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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實務. 102.8.27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報告人: 梁靜媛. 報告大綱. 壹、招標、決標方式 貳、招標文件及採購資訊公開 參、資格 肆、規格 伍、押標金、保證金 陸、領、投標程序 柒、開、審、決標及監辦程序 捌、履約管理及驗收. 聯合報 2012.4.14-1. 多所國立大學人員涉嫌浮報、虛報研究經費 ,引發社會議論。國家科學委員會昨天辦座談會宣導會計、法治觀念,現場卻有 OO 大學助理自爆報假帳,並問若錢用於公務「是否會從輕處分」;台上官員一臉尷尬,國科會副主任委員張清風笑說「檢察官開始要約談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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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實務 102.8.27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報告人: 梁靜媛
報告大綱 壹、招標、決標方式 貳、招標文件及採購資訊公開 參、資格 肆、規格 伍、押標金、保證金 陸、領、投標程序 柒、開、審、決標及監辦程序 捌、履約管理及驗收
聯合報2012.4.14-1 • 多所國立大學人員涉嫌浮報、虛報研究經費,引發社會議論。國家科學委員會昨天辦座談會宣導會計、法治觀念,現場卻有OO大學助理自爆報假帳,並問若錢用於公務「是否會從輕處分」;台上官員一臉尷尬,國科會副主任委員張清風笑說「檢察官開始要約談你了」。 • 昨天國科會的「補助業務座談會」有近三百五十人報名,該名OO大學助理在綜合座談時舉手發言。他表示,「有時候啊…我們計畫真的有一些東西,是不得已、就是那個項目會開(單據)成別的東西」。現場兩度哄堂大笑、台上官員眼睛睜大,該助理說他是「好奇」,接著又改口說他是「假設」。
聯合報2012.4.14-2 • 他的問題是:雖然單據不實,但這筆錢真的用於公務,被查到會不會從輕處分? • 國科會會計室主任黃文姬表示,不管買什麼東西,發票記載和實際採購要一樣。檢察司長朱坤茂說,依刑事訴訟法,「發票項目不合」時,檢察官就可以開始偵查。他說,如果金錢沒有流入個人口袋,可能只觸及偽造文書,依刑法是五年以下的罪刑,或許可以緩起訴;但如果有A錢,可能就是詐欺取財或貪汙罪。
零、前言 • 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會計人員是否需對招標方式負事前審核之責? --行政院主計處88.7.7台八十八處會第05943號函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在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由其主(會)計單位監辦,此乃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至於開標前,有關招標方式之決定,會計人員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本案有關招標方式之決定,核屬上述採購之範疇。 二、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為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3項所明訂,故採購人員依上述規定所為之採購決定,會計人員應予尊重。 三、會計人員對於招標方式如有不同意見,得於會辦時,提供意見供決策之參考。 四、會計人員對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22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應加以審核。
零、前言 • 觀念:採購本質是選擇權的遂行 • 未能充分了解,謬誤及抱怨仍多 • 對象應是在預算內的最佳外部資源 • 競爭機制是在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對象 • 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 選擇必須公平無私 • 熟悉政府採購法令(先利其器而後方能善其事) •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 解釋令(函) • 執行程序、一覽表、注意事項 • 投標須知、契約範本、作業手冊 •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零、前言 • 立法背景 • 因應加入WTO,簽署GPA之需要 • 配合審計法令及審計機關角色改變之需要 • 建立政府採購基本制度 • 立法及其修正 • 87.5.27公布,自公布後一年(88.5.27)施行。 • 90.1.10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 91.2.6修正公布第6條等(修正33條、增訂5條、刪除1條) • 96.7.4修正公布第85條之1 • 100.1.26修正公布第11條、第52條、第63條 • 目的 • 採購程序公平、公開 •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 確保採購品質
零、前言 • 法律架構 • 計八章114條、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為政府採購法核心 • 第四章履約管理、第五章驗收 • 第六章爭議處理包括異議、申訴及調解 • 第七章罰則為刑事特別法 • 第八章附則 • 四十餘個子法 • 基本法律原則 • 公平合理原則(第6條) • 公共利益原則(第6條、第50條2項) •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原則(第6條) • 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原則(第26條、第37條)
零、前言 • 政府採購(第2條、第7條),指: (一)工程之定作 (二)財物之買受、定製及承租 (三)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零、前言 • 適用範圍 (一)涵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有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行為。(第2及3條)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所辦理之採購。(第4條) (三)獎助、捐助、贊助、代收代付、合辦。 (四)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第5條) (五)洽請其他具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第40條) (六)適用於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之甄選廠商程序。(第99條) (七)軍事機關之採購,亦在採購法規範之列。(第104條)
依其性質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1.公立學校代收代付並以學校進行採購之行為。(88.6.15.8808037) 2.員工伙食餐廳作業委商經營,應適用政府採購法。(88.7.13.8809909) 3.以互惠方式委請廠商印製印刷,雖未動支機關經費,惟實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利金及廣告費支付,二者間存有對價關係,適用政府採購法。(89.3.17.89006414) 4.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服務,以儲存天期之利息抵充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法。(88.9.14.8812475) 5.政策研究非屬機關之權限,故交由下級之學校進行,仍適用政府採購法。(88.8.31.8810521) 6.遴選職訓機構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依其性質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國家行為 1.職權委任: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下及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5條) 2.權限委託: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一部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16條) 3.出租及變賣財物。 4.公營事業與得標公司合建,並由標廠商全數承買公營機構所分得之土地,形同出售,不適用政府採購法。(88.11.25.8820196) 5.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補助獎金或捐助之行為非屬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88.6.14.8807843) 6.公立學校代收代付並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辦理之採購行為(88.7.15.8808992) 。
