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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財經法律系 副教授 楊東連.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在學關係. 學校 (權力支配者). 教師 (雙面權力者). 學生 (權力被支配者). 聘約關係. 在學關係.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前言. 校園權力之法律界限.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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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財經法律系 副教授 楊東連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在學關係 學校 (權力支配者) 教師 (雙面權力者) 學生 (權力被支配者) 聘約關係 在學關係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前言 校園權力之法律界限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 程序作為權力界限 正當法律程序 目錄 法理作為權力界限 比例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司法作為權力界限 申訴與訴訟基本權 結語 法律作為最後手段性 校園法律與實務
教師子女未在校就讀視同請辭 違法 私立美和高中校務會議決議:「本校教職員工,其子女自本校國中部畢業後,未能留校就讀,應自動請辭;如不請辭即視同離職」。陳姓專任女老師的小孩國中畢業,高中選讀他校,校方予於解聘,於是起訴要求確認聘任關係及支付薪資。二審認為校方這項決議違背教師法無效,判決聘任關係存在,校方並支付薪資七十多萬元確定(資料來源:2010年1月26日自由時報)。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行為不檢案例思考 校園法律與實務
國中老師 突遭解聘 中山國中召開教評會,會議書面資料列舉八項觸及有損校譽事項,包含向媒體檢舉測驗卷欠費、上課播盜版光碟、要求學生更改教師日誌、要求學生拍照蒐證、帶媒體進入校園採訪傷害校譽等,是「未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教育部人事處指出,一般老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多是倒會、性騷擾、偽造文書、偷竊、管教不當等行為,如果學校以此事由解聘老師,須拿出具體事證 (資料來源:2008年1月24日自由時報)。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行為不檢案例思考 校園法律與實務
開班補習洩題 新屋國中2老師解聘 桃園縣新屋國中家長指控,校內三名老師私營補習班,在校「勸進」排名在前的學生至補習班補習,還涉及洩題,形塑補習班成績優秀假象以利招生。學校教評會決議三名教師涉及開設補習班及校內公然招生等情事,顯係不當行為,違反聘約。(資料來源:2011年9月2日自由時報)。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行為不檢案例思考 校園法律與實務
要學生仿「0204」聲調朗誦 荒唐師遭停職 花蓮一所學校,劉姓男老師,在課堂上要求女學生用「0204」女郎的性感腔調朗誦考古題,且女學生詢問老師什麼是0204的聲音,劉師竟回應就是會讓男人亢奮的聲音。學校知悉後卸除其行政職務,並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懲處(資料來源:2011年5月13日自由時報)。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性騷擾案例思考 校園法律與實務
「大風吹,吹A罩杯」師開黃腔記過 新北市某國中童軍老師上課時教學生玩「大風吹」,竟說「吹有A罩杯、B罩杯、C罩杯的同學」,涉嫌性騷擾 。學校性平會調查認定這名老師性騷擾成立,記小過一次,並要求老師接受心理諮商輔導 (資料來源:2011年5月26日自由時報)。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性騷擾案例思考 校園法律與實務
偷拍狼師遭解聘 台北市文山區某國小游姓男老師被指控自男廁通風口,伸手至女廁偷拍女童上廁所,校方性別平等委員會確定游姓男老師性騷擾成立,建議記大過一次並停聘,教師評審委員會和成績考核會決議,游姓男老師記大過一次,且予以解聘。游姓男老師將在全國教師系統留有紀錄,未來難在公私立學校另覓教職(資料來源:2011年1月19日自由時報)。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性騷擾案例思考 校園法律與實務
狂打學生手心400下 狠師記過送辦 新北市某國小老師因為學童習題訂正及複習功課沒做好,用愛的小手體罰打手心四百下,其間還因為老師打得太累,休息後再打,打到學童雙手紅腫,涉嫌體罰過當,校方將導師記兩大過調課任職,教育局將依傷害罪嫌主動送請法辦 (資料來源:2011年5月4日自由時報)。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體罰案例思考 校園法律與實務
不滿講話、亂丟垃圾 老師將學生打成腦震盪 台中市一所國小自然科李姓老師,因不滿廖姓學生上課講話、下課又亂丟垃圾,打了他的後腦勺2下,造成其頭部外傷及腦震盪。檢方偵辦時,認為教育部已下令各學校禁止體罰,就算學生不聽話時,老師利用「懲戒權」來處理,也要考量到不讓學生的身心受到傷害,而李姓老師的行為已非合理管教範圍,因而依傷害罪嫌將他起訴(資料來源:2011年4月14日自由時報)。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 體罰案例思考 校園法律與實務
權力,係指影響或支配他人的力量。 權力濫用,係歷史與人性必然存在之惡。 憲政與法治,係在以限制與避免權力濫用作制度設計。 校園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及國家學歷獨佔之影響,校園亦屬於權力場域。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1 前言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者,學校行政組織及其科層體系。 教師具有雙面權力作用,權力行使者與權力被支配者。 以法律關係作為權力限制之基礎,作為校園權力濫用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2 前言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3 在學關係 學校 (權力支配者) 教師 (雙面權力者) 學生 (權力被支配者) 聘約關係 在學關係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4 有法律規範或授權依據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校園權力者之界限 符合行政法之法理 保有司法之審查權 校園法律與實務
有法律規範或授權依據: 法律保留原則:沒有法律規範或授權,行政機關不能為合法之行政行為。 法律規範,如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基本法等。 法律授權,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等。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5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有法律規範或授權依據: 法律明確性:「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釋字第432號解釋)。 授權明確性:「涉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須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若法律僅為概括授權時,固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 」(釋字第394號解釋)。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6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本件原措施機關核予原申訴人記過1次處分之當時,並無任何法律明文規定「禁止體罰」,是以,原措施機關逕予記過處分,有違法無明文不罰之原則,該懲處部分之原措施自屬於法不合,應不予維持。惟本會此部分僅係就系爭懲處之適法性予以評議,未涉及對相關體罰政令或本件所涉「體罰」事實作任何價值判斷之認定等討論(2008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7246號)。