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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登记结算业务介绍. 港股通方案内容. 概述 存管 清算与交收 风险管理 公司行为. 一、概述( 1 ) - 定义. “配合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有管控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举措”。 上交所和港交所将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 券商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 组成 部分: 沪股通 ,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港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包含 沪股交易通 和 沪股结算通 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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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方案内容 • 概述 • 存管 • 清算与交收 • 风险管理 • 公司行为
一、概述(1)-定义 • “配合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有管控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举措”。 • 上交所和港交所将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券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组成部分: •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港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包含沪股交易通和沪股结算通两部分。 •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港交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港交所上市的股票。包含港股交易通和港股结算通两部分。
一、概述(2)—沪港结算通基本框架 境内 境外 境内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 3 3 境内券商 香港券商 上海交易所和 香港交易所 香港结算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 证券账户 中国结算 证券账户 2 2 1 • 通过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建立CCP和CSD的联结,进行约务更替和交收。 1 • 两地结算公司互相开立证券账户,用以持有证券;开立资金核算户,用于资金结算。 2 • 两地市场尽量保持各自主场的结算习惯,彼此遵守对方的业务安排。 3
一、概述(3)-方案目标 • 目标:建立一个全新的港股通登记结算系统,通过独立的清算和交收、风控、公司行为服务、运维系统来为业务提供支撑。
港股通方案内容 • 概述 • 存管 • 清算与交收 • 风险管理 • 公司行为
二、港股通-存管(1) • 香港市场背景 • 实物证券:目前香港市场以实物证券为主,上市公司均须向股东、债权人等印发实物股票及债券等,作为股份所有权或债权的表面证据。 • 间接持有:证券持有方式是以间接持有为主,大部分证券登记在代理人名下。代理人一般为券商或托管银行,而香港结算下属的香港结算代理人作为香港的中央存管处,也是一家代理人公司。 • 登记与存管 • 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必须由经认可的股份登记机构负责备存维护。香港市场业界习惯上将此类证券登记机构称为 “过户登记处”或“过户处”(Share Registrar)例如: Computershare 。 • 投资者可以将所持实物证券存管到代理人,代理人把这些存入的实物证券送往相应的过户处,重新登记于代理人名下,并保存这些实物证券(直到投资者提取)。存入的证券在过户登记处以代理人的名义重新登记后,代理人成为该证券的名义持有人,作为具有法定所有权的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二、港股通-存管(2) • 证券账户 • 香港结算为中国结算开立股份户口,中国结算通过相关账户代内地投资者持有港股。 • 股东名册 • “香港结算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列示在港股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 • 中国结算及作为权益拥有人的内地投资者不列示在股东名册上。 • 证券持有 • 境内投资者通过现有A股账户持有港股。 • 香港结算在系统中维护中国结算持有,不记录境内投资者明细。 • 中国结算维护境内投资者持有明细数据,持有汇总数据与香港结算每日对帐。
二、港股通-存管(3) • 港股通账户 • “港股通”投资者需拥有沪市A股账户并办理指定交易。 • “港股通”投资者客户资金账户同沪市A股三方存管资金账户。 • 对有未完成交收港股的证券账户禁止投资者撤销A股账户指定交易。 • 港股对应的账户资料等信息与沪市A股证券账户相同,但港股持仓与A股持仓相对独立(两套系统)。 • 相关服务 • 中国结算提供与港股相关的持有及持有变动的查询、协助司法执行、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等业务。 • 具体参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相关要求。 • 非交易过户 • 过户费:初步方案按过户股份市值的比例收取,费率暂未确定。 • 印花税:暂未确定
