠缴学费的处理) •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开除学生前的告知程序等) • 行政救济的合法性(如教育诉权)
2 3 4 5 1 党的政策是治理学校的最高精神纲领与制度先导 校园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 人文环境与工作机构的建设 制度工具的改善与管理模式的转换 法律是治理学校的最高准则 二、法治理念下的依法治校 • (一)对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理解
1、 转变行政管理职能, 依法行政 2、加强校园制度建设,加强管理 3、切实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1)维护办学自主权; (2)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精简审批项目; (3)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的各类违法行为 (1)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明确事权 (2)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正确处理政策、法律与校规校纪的关系 (1)明确教师身份,维护教师权益 (2)维护学生权益,避免侵权行为 (3)正确处理校园纠纷,避免伤害事故 (二)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校园
4、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律素养 5、从容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 (1)校园突发事件与危机事件 (2)预警机制与应对机制的构建与运行 (1)校园法治氛围的培养与塑造 (2)法治精神与校园文化的融合 (二)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校园
这里所说的教育政策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规定的教育政策与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的总称. 它是指导我国教育实践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这里所说的教育政策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规定的教育政策与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的总称. 它是指导我国教育实践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 三、我国的教育政策与法规
什么是教育政策?地位? • 教育政策是一定的政党和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关于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 教育政策在其实施的过程中指导一切教育工作,是一切教育工作的出发点、过程和归宿。是宏观上解决教育实际问题的指南。
什么是教育法规?内涵和特点? • 教育法规是一定的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客观要求,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的总和。 2 3 4 1 教育法规具有国家的意志性和实施的强制性 教育法规具有社会规范性 教育法规具有教育性 教育法规具有客观规律性
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 教育政策法规的规范作用 教育政策法规的社会作用 教育政策法规的定性作用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有效地调整复杂的教育关系; 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规范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定性作用 定位作用 导向作用
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表现形式 1 中国共产党章程(基本依据)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他们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关于教育工作 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文件中关于教育的部分是最重要的教育政策 2 3 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 4 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颁布的决议 5 党中央的各部门、国务院及各部委制定和 批准的有关部门 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6
教育法规 表现形式 宪法 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 教育 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法规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是教育法的重要内容,是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最高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 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性质、目的任务、结构系统、办学体制、管理体制 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 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妇女和有残疾公民在教育方面予以帮助 3 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4 规定了学校的教学用语 5 规定了宗教与教育的关系 6
2、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全面规定和调整教育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社会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单行法律 (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1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施行,目前正在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施行)
2、教育法律(续) (3)与教育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施行,2006年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发布)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发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发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 (2004年发布)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 如2008年新疆出台了《新疆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就属于地方性法规。
5、教育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其效力低于教育行政法规的效力。) ——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地方教育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长令、市长令的形式颁布。(其效力低于同级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效力。)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分析 •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 •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 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目前学术界、司法界较普遍的认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反对无过错责任。只有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下才适用公平责任。 第二,正因为如此,相关法律作出了有关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2款也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1 3 2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 • 对未成年学生,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 对限制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原则 • 高等院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制度存在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 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 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学校教师或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知道或者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2、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1)学生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性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2、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2、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它过错的。
3、《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3、《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不可抗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4、《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4、《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 •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学校承担的责任有三种 (三)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后,学校及教师的责任承担
1、民事责任的承担 1、主要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适用于学校的有七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其中关于财产损害的责任以恢复原状为理念,关于人身损害的责任以损害赔偿为理念。
2、财产损害的理算 • ( 1)未成年人财产被非法侵占,如非法没收的,应返还财产。 • (2)未成年人财产被毁损的,应予以修理或支付修理费,修理后价值有所减少的依所减少的价值赔偿损失,无法修复时应按照财产灭失的标准给予赔偿。 • (3)未成年人财产灭失的,应依灭失时的市价为准进行赔偿,但灭失后赔偿时价格明显上涨的,则应该依据赔偿时价格进行赔偿
3、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 (1)医疗费。包括就诊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 • (2)护理费。 • (3)住院伙食补助费。 • (4)交通费、住宿费。 • (5)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 • (6)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 • (7)精神赔偿金。
4、学校承担责任与教师的内部补偿 • 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者老师侵害时,学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 如果行为人有过错的,学校可以向其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 学校不能以行为人是某个教师而不是学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5、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合并适用 • 《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追究其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学校承担责任时可以合并适用。
过失致人重伤罪 故意伤害罪 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侮辱罪、诽谤罪 非法拘禁罪 学校及教师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学校及教师的行政责任 •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在中小学教师上课(包括自习课)时的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这种事故的特点是中小学教师一般直接管理学生,多由中小学教师行为不当引起伤害事故,因而学校责任较大。因此,预防教育重点在中小学教师。
第一种情形 体罚学生 • 体罚学生的起因包括两方面:一是学生违纪,尤其是课堂内违纪,干扰老师上课,容易引起老师“惩戒立威”; • 二是学生没有完成老师规定的学习任务,无法达到教育目标,也容易导致老师采取包括体罚在内的高压政策让学生学习。 • 体罚学生的根源在于教师缺乏耐心,缺乏正确有效的管理学生的方法,以致以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待学生,以求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