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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證券市場之規範. 第一節 拍賣、標購及標借. 第二節 股市資訊揭露. 第三節 變更交易之股票. 第四節 股市監視制度. 第五節 投資人保護制度. 第六節 臺灣股市常用術語. 6.1 拍賣、標購及標借. 1. 拍賣. (1) 資格: 證券經紀商得接受委託人委託,以及證券自營商得以其自有之證券而申請交易所拍賣之有價證券。. (2) 公告: 實施拍賣前三個營業日,由證券交易所公告拍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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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拍賣、標購及標借 第二節 股市資訊揭露 第三節 變更交易之股票 第四節 股市監視制度 第五節 投資人保護制度 第六節 臺灣股市常用術語
6.1 拍賣、標購及標借 1. 拍賣 (1)資格:證券經紀商得接受委託人委託,以及證券自營商得以其自有之證券而申請交易所拍賣之有價證券。 (2) 公告:實施拍賣前三個營業日,由證券交易所公告拍賣條件。 (3) 拍賣底價:拍賣底價除公股釋出外,以拍賣日前一日收盤價格上下 15% 的 幅度範圍內為限,底價之公告時間為開始拍賣 (下午 3:00) 或停止接受申報時 (下午 3:30)。
(4) 數量限制:不得少於 200 萬股。 (5) 交割:除公告聲明成交日交割者外,概依普通交割之買賣辦理。 手續費:證券商收取經手費,經手費未達新臺幣 1,500者,或未達底價而無法拍定者,概依 1,500 元計收。
例1、[交銀股票之拍賣] 財政部為了使交銀民營化,在 1997 年 8 月上旬拍賣交通銀行之公股,釋出 4.2 億張股票,拍賣時間訂為8 月 5~8 日,底價為 $71.0。 交銀拍賣期間之收盤價
2. 標借 ◎證券金融公司融券券源不足時之處理程序: 應先辦理「標借」 (向集中市場借入股票後融券給投資人)。 券源若有不足,可洽特定人「議借」。 券源若仍不足,則可辦理「標購」 (向集中市場買入股票後融券給投人)。
(1) 方式:某種股票融券餘額超過融資餘額時,證券金融公司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在證券交易所以公開方式向該種股票所有人「標借」,若有不足應於中午 12:00 前洽特定人「議借」。 (2) 標借底價:證券金融公司向集中市場「標借」,最高標借價格不超過融券差額發生日該種股票收盤價格的 7%。 (3) 成交順序:標借時以出借人報價最低者最優先借用。 (4) 費用:由融券人依融券數量負擔費用。
3. 標購 (1) 公告:「標購」條件於實施前三個營業日由證券交易所公告。 (2) 標購底價:以「標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上下 15% 範圍內為限,於開始標購時 (下午 2:30) 當場宣佈。 (3)標購數量之最低限制:申請「標購」之證券,其發行總股數在二千萬股以下者,「標購」數量不得少於發行總股數的 20%;超過二千萬股者,其超過部份不得少於 10%。 (4) 交割:除公告聲明成交日交割者,概依普通交割之方式辦理。
6.2 股市資訊揭露 1. 上市公司資訊公開之規定 (1) 初次發行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說明書記載之主要內容如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發行人應與於公開說明書簽字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2) 繼續公開:公開發行公司應定期公告及申報財報: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
(3) 內部關係人交易: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 (持股10%以上) 須依規定方式轉讓股權: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時之申報: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申報內部人之持股、股數、票面金額。 內部人持股變動之申報:內部人應於每月 5 日前,將上月持股變動情形,向股票發行公司申報。 公司日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 15 日前將內部人持股情形,彙總向證期局申報。 內部人設定質權之申報:內部人將持有股票設定質權出質人 (以股票作為抵押品向金融機構借款),應立即通知股票發行公司。發行公司應於 5 日內向證期局申報。
例、[企業拒絕說明公司重大訊息] • 臺灣 U公司原為上市汽車股,該公司 1994 及 1995年度皆產生虧損,該當時該公司主動發佈消息:「日本某株式會社有意投資 U公司。」 • 臺灣證券交易所因而要求 U公司就上述事件舉行重大訊息說明會,但該公司以「不算重大訊息」為由,拒赴證交所說明。後來證期會表示,可停止 U公司之股票買賣。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主要內容
3. 一般證券資訊及行情表 證券行情表之意義
5 日 RSI = 5日收盤價上漲平均數 / 5日收盤價變動值平均數 100 5 日乖離率 = (當日收盤價 - 最近5日平均收盤價) / 最近5日平均收盤價100%
6.3 變更交易之股票 • 列為全額交割股:變更交易方式,改為當日交割。 • 停止買賣:停止該種在股票集中市場上買賣。 • 終止上市(下市):股票不再於集中市場中買賣。 1.全額交割股票 (1) 列為全額交割股票之原因 淨值已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未於營業年度終結後 6 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完畢。 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訊查證暨公開等規定。