本件原措施機關核予原申訴人記過1次處分之當時,並無任何法律明文規定「禁止體罰」,是以,原措施機關逕予記過處分,有違法無明文不罰之原則,該懲處部分之原措施自屬於法不合,應不予維持。惟本會此部分僅係就系爭懲處之適法性予以評議,未涉及對相關體罰政令或本件所涉「體罰」事實作任何價值判斷之認定等討論(2008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7246號)。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7 法無明文不得處分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學校就申訴人資遣之措施,與教育部頒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及學校自訂相關辦法規定不合,所為資遣即有違誤(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9027號)。學校就申訴人資遣之措施,與教育部頒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及學校自訂相關辦法規定不合,所為資遣即有違誤(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9027號)。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8 處分不符合法令 或校規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惟法定解聘事由有多款情形,原處分未明確指出究係依據何條項規定,自有違上開行政處分明確性原則(最高行政法院 99年判字第611號判決)。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9 處分不符合法令 或校規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我國公立教師之法律地位: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雖屬行政契約,惟公立學校具有機關之地位,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亦係受有國家俸給之人員,與公務人員並無不同,為確保教育之品質,國家頒布法令對於教師予以適當之規範及管理,乃有其必要(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1404號裁判 )。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10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我國私立教師之法律地位: 教師與學校間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契約關係,…該學校如為私立學校,該契約則為私法關係(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816號裁定)。 但資格審查則為公法關係。「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教師法第4條)「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教師法第7、9條)。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11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第1項第3款: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12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1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14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15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 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於 初核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16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6、20條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教師法第14條: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法定事由: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17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教師法第14條: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法定事由: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18 法律作為權力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公正作為之義務 : 組織適法:行政機關組織應有法源及權限,如合議制應符合法定人數。 迴避制度:公務員有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 說明理由:行政決定應說明其作成決定的理由。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19 程序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學校依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所遴聘96學年度第2學期校教評會委員名單,當然委員與推選委員合計11名,其中女性委員僅有2名,顯未達校教評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有違前揭性平法第16條規定,則學校校教評會之組成不合法,其所為之決議亦難謂適法。學校校教評會就本件資遣案所為之決議,應不予維持(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8279號)。學校依學校教評會設置辦法所遴聘96學年度第2學期校教評會委員名單,當然委員與推選委員合計11名,其中女性委員僅有2名,顯未達校教評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有違前揭性平法第16條規定,則學校校教評會之組成不合法,其所為之決議亦難謂適法。學校校教評會就本件資遣案所為之決議,應不予維持(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8279號)。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20 教評會女性委員 未達法定人數 程序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與規定不符,考核結果自無維持必要。本案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總數未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委員名冊無票選委員之登載,教師會代表並未列入當然代表;校長既非考核委員,自不得被推舉擔任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議主席;以上顯示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不合法(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8266號)。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與規定不符,考核結果自無維持必要。本案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總數未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委員名冊無票選委員之登載,教師會代表並未列入當然代表;校長既非考核委員,自不得被推舉擔任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議主席;以上顯示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不合法(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8266號)。