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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进出口企业 2006.8. 一、现行外汇管理基本框架. 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 经常项目概念 : 一 国在一定时期经常发生的对外经济交易活动 。 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 资本项目概念 : 国与国之间发生的资本流出与流入 . 主要有 外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 二、经常项目概念. 货 物: 进出口货物. 服 务: 运输、旅游、通讯、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 13 个项目. 经常项目. 收 益: 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 经常转移: 侨汇、无偿捐赠和赔偿等. 条例. 基金. 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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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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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进出口企业 2006.8.

  2. 一、现行外汇管理基本框架 • 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 经常项目概念:一国在一定时期经常发生的对外经济交易活动。 • 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 资本项目概念:国与国之间发生的资本流出与流入.主要有 外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

  3. 二、经常项目概念 货 物: 进出口货物 服 务:运输、旅游、通讯、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13个项目 经常项目 收 益: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 经常转移:侨汇、无偿捐赠和赔偿等

  4. 条例 基金 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汇兑限制。

  5. 四、贸易外汇管理 •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 贸易项下对外支付不加限制。 • 实行事后监管为主的真实性审核即进出口核销。

  6. 五、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 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一方面在贸易背景真实的基础上,防止外汇资金流失或非出口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混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另一方面出口收汇核销也促使贸易出口单位在扩大出口的同时注重收汇,有利于其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催收货款,加快收汇速度,提高出口经营效益。

  7. 5.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领单 出口报关 货物流 收汇 核销报告 资金流 企业报告 海关报关单 外汇核销单 银行的收汇凭证 出口单位的出口货款

  8. 了解外汇管理政策,熟悉出口核销业务; 公司应该充分重视核销工作 5.2.核销员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单、交单、核销、以及办理其他出口收汇核销方面的事宜,应由本单位核销员负责办理。 掌握本企业出口情况、收汇核销情况 ; 核销员的要求 较强的工作责任性,一定的知识水平。 对公司的要求 建立内部核销制度 ; 配强核销人员 。

  9. 5.3.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要点 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建立核销电子档案信息 1、备案登记 网上申请后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2、申领核销单 到海关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报关时应当应如实向海关申报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口岸备案及报关

  10. 5.3.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要点 等已报关出口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退回,与相应电子底帐数据核对无误后再办理网上交单。 4、网上交单 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5、远期备案

  11. 5.3.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要点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6、收汇核销报告

  12. 5.4.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 一般贸易 进料非对口 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13. 5.4.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 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 加工贸易批次核销报告表; 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手册;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 按加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收汇核销

  14. 5.4.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 进料对口、 全额收汇: 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 核销专用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同“一般贸易”) 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进料抵扣: 提供加工贸易批次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手册;进口报关单; 对增值部分进行收汇核销.

  15. 5.4.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 核销报告表; 核销单、出口报关单; 核销专用联(收取人民币的提供人民币入帐凭证); 海关手册、深加工结转合同; 进口报关单(进料抵扣时提供 ) 进料深加工结转 1、全额收汇的,按“一般贸易”操作;2、进料抵扣核销,按进料加工“进料抵扣”操作;3、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将转入方对应的进口报关单核注、结案,按收取人民币核销。

  16. 5.5、网上核销  网上核销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 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反馈黑出口单位的一种核销方式.

  17. 5.5.1网上核销运作流程 企业 网上核销报审数据库 ②提取核销数据 ③关联数据和报审 ⑥信息反馈 ④数据校验 ①开户申请 外汇局业务柜台 现场办理 网上核销审核子系统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数据库 ⑤人工审核 数据归档

  18. 5.5.2网上核销开户 •  填写网上核销开户申请表,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递交给外汇局.外汇局审核后,为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并发给企业网上饱审系统安装关盘、数字证书。

  19. 5.5.3数据提取 • 企业通过互联网从外汇局的业务数据库把属于企业的相关数据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上。  数据提取包括:   企业领单记录      收汇信息   核销单信息       进口信息   公告栏信息   

  20. 5.5.4核销报审 •   企业将其出口与收汇的电子数据按其对应关系进行关联,并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报送。 •   货物流与资金流的信息由企业根据外汇局提供的海关报关和银行收汇电子数据进行自我匹配,保证了外汇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1. 5.5.5网上核销对企业的好处 • 1、核销更方便:只需具备普通的互联网接入条件,即可通过程序完成核销报送,无需来回往返外汇局。 • 2、管理更有效:通过系统随时查询出口外汇资金信息、领单、核销、逾期等情况,提升企业内部核销管理水平。 • 3、操作更简单:只需鼠标及简单的键盘数字输入,即可完成整个核销数据的匹配、清单(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的打印、数据的发送。

  22. 5.6. 核销单注销 • 当出口单位已领用的核销单发生填错、破损、退关时,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   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 •  注销的核销单留存外汇局妥善保管。

  23. 5.7. 差额处理----差额核销 差额核销: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0美元,或多收超过等值5000美元。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市场行情变动 质量 原因 鲜活品非正常损耗 • 企业提交: • 差额核销说明函; • 合同; • 核销单; • 报关单; • 收汇核销专用联; • 证明材料。 不可抗力因素 进口商倒闭 溢短装 汇率变动 其他 1、“差额原因说明函”需经出口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留存全套单据; 3、在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

