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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交易規則調整 宣導說明會. 台灣期貨交易所 2011 年. 股票期貨交易規則調整與相關宣導事項. 大綱. 契約規格介紹 本次修改重點 2-1. 修改標的證券選股標準 2-2. 簡化除息契約調整標準 2-3. 推出常態性造市者制度 其他未修改部分 股票期貨優點 其他宣導事項. 1. 契約規格介紹. 交易標的:證交所上市之普通股 ( 實際掛牌標的由期交所公布 ) 契約單位: 2,000 股 標的證券 ( 依規定契約調整者 , 不在此限 ) 交割方式 : 採 現金交割 每日結算價:當日收盤前 1 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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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交易規則調整宣導說明會 台灣期貨交易所 2011年
大綱 • 契約規格介紹 • 本次修改重點 2-1.修改標的證券選股標準 2-2.簡化除息契約調整標準 2-3.推出常態性造市者制度 • 其他未修改部分 • 股票期貨優點 • 其他宣導事項
1.契約規格介紹 • 交易標的:證交所上市之普通股(實際掛牌標的由期交所公布) • 契約單位: 2,000股標的證券 (依規定契約調整者,不在此限) • 交割方式:採現金交割 • 每日結算價:當日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 最後交易日:到期月份第3個星期三 • 最後結算價:最後結算日收盤前60分鐘內標的證券之算術平均價 • 保證金:依期交所公告,原始保證金為契約價值的13.5%或16.2%
1.契約規格介紹(續) • 交易時間:上午8:45~下午1:45 • 到期月份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上午8:45 ~下午1:30 • 到期月份:2個近月,加上3個季月 • 每日漲跌幅:前一營業日結算價上下7% • 最小升降單位 (與股票集中市場相同) • 價格未滿10元者:0.01元; • 10元至未滿50元者:0.05元; • 50元至未滿100元者:0.1元; • 100元至未滿500元者:0.5元; • 500元至未滿1000元者:1元; • 1000元以上者:5元
2.本次修改重點 本次修改計有三大重點 • 修改標的證券選股標準 • 簡化除息契約調整標準 • 推出常態性造市者制度
2-1.修改標的證券選股標準 註:股票選擇權亦同。 6
2-1.修改標的證券選股標準之優點 • 將大幅加掛股票期貨檔數至200檔以上。 • 股票期貨檔數增加,交易人選擇性更多,有更多具話題性之個股納入股票期貨標的。 • 標的證券涵蓋各產業,當個股輪動時,交易人可因應市場狀況進行多元化交易。
2-2. 簡化除息契約調整標準 註:股票選擇權亦同。 8
2-2.簡化除息契約調整標準範例 • 假設潤泰全股東會6/17當日收盤價81.5元,發放現金股利1.3元 • 現金股利殖利率=1.3元÷81.5元=1.6%<2% • 原規定不調整,修改後將進行契約調整 • 假設台積電股東會6/15當日收盤價61.4元,發放現金股利3元 • 現金股利殖利率=3元÷61.4元=4.89%(介於2%~5%) • 現金股利佔過去3年平均現金股利比例:3元/[(3元+3.03元+3元) ÷3]=99.67%(介於80%~120%) • 原規定不調整,修改後將進行契約調整
2-2.除息契約調整方式 10
新制下 買賣雙方未平倉部位,因開盤參考價調整,致買方未平倉損益-9,000[=(72.5-77)×2,000];賣方+9,000 故需進行買賣雙方權益數之調整 :買方+9,000[=4.5×2,000];賣方-9,000 原則上,調整前後買賣雙方權益不受影響 2-2.除息契約調整方式範例 • 假設7/7台化期貨7月契約(DGF)結算價77元,每口契約價值154,000(77 ×2,000),7/8台化除息4.5元,新舊制比較如下表: 11
2-2. 簡化除息契約調整之優點 • 調整標準簡單易懂且貼近現貨市場作法 • 遇除息時之契約調整作法與現貨、權證之作法相同,契約將全部進行調整,交易規則簡單易懂,市場較易接受。 • 避免小額股票股利需調整,但大額現金股利不調整之情形 • 商品易於評價,免於股息發放不確定風險 • 除息日前現金股利不影響股票期貨價格,期貨價格貼近現貨,交易人無需預估現金股利發放相關資訊,較易評估其合理價格。 • 有助於控管基差風險及執行避險、其他策略性交易 • 期貨價格將貼近現貨走勢,基差風險較低。 • 僅除息之標的,不會增加掛牌契約數 • 因契約調整後,均不再含息,無須另外加掛標準型契約,可讓交易量更為集中,流動性更佳。