二、港股通-存管(4) • 港股通登记 • 由于交收期为T+2,港股余额分为可交易数量(Available)、已完成交收数量(Balance)、未完成交收数量(Pending)。 • 如有发生冻结情形,可交易数量中将扣减已冻结数量,公式如下: • 可交易数量(A)=已完成交收数量(B)+ 未完成交收数量(P) -冻结数量(F) • 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将相关数据发送给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以供其做下一交易日交易的前端控制。 • 冻结处理逻辑 • 由于港股为T+2交收,涉及港股的冻结处理逻辑上与A股不同。T日某账户内某只港股可冻结生效最大数量Max为: • Max = T日日终持有余额(B) - T-1日净卖出数量 – T日净卖出数量-已冻结数量 • T日净买入及T-1日净买入港股不能在T日进行冻结。
二、港股通-存管(5) • 案例1:某证券账户T-1日、T日交易、冻结情况如下: • 日终处理 • T日终处理成功后,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内港股持有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数据发送上交所和指定交易证券公司,上交所将根据可交易数量在T+1日做交易前端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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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1)-结算基本流程 券商卖出港股 资金净应收 券商买入港股 资金净应付 内地券商 内地券商 香港结算 T+2 15:45 T+2 15:45 T+2日 T+2日 T+2 18:00 T+2 10:30 中国结算 人民币 人民币 中国结算 DCI T+2 18:00 DDI T+2 18:00 港币 港币 人民币 中国结算 在沪结算銀行 (Y银行) 中国结算 在沪结算銀行 (Y银行) T+2 跨境汇划人民币 T+2 跨境汇划人民币 在港换汇 在港换汇 中国结算在港 结算銀行 (X银行) 中国结算在港 结算銀行 (X银行) 证券 资金 DCI:直接记存指示 DDI:直接记除指示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2)-与香港结算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结算原则) • 结算原则 • 证券和资金都是T+2交收 • 港币结算(标的证券以港币计价和成交) • 制度安排 • 成为中央结算系统(CCASS系统)的参与者,类别为“结算机构参与者”。 • 香港结算为中国结算开立四个资金核算户头: • 确定指定银行 • 选择X银行作为资金交收(即指定银行)、货币兑换银行,开立人民币和港币账户,用于资金实收实付。 • 授权X银行可接受香港结算指令直接对中国结算的银行账户扣款。 • 与X银行就资金汇划和调拨、货币兑换、系统连接等问题进行协议约定。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3)-与香港结算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清算) • T日17:00,香港结算根据成交数据进行净额清算,形成PCS(临时结算表)。在PCS中,以中国结算为单位,对每只证券形成一个待收取或待交付的数额,以及一个与其对应的应付或应收资金金额。 • T+1日14:00,发送FCS(最终结算表)。基于PCS,对每只证券分配一个唯一的交收头寸代码SPN ,同时增加“股份交收费”数据。 • 中国结算可通过CCASS系统查询各SPN状态,确认是否完成交收。 • (香港不设证券前端监控,因此可能发生证券卖空)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4)- 与香港结算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证券交收) • 香港不设证券前端监控,因此可能发生证券卖空。 • 每个交收日10:30-15:45,CCASS系统通过四个批处理(“BSR”)进行证券交收。 • 先收后付,CCASS系统内的证券能否顺利交收,要视证券交付方参与者是否有足够的证券。 • 每一次批处理完成的交收都是终局性交收。 • 一旦收到证券,CCASS系统按如下顺序来支付股份: • ①逾期时日(逾期时间长的先分配)②成交价格(成交价格高的先处理) • ③股份数量(股份数量少的先处理) ④交易编码。 • 对于不能正常交收的证券,香港结算采取延迟交付的办法。 • 由于发达的场外市场的存在,每日交收效率超过99.5%。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5)- 与香港结算 • 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之间: • 常规资金交收模式(日终收款模式): • 香港结算于T+2日晚18:00通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HKICL)的集中资金交收处理通过DDI或DCI的方式与中国结算完成资金交收。 • 注:将作持续完善,今后可考虑使用“即日付款”交收模式。 • 可能提前至交收日14:00收取应收资金,中国结算向境内券商的资金交付也可相应提前。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资金交收)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6)-与境内参与人 • 结算原则 • 两级结算、净额清算、担保交收。 • 人民币结算 • 制度安排 • 为境内参与人单独开立备付金账户和风控资金账户(分自营、客户),投资者账户根据现有指定交易关系清算。 • 备付金账户,号码段为043000000000******,账户类别为007(港股)。 • 风控资金账户,号码段为053000000000******,账户类别为008(港股风控) • 在沪选择Y银行作为结算银行,负责港股资金交收及资金跨境汇划工作,在其开立港股交易结算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账户)。 • 参与人报备港股交易指定收款账户。