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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认 定、复 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认 定、复 审. 一、政策依据. 1 、 2008 年 4 月 14 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国科发火 〔2008〕172 号 2 、 2008 年 7 月 8 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国科发火 〔2008〕362 号 3 、 2008 年 8 月 8 日,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了 《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管理办法 》 沪科合( 2008 )第 0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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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认 定、复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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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认 定、复 审

  2. 一、政策依据 1、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2、2008年7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3、2008年8月8日,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了《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管理办法》沪科合(2008)第025号 4、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5、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

  3. 二、认定、复审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浦东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 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 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 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申请企业属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和认定: 企业征税方式为核定征收。

  5. 三、认定、复审流程 2012年度的认定、复审工作时间初步安排为3月中下旬开始,分3批进行评审,初步定于6月底、8月底、10月中,以每批的评审截至日为受理日期,在60个工作日内网上公示结果。

  6. 1、申报和受理 (1)拟申报的企业先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注册登记,拿到填报号(复审企业根据2008年认定时获得的用户填报号),然后在“上海市科委”(www.stcsm.gov.cn)上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确认后正式网上递交。正式网上递交后不再允许修改。 (2)从网上打印(带有STCSM水印)申报材料并盖章后送到相关的业务受理部门,即企业税收由区县税务局征管的送到区县科委的业务受理部门,其中注册在高新区内的企业送到高新区各分园的业务受理部门。

  7. (3)各有关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各有关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指标审查,即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总销售收入比例、近3年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比例、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上述七项指标有一项不达标,形式审查即不予通过); 二是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扫描件、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对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并在网上确认,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一并报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8. 2、审查及认定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四)、(五)款进行复核,按《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9. 三、认定、复审应提交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及相关表格);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10.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原则是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名录为遴选““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或中介机构名录表”(2008度)[S1](2009度)[S2]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原则是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名录为遴选““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或中介机构名录表”(2008度)[S1](2009度)[S2] [S1]http://www.czj.sh.gov.cn/zwgk/tzggzwgk/czywgg/201011/t20101105_101796.html [S2]http://www.czj.sh.gov.cn/zwgk/tzggzwgk/czywgg/201011/t20101105_101923.html”,如不在名录的中介机构可到上海市财政局登记备案);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11. 四、复审企业更名 (1)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更名审批程序的,可进行复审。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企业,可以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2)需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手续的企业登陆“上海科技”网站或“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的“在线申报”栏目,在线填写、打印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企业打印《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表格并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交至各区县科委、分园的业务受理部门,经核查无误后提交至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12. (4)企业更名分成简单更名和复杂更名二种:(4)企业更名分成简单更名和复杂更名二种: • 简单更名 - 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所需提供的材料: •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13. 复杂更名 - 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引起的名称变更。所需提供的材料(其中7-9项材料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

  14. 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8)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15. 浦东新区受理点联系电话: • 68542222-82124、88255、82016 • 市认定办联系电话: • 68795959-3053、3052

  16.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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