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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概論 課程網頁: https://ceiba.ntu.edu.tw/972_philosophy. 第十二講: Right and Wrong. 壹、亞里斯多德的德行論. 一、前言. (一)德行倫理學和當代倫理學的對比: 1・當代倫理學的重心是提供行為的指引,強調的是義務或責任、應該或不應該、對或錯,所以可以稱為義務倫理學 (ethics of duty) 或行為倫理學 (act-ethics) 。德行倫理學認為道德的主要功能是培養人的品格,所以比較重視行為者,因此可以稱為行為者倫理學 (agent-ethi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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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概論課程網頁:https://ceiba.ntu.edu.tw/972_philosophy哲學概論課程網頁:https://ceiba.ntu.edu.tw/972_philosophy 第十二講: Right and Wrong
一、前言 (一)德行倫理學和當代倫理學的對比: 1・當代倫理學的重心是提供行為的指引,強調的是義務或責任、應該或不應該、對或錯,所以可以稱為義務倫理學(ethics of duty)或行為倫理學(act-ethics)。德行倫理學認為道德的主要功能是培養人的品格,所以比較重視行為者,因此可以稱為行為者倫理學(agent-ethics)。 2・當代倫理學強調行為者應該“做”(doing)什麼;德行倫理學重視“我應該是(being)什麼樣的人?”,強調的不是“做”什麼,而是“是” 什麼。
一、前言 (二)亞里斯多德的基本觀點: 1・倫理學的主旨:我們生命的目標是什麼?什麼樣的東西使生命值得活? 2・最高善(the highest good)—幸福(eudaimonia)是所有行為追求的最終目標。而研究最高善的學科則是政治學。
二、幸福是什麼? (一)一般錯誤的見解:一般人將幸福等同於明顯可見的東西,譬如:快樂、財富或榮耀。 (二)幸福的性質: 1・究極的(ultimate):為幸福而幸福,追求幸福從來都不是為了其它東西之故。 2・自足的(self-sufficient)。 3・它是所有實踐活動的目的或目標。
二、幸福是什麼? (三)功能論證(function argument): 1・對任何一個事物好壞的評斷,依據它是否能適當執行其功能。 2・有機體(生物)和無生物最大差別在於前者具有靈魂(soul),即有機體內部具有內建的自然目標。不同的生物具有不同的靈魂,造成其具有不同的功能,而生物的特點就是由其特殊功能加以定義。 3・人的功能:由人不同於其它生物的特點,定義人的功能,此一特點就是“理性”,因此表達理性或遵守理性的心靈活動,就是人的功能。
二、幸福是什麼? 4・好人就是充分發揮人的功能、具有實用智慧(practical wisdom)的人,依據最完滿德行(virtue)而積極運用其能力的人。這也是幸福的定義。 5・德行:卓越(excellence)表現,在任何一方面表現良好,都可以稱為具有德行。因此它可以指道德意義,也可以指非道德意義的行為。
三、德行是幸福的穩定元素 (一)根據亞里斯多德的主張,一個值得過的、理想的或幸福的生活,就是依據最完滿的德行而活。但是一般想法認為,幸福生活還需要其它條件配合。 (二)幸福的其它條件: 1・一個人一生是否幸福,是以其完整一生評估。 2・幸福是一種活動,必須積極將品格在實際行動中展現。 3・德行是內在善,幸福也需要外在善。
三、德行是幸福的穩定元素 (三)德行不是幸福的充分條件,但卻是穩定的必要條件,因為外在善的獲得需要運氣。所以幸福主要是由符合德行的活動所決定。 (四)真正善良有智慧的人即使運氣不好,也會採取最適當的行為,應付惡運。 (五)人生禍福雖然不是操之在己,但絕大部分的生活決定,都是出自人們自己的選擇,所以在人類範圍之內幸福的最佳保障就是德行,因此德行是實現幸福最穩定且具宰制性的成分。
三、德行是幸福的穩定元素 (六)幸福的完整定義: 一個幸福的人是一個投入德行的活動,適當地擁有外在善,而且要持續其完整的生命過這樣的生活,並且以此結束其一生的人。 (七)補充:雖然快樂不等於幸福,但是幸福包含快樂,積極過德行生活的人一定是快樂的,因為當一個人被描述為某某的“愛好者”,表示這些東西會給他帶來快樂。快樂不是幸福的副產品,幸福生活本身就包含快樂。
四、品格德行(virtue of character) (一)三種德行: 1・身體德行:面貌姣好、身體健康等; 2・知性德行(intellectual virtue):善於規劃、易於掌握問題重點等; 3・品格德行(virtue of character):簡稱品德,也有學者稱此為道德德行(moral virtue),勇敢、仁慈、慷慨等。
