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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媒體報導的家暴案例 看保護令問題. 陳秀峯 長榮大學 副教授 台灣防暴聯盟 理事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台南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2009.11.27. 摘 要. 一、數字會說話 -- 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二、從案例談起 三、家暴被害人之求助可能途徑 四、民事保護令 五、家暴防治的回顧剪影與檢討 六、結論. 一、數字會說話. 1. 家暴案件數日增 -- 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暴案件統計. 2. 電話問卷調查結果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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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媒體報導的家暴案例 看保護令問題 陳秀峯 長榮大學 副教授 台灣防暴聯盟 理事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台南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2009.11.27
摘 要 • 一、數字會說話 -- 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 二、從案例談起 • 三、家暴被害人之求助可能途徑 • 四、民事保護令 • 五、家暴防治的回顧剪影與檢討 • 六、結論
1.家暴案件數日增--家暴問題日趨嚴重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暴案件統計
2.電話問卷調查結果顯示 • 78%受訪民眾認為最近一年社會發生家暴的情形頗為嚴重 ※ 2009年度台灣防暴聯盟電話問卷調查
1.前妻遭前夫砍死案(高雄市) • 前夫有暴力傾向,離婚後曾恐嚇、拿鹽酸潑與開車撞前妻,5月14日與前妻在前鎮區的一處公園談判,情緒失控拿刀猛砍前妻致失血過多死亡,17日清晨被發現在高屏大橋下上吊自殺 • 二人離婚後,二女之監護權歸前妻,前夫想爭取小女兒的監護權,屢遭前妻拒絕,可能因此引起殺機。前夫懷疑前妻離婚前外遇 • 97年12月離婚,97年12月及98年3月先後2次聲請緊急保護令。前夫還是騷擾母女 (98.05.14聯合晚報、98.05.05民視新聞網)
如果這樣做,或許… -- 離婚後前配偶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有緊急保護令後又施暴→違反保護令罪 -- 加害人處遇 -- 前夫有暴力傾向→家暴高風險關懷 -- 前夫施暴時離開現場
2.砍死陸妻後尋死老榮民案(新竹縣) • 97年11月間,新竹縣老榮民(77歲)砍死陸配(39歲)後自殘,經送醫後,陸妻重傷死亡,老榮民獲救。老榮民被新竹地院依殺人罪判刑13年 • 老榮民脾氣剛烈。常對妻小暴力相向,元配後訴請離婚,老榮民91年間再娶陸妻。老榮民也常對陸妻施暴,致陸妻屢次想回大陸而引起夫妻爭執 • 97年7月,老榮民曾持斧頭追殺陸妻,陸妻由社工安置並聲請暫時保護令。97年11月,陸妻又表示想回大陸,老榮民憤而行兇 (98.05.19聯合報)
如果這樣做,或許… -- 配偶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有暫時保護令後又施暴→違反保護令罪 -- 加害人處遇 -- 夫有暴力傾向→家暴高風險關懷 -- 夫施暴時離開現場
3.夫殺妻後跳海保護令才下來案(高雄縣) • 夫常向妻施暴,98年4月夫再毆妻,妻聲請通常保護令並因而訴請離婚,法官已排定5月21日開庭,而夫於開庭前的20日晚間持刀殺妻後跳海自殺 • 夫近年常因金錢問題與妻爭執,多次對妻動粗,社會處4年前就接獲家暴通報,二人分分合合,妻於96年3月聲請保護令,97年3月期滿,社會處仍不時接到通報。98年4月,妻再聲請保護令並訴請離婚,當時社工員在協助聲請通常保護令,並建議妻避開夫,妻認為多年來都沒事,應不會有問題 • 98年5月12日保護令已生效,卻因公文傳送關係,派出所案發前還未收到保護令核准公文,警方來不及宣達 (98.05.22聯合報、98.05.22中時電子報 )
如果這樣做,或許… -- 配偶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通常保護令期滿後又聲請→社工建議避 開→妻未接受 -- 加害人處遇 -- 夫有暴力傾向→家暴二線關懷 -- 保護令已生效,卻來不及宣達→除緊急 保護令外,應於24hr.內發送(家暴§18)
4.暴力男友保護令保不了同居女案(台北縣) • 男子疑因不滿同居人告他家暴及傷害,7月22日騎機車尾隨女友搭的鄰居轎車,當街持水果刀朝女友猛刺三刀,造成她失血過多不治 • 該男自92年起與女友交往並同居多年,後因家暴感情生變。98年6月底,女友曾申請家暴保護令獲准 • 該男在行凶前兩天(20日)就酒後毆打女友,女友檢具驗傷單向台北縣警淡水分局報案,控告他違反家暴保護令涉嫌傷害。警方偵訊後,將該男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發現該男是第二次違反保護令規定,且女友另案控告該男傷害,但該男屢傳不到案,以有再犯之虞聲請羈押,但法官命交保一萬元 • 法官裁定交保,並限制住居當庭將保護令交給該男簽收,告知他保護令內容,令他遠離女友250公尺,不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騷擾女友 (98.07.23、98.07.24聯合報、98.07.23自由電子報 )
