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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協會 法制 現況及展望. 施行日期. 公務人員協會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公布,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務人員得籌組公務人員協會 透過協會提出建議及進行協商維護公務人員權益之及提昇行政效能 「特別權力關係」演變為「公法上的職務關係」. 協會法係規範. 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管理及活動之專法,全文共五十二條 揭示先公益後私利的特色 賦予協會法人地位 會員採自由入會制 , 會務採自主原則 組織區分二級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協會法適用對象.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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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公務人員協會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公布,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公務人員得籌組公務人員協會 • 透過協會提出建議及進行協商維護公務人員權益之及提昇行政效能 • 「特別權力關係」演變為「公法上的職務關係」
協會法係規範 • 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管理及活動之專法,全文共五十二條 • 揭示先公益後私利的特色 • 賦予協會法人地位 • 會員採自由入會制,會務採自主原則 • 組織區分二級 •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協會法適用對象 •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 • 各機關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得準用加入服務機關之協會。
主管機關 •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 銓敍部
得提出建議事項 • 考試事項 • 銓敍、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 法規之制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 工作簡化事項
得辦理事項 • 會員福利 • 會員訓練進修 • 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 學術講座之舉辦 • 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 • 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事項。
裁決效力 • 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 • 關係機關應於接獲裁決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回復銓敍部 • 如未依裁決辦理者,違失人員將移送監察院或處以罰鍰。
活動限制 • 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 • 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保護規定 •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發起、籌組或加入協會、擔任協會會務人員或從事與協會有關之合法行為,而予以不利處分。
給假規定 • 在不影響服務機關之公務並向機關首長報告前提下 • 得於上班時間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進行協商、調解 • 代表協會進行協商、調解或列席爭議裁決委員會之公務人員,得請公假 • 各級協會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亦得請公假。
請人事同仁積極宣導、鼓勵所屬機關同仁參加 • 請協助彙整貴機關(學校)同仁入會申請書送本處彙辦