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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作業說明

台中市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作業說明. 台中市環境保護局. 目錄.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說明 登記申請表格 營運量統計季報表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96.4.26) 公告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說明. 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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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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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台中市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作業說明 台中市環境保護局

  2. 目錄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說明 • 登記申請表格 • 營運量統計季報表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96.4.26) • 公告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

  3.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說明

  4. 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立法精神 • 近來國人對於資源回收的觀念,已深植人心,使得資源回收產業,從過去被稱為拾荒者、撿破爛者或部分較具規模的業者已逐漸發展為公司化的型態經營。為有效管理經環保署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的業者,該署於91年7月31日發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環保署為強化對回收處理業者的管理,已於95年12月26日修訂發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且已於96年4月26日更進一步修訂該管理辦法,對於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或處理工作的業者,自發布日起,應符合相關的規定,其中對於申請、審查程序及後續管理提出多項新的管制規定,更重要的是增訂登記證的有效年限,藉由業者檢具相關文件辦理申請及展延審理,加強管理的手段,以達到預防污染的目標。

  5. 總則(第一條~第三條) *第一條:法令依據 *第二條:適用對象 *第三條:主管機關 登記(第四條~第十一條) *第四條:法令依據 *第五條:適用對象 *第六條:主管機關 *第七條:法令依據 *第八條:適用對象 *第九條:主管機關 *第十條:法令依據 *第十一條:適用對象 管理(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第十二條:登記證撤銷或註銷條件 *第十三條:登記機關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十四條:註銷登記後廢棄物清理規定 *第十五條:營運資料申報及彙整 附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第十六條:文書格式規範 *第十七條:未達公告規模業者得辦理登記 *第十八條:既有業者辦理變更之規定 *第十九條:既有也者重新登記之緩衝期程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法令架構

  6. 登記作業 法源依據: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登記機關: 一、回收業:貯存場所在地主管機關;未設貯存場之廢潤 滑油回收業,為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址之 所在地主管機關。  二、處理業:處理場(廠)所在地主管機關。 回收業/處理業應檢具文件: 管理辦法第四與第五條 審查方式: 以書面審查為主 審查期限: 六十日內完成審查(補件不計期內) 每季申報: 營運統計季報表 變更: 需向原登記機構辦理

  7. 登記作業流程

  8. 登記作業制度說明 • 需辦理登記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 規模以上之回收業及處理業。回收業: 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 類、壓縮、打包及貯存業務,且無拆解 (從事廢機動車輛類回收業務者不在此 限)之行為者。處理業: 指從事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 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純化、精 煉、分離、無害化及資源化處理應回收 廢棄物之行為或輸出處理應回收廢棄物 之業務者。 (管理辦法第二條)

  9. 適用對象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 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回收業及處理業 一、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務者。 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拆解業務者。 三、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 四、廢潤滑油回收業登記資本額達150萬元以上者。

  10. 回收業登記所需檢附資料

  11. 回收業登記所需檢附資料

  12. 處理業登記所需檢附資料

  13. 處理業登記所需檢附資料

  14. 回收處理業登記證應記載事項 一、登記證字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核准登記日期及有效日期 五、註明回收業或處理業業別及回收、處理 項目 六、回收貯存場所或處理場(廠)地點

  15. 辦理登記之期限 • 本辦法修正前已完成登記之回收業及處理業,應依下列期程及檢具第八條與第九條規定之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 93年1月1日前取得登記證者,應於96年12月31日前辦理。 • 93年1月1日(含)後取得登記證者,應於97年12月31日前辦理。

  16. 營運統計報表申請 • 回收業、處理業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等各該月份十五日前,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文書格式,檢具前三個月營運統計季報表向登記機關申報。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17. 業者罰則 • 違反廢棄物清裡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的回收處理業,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18. 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分區)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分區) • 土底使用機能:住宅、商業、工業、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並規定其土地及建築使用。(都市計畫法第32條、37條、39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 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都市計畫法第33條)

  19. 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限制)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限制) • 住宅區(都市計畫法第34條及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6條) • 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 不得設置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但資源回收站不在此限。

  20. 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限制)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限制) • 商業區(都市計畫法第35條及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 • 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 不得設置廢棄物堆置、處理、運轉。但廢棄物堆置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21. 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限制)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限制) • 乙種工業區(都市計畫法第36條及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 • 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 • 可依工業發展有關設施申請設置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22. 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限制)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限制) • 保護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 • 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 • 經政府審查核准得為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23. 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限制)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限制) • 農業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29-1條) • 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 • 經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 經核准設置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24. 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限制)都市計畫設置資源回收業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使用限制) • 台中市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第11條規定設置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應符合業列規定。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妨礙現有農路、水路。 但提供相同寬度之農路、水路替代方案經本府同意者,不 在此限。 2.應面臨6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自該基地起連接至以開闢計 畫道路為止均應維持該寬度。 3.與鄰近住宅區、住宅社區、機關用地、古蹟、學校、幼稚 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100公尺以上。 4.設置規模依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 5.應自基地四週界線退縮3公尺以上,並予以植栽綠化且於 基地周圍設置實體圍牆。

  25. 廢棄物資源回收儲存場土地使用類別相容說明 •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臺中市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等法令,玆列表說明本市各類土地使用分區與廢棄物資源回收儲存場相容性:

  26. 廢棄物資源回收儲存場土地使用類別相容說明 註:1. ○表完全容許。 2. △表應經有條件之特別許可。 3. ×表完全不容許。

  27. 表單及範例下載處 • 環保署網站 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 基管會資源回收網 htttp://recycle.epa.gov.tw • 台中市環保局資源回收網 http://recycle.tce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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