採購作業程序: • 招標 • 上網公告 • 領標、受 • 理投標 • 處理疑義、 • 異議 • 履約驗結 • 廠商交貨、 • 施工 • 驗收 • 不符改善 • 保固、結案 • 招標前作業 • 採購金額認定 • 相關核准作業 •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 開、決標 • 底價訂定 • 開標 • 審標 • 評選 • 減價、決標
壹、招標、決標方式 一、採購前決定內容 (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率及專業判斷為考量原則。) --分案(分批、分別辦理、分項或數量組合、統包) A.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B.細則第6條: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v.s.預算v.s.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C.細則第13條: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壹、招標、決標方式 • 預算金額 1.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2.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 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細則第6條、細則§13) 1、分批採購/分別採購(細則§13) 2、複數決標/項目標的不同 3、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應將所需金額計入 4、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5、單價決標 6、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 7、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8、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 9、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異質採購 同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最有利標-1 A、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一)適用採購案件及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須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開標前不訂底價。 (五)決標程序: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序。如需減價,於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洽減價,再將減價結果納入綜合評選。
最有利標-2 B、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一)適用採購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案件及標方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第14款評選優勝廠商(四種服務)或勘選適合需要者(房地產)、藝文採購,再洽議價之限制性招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決標程序:與評選優勝者或勘選適合需要者議價(二家以上優勝時可依序議價)。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或議價階段皆可洽減價。
最有利標-3 C、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一)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二)適用案件及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NT$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 (三)上級機關核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較佳決標程序: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序議價。 (五)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原住民地區優先向原住民採購。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1 壹、總則 一、….院(以下簡稱本院)「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以下簡稱本案)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廠商書面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方式辦理。 二、本案由本機關成立評審小組,並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評審。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2 貳、服務企劃書之提出 一、格式說明如下: (一)、服務企劃書需用A4紙張,本文以中文撰寫,由左而右、由上而下、16號字直式橫印,任何筆誤之修正需清楚訂正並加蓋廠商負責人印章,如有圖表得不依上列規定編寫,封面不需編頁碼,其餘每頁均依序編頁碼,每頁頁碼位置置於紙張「下方中間」,總頁數以不超過40頁為原則(含附件)。 (二)、服務企劃書應裝訂成冊(一律裝訂在左側),封面請加蓋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 。 服務企劃書一式12份應併同其他投標文件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機關指定地點。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3 參、評審項目及評審標準 一、評審分數滿分為100分,其評審項目及配分說明如下表: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4 肆、評審作業程序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其所提服務企劃書由本案評審小組,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書面評審。 二、投標文件經本機關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簡稱受評廠商),始得為評審之對象。 三、各受評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先後順序及時間地點,於資格審查合格後,抽籤決定簡報順序,未出席者由本機關代為抽籤,本案評審會議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四、本案評審小組依據評審項目及標準,經由書面審查、簡報及詢答等方式,給予受評廠商個別評分。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5 五、「簡報及現場詢答」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評廠商未依本機關排定時間出席,若經本院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現場詢答」權利,評審委員逕就服務企劃書評分,「簡報及現場詢答」項目以0分計。 (二)受評廠商於評審會議時,應由負責人或專案主持人出席並負責簡報,出席現場簡報總人數不得超過3人。 (三)簡報時間8分鐘,現場詢答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應答時間3分鐘,評審委員提問時間不計入。簡報結束前2分鐘按鈴聲1短音,簡報時間截止時按鈴聲1長音,受評廠商應即停止發言。 (四)本院提供簡報時之電腦、單槍投影機、投影螢幕及110V電源插座,其他設備均由廠商自備,上述設備相容性由受評廠商自行負責。 (五)受評廠商簡報資料以服務企劃書原有內容表達為主,不得更改原投標文件內容。受評廠商現場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得納入評分。 (六)受評廠商不得因澄清、說明或補充而主動要求變動所提服務企劃書之內容及價格。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6 伍、評定方式 一、本案係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二、受評廠商平均總評分未達70分者且未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達70分者,為不及格,不得作為符合需要廠商。 三、本案各評審委員就各受評廠商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後,由本院彙整合計各受評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達70分者之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符合需要廠商。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均得列入符合需要廠商之議價排序。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7 四、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序位合計值相同之符合需要廠商有兩家以上者,則由總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標價仍相同者,以評審項目中「課程內容及時程安排之妥適性」一項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前項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五、受評廠商對本案評審小組之問題詢答內容,凡未降低其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對本案相關作業有利者,本機關得列入紀錄並請該受評廠商確認,將其列入議價條件,決標後據以納入合約。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8 陸、議價及簽約 一、評審結果經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並依序辦理議價。 二、序位第一之符合需要廠商於本機關指定日期進行議價,若議價後仍超底價無法決標時,由序位第二之符合需要廠商取得議價權,依此類推。 柒、其他事項 本須知若有未盡事宜,依據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採購法第18條 •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壹、招標、決標方式 二、公告金額以上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為特定個案辦理 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財物採購例如便當、原物料、事務用品等;勞務採購例如機電維護、印刷服務等,1年需辦理2次以上採購者,如供應廠商至少6家以上,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工程採購—工程會89.1.19-89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
壹、招標、決標方式 (三)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A.比價:邀請二家以上廠商/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 B.議價:僅邀請一家廠商 C.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再邀請該優勝廠商進行議價:例如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等性質 D.公開勘選認定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符合需要廠商進行議價:例如房地產買受或承租 E.公告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例如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第12-16款
壹、招標、決標方式 F.委託研究及藝文採購之特別規定 (a)委託研究發展(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 (b)藝文採購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 G.採購弱勢團體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 • 細則第23條之1 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第2項: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GPL§22-I-(1)「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前揭「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工程會88.7.20-8809662號函) • GPL§22-I-(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 「國外紡織專業展」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工程會88.7.20-8809662號函)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GPL§22-I-(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本款所稱「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工程會88.8.24-工程企字第8811508號函) • GPL§22-I-(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 該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工程會88.6.2-工程企字第8807194號函) • 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工程會90.6.14-工程企字第90021084號函)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GPL§22-I-(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 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須將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敘明。 • 原採購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6-(3)併計後續擴充所需金額。 •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惟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 機關依本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工程會94.3.29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標的名稱]昌平~文心161KV線電纜機電工程安裝險[標的名稱]昌平~文心161KV線電纜機電工程安裝險 [序號]第01次招標[標的分類]299 勞務類其它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招標[是否屬特殊採購]否[依據法條]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採購金額]新台幣5,000,000元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開標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14時00分[領標及投標期限]即日起至民國93年08月03日12時00分[履約期限]民國93年09月01日0時起至民國94年06月30日24時止[履約地點]台中市(非原住民地區)[預算金額]新台幣5,000,000元[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財物採購性質]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未來增購權利]保留[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本機關保留得向廠商增保或加保之權利。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錯誤態樣(工程會96.8.29-09600351690號函) 一、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 •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二、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 •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未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卻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本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採購法第6條第1項 )