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结算原则)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7)-与境内参与人 • 证券清算 • 以投资者A股证券账户为单位,以成交记录为基础,形成各证券账户在交收日各证券的应收、应付数额。 • 资金清算(两次清算) • 换汇银行向中国结算提供参考汇率,上交所在前台系统显示。 • 首次清算:交易日(T日)日终,以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对其名下证券账户当日交易进行清算,轧差形成该备付金账户应收应付港币资金净额(含税费)。 • 汇总计算T+2日全部港币应收/应付金额并通知X银行,同时计算各参与人(分自营、客户)应收/应付港币净额。 • T日日终,X银行根据港币应收付金额,提供换汇汇率,用于T+2交收。 • 二次清算:根据调整后的汇率,计算各参与人应收/应付人民币净额,以清算编号为单位生成清算数据并发送参与人。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 T日清算)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8)-与境内参与人 • 上交所对境内账户实施前端监控,不会发生证券卖空。 • 投资者应付证券: • 投资者应付证券T+2日计减。 • 即在T日和T+1日晚,卖出方投资者仍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 • 投资者应收证券: • T+2日日终,系统根据投资者T日净买入记增其余额(balance)。 • 即直到T+2日晚,买入方投资者才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 • 对内不做延迟交付处理 。 • 上述做法与A股差异较大,需提前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证券交收)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9)-与境内参与人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交收时点汇总) • 交易:T日清算,T+2交收。其中: • 参与人应付,T+2日10:30; • 参与人应收,T+2日18:00。 • 风控、红利/公司收购:T日清算,T+1日10:30交收。 • 证券组合费: T日清算,T+1日18:00交收。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10)-与境内参与人 • 中国结算通过在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上直接贷(借)记完成其与中国结算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 • 境内参与人资金应付: • T+2日: • 10:30前,券商将应付人民币资金汇入中国结算开立在Y银行的港股交易结算专用存款账户。 • 上午:Y银行将人民币资金跨境汇入中国结算在X银行开立的账户,X银行根据T日确定的换汇汇率,计减中国结算人民币账户,计增相应港币账户。 • 18:00:香港结算通过日终集中资金交收收取港币资金。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资金交收)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11)-与境内参与人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资金交收) • 境内参与人资金应收: • T+2日: • 下午:在结算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将港币换汇为人民币后,汇至上海。 • 约18:00,通过日终批次资金交收,X银行从香港结算收到港币资金。 • 中国结算对应收资金境内券商资金交收,当日起息。 • T+3日上午: • 境内参与人资金可划。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12)-税费(一) • 港股通收费一览表: • 境内券商应收: • T+2日: • 下午:在结算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将港币换汇为人民币后,汇至上海。 • 约18:00,通过日终批次资金交收,X银行从香港结算收到港币资金。 • 中国结算对应收资金境内券商资金交收,当日起息。 • T+3日上午: • 境内参与人资金可划。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13)-税费(二) 证券组合费费率清单: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14)-案例 • 案例2: • A123456789账户在2014年7月4日日终持有00002股票5,000股,收盘价为55.90HK$。2014年7月7日(周一) • 该账户交易情况如右表: • 当日清算数据如下: • ①清算港币数据: • 买入应付(港币) • =成交金额–(印花税+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股份交收费) • =-10,000×120.60- • (1,206,000×0.1%+1,206,000×0.003%+1,206,000×0.005%+0.5+1,206,000×0.002%) • =-1,206,000-(1206+36.18+60.30+0.5+24.12) • =-1,207,327.10 元HK$ • 卖出应收(港币) • =成交金额–(印花税+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股份交收费) • =5,000×60.90-(304,500×0.1%+304,500×0.003%+304,500×0.005%+0.5+304,500×0.002%) • =304,500-(305+9.14+15.23+0.50+6.09) • =304,164.04元HK$ • 证券组合费应付(港币) • =5000×55.90×3(天)×阶梯费率(参数化设定,假设为0.1%)/365 • =2.30 元HK$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15)-案例(续) • 