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 likes | 413 Views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 陈曦. 正当. 防卫. 内容提要. 一、教学目标及要求:掌握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了解防卫挑拨、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等的区别。通过教学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意识,体会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关爱与维护。教育学生正确行使权利。 二、重点: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三、难点:防卫挑拨、假想防卫、防卫过当 四、教学手段:讲授、讨论、多媒体课件. 主讲内容. 正当防卫 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要件(一)主观条件 (二)时间条件 (三)起因条件 (四)对象条件 (五)限度条件.
E N D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 陈曦
正当 防卫
内容提要 一、教学目标及要求:掌握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了解防卫挑拨、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等的区别。通过教学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意识,体会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关爱与维护。教育学生正确行使权利。 二、重点: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三、难点:防卫挑拨、假想防卫、防卫过当 四、教学手段:讲授、讨论、多媒体课件
主讲内容 正当防卫 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要件(一)主观条件 (二)时间条件 (三)起因条件 (四)对象条件 (五)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构成要件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鼓励公民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防卫,也鼓励公民为保护他人、集体、国家的权益积极进行防卫。 是否是防卫过当,我们暂时先留一个悬念。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主观条件——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这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斗殴这些形似正当防卫而实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 (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加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方法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
2、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2、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案例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不法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测的 ,否则为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是处于正在进行的状态之中,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否则为防卫不适时。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三)起因条件——必须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动物的自然侵袭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四)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因防卫人的行为所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防卫人对此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五)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足以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这个限度通常取决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防卫行为的紧迫程度和防卫利益大小等因素.
三、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案例
2008年7月1日广东女司机等红灯20万元被抢 驱车连撞2名劫匪
特别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安全知识 1、尽量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 金,在公共场所,保管好随身携 带的挎包、衣物。 2、夜间不要单独到昏暗偏僻的地方行走,应结伴而行。 3、注意观察,准确记住作案人身高、体态、发型、衣着等特征,并尽可能留下记号,记住逃跑方向后及时报警 4、大声呼救,或故意高声说话,引起周围人注意。 5、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避免对英雄行为的简单模仿。 见义智为.不要逞莽夫之勇.
课后思考题: • 某甲在自家住宅内安装防卫装置,以防被盗,安装后自己用手试验,有明显触电感觉,一日,盗贼某乙撬门侵入,不幸被电击成轻伤,某甲是否为正当防卫? • 二 某丙为了防止有人到自家瓜园偷瓜,便在瓜园四周拉上电网,并挂公告牌曰:“小心有电”,一日晚,某孩童欲入园玩耍,结果被电死。某丙拉电网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
结束语 维护社会利益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刑法的两大基本功能。正当防卫是刑法中对社会利益、人权保障功能体现得最充分的制度之一。 希望大家都能拿起手中 的法律武器, 切实的维护自身以及他人 的合法权益,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同学参与表演案例: 哥哥(气愤地): 芙妹,对门那家又把脏水倒在咱家门口了,今天我一定好好收拾收拾他! 芙妹(故作聪明地): 哥,你先别冲动,冲动是魔鬼!如果打坏了他我们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听我们陈老师说,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咱们让他先动手。 哥哥: 那你说怎么办? 芙妹: 我已经把臭鸡蛋拌上臭豆腐又倒了一瓶老陈醋发酵了三天,你现在就倒在他家门口,还有,把这根烧火棍藏在酸菜缸后面。 邻居(愤怒地): 哎哟,我刚要出门,一万多只苍蝇活活把我推回来了,这是谁干的? 哥哥: 是我呀!你能把我怎么的? 邻居: 信不信我打你! 哥哥: 不信,量你也不敢! 邻居: 我现在就打你! 哥哥(大声地): 东屋的西院的,南来的北往的,大家都来看呐!是他先打的我,我要正当防卫了!嗨,接我一棍! 邻居(抱头作痛苦状): 哎哟!
三国:曹操误杀吕伯奢一家 东汉末年,曹操在洛阳刺杀奸贼董卓未遂而逃离洛阳,路经中牟县,当时的中牟县令陈宫感其忠义,从其而逃,两人来到大吕村时,已经是夜幕降临,曹操就和陈宫投奔居住在这里的吕伯奢。
“防卫不适时”:事先防卫;事后防卫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 案例一
案例: 菜贩子王某在所售的猪肉中注水,赚取黑心钱,被工 商部门查获,没收了全部“注水肉”并处以500元罚款,王某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为由与工商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并 打伤执法人员李某。
案例1 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
案例1 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
案例1 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