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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 料來源 : 黄異 -- 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 -- 國際海洋法.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域的分界線. 一、相鄰國家一定要劃界,但相向國家之間的水域小於國際海洋法之規定 , 始有劃界之必要。 二、劃界原則: 1 、採中線原則 2 、若因歷史性或其他特殊情況則得 由雙方協議之。.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域的分界線. 三、各水域之劃界 1 、領海及大陸礁層 : 1958 、 1982 公約皆有規定; 2 、鄰接區 : 1958 公約有規定, 1982 無規定; 3 、經濟海域 : 1958 無經濟海域, 1982 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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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料來源: 黄異--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域的分界線 • 一、相鄰國家一定要劃界,但相向國家之間的水域小於國際海洋法之規定,始有劃界之必要。 • 二、劃界原則: 1、採中線原則 2、若因歷史性或其他特殊情況則得 由雙方協議之。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域的分界線 • 三、各水域之劃界 1、領海及大陸礁層:1958、1982公約皆有規定; 2、鄰接區:1958公約有規定,1982無規定; 3、經濟海域:1958無經濟海域,1982有規定。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域的分界線 • 四、領海劃界: 1958領海及鄰接區公約、1982年海洋法公約劃界原則: 1、以中線為原則;雙方亦得協議分界線,而排除中線原則。 2、當有歷史水域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則排除中線原則之適用。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域的分界線 • 五、鄰接區劃界:1958領海及鄰接區公約以中線為原則,各國亦得以協議分界線以排除中中央線之適用 • 1982年海洋法公約未做任何規定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域的分界線 • 1982年國際海洋法則删除鄰接區劃界之規定,其理由: 1、有關防止及懲治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之目的,可同時於重疊之鄰接區內行使。 2、此區域於經濟海域劃界時應一併處理鄰接區問題。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域的分界線 • 六、經濟海域劃界: 1、相鄰國家:必有劃界問題 2、相向之國家間海域寬度小於兩國所主張的經濟海域總和時,則有劃界問題。 • 1958年時未有經濟海域,所以没有劃界之問題。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域的分界線 • 七、大陸礁層劃界: 1、相鄰及相向國家間,未必有劃界問題。 2、兩國陸地自然延伸且大陸架在海中銜接部分混淆不清或大陸架同時是兩國陸地的自然延伸之情況,始有劃界之情況。
國際海峽 • 一、指兩個陸地間所形成之狹長水域。可能是由兩陸地形成,亦可為大陸與島嶼,或島嶼與島嶼所形成。
國際海峽 • 二、國際海峽之海域必須是目前用於國際航行,且地理位置上必須是連繫兩部份公海或兩個經濟海域。 • 三、國際海峽之水域之寬度不拘,(1)可能全部為內水及領海,(2)可能近兩岸為內水及領海,中央為經濟海域,(3)可能近兩岸為內水及領海,再次為經濟海域,中央為公海。
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 一、第三國得利用船舶及飛機在國際海峽中沿岸國之領海範圍內航行或飛越。
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 二、全部國際海峽水域屬於領海則全部水域有過境通行權; • 若僅部份國際海峽水域屬於領海,則僅該領海部份有過境通行,而海峽中央之專屬經濟區及公海不存有過境通行權;
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 國際海峽屬沿海國內水之水域,第三國不享有過境通行權。但以直線基線使原來並未認為是內水的區域變為內水的情況除外;
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 三、如果國際海峽中的公海或專屬經濟海域存有一航道,而些航道在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和海峽中領海水域之航道同樣方便,則第三國在領海水域中不享有過境通行權;
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 如果海峽是由海峽沿岸國的一個島嶼和該國大陸形成,而且該島向海一面,存在有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專屬經濟海域的航道,過境通行就不應適用。
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 四、若特定海峽已有國際條約規範,則此國際海峽不適用1982年國際海洋法過境通行權之規定。 • 例:1、達達尼爾海峽(土耳其)、博斯普魯斯海峽,兩海峽介於愛琴海和黑海間,由蒙特利斯條約規範;2、松得海峽又稱厄勒海峽(丹麥、瑞典間) ,由松得條約規範;3、麥哲倫海峽;4、丹麥海峽
達達尼爾海峽(土耳其) https://www.google.com.tw/maps/place/%E9%81%94%E9%81%94%E5%B0%BC%E7%88%BE%E6%B5%B7%E5%B3%BD/@40.9603776,27.1860039,6z/data=!4m2!3m1!1s0x14b1a7e13904a7df:0xd92d25b2b2298915
博斯普魯斯海峽(土耳其) https://www.google.com.tw/maps/place/%E5%8D%9A%E6%96%AF%E6%99%AE%E9%AD%AF%E6%96%AF%E6%B5%B7%E5%B3%BD/@41.1035607,29.0288818,10z/data=!4m2!3m1!1s0x14cacaf6a1b454cf:0x7bab8b9dc19261dc
松得海峽 (厄勒海峽,丹麥、瑞典間) https://www.google.com.tw/maps/place/%E5%8E%84%E5%8B%92%E6%B5%B7%E5%B3%BD/@55.8279193,12.5274639,8z/data=!4m2!3m1!1s0x4653a5fda92694dd:0x10f1978f3ab9d3f7?hl=zh-TW
麥哲倫海峽 https://www.google.com.tw/maps/place/%E9%BA%A5%E5%93%B2%E5%80%AB%E6%B5%B7%E5%B3%BD/@-50.2539922,-71.9770362,5z/data=!4m2!3m1!1s0xbdb29eb9f593f0fb:0x2861cb2c7c9247dc
https://www.google.com.tw/maps/place/%E4%B8%B9%E9%BA%A5%E6%B5%B7%E5%B3%BD/@68.8715499,-30.7675783,4z/data=!4m2!3m1!1s0x4f2bd1495596b01f:0x9e91af7fae1c2293https://www.google.com.tw/maps/place/%E4%B8%B9%E9%BA%A5%E6%B5%B7%E5%B3%BD/@68.8715499,-30.7675783,4z/data=!4m2!3m1!1s0x4f2bd1495596b01f:0x9e91af7fae1c2293
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 五、過境通行的船舶之義務 1、毫不遲延地通過或飛越海峽; 2、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難而有必要外,不從事其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活動以外的任何活動; 4、遵守海上安全的國際規章、程式和慣例 ; 5、遵守關於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船舶的污染的國際規章、程序和慣例。
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 六、過境通行的飛機應: • 1、毫不遲延地通過或飛越海峽; • 2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 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難而有必要外,不從事其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活動以外的任何活動; • 4、遵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制定的適用於民用飛機的《航空規則》;國有飛機通常應遵守這種安全措施並在操作時隨時適當顧及航行安全; • 5、隨時監聽國際上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機構所分配的無線電頻率或有關的國際呼救無線電頻率。
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 七、海峽沿岸國不得單方暫時停止或永久取消過境通行權。 • 若外國船舶故意不遵守義務,或可預測其不可能遵守義務,則海峽沿岸國得禁止特定外國船舶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