案例(续): • ②清算人民币数据(保留小数点3位) • 假设我公司与银行日终确定的T+2日换汇汇率为:1HK$=0.78834¥,则人民币清算数据为: • 买入应付(人民币) • =买入应付(港币)×换汇汇率 • =-1,207,327.10×0.78834 =-951,784.246 元RMB • 卖出应收(人民币) • =卖出应收(港币)×换汇汇率 • =304,164.04×0.78834 =239,784.679元RMB • 证券组合费应付(人民币) • =证券组合费应付(港币)×换汇汇率 • =2.30×0.78834 =1.813 元RMB • 人民币清算资金汇总 • 结算参与人交易清算资金应收付(人民币) • =∑买入应付+∑卖出应收 • =-951,784.246+239,784.679 =-711,999.57元RMB • 结算参与人证券组合费应收付(人民币) • =∑各证券账户证券组合费应付=1.82元RMB • 注:按清算编号+清算标志汇总时,结果取小数点后2位。 • 资金净应付的,第3位做进位处理;资金净应收的,第3位做舍尾处理。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16)-换汇方案 • 暂定换汇方案: • 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换汇银行向中国结算提供双边参考报价及中间价。 • 中国结算及时通过上交所向市场公布。 • 当日日终,换汇银行根据换汇净额(根据首次清算结果确定)确定日终结算报价,中国结算据此进行换汇。 • 中国结算将因净额结算产生的汇率盈余(亦可视为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汇率卖出价和买入价。 • 中国结算对买入交易和卖出交易分别使用调整后的汇率卖出价和买入价二次清算,确定本币应收付金额。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17)-特殊清算、交收安排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17)-特殊清算、交收安排 • 遇特定节假日、恶劣天气等情况,香港市场会在交易、清算、交收方面作出特殊的安排,具体如下,届时中国结算相应作出调整,并及时通知市场。 • 情况一: • 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在9点前发出,且中午12点前解除的,则香港结算视当天为交收日。 • 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在9点前发出,且中午12点仍未解除的,则香港结算视当天(T日)为非交收日。该日原本的证券和资金交收会顺延至下一个交收日。 • 即:T-2日交易的交收顺延至T+1日交收,T-1日交易的交收顺延至T+2日交收。 • 情况二: • 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在9点后发布,且12点前解除的,当日证券和资金均正常交收。 • 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在9点后发布,且12点前仍未解除的,香港结算当日仅作证券交收,资金顺延至下一交收日处理,该日视作交收日(T日) 。 • 即: T-2日交易的资金交收顺延至T+1日交收,T-1日交易的交收仍在T+1日进行。 • 如黑色暴雨警告在9时后发出, 则该日正常进行证券和资金交收。 • 圣诞、元旦、农历新年前夕: • 若圣诞节、元旦和农历新年前一天不是周末,则该日上午有交易,但为非交收日。
三、港股通-清算与交收(18)-交易日历安排 • 基本原则: • “最小交集”:初期,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 境内放假、香港放假的均不作为交易日和交收日; • 香港的半日市(半天交易,非交收日),港股通市场和香港保持一致,交易半天,但为非交收日; • 由于境内放假香港不放假,为避免境内放假期间造成资金交收违约,因此境内放假前两天不作为港股通交易日。 • 以2014年9、10月为例:
港股通方案内容 • 概述 • 存管 • 清算与交收 • 风险管理 • 公司行为
四、港股通-风险管理(1)-与香港结算 • 主要原则 • “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为原则。 • 互不缴纳保证基金/结算保证金, 不分担对方市场参与人的违约损失。 • DVP交收 • T+2日日间,应收证券过户至中国结算账户内,但处于冻结状态。 • T+2日晚间,中国结算完成缴付资金后,香港结算进行证券解冻。 • “除非香港结算确定已就香港结算按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于某一交收日向结算参与人交付的证券收取全数款项,或除非香港结算另外表示同意,该等证券(即“冻结证券”)的拥有权及产权(Title and Property)不得转授予该结算参与人。”——《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第3604条规定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制度安排)
四、港股通-风险管理(2)-与香港结算 • 风控资金按人民币缴付,主要包括差额缴款、按金、集中抵押金 • T日晚上计算,T+1日16:00交收。 • 差额缴款 • 差额缴款=未交收头寸按市价计算,与买入或卖出价的差额。 • 股份净卖出时,当收盘价高于卖出价,须缴纳。 • 股份净买入时,当收盘价低于买入价,须缴纳。 • 净卖出股份已指定担保品的,豁免计算。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三类风控资金) 违约结清持仓 结清价值 合约价值 市场价值 按金制度覆盖风险 差额缴款覆盖风险(按市价计差额收取)
四、港股通-风险管理(3)-与香港结算 • 按金 • 按金 = 按金持仓 x 按金率x 按金乘数 – 顺差额抵销 • 按金持仓 • =Max[(未交收多头市值-担保品),(未交收空头市值-担保品)]。 • 按金率:暂定为22%(历史单日最大波幅) • 按金乘数:暂定为1。 • 集中抵押金(由于我公司资金充沛,该条对中国结算基本不适用) • 高风险证券:昨日收盘价与前日相比,涨跌幅超过10%。 • 缴纳条件:该高风险证券未交收的净长仓价值>中国结算两倍的速动资金时。 • 集中抵押金=波动幅度*该证券未交收的净长仓价值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三类风控资金)