如果這樣做,或許… -- 同居人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有保護令後又施暴→違反保護令罪 -- 加害人處遇 -- 夫有暴力傾向→家暴高風險、二線關懷 -- 法官不予羈押→交保,並限制住居、 遠離、不得騷擾(家暴§31) -- 未做DA量表,致無採取安置等積極保 護被害人的行動
5.暴夫當岳父面槍殺妻子再飲彈亡案(台北市)5.暴夫當岳父面槍殺妻子再飲彈亡案(台北市) • 有暴力毆妻傾向的夫,懷疑妻子外遇,8月9日竟持槍追至岳家,當著岳父的面開槍射殺妻子,再朝自己的太陽穴開槍自戕,送醫雙雙不治 • 98年7月妻子曾至新店警分局碧潭派出所聲請保護令,但該派出所9日晚上表示最近1年都查無妻子的家暴報案紀錄,亦無妻子告發其夫違反保護令的紀錄 • 夫的胞妹指出97年其兄施暴其嫂,一度聲請保護令 (98.08.09中央社、98.08.10自由電子報)
如果這樣做,或許… -- 配偶之暴力→適用家暴法 -- 如一度聲請保護令,而仍有效,還施暴 →違反保護令罪 -- 派出所無家暴通報、違反保護令紀錄 →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 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 -- 如再聲請保護令 -- 加害人處遇 -- 夫有暴力傾向→家暴二線關懷
警察局、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婦幼保護專線113 • 報案專線110–緊急時 • 申訴監督專線0800-434-434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 • 第5條第1項第8款: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暴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 第8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暴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提供24hr.電話專線服務、 24hr.緊急救援、被害人診療、驗傷、採證、緊急安置、心理輔導、身心治療及諮商、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庇護安置等服務
保護令—遠離家庭暴力之一個方法 • 民事保護令之種類(家暴 § 9)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 •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家暴 § 10)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等聲請緊急保護令 (家暴 § 12) •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 →免徵裁判費(家暴 § 10)
通常保護令 開庭審理 核發通常 保護令 家暴急救箱 聲請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得不經審理 程序 核發暫時 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得不經審理 程序 除有正當事由外 4小時內核發 緊急保護令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註三) 註一:協助提供必要聲請格式及說明流程。 註二:提供諮詢、轉介、陪同出庭、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急難 救助等協助。 註三:提供法律扶助。 法 院 訴 訟 輔 導 科 (註一)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服 務 處 (註二)
警察機關於緊急保護令核發前必要時應… • 為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必要時應派員於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1、協助轉介緊急安置2、緊急救援3、安全護送 4、其他必要且妥適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9)
五、家暴防治的回顧剪影與檢討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大事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網站)
萌芽期 •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自民國77年9月正式成立 • 民國82年7月轉型為第一個婚姻暴力危機處理中心
草創期 • 76年11月善牧修女會正式接辦德蓮之家 • 74年,台灣社會開始關注雛妓問題,天主教會當時設立第一個民間專門提供安全及就業輔導之24小時庇護場所,專門收容離開廣慈博愛院婦女職業輔導所的少女,取名「德蓮之家」 • 81年善牧基金會接受台北市政府委託經營「安心家園」,也是國內第一個針對受暴婦女設置之庇護場所
萌芽期 → 法制期 • 萌芽期-民國84年12月台灣省成立第一個婦幼保護熱線 • 國內第一個正式提供全國民眾24小時保護通報的管道 • 86年3月起,將服務中心變更為「台灣省兒童少年暨婦女保護熱線中心」, • 法制期- 90年1月13日內政部整合相關保護專線成立三碼易記的113婦幼保護專線,提供24小時服務 • 94年4月8日起, 113保護專線增設英、越、泰、印、柬等5國外語通譯服務 • 95年2月5日起,增加性騷擾防治相關諮詢及轉介服務 • 96年9月1日起,接辦全天候113集中接線服務