2-2.因簡化除息契約調整,併同修改 現金減資契約調整 13
2-2.現金減資契約調整範例 • 假設100/10/6中華電11月契約(DLF)結算價82元,每口契約價值64,000(82×2,000), 10/7中華電退還現金減資2元,減資比率0.2,10/7~10/24暫停交易,10/25進行調 整,新舊制比較如下表: • 新制下權益數調整項:買方+4,000(2×2,000);賣方-4,000 • 調整方式修正前後差距為:DL1契約價值為不含減資所退還現金,該退還現金已於買、賣雙方之權益數進行調整
2-3.除息調整新制實施日前已調整契約處理方式2-3.除息調整新制實施日前已調整契約處理方式 註:詳參本公司100年2月1日台期交字第10002003020號公告 • 5 /3 日前業因標的證券除息(或減資退還現金)而調整之股票期貨契約,於5/3日全面轉為新制 • 調整該契約約定標的物不含現金股利(或不含減資退還現金) • 調整買方權益數加項及賣方權益數減項 • 契約代碼維持不變。 • 假設兆豐金期貨仍留有因兆豐金99/8/11除息,每股配發現金股利1元而調整之契約CL1
2-4.推出常態性造市者制度 • 造市者須具專(兼)營期貨自營商資格 • 只須申請「股票期貨」造市資格即可,無需依各檔標的逐一申請 • 考量造市制度之機動性,於類股輪動時,可依市場需求提供造市之義務。 • 「股票期貨」造市者,每月須有3檔以上符合報價規定,方可維繫造市者資格。 • 對交易人而言,除可獲得報價資訊外,亦可進行主動詢價。 17
3.其他未修改部分 18
3.除權契約調整範例 • 假設台新金為股票期貨標的 • 台新金期貨(CMF)除權前一日8/11當日結算價15.2元,若台新金發放股票股利1.1元,則 • 8/12開盤參考價=15.2÷(1+0.11)=13.7元 • 調整後契約標的物(CM1)=2,000股+220股= 2,220股 • 加掛標準型契約(CMF)=2,000股 • CM1及CMF開盤參考價均為13.7元
3.同時除權息契約調整範例 • 假設鴻海期貨(DHF)除權息前一日8/24當日結算價133元,若鴻海發放現金股利2元,股票股利1.2元,則 • 8/25DH1開盤參考價=(133元-2元)÷(1+0.12)=117元 • 調整後契約標的物(DH1)=2,000股+240股= 2,240股 • 買方權益數加項+4000;賣方權益數減項-4000 • 加掛標準型契約(DHF)=2,000股 • DHF開盤參考價為117元
4.股票期貨優點 • 交易成本低 • 財務槓桿高 • 多空交易靈活 21
交易成本低 股票期貨 vs 股票一般及信用交易比較 註:例如買1口台積電期貨,價格70元,則課徵70*2000股* 10萬分之4=6元 22
股票期貨與股票交易成本差異分析 稅賦顯著差異:期貨交易稅買賣雙邊合計為千分之0.08,約為證券交易稅率之36分之1 手續費:股價愈高者,手續費成本差異愈大 股價較高者、短線交易較為頻繁者,股票期貨為較佳之交易工具 24
財務槓桿高 • 以操作相同規模所需準備的資金而言,股票期貨約是現股買賣的7分之1,是融資買進的3分之1、是融券賣出的6分之1 註:實際原始保證金之比例,以期交所公告為準 25
多空交易靈活 股票市場當沖須具信用交易資格 有停資停券期間、融券有強制回補問題 股票市場融券券源不足時,無法進行當沖交易 部分股票平盤以下不得放空 股票市場法人放空需借券 股票期貨多、空皆宜 沒有平盤以下放空限制 可當日沖銷 可避險、套利、亦可搭配股票、認購(售)權證、股票選擇權、其他相關衍生性商品形成不同的交易策略 股票 股票期貨 26
5.其他宣導事項 • 從業人員應了解客戶屬性及需求,對其宣導正確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觀念,同時應避免鼓勵或勸誘客戶從事不必要交易。 • 為保障交易人權益,期貨商受理交易人開戶及申請電子式交易時,應對交易人加強宣導下列事項 • 應妥善保管電子式交易密碼及電子交易憑證,勿將密碼或憑證交付他人 • 不要輕信他人代操績效,而委其代為交易 • 委託他人代為交易時,應要求簽具授權書,並隨時掌控委託他人交易情形及帳戶權益
5.其他宣導事項(續) 三、依100年1月26日臺期交字第10002002650號函,期貨與選擇權交易採逐筆撮合,交易速度快、成交價格變化大,應謹慎使用市價委託單。 四、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與自營業務範圍之限制規定 • 依據主管機關100年2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04074號令及第10000040741號令。 • 期貨經紀商自有資金之運用,以及期貨自營商之業務範圍,均不得從事於以公司本身或其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公司之股份為標的之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交易。