四、港股通-风险管理(4)-与境内参与人 • 主要原则 • 以备付金账户为单位,以人民币缴纳。 • 风控资金的计算原理大致参照香港结算计算方法。 • 计收差额缴款、按金,暂不收取集中抵押金。 • T日日终清算,T+1日10:30交收。 • 境内参与人需新开风控资金账户,用于存放风控资金,按月结息。 • 差额缴款 • 股份净买入时,当收盘价低于买入价,须缴纳。 • 股份净卖出时,当收盘价高于卖出价,须缴纳。 • 当市场整体为净卖出且被豁免计算时: • 参与人净卖出:视余额情况豁免逆差,但顺差额不计。 • 参与人净买入,顺差不计,计逆差。 • 按金 • 按金 = 按金持仓 x 按金率x 按金乘数 • 按金持仓 • =Max[(未交收多头市值-担保品),(未交收空头市值-担保品)] • 担保品=账户净卖出证券品种的存量市值。 • 按金率比照中国结算,暂定为22%,按金乘数由中国结算确定。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制度安排)
四、港股通-风险管理(5)-与境内参与人 • 案例3: • T日日终,某参与人T日跨日未交收头寸情况如下: • 假设参与人名下净卖出账户当日日终10003和10004持有余额分别为:400、0(不含当日交收净增和冻结部分)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差额缴款案例)
四、港股通-风险管理(6)-与境内参与人 • 案例4: • T日日终,某参与人T日、T-1日跨日未交收头寸情况如下: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按金案例)
四、港股通-风险管理(7)-与境内参与人 • 中国结算与境内券商之间(2): • DVP交收安排 • 计收违约金和垫息: • 违约金=Max[日间交收违约金额,日终交收违约金额]×1‰×违约天数。 • 垫息=日终交收违约金额×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利率×违约天数 •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于违约当日指定暂不交付的港股通证券,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本公司有权以违约金额为限扣划该参与人的自营证券。 • 交收违约后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扣收证券及其权益,处置所得用于弥补违约金额,剩余部分退还境内结算参与人,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违约后续处理)
港股通方案内容 • 概述 • 存管 • 清算与交收 • 风险管理 • 公司行为
五、港股通-公司行为(1)-服务种类 机密文件,注意保密。 • 香港市场公司行为发生频率高,形式做法多样,主要由香港结算组织。 • 以2013年为例:投票2,700次;送股 ,35次;红利,1,400次; • 配股(供股),60次。 • 中国结算提供的服务 • 1、现金红利 • 2、送股(派送权证) • 3、投票 • 4、股份分拆及合并 • 5、公司收购 • 目前中国结算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供股、公开配售、认股权证的转换以及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
五、港股通-公司行为(2)-各方职能 • 在港股通业务中,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发挥作用。结算参与人作为持有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发挥联通中国结算与其名下客户的作用,主要职能包括: • 公司行为信息的转发; • 意愿征集和申报; • 权益派发。
五、港股通-公司行为(3)-主要流程 香港上市公司在联交所的披露易网页公布公司行为信息。香港结算主动从披露易取得公司行为讯息。 香港结算进行处理后将讯息发布在CCASS上,中国结算在CCASS终端机得到相关数据; 中国结算再将公司行为讯息发送券商; 由券商将上述公司行为讯息转发给内地投资者; 内地投资者发出指示给券商; 券商申报给中国结算; 中国结算将投资者指示汇总再转发给香港结算; 香港结算汇总后转发给香港过户处; 香港过户处代上市公司处理有关公司行为,发放权益给香港结算; 香港结算代其参与者收取权益后,发放给中国结算。如权益涉及股份,香港结算从过户处收取股份后,将权益证券记增到中国结算的证券账户; 如权益涉及资金,香港结算会将权益资金派发到中国结算的指定银行账户。指定银行换汇后,将人民币资金从香港汇款给中国结算在国内的结算银行; 中国结算将权益资金发放给内地券商及/或将权益证券记增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每日日终清算,T+1日10:30交收。 由券商将权益资金发放投资者。
五、港股通-公司行为(4)-现金红利 • 现金红利 • 香港市场红利业务形式多样。如,选择收取股份以替代现金(以股代息,暂时不做),或是选择多种币种(如参与者不作选择指示,香港结算会尽量为他们选择收取港币现金)。 • 红利权益登记日 • 证券交收和香港同步(T+2),所以境内投资者享有红利的权益登记日和香港市场相同。 • 2. 红利清算发放 • (1)不会设定境内红利发放日。 • (2)红利金额计算“分”以下小数采取舍尾处理。 • (3)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所以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 (4)红利资金资金交收日为清算日下一日。 • 3.红利发放货币 • 香港结算可能发给中国结算港币、美金或英镑的外币红利资金,中国结算发给境内结算参与人的都是人民币。