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21 考核委員會成員 身分不合規定 程序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長於成績考核之覆核或變更,固有其權限;然本案校長本人與受評核對象為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時,參酌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精神應自行迴避(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8287號)。校長於成績考核之覆核或變更,固有其權限;然本案校長本人與受評核對象為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時,參酌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精神應自行迴避(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8287號)。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22 校長為應迴避事由 而未迴避 程序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之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時,依考核辦法規定,覈實辦理。原申訴評議決定因未通盤考量整體事由,容有缺失;所為評議決定復欠缺具體理由,要難謂洽(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9013號)。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之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時,依考核辦法規定,覈實辦理。原申訴評議決定因未通盤考量整體事由,容有缺失;所為評議決定復欠缺具體理由,要難謂洽(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9013號)。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23 評議欠缺具體理由 程序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受告知權: 告知: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前或後,應將其決定告知程序當事人 。 救濟途徑之教示:處分應表明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24 程序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原措施學校並未依法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將本件申訴人89學年度成績考核適時送達,而本件申訴人確係於97年8月27日離職時始知悉其89學年度考績,因不服成績考核結果,於97年10月3日提起本件申訴,其申訴之提起尚屬於法定期間內為之(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8253號)。原措施學校並未依法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將本件申訴人89學年度成績考核適時送達,而本件申訴人確係於97年8月27日離職時始知悉其89學年度考績,因不服成績考核結果,於97年10月3日提起本件申訴,其申訴之提起尚屬於法定期間內為之(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8253號)。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25 考核成績未依法送達 程序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原措施學校教師申評會評議決定就此未予詳查,逕以逾期提出申訴而作成「不予受理」之評議決定,殊有未洽,應不予維持(2008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7256號)。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原措施學校教師申評會評議決定就此未予詳查,逕以逾期提出申訴而作成「不予受理」之評議決定,殊有未洽,應不予維持(2008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7256號)。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26 考核書未載教示規定 程序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聽證權 : 聽證: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其他重大決定得舉行聽證 。 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機關作成不利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27 程序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查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申訴人奉准專案帶職帶薪出國進修學位,全學年無工作事實,爰將申訴人96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留支原薪」,並陳報教育部核定。惟查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對申訴人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時,未依部頒考核辦法,於初核前應給予申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顯與法令有違(2010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選輯第9047號)。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28 考核決議未給 當事人陳述意見 程序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平等原則 係指相同的事件應為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件則應為不同的處理,行政行為除有合理正當事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 比例原則 行政機關於選擇達成行政目的的手段時,必須與其作成的行政處分間要相當。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29 法理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信賴保護原則 人民對於公權力的信賴應該給予保護。就是說,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得任意聯結其他不相關的法規,或與本來要求的目的不相關的附款,對人民為對待給付或課予義務。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30 法理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訴訟權(憲法第16條) 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 有權利有救濟之法理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法第29條) 。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31 司法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教師訴訟基本權(教師法第33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32 司法作為權力之界限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本質在於教育之實現。 校園權力行使與限制,目的在實現教育。 權力者應以尊重與保障人性尊嚴最大發揮為核心。 信仰權力自制與規範權力,均在平衡人權之最大實現。 校園法律與實務: 校園權力及其限制-33 結語 校園法律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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