[招標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標的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水電、空調等系統設備維護案[標的分類] 勞務類其它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執行現況] 已決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者)[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依採購法第22條第01項第07款辦理[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決標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預算金額]新台幣1,200,000元 [底價金額]新台幣1,195,000元[得標廠商名稱]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決標金額]新台幣1194966元《附加說明》本案前於92年11月21日上網公告(案號921121),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敘明,合約期滿,如維護成績良好,經本院核准可延長續約一年,續約以一次為限。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後續擴充」,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7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工程會88.12.30-8822236號函) • 原有採購依前揭條款辦理者,須敘明得擴充之項目、內容或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若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字樣,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不宜採行。 (工程會88.10.14-8814908號函) • GPL§22-I-(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 GPL§22-I-(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者。」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GPL§22-I-(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 臺灣銀行總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投標或承受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本款規定。(工程會89.03.08-工程企字第89004915號函) • GPL§22-I-(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工程會89.10.11工程企字第89027993號函) • 某機關「訴願案件管理系統」委外開發案硬體、軟體採購之併案招標疑義,…如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其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事項,依上開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及第5條之規定,得包括軟體及硬體。
GPL§22-I-(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99年12月1日-工程企字第09900448590號 主旨:貴府參加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舉辦之「2010年上海世博會台灣館標售案」,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11月8日府產商字第0990116439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一所載「本案所出售之標的物為4項商標權,其得標金額4億5,888萬元整,係於公開市場參與投標採購其權利」,按本法第2條及第7條第2項規定,屬財物採購,適用本法。 三、查旨揭採購決標公告(案號990145),貴府係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請注意本案競標前是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簽准,並將底價之訂定(或依本法第47條不訂底價)及監辦單位之監辦方式(是否參與拍賣會實地監辦或採書面監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GPL§22-I-(8) 四、至於公開競價市場購得財物後,得將採購競價過程及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簽會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視同完成議價及決標程序。 五、前揭決標公告所載得標廠商為「新竹市政府」,預算金額及底價金額416,880,000元,諒係外貿協會辦理旨揭標售案之資料,非 貴府辦理本案之採購資料,請查明改正。 正本:新竹市政府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GPL§22-I-(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 GPL§22-I-(11)「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 GPL§22-I-(12)「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 GPL§22-I-(13)「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 GPL§22-I-(14)「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 • GPL§22-I-(15)「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 GPL§22-I-(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壹、招標、決標方式 三、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92.04.09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 第2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壹、招標、決標方式 第3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第5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工程會97.3.4-09700077920函 主旨: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學年度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7年2月22日成國總字第0970000662號函。 二、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本會96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54830號書函已有說明。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 三、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正本:桃園縣立大成國民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