五、港股通-公司行为(5)-送股、派送权证 • 送股、派送权证 • 香港市场上市公司送股业务呈现多样性。如试点范围内股票派送试点范围外联交所上市股票,甚至可以派送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 1. 送股(派送权证)权益登记日 • 和香港市场同步。 • 2. 红股(派送权证)上市流通 • 尽量确保境内红股上市流通日期和香港市场同步: • (1)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当日进行业务处理,红股可于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 (2)如果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当日股份到账时点晚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相应红股业务处理及上市交易日期顺延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 (3)派送的权证只能卖出,不能行权。 • (4)送出的股份是试点范围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 3. 零碎股处理 • 香港结算采取舍尾处理,中国结算会采用“精确算法”,使得境内投资者获得红股总数等于本公司从香港结算获得的红股总数。
五、港股通-公司行为(6)-投票 • 投票业务 • 香港市场投票业务和大陆市场差异很大,比如存在没有投票登记日的投票,投票数量可以超过持有数量。 • 1.投票期 • 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的,故境内投资者申报意愿的时间较香港市场投资者短。 • 2.权益登记日和投票截止日 • 可以没有权益登记日,此时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为计算基准。 • 3.投票申报 • 投票后一次申报覆盖前一次,以最后一次为准。 • 4.投票意愿 • 投资者可以对同一项议案投同意、反对和赞成票。 • 5.投票数量 • 投票数量可以超出持有数量,此时按比例分配至持有基数。
五、港股通-公司行为(7)-股份合并案例 • 股份合并案例 • 中国农业生态有限公司“2并1”的计划将于2013年10月11日(周五)生效。 • 每2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现有股份(“现有股份”)将合并为1股每股面值0.02港元之股份(“合并股份”)。 • 原股份代码8166(旧);临时股份代码8395;新股份代码8166(新) 日终 香港结算将交收后8395的balance按照1:1比例转换为8166(新) 并行交易期 3个星期 2个星期 • 日终 • 香港结算将交收后的8166(旧)balance按照比例转换为8395 日终 香港结算将交收后8395的balance按照1:1比例转换为8166(新) 10月11日 10月28日 10月15日 11月19日 10月29日 临时代码交易期
五、港股通-公司行为(7)-股份分拆及合并 • 股份分拆及合并 • 1.交易代码 • 会设置临时代码作为过渡,通常在分拆完成后会使用和之前同样的交易代码,但是面值,每手交易单位发生变化。 • 2.代码转换 • 处理原则:与香港结算同步转换代码 • (1)第一次转换 • 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期第二日,原代码最后交易日达成交易的交收完成后,进行代码转换,将每个证券账户中原代码的持有余额(balance),按照分拆合并比例转换为临时代码,小于1股1股的零碎股,使用精确算法分配。 • (2)第二次转换 • 临时代码和新代码并柜交易期第二日,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期末日达成交易的交收完成后,将每个证券账户中临时代码的持有余额(balance),按1:1转换为新代码。 • (3)第三次转换 • 新代码单柜交易开始第二日,临时代码最后交易日达成交易的交收完成后,将每个证券账户中临时代码的持有余额(balance),按1:1转换为新代码。
五、港股通-公司行为(8)-公司收购 • 香港市场公司收购分为有条件收购、无条件收购和强制收购。 • 对于有条件收购,当收购条件时满足时即转为无条件收购;当收购条件不满足时,则收购取消。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公布的申报期限,结合上海市场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将上海市场投资者的申报期限通知结算参与人,投资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完成申报。对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股份,本公司做收购保管和股份注销处理。当收购条件不满足,收购取消时,本公司将根据香港结算的指令退回相关股份。 • 对于无条件收购,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公布的申报期限,结合上海市场节假日情况,将申报期限通知结算参与人,投资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完成申报。对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股份,本公司做收购保管和股份注销处理。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资金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换汇、清算和发放等业务处理。 • 对于强制收购,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的指令将所有投资者的相关股份自动做收购保管和股份注销,无需投资者申报。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资金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换汇、清算和发放等业务处理。
谢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业务发展部 郑奕莉 发行人业务部 王中泉 电子邮件:ylzheng@chinaclear.com.cn zqwang@chinaclear.com.cn www.chinaclea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