董監事超過 2/3 以上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 依公司法第 28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者。 公司全體董監事變動達 1/2 以上,有股權過度集中,致未達現行上市股權分散標準。 無法如期償還到期之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 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 一般公司、科技事業公司經分割後之實收資本額,分別不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者。 投資控股公司所持被控股公司之家數低於二家者。 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未依承諾收買其持股逾 70% 子公司之少數股東股份者。 證券交易所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2) 全額交割股票恢復普通交割之行情 例、全額交割股恢復普通交割之行情 合發興業公司為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塑化股),1997 年 8 月 19 日恢復為普通交割。 合發興業公司恢復普通交割後之行情
2. 停止買賣 1.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預測之公告申報或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檢送之財務報告未再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 2.經法院依公司法裁定股票為禁止轉讓者。 3.檢送之書表或資料,發現涉有不實之記載,經證交所要求解釋而逾期不為解釋者。 4.裁撤或虛設過戶機構而不辦理過戶,並經交易所查明限期改善而未辦理者。 5.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且情節重大,經通知更正重編而逾期未辦理者。或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6.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規定,情節重大者。 7.違反申請上市時出具之承諾。
8.所興建之工程發生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之事項者。 9.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自列為「全額交割股」後 3 個月內無法償還債務或與債權人和解者。 10.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自列為「全額交割股」後 3 個月內無法完成補正程序。 11.金融控股公司對其子公司喪失控制能力,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者。 12.公司經分割後之實收資本額不足上市標準者,或投資控股公司所持被控股公司之家數低於二家者,於列為「全額交割股」後 3 個月內無法補正改善者。 13.其他有停止有價證券買賣必要之情事者。
3. 終止上市 (1) 終止上市原因 1. 經有關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2. 經有關機關撤銷公司核准者。 3. 經法院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4. 被法院裁定重整確定或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者。 5. 公司營業有重大改變,經證券交易所認為不宜繼續上市者。 6. 其上市特別股發行總額低於新臺幣 2 億元者。 7. 其有價證券予以停止買賣 6 個月後,其原因仍存在者。 8. 有拒絕往來或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記錄者。 9. 最近合併財務報告顯示淨值為負數者。 10. 公司營業全面停頓暫時無法恢復或無營業收入者。
11. 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全部有價證券買賣達 3 個月以上者。 12. 與其他公司合併,不符繼續上市之規定者。 13. 重大違反上市契約規定書。 14. 依司法機關裁判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上市時所提供之財務報告、帳冊等資料有虛偽隱匿之情形。但該公司上市日至裁判日已逾 5 年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目但書規定 (已逾 5 年者),裁判所屬當年度之獲利能力,不能符合上市規定者。 15. 為另一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額 70% 以上者。 16. 一般公司、科技事業公司經分割後之實收資本額不符合上市規定,或投資控股公司所持公司之家數低於二家者。 17. 其他有停止有價證券上市必要之情事者。
(2) 管理股票 ◎上市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股票「終止上市」後,證交所應於實施日前40日公告,並通知櫃檯買賣中心及該公司,可於終止上市公告日起 1 個月內向櫃檯中心申請為「管理股票」,繼續交易,並以「全額交割股」處理,等問題改善後,就可提出重新上市的要求。 例、[管理股票之公司重整] 臺灣 D 公司原為全球三大門鎖製造公司之一,資本額新臺幣 $30 億,但該公司 1998 年發生董事長掏空公司的財務危機,股價由 40 多元重挫至 1.4 元,並遭證交所列入「管理股票」,隨後進入重整。
