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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1.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的基本概念.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规范性文件;防护标准是在安全前提下不过分地限制产生辐射的有益实践而适宜的技术性规范. 我国放射防护方面的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等.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1.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的基本概念. 辐射防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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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1.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的基本概念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规范性文件;防护标准是在安全前提下不过分地限制产生辐射的有益实践而适宜的技术性规范. 我国放射防护方面的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等.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1.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的基本概念 辐射防护的目的 辐射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非随机性效应)的发生,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为了防止确定性效应,就需制定足够低的当量剂量限制,以保证即使个体在终生或全部工作期间受到这样的照射也不会达到阈值剂量。限制随机性有害效应的方法是使一切具有正当理由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并不得超过为限制随机性效应所制定的当量剂量。
辐射防护基础结构( Infrastructure) —防护法规标准 —审管部门( Regulatory authority) —足够的资源 — 足够数量受过培训的人员 法 行政法规 部 门 规 章 技 术 标 准 技术报告 导则指南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 实践的正当化正当化(legtimacy)就是在进行任何伴有辐射的实践活动时,首先必须权衡利弊, 只有当带来的效益大于所付出的代价时,才能认为是正当的. 当判断一项实践时,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辐射防护只是其中一个因素. ICRP60出版物强调,不仅对新引入实践正当性需要判断,而且对现有实践当其效能与后果有新资料时, 也应再审查其正当性. 医学影像中还需考虑每次操作的正当性。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2 放射防护最优化最优化(optimization)是在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 使任何辐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辐射防护最优化是指: 在付出的代价和所得净利益之间的多种方案进行权衡, 求得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实施医疗照射时尽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用最小的代价使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2 放射防护最优化 衡量最优化比较简单而有效的方法是进行代价和利益分析,其目的是确定最优化的防护水平,即如果达到这个防护水平后,再继续降低剂量就不适宜了.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3 个人剂量的限制在实施正当化和最优化两原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个人剂量限值(individual dosage limit)是指放射职业人员和广大居民个人所受的当量剂量的国家标准限值.即个人在1年期间受到的外照射所产生的有效剂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待积剂量两者之和的值.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3. 剂量限制 1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一年工作中所受外照射当量剂量与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当量剂量二者总和(不包括天然本底和医疗照射).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值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确定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为了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年当量剂量不得超过500mSv,眼晶状体不得超过150mSv. 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当量剂量不得超过50mSv.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年有效剂量E=wTHTR50mSv.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3. 剂量限制 1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ICRP新建议确定以有效剂量表示的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是:在限定的五年期间内平均每年20mSv;任何单独一年不得超过50mSv. 表6 我国规定的个人年剂量限值(mSv/a)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3. 剂量限制 2 放射工作条件的剂量特征 甲种工作条件:年照射有效剂量有可能超过15mSv; 乙种工作条件:年照射有效剂量有可能达到5~15mSv; 丙种工作条件:年照射有效剂量很少超过5mSv. 3 对受照剂量的控制原则(除剂量限值外还应遵守的原则) (1)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一半。 (2)对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受照射应严格按均匀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3 对受照剂量的控制原则(除剂量限值外还应遵守的原则) (3) 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及16~18岁的实习人员,不应在年有效剂量当量可能超过15mSv的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4) 对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其有效剂量当量一次不得大于100mSv,一生中不得大于250mSv,并要满足个人剂量限值要求。 (5)对应急照射,一般控制在一次全身照射不超过100mSv ,一生中不得大于250mSv,并要满足个人剂量限值要求。 (6)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3. 剂量限制 4. 放射防护的推定限值 放射物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 导出限值是指为了放射防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适合于某情况的一定模式由基本限值推导出来的限值. 表7 表面污染导出限值(Bq/cm2)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3. 剂量限制 5. 辐射防护体系中的干预水平 辐射的实践指有准备的操作和在控制下使用放射线的活动。干预是指为降低因事故或误用放射源而产生的剂量或为缓减剂量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只有预期补救行动带来的好处多于损害时,才诉诸干预. 拟议中的干预应当在遵从防护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衡量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及代价,包括社会代价是否值得。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4. 医疗照射的防护标准 一、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 在医疗实践中有时做同样的X线检查,病人接受剂量可相差2个数量级或更大. 比如介入治疗同一种疾病,熟练操作者可大大缩短病人接受照射的时间。由于剂量限值不完全适用医疗照射(医疗照射只能用正当化和最优化判断)因此IBSS提出使用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放射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 子体系 医用辐射 防护标准 子体系 基础通用 放 射 学 核 医 学 放射肿瘤学 术语 设备生产、安装与使用 培训 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 屏蔽 电离辐射剂量学 其他 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体系
X射线检查类型 检查部位 投照方式或方向 指导水平 X射线照相检查 入射面每次检查的吸收剂量(mGy) 腰 椎 AP 10 LAT 30 LSJ 40 腹部静脉和胆囊造影 AP 10 骨 盆 AP 10 髋关节 AP 10 胸 AP 0.4 LAT 1.5 胸 椎 AP 7.0 LAT 20 牙 科 牙周 7 头 颅 AP 5 PA 5 LAT 3 X射线透视检查 操作方式 入射面吸收剂量率(mGy/min) 正常 25 高水平 100 计算机断层检查 多扫描平均吸收剂量(mGy) 头 部 50 腰 椎 35 腹 部 25 乳房X射线照相 头尾扫射 每次头尾扫射的乳腺平均剂量 无滤线栅 1 有滤线栅 3 表1 对典型成人患者放射学诊断操作指导水平
医 用 辐 射 防 护 标 准 医用辐射设备产品的放射防护性能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防护 医用辐射设备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 受检者与患者所受医疗照射的防护 医用辐射设备 的防护安全操作 周围环境的防护 减少公众照射 放 射 学 核 医 学 放射治疗 医 用 辐 射 防 护 标 准 的 内 涵 与 作 用
国 家 辐 射 防 护 基 础 结 构 一般要求 医 疗 照 射 的 控 制 主 要 要 求 实 在 照 射 实 践 防护体系 实践的 正当性 防护的 最优化 干 预 防护体系 潜 在 照 射 详 细 要 求 责 任 正当性 最优化 剂量约束 防范事故 剂量约束 指 导 水 平 新基本标准关于医疗照射控制的框架
第五章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4. 医疗照射的防护标准 诊断防护标准 医用诊断X线机产品防护标准 医用诊断X线防护设施标准 医用诊断X线防护操作要求 技术要求 治疗防护标准 检验方法 医用治疗X线机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治疗X线机卫生防护规则 医用治疗X线机卫生防护管理 验收规则 防护设施 操作规则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