大綱 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種類 有價證券繳交作業 有價證券領回作業 有價證券評價作業 注意事項 有價證券抵繳現況 30 30 30 30
抵繳保證金之有價證券種類 中央登錄公債 經本公司公告,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無實體公債 可辦理抵繳之標的計有81種公債(2011/2/22) 股票(含ETF) 臺灣50指數之成分股、台灣50ETF、本公司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證券 可辦理抵繳之標的計有62檔股票(2011/2/22) 國際債券 經本公司公告,於櫃買中心交易,以外幣計價之國際債券 可辦理抵繳之標的計有4種國際債券(2011/2/22) 依據主管機關99年10月8日函令,本公司於99年10月18日公告新增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之標的證券及台灣50 ETF為抵繳標的 31 31 31 31
方式一:有價證券直接繳交至本公司 繳交作業:期貨交易人將有價證券直接撥入期交所開設於清算銀行(公債)或集保結算所(股票/ETF及國際債券)之抵繳專戶,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透過MTS查詢期貨交易人存券資料 抵繳範圍約定:僅作為抵繳自身未沖銷部位或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 方式二:有價證券先繳交至期貨商,再由期貨商繳交至本公司 繳交作業:期貨交易人將有價證券撥入期貨商抵繳專戶,再撥入期交所抵繳專戶 期貨商必須於清算銀行或集保結算所開設抵繳專戶;期貨商應設帳管理並記載明細,每日與本公司對帳 抵繳範圍約定:期貨交易人與期貨商約定,同意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作為向期交所抵繳結算會員所需保證金(※期貨商端不得將甲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作為抵繳乙期貨交易人部位 所需保證金之用) 有價證券繳交作業 32 32 32 32
有價證券直接繳交至本公司者 領回作業:由期交所直接匯回期貨交易人帳戶 有價證券先繳交至期貨商,再由期貨商繳交至本公司者 領回作業:由期交所撥至期貨商抵繳專戶,再由期貨商匯回期貨交易人帳戶 申請及檢核作業 由期貨交易人向其期貨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領回 期貨商需確認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符合其部位所需保證金 本公司確認申請期貨商之結算會員權益數逾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 期貨商需透過MTS申報有價證券領回之資料 有價證券領回作業 33 33 33 33 33
中央登錄公債:該期公債市價扣除5%折扣比率後計算之價值中央登錄公債:該期公債市價扣除5%折扣比率後計算之價值 盤中及盤後皆以櫃買中心公布前一營業日市價之95%計算 股票:該檔股票市價扣除30%折扣比率後計算之價值 盤中以證交所公布該股票開盤參考價之70%計算 盤後以收盤價之70%計算 國際債券:該期國際債券市價扣除10%折扣比率後計算之價值 盤中及盤後皆以櫃買中心公布前一營業日市價之90%計算 盤中以本公司前日公告之匯率為換算基礎;盤後以本公司當日公告之匯率為換算基礎 抵繳金額以SPAN計算之結算保證金50%為上限,經抵繳後剩餘之可抵繳金額,得作為期貨交易人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之用 有價證券評價作業 34 34 34 34
注意事項 • 期貨交易人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應事先與期貨商簽訂約定書,內容包含: • 約定有價證券所生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權利歸屬於期貨交易人 • 約定有價證券抵繳部位保證金之範圍 • 約定期貨交易人於保證金不足時,期貨商對抵繳有價證券之處理 • 有價證券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歸屬於期貨交易人 • 股票與國際債券:由本公司(存放本公司者)或期貨商(存放期貨商者)將名冊送予發行公司,直接撥入期貨交易人帳戶 • 公債:依現行規定撥入帳戶(抵繳專戶)所有人,再由本公司(存放本公司者)或期貨商(存放期貨商者)轉撥至期貨交易人帳戶,其稅負及相關劃撥或撥轉費用由期貨交易人負擔 35