6.4 股市監視制度 臺灣證券交易所自 1990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股市監視制度」: (1)交易所得設置專責單位執行「股市監視制度」。 (2)發現交易有異常情形,將公告有價證券名稱及資訊。 (3)異常交易情形嚴重,交易所得採行下列措施: 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 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經紀商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證券時,對買賣數量較大之委託人,應收取一定比率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
(4)若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情形時,得通知受託買賣證券商請其注意。(4)若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情形時,得通知受託買賣證券商請其注意。 (5)證券商受託買賣異常交易有價證券,須評估投資人開戶手續、徵信作業、投資能力及受託買賣作業者。 (6)證交所將調查追蹤各種市場異常情行。 (7)對於市場謠言或媒體之不實報導,證交所經調查證實即透過資訊系統公告之。 ◎在上述監視制度「出現異常」的股票係指在集中交易市場中,股價漲跌幅度或週轉率過於劇烈者,將列為「注意股票」 。
6.5 投資人保護制度 1. 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 ◎ 美國:美國國會於 1970 年 12 月訂定了「證券投資人保護法(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以會員方式成立「證券投資人保護公司(The Securities Investor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設立保護基金,當證券商發生財務危機或破產時,將由 SIPC 處理,要求聯邦法院判決,指派信託人清算並分配破產證券公司的資產。 SPIC 對每一個證券投資人的保護上限為美金 50 萬元。
◎臺灣:1993 年臺灣成立「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金額共新臺幣 10 億1,600 萬元,並訂定「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設置及運用辦法 」,最後於1996 年 11 月 20 日起正式實施,以補助證券投資人的「未受償債權」。 「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經紀商每一投資人一次的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上限;對每家證券經紀商全體投資人一次的補助金額總數,以新臺幣 1 億元為上限。
2. 投資人服務與保護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於 1998 年 3 月設立「投資人服務與保護中心」,為公益性組織,該中心提供投資人法律訴訟諮詢、申訴及調解之服務。 ◎ 2002 年 10 月立法院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由主管機構設立保護機構,為證券投資人提出訴訟及或交付仲裁。
6.6 臺灣股市常用術語 1. 多頭 、空頭 :多數投資人看好股票後市,即為「多頭」;對股票持悲觀態度,稱為「空頭」。 2. 利多、利空:促使股價上揚的消息,為「利多」;促使股價下挫的消息,稱為「利空」。 3. 大戶、中實戶、散戶: 「大戶」係指財團、證券自營商、投資信託公司、董監事及擁有龐大資金的集團。 「中實戶」的財力稍遜 於大戶,但實力不容忽視。 「散戶」則是泛指賣股票金額很少的小額投資人。 4. 作手:在股票市場炒作哄抬,從中賺得差價的人。
5. 哄抬、摜壓:用不正當方法把股價炒高為「哄抬」;用種手段打壓股價,就叫「摜壓」。 6. 丙種經紀人:以較寬鬆的條件提供資金給投資人,這些人即稱為「丙種經紀人」。 7. 搶帽子、帽客:從事「當日沖消」俗稱「搶帽子」;從事搶帽子的人,就叫「帽客」。 8. 短線客:經常進出股票 (通常是兩、三天),從中賺取差價的人擁有股票的時間,要比「帽客」長些。 9. 吃貨、出貨:低價時暗中買進股票,叫做「吃貨」;作手在高價不動聲色地賣出股票,就叫「出貨」。
10. 坐轎、抬轎:在主力介入時低價買進,就叫「坐轎」。搶進追漲的散戶常被套牢,替別人「抬轎」。 11. 套牢:投資人原本看好後市,但買進股票後,不料股價下跌,卻又不甘心虧本賣出,只好繼續持有股票。 12. 上一檔、下一檔、盤檔:股票價格的升降單位俗稱「檔」。一天中,某支股票最高價與最低價之間的差不超過六檔,此種狀況稱為「盤檔」。 13. 上檔、下檔:個股在當時股價之上的價位,就叫「上檔」;反之,在當時股價之下的價位,就叫「下檔」。
14. 洗盤:作手為了炒高股價,途中故意製造賣壓,讓低價買進的坐轎客下轎,減輕拉抬壓力,就叫「洗盤」。 15. 盤堅、盤軟:股價緩慢上漲,稱之為「盤堅」;反之,股價緩慢下跌,稱為「盤軟」。 16. 拔檔:投資人在行情下挫時,先賣出股票,等跌到低點 (谷底) 時再買回,這種賣出行為就叫「拔檔」。
17. 翻空、翻多:原本看好行情改變看法,借進股票放空,為「翻空」。反之,原先不看好行情改變看法,買進股票,為「翻多」。 18. 比價:比較同類型股票的價格水準及變化。 19. 開平盤:今天的開盤價與前一個業日的收盤價一樣。 20. 欲小不易:代表股價不會大跌,後市仍被看好。 21. 軋空:空頭賣出股票後,股價非但不跌,而且一路上漲,空頭害怕,趕緊補回賣出的股票。
22. 斷頭:融資戶因股價下跌達「擔保維持率」卻未見補足差額,證券金融公司於是主動把客戶的股票賣出。 23. 多殺多:原先看好股價,但因害怕行情下跌,將手中股票趕快賣出,接手者亦為多頭,稱為「多殺多」。 24. 整理:股價在某一個價位區域內小幅的變動。
25. 探底:在股價下跌趨勢中,不知底部在何處,但忽然止跌回升,稱為「探底」。 26. 打底:股價行情來回低檔兩三次,即迅速脫離底價而上升。 27. 反轉:股價往某個方向變動一陣子之後,走勢轉往相反方向。
附錄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上市公司應發佈之重大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