四、品格德行(virtue of character) (二)靈魂三部分:靈魂可以分為理性和非理性兩部分,而非理性部分又可以分為(1)對理性有所反應;(2)對理性沒有反應。這三部分對應前述三種德行。理性部分的卓越對應知性德行,而非理性部分聽行理性的卓越表現,則對應於品德。
四、品格德行(virtue of character) (三)品格和行為的關係:經常說謊的人,我們很難說他具有誠信的品格,因此品格的好壞由行為的對錯決定。然而一個錯誤的行為,不能就此斷定行為者缺乏相關的品德。 (四)品格是習慣養成,成為人的第二天性,因此展現品德是一件很容易自然的事,所以卓越的品格不只決定於“做了什麼”,而且也決定行為者是否“喜歡這樣做”。
五、品德的標準:中庸(mean) (一)品德是靈魂非理性的部分聽從理性,非理性部分包括欲望、情感、興趣、偏好,這表示適當呈現情感或欲望等非理性因素的行為,就是品德。 (二)品德的成分: 1・人從事決定時的氣質傾向(disposition); 2・由中庸構成,中庸的標準相對於行為者; 3・中庸由理性定義,而理性則由實用智慧者定義。
六、實用智慧 (一)理性也可以分為兩部分: 1・針對的主題是科學,即研究的對象是必然發生、必然維持其原狀的東西。對於科學主題具有良好思考能力的人,亞里斯多德稱他們是擁有智慧(sophia)。 2・針對的主題是實用事物,對於實用事物具有良好思考能力,就是具有實用智慧,也就是在應用面推理能力的卓越表現。
六、實用智慧 (二)實用智慧是一種知性德行,但是它和純粹智慧不同,後者關心的是永恆不變的真理,而前者則是使行為的決定正確。因此實用智慧決定的行為就是正當的行為,屬於道德的內容。 (三)實用智慧包括慎思(deliberation)的能力,也包括理解(understanding)的能力,不只能知道達到目的最佳手段,也能對處境進行綜合評估。由於處境並不是一成不變,所以具有實用智慧的人也具有判斷力。
六、實用智慧 (四)問題:如果實用智慧是知性德行,理性的行為怎麼可能和道德永遠一致?亞里斯多德可能的回答是: 1・只用聰明和判斷能力,即一個從事不道德行為的人,即使頭腦清楚、精明能幹,也不是具有實用智慧的人,因為實用智慧必須包括行為或欲望所追求的目標是善的。 2・實用智慧也包含理解和經驗,不道德的行為即使短期對自己有利,長期不必然。因此理性卓越者最後決定的行為,不會抵觸一般道德。
一、理性和道德的關係 (一)問題:依照道德行動必須考慮他人利益,但這樣做顯然不是實現自我目的的最佳方法,那麼為什麼我應該從事道德上正當的行為? (二)可以確定的是:道德是有用的社會制度,但是我們要問的問題是:“我” 做為一個個體在思索我的行為的目的時,是否應該有道德?
一、理性和道德的關係 (三)上述的問法有點問題,如果“做A因為A是道德的”不是為什麼我應該做A的理由,則不可能提供任何理由(除了自利的理由之外),能滿足質問者的答案。如果A行為是道德上應該被執行的行為,“我”會有此問題,表示和個人的利益和集體利益衝突,那麼想找一個自利的理由回答道德,正是一個矛盾。因為我們不可能給質問者一個合乎其利益的理由,去採取一個違反其利益的行為。
一、理性和道德的關係 (四)站在道德的觀點,如果A是道德的,便是從事A的一個充分理由。換句話說,如果 “我為什麼應該有道德?”這句話中的 “應該” 是道德上的應該,則這句話本身是一個tautology。所以在道德領域內,這個問題並不存在。 (五)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問:“我”是否有理由應該採取道德或利己的觀點從事行為?這個問題中的 “應該” 是 “理性的” 應該,而不是 “道德的” 應該。換句話說,作為個人行為的選擇,這一個問題並非沒有意義。
一、理性和道德的關係 (六)理性可以指明智(prudence),即精打細算的意思,基於明智的考慮上述的問題變成 “即使對做為一個生活在道德社群中的個體而言,有沒有一個好理由說服我,不論在什麼處境下都必須依道德而行動?” 換句話說,作為一個個體在反省行為的目的時,道德理由是不是我採取行動時的最佳理由,這確實是一個有意義的問題。
二、霍布斯的理論 (一)人性論: (1)基本欲望:自保(self-preservation)、榮耀與虛榮 (2)基本特質:理性、利己 Thomas Hobbes (1588-1679)
二、霍布斯的理論 (二)自然狀態: 1・人的平等性。 2・戰爭狀態:形成的理由有三個: (1)競爭:物質有限,為了自保,必須不斷地追求權力(power)的增加,必然導致鬥爭。 (2)因缺乏自信(diffidence)產生互不信任 (3)榮耀或虛榮:這是一種比別人卓越的欲望,是權力的象徵。 3・沒有任何規範。
二、霍布斯的理論 (三)道德的產生:逃離自然狀態 1・遵守自然法則(law of nature):霍布斯一共提出19條自然法則,其中前3條如下: 第1條:每一個人都應該尋找和平並追隨和平。 第2條:基於追求和平及自我防衛,一個人應該願意放棄自己的自然權利,只要其他人也願意這樣做。 第3條:人應該執行他所承諾的事。 2・訂立契約:放棄所有的自然權利,而這些權利轉移給一個絕對君主(sovereign),以確保安全。
二、霍布斯的理論 (四)用當代博奕理論(game theory)中囚犯兩難(prisoner’s dilemma)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