法制期 • 92年4月22日設置0800088885外籍配偶保護諮詢專線,結合英語、越南、印尼、泰國及柬埔寨等5國語言,分時段提供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少年保護相關資訊 • 於94年4月13日轉型為愛護外籍配偶專線 • 另擴充原113保護專線功能,自 94 年 4 月份起全天 24 小時提供外籍人士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等 5 國語言之通譯服務
法制期 • 93年6月24日設置0800-013-999男性關懷專線 • 提供男性在夫妻關係與相處、親子管教與互動、親屬與家屬溝通發生障礙,或因前述現象引發家庭暴力事件等,提供相關法律說明、情緒抒發與支持、觀念澄清,激發個案改變的動機,並視需要提供諮商轉介服務,服務時段是每天早上9時至晚上9時
法制期 • 88年6月內政部警政署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官專責處理家暴案件 • 台東縣警察局於94年7月首創於轄內各分駐(派出)所設置「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共計63名 • 內政部警政署於96年10月要求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跟進,於各分駐(派出)所設置1至2名社區家防官
法制期 • 89年6月在刑事警察局犯罪預防科增設「婦幼組」,並於台灣省11個縣(市)警察局設置「女子警察隊」,餘未設置者,則於警察局少年隊下設置「女警組」,專責婦幼安全工作之推動及處理 • 94年9月1日為建立職能區分之正式編組,加強保護婦幼業務功能,嚴密婦幼案件偵處流程,並要求各縣市警察局全面成立婦幼警察隊
法制期 • 91年1月21日首創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 這項創新服務最早於士林地方法院試辦,正式開啟社工人員進駐法院提供服務的里程碑
法制期 • 90年3月檢警針對交保飭回之加害人建立相關聯繫機制 • 89年台北縣王姓被害人遭其夫施暴,於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此一舉動引起其夫不滿再度對被害人施暴,經警察逮捕移送後,法院後來裁定加害人交保飭回,王姓被害人在其夫交保返家後遭到殺害! • 內政部警政署於89年9月29日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及相關刑事程序業務聯繫座談會」,與台北縣警察局共同訂頒「處理家庭暴力案件違反保護令罪,加害人因交保飭回後,警察機關因應措施及通報規定」; • 內政部警政署並訂定「警察機關接獲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經交保或飭回通知後聯繫作業規定」,加強對交保及飭回之加害人進行約制告誡,以落實被害人之安全
法制期 • 89年6月編印全國性宣導手冊強化大眾宣導 • 95年為擴大宣導效益,並結合各地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辦理結婚及出生登記等相關業務,主動將該手冊發送民眾參考 ,並提供多國語言版本
法制期 • 91年5月31日建構外籍配偶的家庭暴力保護傘 • 內政部警政署在91年5月31日訂頒「警察機關處理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其具體工作項目包括建構外語通譯人員資源,協助語言翻譯工作、印製家庭暴力法令與權益說明外語版,提供外籍人士相關求助管道及權益須知、加強戶口查察、家戶訪問 • 內政部並於92年11月完成「外籍新娘婚姻暴力特性、求助行為及其保護措施之研究」,12月印製「大陸及外籍配偶婦女人身安全宣導手冊」,全面落實家暴不分國籍的被害人保護工作
法制期 • 89年12月第一部家庭暴力紀錄片『勇氣』 • 穿插許多重要的觀念:『我不是他的財產,他不應該這樣對我』、『暴力總是一再循環,永無止盡』、『家庭暴力防治法,給了我面對問題的力量』,以真實的影像傳達『任何人都可以勇敢走出家庭暴力的傷害』
法制期 • 94年1月1日強化原住民家暴防治體系與宣導 • 94年起並將推動原鄉部落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直接服務工作列為政策性補助計畫,結合在地原住民,提供在地化服務 • 另花蓮縣政府自95年起首度結合原住民族家庭仲裁制度,在原鄉推動原住民家庭暴力防治文化能力充權處遇模式,以貼近原住民生活經驗的方式來協助他們共同處理家暴問題
媒體報導之比較 - 89年vs.98年 • 89年台北縣王姓被害人遭其夫施暴,於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此一舉動引起其夫不滿再度對被害人施暴,經警察逮捕移送後,法院後來裁定加害人交保飭回,王姓被害人在其夫交保返家後遭到殺害! • 男子疑因不滿同居人告他家暴及傷害,經檢察官聲請羈押,但法官命交保,98年7月22日騎機車尾隨女友搭的鄰居轎車,當街持水果刀朝女友猛刺三刀,造成她失血過多不治!
事件後續結果之比較 - 89年vs.98年 • 89年內政部警政署並訂定「警察機關接獲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經交保或飭回通知後聯繫作業規定」 • 98年台北縣 有關單位開會檢討:以後一定要做DA量表
我們期許… 尊重人性尊嚴 性別平等 (gender equality) 保護被害人權益 —被害人之人權 社會祥和 還有很多努力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