  24. 5.7. 差额处理----差额备查 • 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 条件: (1)自觉遵守外汇管理法规,积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工作; (2)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荣誉出口单位”或“出口收汇达标出口单位”。 (3)出口单位法人代表提供书面担保,保证其不存在逃骗汇及其它违法律行为,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5. 5.8. 核销备查 • 项目: • 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 • (处罚备查) • 海关、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 • (结案备查) • 经法院、工商管理部门确认 • 破产、倒闭(注销备查) • 经主管部门证明,并经核实 • 确无下落(注销备查) •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 • 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 原则: (1)对核销备查审批实行分级授权负责制; (2)对出口单位差额备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 A=出口总额 B=备查额 A1000万美元, B5%A且 40万美元 1千万美元A5千万美元, B4%A且100万美元 5千万美元A 2 亿美元, B2%A且200万美元 A 2亿美元, B1%A且300万美元

  26. 5.9. 退赔 外汇 •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 • 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27. 5.9. 退赔 外汇 • 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 • 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 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 • 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28. 5.9. 退赔 外汇 • 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 • 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 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账凭证。

  29. 5.10.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支付管理 超过合同总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双超佣金,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再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此办理售汇与支付: ①出口合同; ②佣金协议正本(暗佣) ③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记帐联) ④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详情)。

  30. 5.11. 逾期监管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 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按月进行清理、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并向出口单位提供“逾期未核销清单”。 • 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1. 5.11. 逾期监管 出口单位存在如下情况,外汇局核销部门应当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一)外汇局核销部门催核无结果或经催核但出口单位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二)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三)出口单位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32. 5.12 遗失单证的处理 • 遗失核销单 (一)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二)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

  33. 5.12. 遗失单证的处理 • 遗失核销单 (三)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

  34. 5.12. 遗失单证的处理 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 • 遗失核销专用联 银行 属于境外收汇 出口企业 “出口收汇 核销专用 联补办核 准件” 外汇局 属于不需要办理 国际收支申报的收汇 核查 书面报告及水单/收账通知的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收汇情况的书面说明,

  35. 5.12. 遗失单证的处理 • 进出口报关单遗失 1、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在存储期限内(一般为一年)的进出口报关单,直接向海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有“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 2、对于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由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36. 5.13. 出口单位的考核管理 1、考核对象为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且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单位; 2、年度考核评定结果自评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对“荣誉企业”,可按需领单;可评自动核销企业。 对“风险企业”、“高风险企业”,实行控制发单。

  37. 5.14. 档案管理 出口单位应当保存的资料: 1、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其中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存档。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留存联);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出口单位应当定期将核销资料整理成册,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口单位的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备查。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出口单位可以自行销毁。

  38. 5.15. 罚 则 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39. 5.15. 罚 则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 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40. 六、贸易外汇支出管理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境内机构的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41. 6.1.进口售付汇管理--概念 • 进口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进口单位用于进口商品,按一定的汇率收取本币的行为。从用汇单位和个人的角度来讲,即为购汇。 进口付汇: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结算方式、日期、金额,从其外汇帐户或将买入的外汇对外支付的行为

  42. 6.2.进口售付汇管理--凭证 按贸易方式和结算方式的不同,外汇指定银行按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售付汇。 • 有效商业单据是指单据符合国际惯例并具有法定效力,为结算银行所接受并可凭以办理货款的结算。 • 有效凭证是指凭证符合国家管理要求并具有法定效力。 进口付汇核销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 、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等。 合同、开证申请书、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

  43. 6.3 进口关单分类售付汇 对进口项下的售汇根据贸易方式分为可以售汇、有条件售汇和不得售汇。凡不得对外售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银行不得凭以办理售汇手续。 一般贸易 合资合作设备 来料加工 三资进料加工 进料深加工 易货贸易 进料对口 租赁贸易 补偿贸易 14 24 33

  44. 七、 进口付汇核销 •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银行申报进口付汇数据为依据,以海关进口报关单上的到货数据为准绳,对单笔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进行核查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 适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45. 7.1. 进口付汇核销目的 我国从1996年实行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口付汇核销的目的是防止套汇、骗汇及通过贸易途径非法融资,及时避免国家外汇资源的流失,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正常的经营秩序。 资金流 货物流

  46. 7.2.核销报审 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有关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

  47. 7.3.数据核对 进口单位报关情况与银行付汇情况的核对 数据核对 进口付汇 进口报关 核对相符 核对不符 核销 核查

  48. 7.4.违反管理规定及处罚标准 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行为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处罚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八、非贸易外汇管理 运输、 旅游、 通讯服务、 建筑服务、 保险服务、 金融服务、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咨询、 广告、宣传、 电影、 音像、 其它商业服务、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服务 职工报酬、 投资收益 收益 各级政府、 其它部门 经常转移

  50. 经常项目帐户政策调整 (见经常项目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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