有價證券抵繳現況 • 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現況 單位:新臺幣元 資料日期:2011/2/22 資料日期:2011/2/22
有價證券抵繳現況 • 有價證券抵繳比率 (評價價值占現存有保證金比率) 資料期間:2008/11/28-2011/1/28(月底值)
SPAN整戶風險保證金實施至交易人端簡介結算部SPAN整戶風險保證金實施至交易人端簡介結算部
SPAN計算機制 交易人部位 應有保證金 SPAN是什麼 • 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於1988年發展的保證金計算系統。 • 全名為Standard Portfolio Analysis of Risk(標準投資組合風險 分析) • 適用商品:期貨、選擇權、股票及債券等等.. • 特色:視帳戶內所有部位為一投資組合計算保證金。
採行SPAN的好處 • 風險控管 • 對於期貨商而言,採行SPAN有助於提升對客戶部位風險控管效能。 • 對於交易人而言,採行SPAN可讓自己更瞭解期貨、選擇權的風險特性。 • 資金效能 • 對於絕大多數的交易人而言,相同風險下SPAN所需保證金較低,因此可享有較佳之資金運用效能。
SPAN與策略基礎之差異 • SPAN • 整合性保證金計算機制 • 將帳戶內所有部位視為一個投資組合,透過情境模擬、相關性分析及風險折抵等原則 • 對於帳戶整體部位風險衡量較為精準,尤其是選擇權契約 • 策略基礎(各類價差組合部位及選擇權策略組合) • 依不同商品而有不同規定 • 風險折抵較為分散,且較不具精確性
SPAN實施至交易人端作法與應注意事項 • 作法:由交易人與期貨商約定是否採行SPAN • 不採行SPAN之交易人: • 其保證金計收均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 • 欲採行SPAN之交易人: • 交易人與期貨商雙方應以約定書約明「委託下單控管方式」、「保證金追繳」 、 「強制平倉」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 • 期貨商應對交易人說明不同計收方式之差異及風控應注意事項,同時交易人應有保證金需高於 SPAN計算之金額。 • 交易人之當沖部位仍依現行方式計收保證金,盤中未沖銷部位不併入一般未沖銷部位以SPAN計算保證金。
SPAN實施至交易人端作法與應注意事項 • 應注意事項 • 盤中委託單控管 • 控管方式不變 • 保證金追繳 • 與現行相同,倘交易人之帳戶維持率低於SPAN計算之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應進行保證金追繳作業 • 強制平倉 • 依約定書訂定之規範辦理,原則上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及順序優先
SPAN實施至交易人端作法與應注意事項 • 應注意事項 •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以SPAN計算之應有保證金將低於策略基礎(如多空價差組合等方式)計算之保證金,惟仍有少部分情況,前者計算之應有保證金會略高於後者計算之應有保證金,此係合理反映部位風險所致 • 倘交易人部位可形成跨商品或跨月組合時,若其中一邊的部位到期而自動消失,可能面臨保證金增加而必須追繳之情形,期貨商應特別提醒交易人注意 • 所有交易人均可透過期貨商申請透過電話查詢部位收盤後最低應有之原始保證金
SPAN保證金高於策略保證金之情況 賣出單一選擇權部位之情況
SPAN實施至交易人端作法與應注意事項 • SPAN保證金語音查詢申請方式 • 交易人向開戶期貨商提出申請,期貨商填具申請書並由交易人簽名蓋章。 • 期貨商依據申請書所列各項資訊,至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完成上傳申報。 • 完成申報後,系統會發送帳號與密碼至交易人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交易人可憑此組帳號與密碼,撥打語音專線進行SPAN保證金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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